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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教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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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宏軒

律師

2023/07/06

律師才知道,黑人起訴狀的問題
📌黑人與范范告大牙妨害名譽,起訴求償共1000萬元,訴之聲明詳如下圖,這邊簡單說明該起訴狀有何問題,也歡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補充。
🔸1、#裁判費請容裁定後補繳部分
這部分還好是起訴而不是上訴,若上訴狀有委任律師又這樣寫,#法院可以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直接裁定駁回上訴😱,所以,通常如果要寫「裁判費容裁定後補繳」,#就不會掛律師的名字在訴狀上。這個看來,黑人應該不是玩真的。
🔸2、#利息起算點弄錯了,應該從起訴狀繕本送達隔天才能起算遲延利息。
這部分有委任律師應該不會寫錯,正確寫法是「#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當律師一定要像咒語一樣背起來。
🔸3、#刊登道歉啟事已違憲
#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已經宣告命被告登報道歉或在臉書道歉違憲,所以,#訴之聲明第二項可以刪掉,或應修改成命被告刊登勝訴啟事或判決書的全部或一部。
🔸4、#不用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費用由誰負擔,是由法院依職權判斷,通常是由敗訴的一方負擔,若雙方各有勝敗,原則上按勝敗比例分擔。所以其實不用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法院也會依職權判斷,#甚至有很多法官很討厭當事人的這項聲明,但律師也是迫於無奈,必須把態度做出來,所以才會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5、#假執行部分
原告勝訴才會有假執行的可能,所以訴之聲明第四項「如獲勝訴判決」是廢話。事實上,該項聲明可改成精簡一點「#第一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度重上字第 146 號民事判決:「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尚屬誤會,#惟有關訴訟費用係由法院依職權為之,#自不受其聲明之拘束,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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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就法學期刊上的文章或實務見解做整理,或是對時事做一些法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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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宏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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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簡介
現為執業律師,曾任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法官助理、傑宇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102年應屆律師高考及格 東吳大學法律系研究所民商法組碩士 輔仁大學法律系學士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