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保羅動物醫院醫療糾紛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建立醫療糾紛處理機制,保障動物福祉、飼主權益、醫療人員權益及本院聲譽,並促進醫病(飼主)溝通及醫療品質提升,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院所有獸醫師、實習醫師、動物護理人員、醫療助理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
第三條 處理原則
醫療糾紛處理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病患(動物)照護為優先。
二、誠實、即時及完整溝通。
三、依法處理,尊重專業。
四、儲存完整醫療紀錄。
五、避免未經查證之推測或責任歸屬。
六、尊重當事人隱私及個人資料。
第二章 醫療事件分類
第四條 一般醫療事件
包括但不限於:
一、飼主對醫療費用有疑義。
二、等待時間過長。
三、服務態度申訴。
四、病情未如預期改善。
第五條 重大醫療事件
包括但不限於:
一、麻醉意外。
二、手術重大併發症。
三、住院期間死亡。
四、疑似醫療疏失。
五、重大用藥錯誤。
六、醫療器材故障造成傷害。
七、其他可能引發法律爭議之事件。
第三章 事件通報
第六條 立即通報
發生重大醫療事件時,當值醫師應立即通知:
一、院長或醫療主管。
二、護理主管(如適用)。
三、相關醫療團隊。
第七條 事件紀錄
事件發生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事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
一、事件時間。
二、病患基本資料。
三、病史摘要。
四、診療經過。
五、事件描述。
六、立即處置措施。
七、參與人員。
八、後續建議。
第四章 病歷及證據保全
第八條 病歷管理
事件發生後,不得任意修改、刪除或銷毀病歷。
如需補充紀錄,應註明補記時間、原因及記錄人員。
第九條 證據保全
應妥善保存:
一、病歷。
二、麻醉紀錄。
三、手術紀錄。
四、檢驗報告。
五、影像資料。
六、監視器影像(如有)。
七、醫療同意書。
八、相關器材及藥品資訊(必要時)。
第五章 飼主溝通
第十條 溝通原則
由院方指定視窗與飼主聯繫。
醫療團隊應以客觀、完整、易於理解之方式說明病情及處置情形。
第十一條 禁止事項
未經院方授權,不得:
一、承認醫療過失。
二、承諾賠償。
三、簽署和解文件。
四、公開評論事件。
五、於社群媒體討論個案。
依法應履行之說明義務及緊急醫療措施,不在此限。
第六章 院內調查
第十二條 調查小組
必要時,由院長成立醫療事件調查小組,成員得包括:
一、院長。
二、資深獸醫師。
三、護理主管。
四、行政主管。
五、法律顧問(必要時)。
第十三條 調查內容
調查重點包括:
一、診療是否符合一般醫療一般。
二、病歷是否完整。
三、醫療流程是否符合院內規範。
四、設備及藥品是否正常。
五、是否存在管理缺失。
六、是否需改善制度。
第七章 法律及保險
第十四條 法律程序
涉及民事、刑事或行政程序時,由院方統籌處理,必要時委任律師協助。
相關人員應配合提供事實說明及必要資料。
第十五條 保險理賠
已投保醫療責任保險者,應依保險契約及理賠程式辦理。
未經保險公司或院方同意,不得自行與對方約定理賠內容。
第八章 改善措施
第十六條 案例檢討
重大事件結案後,應召開病例檢討會議,內容包括:
一、事件經過。
二、原因分析。
三、改善措施。
四、教育訓練需求。
五、追蹤改善成效。
病例檢討應以提升醫療品質及降低風險為目的,不得作為羞辱或不當責難個別人員之工具;如涉及故意或重大違失,仍得依院內規定及法律辦理。
第十七條 流程改善
醫院得依檢討結果修訂:
一、醫療標準作業流程(SOP)。
二、病歷書寫規範。
三、麻醉安全流程。
四、手術安全查覈程式。
五、教育訓練內容。
第九章 保密義務
第十八條 保密
所有參與事件處理人員,均應對事件內容、病歷資料、調查資料及個人資料負保密義務。
除依法令規定、主管機關要求、司法程序或經當事人同意外,不得向第三人揭露。
第十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相關法令、本院工作規則及其他院內制度辦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院長覈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