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300萬!外商銀女副總「瞞兼差7份工」遭解僱怒提告 法院判她敗訴
一名外商銀行的資深女副總,月薪高達21萬元,年收入上看300萬元,不過她隱瞞公司,偷偷在外兼職7份工作。遭外商銀行抓包後,因未經公司同意、違反內規等理由將女副總開除,她氣炸提告「違法解僱」。法院認定,女副總確實違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因此判決銀行勝訴。
據悉,女副總月薪超過21萬元、保障年薪14個月,一年可賺將近306萬,但她未得到銀行同意就在外兼職、持股6間公司並擔任1家寺廟監察人,所以被發現後,遭到銀行解僱。
女副總興訟主張,她在職12年期間表現良好,漏報在家族企業掛名職務,頂多是「初犯」、「無故意」,她並未因此獲利,也沒對銀行造成任何損害,而且漏報的內容是屬於商工登記的公開資訊,「過失」的態樣、內容、結果沒構成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的「情節重大」。
銀行主張,這名女副總2020年1月晉升為「工商金融業務處」資深副總裁,2023年6月起擔任工商金融業務處大型企業二部的主管,直屬主管為了將她納入「具授信核准權限人員名單」,以拓展業務,要求女副總申報利益衝突及外部活動,但她不實申報,隱瞞在外兼差7份職位。
法院依據銀行的「員工作業規範」、「行為守則」、「個人利益衝突、外部活動及個人帳戶交易處理準則」,認定女副總很清楚,職位調整時必須誠實揭露個人關係利益衝突事項,才能維護銀行的風險管控以及企業管理紀律。
法官更指出「所謂雇主利益,非僅限於一時金錢得失之利益,舉凡企業所維護之經營價值文化及企業管理紀律等均包括在內。」女副總不遵守個人利益衝突的內部規定,又在上班時忙自己的家族事業,已經犧牲銀行的利益,造成銀行無法信賴女副總,因此判決銀行解僱合法。(引自 https://liff.line.me/1454987169-1WAXAP3K/v2/article/PGQg6yV?utm_source=lineshare 太報 | LINE TODAY)
看到這個新聞標題,一般社會大眾應覺得有些納悶,以新聞當事人年薪高達300萬,當然不會還需要「兼差7份工」,可想而知,應係同時掛名多家公司諸如董監事等職務,但這不是一般企業常見的態樣嗎,尤其是對高階經理人而言,為何會驚動公司,甚且祭出最嚴厲的解雇處分,我們試著了解一下本案的事實及法官的判決理由為何?
依判決書內容所載,被告係一外商銀行,被告公司員工每年度均需在被告公司平台完成相關利益衝突之年度聲明申報,員工均須經申請許可後始得進行外部活動,員工任職期間如有調職、職責重大變更或外部活動有所變更時,均須重新申報取得許可,以避免造成利益衝突,維護銀行客戶權益。
原告基於公司規定雖曾填載申報,但申報的內容卻有不實,除了未記載外部活動,且兼職之起始日也未據實申報,致使原告直屬主管僅下達「原告不得接觸新的『成衣紡織業』客戶」之禁令(原告任職董監職務之公司,主要從事紡織布料成衣相關業務),使被告誤認此項禁令應足以控管風險,惟原告不僅不遵守不得碰觸成衣紡織業客戶之禁令,甚且將其自身違規兼職之公司及其他成衣類別客戶之存放款變動資料,寄送至自己信箱,此舉除嚴重違反被告保護客戶商業資訊及財務機密之義務,原告亦明顯無遵守利益迴避之要求。
原告雖主張其頂多是「初犯」、「無故意」,其並未因此獲利,也沒對銀行造成任何損害,並不構成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所謂「情節重大」,公司可採取較低程度如降薪降職等合理懲戒手段,抑或加強教育訓練管理,但法官認為:「原告在任職期間,利用其職務之便,犧牲被告公司利益,於其上班時間辦理系爭圖利行為,顯有損於雇主利益,實難以期待被告再委以重任,客觀上亦難期待其為被告提供勞務時善盡忠誠義務,被告對之信賴基礎盡失,致兩造之勞雇關係緊密程度受有影響,無法繼續僱用之情形,無從僅以減薪、調職或記過等其他懲處方式即獲改善可能,依社會一般通念,難以期待被告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難認不符上開勞基法規定之「情節重大」之要件。
勞工並非不得兼差,若不影響自身職務、不涉及利益衝突,忠實提供勞務,不損害雇主利益或對雇主營運造成風險,一般並不易被視之為違反勞動契約且「情節重大」。看到本案法院的看法,勞工應心生警惕,戒之慎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