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營利事業之外幣存款報導期間結束日應以收盤匯率換算。
例:報導期間結束日12月31日有美金10,000元,原始匯率為1美元兌30元台幣。12月31日該日美金匯率為1美元兌28.43元台幣。
美金存款兌換損失=10,000*(30-28.43)=15,700
借:兌換損失15,700
貸:銀行存款-美金外幣 15,700
提醒:營利事業因匯率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屬未實現兌換損益,不得列為當年度收益或損失
以外幣為結算單位,於年底時因匯率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屬未實現兌換損益,應於帳外調整,不得列為當年度收益或損失。
申報書之兌換損失帳載結算金額為15,700元,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為0元。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98條
第 29 條
兌換盈益:
一、兌換盈益應以實現者列為收益,其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二、兌換盈益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有關兌換盈虧之計算,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
三、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收益,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第 98 條
兌換虧損:
一、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列為損失,其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失。
二、兌換虧損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有關兌換盈虧之計算,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
三、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失,應列為當年度兌換虧損,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