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學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之環境教育研究所畢業。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畢業,並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24個學分以上,其中應包含3個核心科目(環境教育、環境倫理、環境教育教材教法)6個學分以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經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一、各級學校之教師、職員從事環境教育推動工作連續3 年或累計5 年以上,期間並參與環境相關議題研習,其研習時數經教育部認定達224小時以上。
二、於各級政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從事環境教育推廣實務工作,連續3年或累計5年以上。
三、從事環境教育推廣實務工作,3年內累計達300小時或5年內累計達400小時以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專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一、具有環境相關領域著作並有助於環境教育推廣。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專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薦舉」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一、推行或從事環境教育工作20年以上,具有重大貢獻。
二、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對傳統環境教育之技能、智慧、文化價值維護與傳承,著有績效。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考試」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一、報考資格:
(一)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獲得14個學分以上。
(二)具有1年以上教學或環境教育工作經驗。
二、認證條件:
(一)筆試各科目及口試成績均達60分以上。
(二)提出人員認證申請並檢具考試及格證明文件。
申請者須參加核發機關或環境教育機構開辦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修畢所有課程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者,提出訓練合格證明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