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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Eric

資深經理

2023/07/07

竄改郭台銘裁示!鴻海前老臣被控收中國廠商回扣,遭求償2.6億

鴻海集團前資深副總經理廖萬城、前經理鄧志賢2人,被控利用辦理業務會收取回扣,與中國廠商負責人損害公司利益,提告求償2.6億餘元台幣。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廖、鄧、中國廠商需連帶給付1億8374萬5296日圓(約合台幣4216萬餘元),及34萬人民幣(約合台幣152萬餘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鴻海主張,中國上海緒品電子科技負責人郝旭光為取得鴻海訂單,提供廖萬城、鄧志賢2人回扣,2人接受。此舉導致鴻海喪失與供應商的議價程序,損害其獲得最大採購利益,因此廖萬城等3人需連帶賠償共2.6億餘元台幣。
對此,廖萬城抗辯沒影響採購價格,鄧男則強調已將刑事部分認定的個人犯罪所得繳回;郝男則否認給予回扣,表示僅將合法佣金給廖男,並非不法利益。3人並抗辯,鴻海並非「被害人」,也未舉證到底造成什麼損害,無權求償。
不過法官認為,廖男3人擅自竄改時任董事長郭台銘裁示要購買代工IPhone所需的貼片機器廠牌、款式,使得公司得多付1.8億餘日圓。另採購氮氣生產機,也護航廠商,浮報價格共34萬人民幣,從中收取回扣。3人確實造成公司損失,判決3人應連帶賠償日幣、人民幣各1.8億餘日圓及34萬人民幣。
廖萬城先前已因被控利用SMT設費、耗材等評鑑採購、維修、資源調度等業務,對供應商有決定選用權,向供應商收取77萬3744美元傭金。二審高等法院判決廖萬城敗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引自 https://is.gd/yoHxD1 三立新聞網)
雇主最擔心員工的不法行為,無外乎前次提到員工攜帶公司的商業機密跳槽到競爭對手,再來就是員工利用承辦業務的機會上下其手收取回扣。這二種行為對雇主的損害及影響皆鉅,俗話說「殺頭生意有人做,賠錢生意沒人做」,廠商提供的回扣增加了營業上的成本,若不從別的地方回補這一項額外的支出,整件生意可能白忙一場,於是東減西扣,廠商依合約原應履行的品質或義務,不免就打了折扣,很多工安意外或豆腐工程遂由此而生,最後倒楣受害的還是雇主,故近年來企業不斷地推動誠信廉潔及反貪腐政策,除了約束返來交易的客戶亦教育企業內部的員工,若員工仍然心懷不軌,就只好祭出法律的手段了,上述新聞就是例子,縱使廖男辯稱其沒影響採購價格,鴻海公司也並未因此受有損害,而且收取回扣佣金,業經原法院判決無罪了,但法官認為:
廖萬城依系爭約定書第 7.1 條之約定,本不得向鴻海公司交易對象(包括協力廠商、客戶、供應商或服務者等,且無論交易是否成交)約定或索取任何不正當利益,包括回扣、佣金、不當餽贈或招待等,倘有違反,依同約第 9.3條後段約定,應將所收受之不正當利益及其按週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交付予公司。上開約定係為確保員工之廉潔,維持公司良好風氣及永續經營,難認有失公平,且不以員工違反行為致鴻海公司受有實質損害為必要。是廖萬城收取系爭佣金,顯已違反員工廉潔、誠信、忠誠義務等情,為其心證所由得,並說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無須逐一審酌,因而判准鴻海公司依系爭約定書第 9.3條約定,請求廖萬城給付美金77萬3744元及自追加翌日即同年月19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635 號民事判決)。
雖然目前有最高法院判決認為:單純的收受回扣或賄賂,只是勞工違反其忠誠義務,不必然構成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須視勞工為他人處理事務之受任人時,有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為要件。但縱使不構成刑法上之背信罪,不代表勞工可以免除民事違約賠償的責任,77萬美金就是一個血淋淋的教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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