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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Eric

資深經理

2023/08/04

知名女畫家逛SOGO遭電線絆倒受傷 二審判賠190萬

知名抽象畫家侯翠杏逛SOGO百貨時,被8樓家電區遭臨時櫃位拉出的電源延長線絆倒,當場血流滿面並造成骨拆、瘀傷、挫傷等,侯翠杏起訴向SOGO及董事長黃晴雯、黃姓股長索賠,台灣高等法院今(5)日二審宣判,SOGO與黃姓股長連帶賠 95萬2855元,SOGO公司再賠懲罰性賠償金95萬2854元,合計獲賠190萬5709元,黃晴雯則免賠。可上訴。
侯翠杏是在107年9月30日晚間到SOGO忠孝館購物,行經8樓家電區商場人行通道時,因SOGO在電扶梯旁增設臨時櫃,讓本無電源供應的人行通道拉設延長線供應臨時櫃電源,侯翠杏被電線絆倒受傷。
侯女提告主張,SOGO公司忠孝館8樓家電用品課黃姓股長,在忠孝館8樓設置以壓條覆蓋且與地板顏色相近之延長電源設施,該設施並跨越人行通道,且未於現場作任何明顯警告標示,SOGO公司是企業經營者,設施之設置不符合當前消費者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侯女主張因受傷造成支出醫療費用、交通費用、手錶損壞之維修費等財產上損失及非財產上損失及,請求SOGO公司的懲罰性賠償金,共計739萬6958元。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SOGO百貨確實有疏失,判SOGO、黃晴雯等人連帶賠償183萬4037元,另SOGO百貨需再負擔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183萬4037元,共計366萬8074元。
案件上訴二審,高院民庭審理後認為,侯女因事故所受財產上損害為醫療費41萬402元、交通費2萬多元、將來醫療費28萬多元、取消預定遊程的損失17萬多元等,得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但她也有未注意行進間前方狀況之情,而與有過失,其過失比例為50%,故僅得請求黃姓股長與SOGO公司連帶賠償95萬2855元。黃晴雯則對事故無過失,判免賠。
SOGO公司給付懲罰性賠償金的部分,高院衡酌被她因事故所生損害情形、訴訟成本、對SOGO公司本身之嚇阻及同業之影響等情,得請求之懲罰性賠償金以損害額之0.5倍,即95萬2854元為適當。(引自 https://is.gd/S0TrW7 匯流新聞網)
報導中的女畫家,對SOGO百貨公司負責人及家店用品課主管等多人,同時提起了刑事及民事訴訟,結果卻大不相同,茲略摘錄判決內容如下:
刑事的部分,檢方為不起訴處分,女畫家聲請再議,亦被駁回,後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官認為:在延長電線上舖設壓條收納電線,使之平整並固定於地面,係屬合理正常之處理方式,而且在一般營業賣場、公共空間也經常看到類似的防護措施。依現場錄影畫面截圖及現場照片看來,案發現場照明良好、燈光充足,且電源線壓條上所覆蓋的白色膠帶,與原本之地板間有顯可易見之色差及不連續現象,依一般民眾在當時照明充足的目視能力下,只要稍加留意,即可輕易察覺地板上有覆以白色膠帶之電源線壓條通過,故被告黃琬珍此一設置客觀上足使往來行人辨識地面有不平整之處,可以察覺而輕易迴避,實難逕認各種稍有防礙通行之設置,均屬創造法所不容許風險之法益侵害行為,聲請人(即告訴人)指摘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之理由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民事部分,法官認為:
1、 檢察機關及刑事裁判所認定之事實,於獨立之民事訴訟,並無拘束力,法院自不受系爭處分書或系爭裁定認定所拘束。
2、 百貨公司商場內供消費者通行之人行通道應保持平坦無障礙,不論有無包覆壓條或固定,均形成通道阻礙增加行人不慎踢絆之風險,不因其於電線上覆蓋壓條並固定而完全消除,而且未於現場為任何明顯的警告標示,以提醒消費者注意前方地上有管線凸出之障礙物,顯見其未以積極之作為,消除其設置系爭設施所生之危險,未盡注意之責。
3、 賣場營運的細部事項及臨時電力的設置非屬百貨業者的核心行政事項,非董事長的職務範疇,依現今公司由各部門負責專職事務與分層負責的管理機制,難認其就系爭事故之發生有故意、過失,女畫家請求董事長黃晴雯負賠償責任,於法未合。
4、 企業經營者就其出售商品、服務及其管領範圍內的營業場地及週邊環境,應負有維護、管理、避免危險發生,使顧客安全從事消費、活動的注意義務,SOGO公司就其管領設施,已造成消費者絆倒之風險,又未於現場為任何明顯警告標示,未善盡應注意之義務,自有過失。
5、 SOGO公司違反消保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之保護他人法律,致被上訴人因系爭事故受傷,其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黃琬珍及SOGO公司均應對被女畫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若其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時,則應為明顯的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的方法,否則一旦發生事故,不僅賠上了商譽,其付出的代價更是所費不貲,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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