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買家注意了!2021年間,基隆一名楊姓女子透過拍賣網站,向王姓賣家兩度購買相同商品,不料卻未依時間內取貨造成退件,王男不憤損失264元的運費,氣得向楊女提告,基隆地檢署認定楊女涉犯毀損罪,依法提起公訴,後因2人達成和解,楊女獲得撤告,基院判決不受理。
據了解,2021年7月間,楊女向王男網購4個戒指,加計運費為594元,選擇貨到付款方式,但楊女卻未在時間內取貨,之後楊女又請王男重新寄出商品,但二度到貨楊女仍未取,導致商品遭退件。王男不滿白白損失264元的運費,對楊女提告毀損罪,基隆地檢署將楊女提起公訴。
看完上面報導,您可能不禁疑問,為什麼網購2次沒取貨,竟然會被依毀損罪起訴,消費者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得無條件在七日內主張退貨權利,取貨後再退貨都沒問題了,更何況沒取貨,其實問題的癥結點,應在於消費者訂購後棄單未取貨的頻率次數,若同一行為,反覆的施行,消費者每每於訂購後任意的棄單未取貨,而讓出賣人受有運費的財產損害,即有可能被認為觸犯刑法第355條之以詐術損害他人財產罪,實務上即有消費者向同一出賣人連續下單59次,皆棄單未取,致使出賣人每次損失出貨及退貨運費金額,案經檢察官起訴後,法院以被告多次在網路上虛偽訂購商品,使告訴人耗資寄送商品,受有運費、手續費支出之財產損害,損失共計新臺幣3,954元,顯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反之,縱使消費者惡意棄單,惟其頻率次數顯然極低,若仍要以相同之罪責相繩,法院可能會有不同的看法, 實務上亦不乏類似的案例:消費者於line上向出賣人下單訂購汽車椅套一組,經出賣人備妥椅套後,消費者卻棄單不予領取,出賣人憤而報警提告,惟法院認為:
被告與告訴人間於本件交易前亦並無任何糾紛或私人之嫌隙,尤無從遽認被告主觀上存有損害告訴人之意圖,更況被告僅消極未予領貨,告訴人尤無為財產上處分之行為,反依告訴人之指訴,汽車椅套現今尤在其處,是顯難認被告行為已構成刑法第355 條之間接毀損罪。..本件純屬被告未配合受領給付之民事債務不履行之糾紛,依聲請人所舉證據,不足使本院得有被告犯上開詐欺或間接毀損犯行之確信。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何聲請人所指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應認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由此可見,消費者在短期內密集惡意的棄單,造成賣家損失,始有可能被認定具有詐害財產的犯意,否則仍應視為一般的民事糾紛,回到本件新聞報導,消費者2次未取貨,是否即應被視之為顯然惡意,並意圖使他人致生財產上之損害,實在蠻有疑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