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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 Wu

稽核|104Giver職涯引導師 第3202410019號

22小時前

[新聞]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第十條之一、第二十三條。(金管證審字第1140385175號)

本次修正重點:自115年度起,符合條件之上市櫃公司須在年報以專章揭露依IFRS永續揭露準則編製之「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且內容需經董事會通過。​
修正緣由
配合金管會112/8/17發布之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按資本額分階段適用,自115年度起納入年報專章揭露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以提升揭露品質。​
IFRS S1/S2重點要求納入條文,並調整既有氣候資訊規定:範疇一、二排放須取得獨立第三方確信;範疇三揭露時程及其他衡量方法由金管會另定與認可。​
年報與當年度財務報告須同日申報;如未及完成完整年報,可先行申報永續專章,後續依現行時程補齊完整年報。​
第七條(新增第二項)
符合一定條件公司,年報需增列「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且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一定條件」由金管會另定。​
第十條之一(新增)
編製與揭露依序:本條、有關法令、金管會認可之IFRS永續揭露準則(S1、S2)。​
重大性與範疇:依S1辨認永續風險與機會,可參考SASB行業主題;揭露可能影響短中長期現金流、籌資可得性或資金成本之重大資訊。​
一致性與比較期:報導個體、期間與財報一致;除首次適用外,須揭露前一期比較資訊,可含質性比較。​
品質特性與連結性:聲明依金管會認可準則編製,確保攸關性、忠實表述、可比、可驗證、時效、可理解;需揭露與財報的連結、方法與衡量單位一致性及重大差異。​
核心結構與比例原則:依治理、策略、風險管理、指標與目標揭露;可運用不致過度成本的合理可佐證資訊與相稱方法進行量化/質性揭露及情境分析。​
首次適用過渡:首次適用年度得僅揭露氣候相關資訊並揭露此事實。​
溫室氣體衡量:原則上採GHG Protocol;已受環境部盤查規範之排放源得依其方法;若首次適用前一年使用非GHG方法,首次年度得延用並揭露方法與假設。​
查核與時程:範疇一、二排放須依規定取得獨立第三方確信並揭露;範疇三揭露時程由金管會另定。​
取代既有附表:接軌後不再適用本準則附表二之二之三之氣候資訊規定(除確信要求外另有新規)。​
第二十三條(修正)
符合第七條第二項條件之公司:年報應與當年度財報同日申報並上傳指定網站;若未完成完整年報,得先申報永續專章,完整年報仍須依股東會前既定期限補齊。​
既有申報時點與送交證交所/櫃買中心規定延續,條次文字配合移列與技術性修正。​
對企業的實務影響
提前規劃S1/S2落地:盤點重大主題、價值鏈邊界、數據來源與控管,建立與財報一致的資料治理與揭露框架。​
溫室氣體盤查升級:確認GHG Protocol方法或環境部規範適用性,安排範疇一、二第三方確信,規劃範疇三資料與時程。​
時程管理:財報日同日提交永續專章,內部需以董事會時程為節點完成審議通過與訊息整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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