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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

2023/01/04

【職場問題】延長試用期是合法的嗎?

勞基法中並無「試用期規定」,試用期只能算是「勞資雙方的合議」!
◆職場前輩B(跨產業台外商公司 Head of Human Resources — Edison Liao):因為勞動法已經取消試用期的規範,因此目前一般企業與員工議定的試用期,是數於勞動契約中的「合議事項」,只要雙方達成共識即可。所以,延長試用期基本上沒有問題,但是如果涉及基本勞動條件的變更,比方說薪資、出勤等等,則必須勞雇雙方達成共識才行。
至於未通過試用期,一般來說屬於新進人員考核的範疇。基本上新人到公司報到時,主管應該就是否通過試用,訂定具體的評估項目或標準,待試用期滿後,與新進同仁共同檢討期間的工作表現,並提供「具體」的事例佐證。如果只是主觀認定,容易產生爭議。您或許可以向主管要求,請對方提供表現不佳的部份,以及改善的建議。
公司未經員工同意,擅自減少當初「到職時核定的薪資」,恐會觸法!
◆職場前輩A(周延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 周念暉律師):根據契約自由原則,實務上認為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是允許的。勞動部也認為,有沒有試用期、試用期多久,都可以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所以只要勞雇雙方一開始有約定,或者後來經過勞工同意,就能合法延長試用期,而「試用期間」員工的勞動權益與「正職員工」並沒有不同,除非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否則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2條「全額給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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