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在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職業醫學臨床訓練三年以上,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二)在其他各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各該專科臨床訓練三年期滿後,在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職業醫學臨床訓練二年以上,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在國內外環境職業醫學相關研究所(組)獲得碩士或博士學位或主修環境職業醫學衛生相關課程(包括職業醫學、工業衛生、毒物學、環境職業流行病學、及生物統計),且有相當於碩士或博士論文發表,經本署認可者,至多可以抵減職業醫學臨床訓練(職業醫學學理訓練)一年。
在國外接受環境職業醫學相關臨床訓練,並取得訓練證明文件,經本署認可者,得抵減全部或部分職業醫學臨床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