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壇#metoo風暴延燒,不少受害者發文控訴加害者的惡行惡狀,性騷擾議題也再次獲得大眾關注,對此,前台北市市政顧問「翟神」翟本喬今天凌晨在臉書貼出判斷人與人之間分界的3個要點。
翟本喬表示,最近性騷擾議題引發關注,勢必一定有人會說「我不知道這樣會引起對方不悅」,決定分享一下Google員工訓練課程律師所教的3大判斷方式:
1.你會允許別人對你心愛的人做這樣的事嗎?
2.如果你的另一半、對方的另一半、你的父母和對方的父母在場,你還會做這樣的事嗎?
3.你會希望你做的事和說的話登上報紙頭版、電視新聞、FB、IG和PTT嗎?
翟本喬更直言「如果不會,就不要做」,貼文一出引發網友討論:「我覺得有些問題出在錯判雙方關係」、「我祝福性騷女性的,他老媽、老婆、女兒都不要遇到相同的事」、「由政府制定性騷擾SOP法律條文及實施細節,所有組織營利及非營利照辦,職員也有SOP可以知道如何保護自己。」
貼文下方也有網友提到巨石強森法則,意即將每個人都當作巨石強森,不敢對巨石強森做的事情,也別對其他人做。臉書粉專農藝女孩看世界也發文透露,性平事件爆出來後,看到網友提到「巨石強森法則」,把眼前的人不分男女都當作巨石強森,你不會對巨石強森做的事情,就不要對別人做,你不會摸巨石強森大腿、不會對他開黃腔、不會問他不得體的問題,「你怎麼尊重巨石強森,就怎麼尊重他人。」 (引自 https://is.gd/5vk93z
CTWANT周刊王)
最近台灣的上空捲起一場性騷擾「me too」風暴,從政治圈、文化圈漫延至教育圈,等大家回過神來才驚覺,原來這樣侵害他人身體自主權的不當行為,竟是這樣頻繁無聲的氾濫在我們生活的周圍,上述翟神分享Google員工訓練課程所教的3大判斷方式,或可讓行為人反躬自省,自身之行為是否不當,不要再以「我不知道這樣會引起對方不悅或不舒服」而一語帶過或藉機推諉。
另一方面,當受害人受到不法之侵害,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16條及25條等相關規定,受害人可以捍衛主張的權利如下:
1. 自行為發生日起1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或單位或發生地警察機關提起申訴。加害人是所屬單位最高負責人時,可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提出申訴。
2. 受理單位得於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3. 對上述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結果若不認同,可在收到性騷擾申訴結果通知書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提出再申訴。
4. 當事人亦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調解若不成立,當事人得申請將調解事件移送該管司法機關。
5. 若屬觸摸或碰觸身體之騷擾行為,於事件發生日起於 6 個月內,自行向司法或警察機關對行為人提出刑事告訴, 2 年內,提起民事求償。
被害人若要向加害人主張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所處罰之性騷擾罪,依目前實務上認為所謂「性騷擾」,係指基於性騷擾意圖,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方法,以偷襲式、短暫性之對其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許不難理解,惟何謂「其他身體隱私處」,實務上不乏見解迥然不同的判決,曾有法院判決認為「肩膀、腰部或鎖骨,男女生理結構上並無大異,女性穿著的衣服,亦常有露出肩部與鎖骨,或露腰之情形,自難與臀部、胸部之隱私性等量齊觀,性騷擾防治法對於較輕微之性騷擾,亦僅依同法第 20條規定課以行政罰鍰,則基於刑法謙抑思想,肩膀、鎖骨或腰部,均尚難認定係屬本條所定之身體隱私處。」(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上易字第 823 號刑事判決參照)
惟亦有法院認為,應依社會通念、事發經過、被害人感覺,並參酌保障被害人身體決定自由權之立法意旨下,綜合判斷,「其他身體隱私處」之概念並非等同男女衣物遮蔽之部位,自不得以男女穿著之衣物遮蔽範圍,用以界定「其他身體隱私處」,而應著重於行為人未經本人同意,基於性騷擾之犯意,趁本人不及抗拒,刻意觸摸本人身體,足以引起本人嫌惡之感,均屬身體隱私部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7 年度侵上易字第 4 號刑事判決參照),考其犯罪之目的,意在騷擾觸摸之對象,以滿足調戲對方之目的,不以性慾之滿足為必要。究其侵害之法益尚未達於妨害性意思之自由,而僅破壞被害人所享有關於性、性別等,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25號判決意旨參照)。
「破壞被害人所享有關於性、性別等,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良哉此言,行為人若破壞了被害人關於性、性別與性有關寧靜、不受干擾的和平狀態,即不得再稱之「我不知道這樣會引起對方不悅或不舒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