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張姓男子痴戀C姓女子,2018年10月學蜘蛛人爬牆侵入C女住處,緊緊抱住她示愛,一、二審因C女指控他揉胸、親脖子,因此被依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1月,但更一審逆轉,法官不排除張男擁抱C的時候,手碰觸到胸部;呼吸的氣息讓她誤認是親脖子,因此改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刑半年,可易科罰金,但侵入住宅罪判刑5個月已經確定。
根據C女供詞,張男瘋狂追求她,並一廂情願認為兩人「在一起」,令她十分恐懼,詎料,2018年10月16日一大早他跑到C女住處狂按門鈴,C嚇得不敢應門,張男竟學蜘蛛人,攀爬外牆,從她住處陽台進入客廳。
她發現張男入侵,奪門而逃,沒想到在樓梯間又被強拉回屋裡,張男緊緊抱住她,使其無法掙脫,C女驚聲尖叫,鄰居通報警衛,才將張男趕走。在檢警偵訊與法院審理時,C女供稱張男不但強行抱住她,使其無法掙脫,還搓揉她的胸部,親她的脖子,因此一審桃園地院合議庭依「侵入住宅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1個月。
二審依然維持原判,但更一審時,高等法院法官認為,C女對於有關張男揉胸、親吻的供述並不一致,有可能是張男在擁抱她的時候,手碰觸到胸部;呼吸的氣息則讓她誤認是親脖子,並非刻意猥褻逞其性欲,全案逆轉,法官裁定強制猥褻不成立,改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論罪。
看到這則報導,不由得連想起多年前沸騰一時「強吻是國際禮儀」及「襲胸時間短暫(十秒)不算強制猥褻」的二則社會新聞,果不其然,下方已經有一些網友砲聲隆隆,「台灣養好多恐龍」、「法盲的法官,毫無同理心」罵聲此起彼落,其實有時候問題真的不在法官,而是媒體為了吸引讀者,下了個斗大聳動的標題,偏偏內文又礙於篇幅,侷限於一隅,於是造成讀者看完整篇報導,覺得法官怎會下這麼個判決,殊不知,法官在審理這個案子,其實很認真,試揭露判決書部分內容如下:
檢察官起訴雖認被告於上開時間,在屋內以雙手環抱A女時,另有強吻A女後頸部,並以手觸碰A女胸部之猥褻行為。惟:……
性 侵害犯罪若係在無第三人在場之隱密處所發生,被告又否認犯罪者,被害人之指證常為審判上最重要之直接證據,惟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追訴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指述被害情形,或難免不盡不實,或不免渲染、誇大,是以法院對於被害人之指述是否確屬可信,仍應詳加調查審酌,必其指述並無重大瑕疵,且須有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據以論罪科刑。
這一段寫的鞭辟入裡,不偏不頗,加害人固然可惡,被害人亦值得同情,但為避免被害者在被害的傷痛心理下,不自覺得成為另一加害者,對於被害人的指述,執法者應秉諸於公正,客觀檢視整個犯罪行為的事實、行為手段、結果及因果關係等各項要素,盡量接近於事實,再依法論罪科刑。
衡情,若被告對A女猥褻之情節,如其於原審審理中所稱「抓」、「搓」、企圖將手伸進其保護胸前而交叉的雙手、蜷曲的身體中,顯然具有高度強制力,對A女之衝擊應非輕微,其印象當甚為深刻,然A女於本案發生後,員警到場之第一時間,雖詳盡說明被告如何騷擾、侵入住宅、毀損等經過,卻絲毫未提及遭猥褻之情節,或見其有何類似提及隱密私事而有口難言之情。則A女在後續接受詢(訊)問時始提及被告猥褻之行為,且逐次加深犯罪情節,亦即其距離本案發生時間越久,所證述猥褻行為之情節越加具體、嚴重,此實與一般因時間經過,隨著遺忘及再度回憶而發生詳略不一之情形,並不相同。
法官認為按理被害人對於加害人所實施的犯罪手段,理應印象深刻,但被害人從員警第一時間到場處理、警詢、偵查及歷經原審各次開庭所證述的情節,其中差異甚大,前後不一,而且逐次加重情節,對於加害人是否確實有親吻其後頸部、及撫摸其胸部等猥褻行為,或僅係被害人的誤認,並非毫無疑慮,且案關幾個證人的證述,除來自被害人的轉述,並非屬被害人證述以外的獨立證據外,縱使其他證人證述被害人在案發後哭泣、激動的情緒反應,可作為情況證據,但此情緒反應原因複雜,有可能是因被害人突遭人無故侵入住宅而心生恐懼,或因加害人為阻止被害人逃脫將其緊緊抱住甚且以頭撞擊牆壁而受驚嚇,但都無法據此認定或補強被害人確遭被告猥褻。故在被告否認且查無其他事證的情況下。法官只能對檢察官起訴的強制猥褻部分,不以採認。法官依法論法,其實是非常嚴謹的,您看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