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新車替換舊車取得退還之貨物稅應如何入帳?
(一) 取得減徵退還貨物稅額,應列為購買貨物成本之減少
例:乙公司於110年5月初購買運輸設備150萬元,
1.購買時之帳務處理:
借:運輸設備 150萬
貸:銀行存款150萬
2.8月初收到退還之貨物稅5萬元之帳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5萬
貸:運輸設備5萬
3.年底提列折舊之帳務處理:110年8月至12月;耐用年限5年
折舊費用=(150萬-5萬)÷5年*5/12=120,833元
借:折舊費用120,833
貸:累計折舊-運輸設備120,833
(二) 營利事業錯誤態樣說明: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新車替換舊車所取得減徵退還貨物稅稅額,未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列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
(三)依據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之貨物,依前開規定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若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原以費用列帳者,則該退稅款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