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醫師依衛生署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九○○○六四一四二號公告,其專科醫師之分科如下: 一、家庭醫學科。二、內科。三、外科。四、小兒科。五、婦產科。六、骨科。七、神經外科。八、泌尿科。九、耳鼻喉科。一○、眼科。一一、皮膚科。一二、神經科。一三、精神科。一四、復健科。一五、麻醉科。一六、放射線科。一七、病理科。一八、核子醫學科。一九、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分科。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需要,就前項分科再予細分。

專科醫師 | Exclusive doctor

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專科醫師依衛生署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九○○○六四一四二號公告,其專科醫師之分科如下: 一、家庭醫學科。二、內科。三、外科。四、小兒科。五、婦產科。六、骨科。七、神經外科。八、泌尿科。九、耳鼻喉科。一○、眼科。一一、皮膚科。一二、神經科。一三、精神科。一四、復健科。一五、麻醉科。一六、放射線科。一七、病理科。一八、核子醫學科。一九、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分科。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需要,就前項分科再予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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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資格

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在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職業醫學臨床訓練三年以上,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二)在其他各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各該專科臨床訓練三年期滿後,在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職業醫學臨床訓練二年以上,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在國內外環境職業醫學相關研究所(組)獲得碩士或博士學位或主修環境職業醫學衛生相關課程(包括職業醫學、工業衛生、毒物學、環境職業流行病學、及生物統計),且有相當於碩士或博士論文發表,經本署認可者,至多可以抵減職業醫學臨床訓練(職業醫學學理訓練)一年。
在國外接受環境職業醫學相關臨床訓練,並取得訓練證明文件,經本署認可者,得抵減全部或部分職業醫學臨床訓練。

報名方式

一、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二、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及證明文件:
(一)報名表。
(二)醫師證書影本。
(三)第二點所列資格之證明文件正本。
(四)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式三張。
(五)甄審費。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考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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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內容

(一)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成績得保留二年。如兩次補行口試均不及格者,應重行報名專科醫師甄審。
(二)筆試採用選擇題,中文命題(專有名詞部分得用英文),時間為二至三小時,其內容範圍包括與職業醫學科專科有關之各基礎及臨床學科。口試由三位至五位口試委員為之,內容範圍與筆試同。
(三)醫師領有外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署認可者,參加專科醫師甄審,得免筆試、口試。

考試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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