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2022)年12月,黃姓水電工到大樓修水管,翁姓保全卻拒絕幫忙聯絡住戶,黃男一怒之下脫口飆罵「X你娘」,結果遭檢方指控公然侮辱罪。台北地院認為,黃男遭翁男刁難近30分鐘,且黃男的飆罵並不是針對翁男的人格,故判黃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法官審理過程中,黃男承認自己有辱罵翁男,但他解釋是因翁男故意不幫忙聯絡客戶,也不讓他再度上樓,加上眼睛一眼失明且膝蓋關節壞掉,又拿著很重的工具,在等了超過30幾分鐘後,一時情緒氣憤才罵人。
法官勘驗現場錄音,發現黃男在30幾分鐘等待期間不斷重複提到「如有疑問可以陪同上樓」、「願意辦訪客登記」,翁男卻以「不能讓陌生人上樓」等理由拒絕,又要驅趕黃男;法官也發現,翁男在拒絕黃男上樓的同時,卻讓其他陌生訪客在未辦理登記的情況下,主動協助以磁扣感應電梯讓其上樓,黃男因等待太久才飆罵「X你娘」。
法官認為,因黃男的右眼球萎縮僅有光覺、左眼黃斑部病變,視力僅0.3,且左右膝關節均發炎置換人工關節無法久站,當天還攜帶重物,又遭翁男驅趕、刁難等,經久站後身體不適才將「X你娘」等字眼脫口而出,黃男對翁男開罵「客觀上實不足以令人有貶低告訴人人格或地位評價之可能」,所以黃男「主觀上並無以言語否定告訴人人格之故意」,即不具備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主觀故意構成要件,故判黃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TVBS新聞網)
如果只看標題,還以為這篇報導是在kuso這個法官,但仔細看判決書內容,就會發現法官其實很認真且充滿同理心的在寫判決書,過往類似的案例,大多數法官皆行禮如儀的簡單寫下「….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地點,辱罵告訴人「幹X娘」,致告訴人之名譽受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尊重他人之名譽法益,行為可訾,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參照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易字第 1850 號刑事判決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簡字第 159 號刑事判決),但這個案子的法官在判決書中仔細地闡述整個事實過程,並清楚說明諭知被告無罪的理由,茲略摘錄判決內容如下:
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須行為人出於侮辱他人之惡意,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或圖畫侮辱謾罵或為其他輕蔑他人人格之行為;而所謂「侮辱」,係指直接對人辱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是否足以貶損他人評價,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斯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合觀察,非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倘行為人僅係基於一時氣憤所為粗俗不雅或不適當之言語,非意在侮辱,且對他人在社會上人格之評價並未產生減損者,即難遽以公然侮辱罪相繩。
..本案言語即俗稱的「三字經」一詞通常指對感到不滿的事物或人使用的詞彙,表示憤怒和驚嚇(有具體對象),作為自己發洩情緒或作為助語詞,該用語雖為具有負面涵意、侮辱之詞,但仍須依據實際客觀具體情狀,根據說話者的口氣、當下發生事由,前因後果等,..。而本案發生之緣由,係起因於告訴人執行社區保全人員之業務時,因住戶門鈴壞掉無人接聽,即拒絕被告辦理登記、聯繫住戶或陪同上樓,卻同時主動讓其他陌生訪客上樓後,再驅趕等待已長達30分鐘被告離開….。被告已久站身體不適,且認遭告訴人刻意刁難之情形下,而對告訴人為本案言論,客觀上實不足以令人有貶低告訴人人格或地位評價之可能,依上開說明,被告所為本案言論,應係為發洩情緒之氣憤之詞,並非針對告訴人人格,故被告主觀上並無以言語否定告訴人人格之故意,即不具備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主觀故意構成要件。
法官娓娓道來被告係因為遭告訴人刻意刁難,加以身體情況不耐久候,一時氣憤才口出惡言,在主觀上並不具有毀損告訴人名譽的不法意圖,不應遽然即以誹謗或公然侮辱罪相繩。
無獨有偶,幾年前高院曾有一個判決,引用中國作家魯迅、張愛玲等觀點,認為罵「你媽的」只是情緒性口頭禪,非惡意辱罵,法官以大多數人自小的生活經驗中,或多或少可聽聞過類似的詞語,…此等言詞充斥於我們的生活環境中,多數男性(或女性)從父執輩耳濡目染,因而很自然且習慣的使用此等言詞,以發洩負面情緒,不論是出於對他人或時事的不滿,男性(甚至女性)如同反射動作般的使用「他 媽的」、「你媽的」等相類語言,並不必然反應出說話者的主觀意欲,更難謂有毀損他人名譽之真實惡意。
不拘泥於法條的法官,真他的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