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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04/18 06:00

雇主規定「留職停薪到期若未尋得職位視同自願離職」,有效嗎?
自由時報於2020年11月6日報導:曾於2008年獲選「台灣100 MVP最有價值經理人」的台灣IBM經理高男,2015年遭公司強逼「自願離職」,經法院訴訟後,先敗訴,二審逆轉,最後最高法院判決IBM敗訴確定,高男獲賠900萬,創下我國僱傭關係訴訟判賠金額最高紀錄。
這則個案帶給雇主什麼啟發?第一,讓雇主了解留職停薪的法律意涵為何,以及雇主對此仍負有履行其他契約義務的責任;第二,縱使雇主於自訂的留職停薪辦法中明定「申請留職停薪員工之原工作職位不予保留,員工有責任在留職停薪屆期前找尋復職之職位,若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時未尋得適當職位,將以員工自願離職辦理。」法院也認定無效。
換言之,當勞雇雙方協商同意辦理留職停薪後,勞工於期間屆滿前請求復職時,雇主應使該勞工回復原職務,縱使原職務不復存在,也須積極協助勞工於內部轉調其他得以勝任的職務,而非任由勞工於內部自行尋找,尋找不成時,即片面以自願離職方式處理。但若是勞雇雙方合意終止契約,或任一方確有符合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法定終止事由,即與本案爭議無關。
以本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民事判決為例(為便於閱讀,內文略有編修):
事實:
甲男自85年10月1 日起受僱於乙公司擔任系統工程師,104年3月調升為GTS經銷通路業務發展經理。甲男嗣於104年12月17日申請自105年1月18日起至同年4月15日止留職停薪,復於105年3月25日再次申請自同年4月16日起至106年4月16日止留職停薪,並簽署留職停薪文件。乙公司於106年1月間通知甲男:因公司目前並無適當職位可安排甲男復職,甲男未於留職停薪期滿前尋得適當職位,兩造間僱傭關係依留職停薪辦法及留職停薪文件之規定,已於106年1月15日終止。甲男於是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以及請求乙公司自106年2月1日起至甲男復職日止,按月於翌月1日給付甲男每月薪資新臺幣165,741元等主張。
理由:
按勞動契約上之「留職停薪」,係指在契約存續中,勞工暫時免除提供勞務,雇主暫時中止給付工資,勞動關係之主給付義務暫時中止之謂。勞動契約之主給付義務雖暫時中止,但勞動契約既未消滅,勞雇雙方仍應本於誠信原則,履行其他契約義務,於勞工申請復職時,雇主非有正當理由,自不得任意拒絕;且雇主掌握企業內部職缺之資訊,自負有將資訊告知勞工,供其選擇及決定是否復職之義務。查上開留職停薪辦法、留職停薪文件約定被上訴人須自行覓得職位始能復職,原審認上開約定,係減輕上訴人於勞動契約下所負之義務,及加重被上訴人所負之責任,且其結果係被上訴人留職停薪期滿前未覓得適當職位以復職,即以自願離職處理,自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第1、2款規定,應為無效,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亦無違背論理法則、證據法則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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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立婕

產品行銷專案經理

04/18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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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04/16 06:00

勞工每日送瓦斯12小時,雇主未給付加班費,法院判決結果如何?
自由時報於2023年11月30日報導:高市三民區一家瓦斯行為了服務顧客全年無休,每天從早上7點開到晚上9點半,羅姓男子在瓦斯行負責搬運瓦斯到客戶家,上班1年多來,每天工作12小時沒拿過加班費,也沒休過特休假,離職後向瓦斯行求償24萬餘元,法官判瓦斯行應全數賠償這筆費用。
這則個案帶給雇主什麼啟發?就是雇主必須慎重看待勞工實際提供勞務的工作時間,如有超出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超出部分即需要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的給付標準計算加班費給勞工。此外,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二、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本案勞工在瓦斯行上班超過1年,應有特別休假10日,但卻從未休過特別休假,也未曾領受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日數的折算工資(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參照),雇主自然為此付出了相當代價(於另案也因勞動檢查缺失被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裁罰11萬元)。
以本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22號民事判決為例(為便於閱讀,內文略有編修):
事實:
原告主張:其自107年5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從事運送瓦斯之勞務,於109年1月6日離職。其受僱期間,為按日計酬之全職工作者,固定於每週三及六休假,每月出勤日數至少20日。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7時至晚間8時30分,扣除中午休息1時30分,出勤總時數共有12小時,除正常工作8小時外,每日均有加班4小時。然被告每日均僅給付其1,500元,被告尚應給付其平日加班費、國定假日出勤工資,以及10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
理由:
依照證人會計高君證述,佐以被告不爭執原告確實有為被告提供勞務,被告並按日計酬予原告,堪信兩造間存在僱傭關係且原告為按日計酬之全職工作者。被告辯稱原告並非受僱,應無可採。
勞基法並未排除按時(日)計酬者適用例假日、休息日工資照給之規定,然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在審議每小時基本工資時,已考量按時(日)計酬者之特性,將例假日及休息日應獲得之工資納入計算,故勞資雙方以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之數額約定其工資額,除另有約定外,允認已給付勞動基準法第39條所定例假、休息日照給之工資,毋須再行加給。
然除上開例假日、休息日外,按時(日)計酬之勞工逾法定正常工時延時工作或於休假日出勤工作者,仍應以前開約定之金額核計同法第24條之延時工資及第39條休假日(出勤)之工資,且按日計酬者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仍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之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依上開說明,按日計酬者之工資並無包括國定假日之工資,若按日計酬者於國定假日出勤,仍應依法給付工資。且按日計酬者亦得請求特休未休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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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分析品牌競爭對手!
分析品牌競爭對手對於企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通過分析競爭對手,企業可以更好地了解市場上的主要定位,有助於企業確定自己的定位和差異化策略,同時也可以了解市場上的最新趨勢、消費者需求以及競爭對手的優勢和不足,以下介紹五個可以研究競爭對手的方法:
1. 不要只會用google了!
我們在調查競爭者時第一部確實是從簡單的Google搜索開始,或是到競爭對手的網站,但也有各種工具可能會給你帶來有趣的競爭對手洞察,介紹以下三個網站
可以研究競爭對手正在購買的關鍵字和Ad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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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利用社交網路/社群媒體
越來越多品牌會經營Facebook、LinkedIn和X等社交平台作為行銷的管道,你可以透過關注這些網站,找到有關競爭對手(甚至是你自己的公司)的有趣訊息,甚至可以了解大眾公眾對我們競爭對手的情緒和看法,也可以得知對手正在舉辦什麼活動、有什麼促銷訊息;你可以開啟競爭對手的社群媒體通知,即能掌握他們最新的動態。
3. 問你的客戶
在確定有關競爭對手的訊息來源時,不要忘記最重要且最真實的聲音,如你的客戶。每當你贏得一個新客戶時,找出他們以前使用過的品牌,以及他們為什麼選擇離開轉向你的原因;反之,當你失去一個客戶時,也要找出他們喜歡你的競爭對手的原因,如此我們將可以清楚地了解競爭對手提供了什麼樣的服務,進而調整自己的產品或服務,以勝過競爭對手。
4. 參加研討會/展覽
參加產業的展覽和研討會,以及加入行業協會是了解競爭對手是誰以及他們提供什麼的好方法;可以以在會場或展場觀察競爭對手的攤位,看看他們與客戶的互動、舉辦了哪些活動、拿他們的宣傳資料。
5. 觀察他們在招聘誰
研究競爭對手正在尋找的工作類型,也可以發現一些東西,例如,如果一家公司正在招聘一名程式工程師,他們將包括有關應徵者需要了解哪些技術的訊息,這告訴你他們在使用什麼;還要看競爭對手正在招聘的職位——如果他們正在尋找專利律師,他們可能正在從事一些重大的新發明;如果他們正在招聘幾個人力資源,他們可能準備全面擴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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