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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Eric

資深經理

2023/05/26

蘋果新品「爆料客」抓到了! 公司一招揪出內鬼

蘋果新品或新改版的爆料向來真真假假,不過推特帳號@analyst941的知名爆料客,因為爆料準確率極高,被蘋果以釣魚的方式抓到真實身分,並且揪出洩密的內部員工,現在這名員工不但會被解僱,同時也將面臨法律責任。
蘋果預計將在6月5日的 WWDC 2023宣布iOS 17,距離正式發布還有一個多月的時間,@analyst941就爆料iOS 17將配備新的控制中心,手電筒「亮度滑塊」可能改為自由上下調節,取代目前預設的4個亮度級別。
外媒Macworld報導指出,蘋果向有洩密嫌疑的員工,提供了iPad版Logic Pro和Final Cut Pro不同的開賣日期資訊,然後就靠著這招,抓出洩密的員工就是@analyst941的姊姊。
@analyst941在去年iPhone 14 Pro推出之前,爆料有關「動態島」的正確訊息而一舉成名。現在他已經把這個推特帳號關閉,轉往論壇發文向粉絲告別,並且透露姊姊已經遭到公司開除。(引自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0513/2498588.htm ETtoday新聞雲)
科技產品日新月異,有時候廠商為了吸引消費者或媒體目光,故意先透漏或遺失樣品,期待未演先轟動,免費先打一波廣告,為自己的產品熱身,但也有廠商本身定期的產品發表日,就是全球目光的焦點,大家滿心期待那一天,廠商提出一個令人眼睛一亮驚呼讚嘆的新產品或功能,若屬後者,當然就會很在意事前保密的功夫,要求所屬員工,善盡保密義務,嚴格遵守公司的行銷政策,若有違反,可能就如上述新聞所說的,必須請員工離職走路,惟有爭議的是,公司與員工簽訂保密契約的內容不少,是否一有違反,雇主即得主張與勞工終止契約,實務上法院有一些看法如下:
雖被告主張系爭調查報告為公司工商秘密,然既為機密文件,何以可容許他人任意轉寄?且系爭調查報告竟未有任何加密或其他保密措施,故系爭調查報告內容是否為被告公司內部具有不公開、秘密性且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而屬公司商業機密等情,已非無疑。復細鐸該郵件所檢附之調查報告內容,其中均無任何標示或足以辨識為機密文件之文字警語,…。若調查報告屬機密文件,何以調查報告並未有明顯文字或標示為機密文件之警語?顯有悖於常理,是以上開證據,並無從使法院形成對於被告有利之認定。
被告公司工作規則第62條第3項解雇前提要原告明知為公司商業機密而故意洩漏之,且該洩漏須造成公司損害,易言之,兩者間須有因果關係為前提。…。再本院於審理時就被告因原告轉寄系爭調查報告給李仁基,造成被告公司何具體損害為調查。被告亦稱沒有具體損害金額,僅稱被告與客戶間有簽立保密協議,一但洩密,可能遭受客戶追償或喪失合作機會云云。由上可知,被告所稱之損害,均處於臆測階段,目前尚無有被告所稱遭客戶追償及被告因此喪失合作機會等情發生。故此,被告並無法舉證證明被告公司因原告轉寄調查報告予李仁基之行為導致公司發生何種具體損害一節,自與上開工作規則第62條第3款解雇要件未合。又被告工作規則第61條第15款規定:未經公司同意,將屬於公司之商業秘密,透漏或提供給公司以外之單位或人員,或私自發布於任何網際網路者,經查明屬實或有具體事證者,得予記大過處分,此有被告工作規則1紙附卷可查。是以,縱使原告將屬於公司商業秘密透漏或提供給公司以外人員即李仁基,被告之工作規則第61條第15款亦有相類似規定供予被告施行懲戒,然被告不思依循此途徑,逕以最嚴重之解雇處分,實有違最後手段性原則、懲戒相當性原則之限制,並無可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勞訴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由上述法院的判決可知,雇主不得動輒以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因「情節重大」,而主張終止勞動契約,「情節是否重大」,還須審酌客觀之情況,所謂「情節重大」,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不得僅就雇主所訂工作規則之名目條列是否列為重大事項作為決定之標準,須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且雇主所為之解僱與勞工之違規行為在程度上須屬相當,方屬上開規定之「情節重大」。而舉凡勞工違規行為之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即該行為有損害事業主之社會形象評價、商業競爭力、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勞雇間關係之緊密程度、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均為判斷勞工之行為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之衡量標準(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624號裁定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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