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調整、可及性、職務再設計、無障礙、優惠性差別待遇

如何「合理調整」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CRPD第2條,合理調整 (reasonable accommodation)的定義,即「根據具體需要,於不造成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例如智能障礙者應徵清潔人員,應著重使用工具的實作能力,此種核心職能非以筆試或口試測驗可以測得,招聘單位未採取合理調整措施可視為歧視。
合理調整是落實身心障礙者平等權利的重要理念。國家人權委員會撰擬本指引,希讓政府機關更理解合理調整的內涵,積極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並根據各自權責發展合理調整指引。
障礙模式的分類從過往的「慈善模式」、「醫療模式」,走向「社會模式」、「人權模式」。CRPD所採的即是「人權模式」的觀點,從障礙者本人的意願與參與為主,強調外部社會環境改善、障礙意識提升與平等對待障礙者,並將社會模式沒有處理的個體身體經驗納入分析,採「身體經驗差異」概念,討論身體損傷經驗。
障礙模式的分類,從過往的「慈善模式」、「醫療模式」,走向「社會模式」、「人權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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