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民國消防法第15-6條及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辦理。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之管理權人 ,應遴用保安檢查員執行構造、設備之維護及自主檢查等事項。

保安檢查員 | Security Inspector

經受訓滿三年前需再複訓,方能繼續擔任保安檢查員
依據中華民國消防法第15-6條及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辦理。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之管理權人 ,應遴用保安檢查員執行構造、設備之維護及自主檢查等事項。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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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資訊

報考資格

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人員

考試費用

2700元

考試內容

參加學員於訓練期間無缺席且期末測試成績合格者,由本中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消防署核發結業證書,取得保安檢查員之資格。
第一堂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構造與設備之維護及檢查 四小時
第二堂 公共危險物品理化特性及標示 兩小時
第三堂 危險性工廠之安全管理及災害應變 一小時
第四堂 測驗 一小時

考試地點

請洽發證單位官網
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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