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應考資格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下列各領域相關課程,每領域至少一學科,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至少七學科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空氣污染(概論.工程.防制.控制)、污水工程(下水道工程)、固體廢棄物(固體廢棄物處理.廢棄物處理.固體廢污.廢棄物處理與設計.垃圾廢棄物處理)等學科或環境工程一科修滿六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一) 環境管理領域相關課程:包括環境工程(概論).環境衛生.環境規劃(概論.管理).環境系統分析.環境影響評估.環境經濟學.污染預防.工業減廢.環境保護法規.環境生態學。
(二) 環境科學領域相關課程:包括環境化學.環工化學.環境工程化學.環境微生物學.環工微生物學.土壤化學.環境土壤學.環境毒物學。
(三)水及廢污水工程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污水工程.下水道工程.衛生工程.給水工程.自來水工程.水及廢水處理.水處理(工程).廢水處理(工程水處理工程與設計.環境工程單元操作.河川污染.水質管理.水質污染.水污染防治(工程).工業廢水(工程、處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概論。
(四)水及廢污水設計領域相關課程:給水工程設計.自來水工程設計.衛生工程設計.污水工程設計.下水道工程設計.給水排水設備.水處理工程與設計.流體力學.水文學.水文工程學。
(五)空氣及噪音工程領域相關課程:包括空氣污染(概論.工程.防制.控制).噪音與振動(防制.控制).環境噪音學.噪音公害學.噪音測定與防制.噪音防制工程。
(六) 廢棄物工程領域課程:包括固體廢棄物(處理).廢棄物處理.固體廢污.廢棄物處理與設計.垃圾廢棄物處理.有害廢棄物(處理、管理.有害物質處理與管理.廢棄物處理及資源化.資源回收及廢棄物處理.資源回收(工程、管理).土壤復育技術.土壤污染(防治.整治)。
(七)環境檢驗及實驗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水及廢水分析.水質檢驗、水質分析(實驗).環境(污染物)分析.污染監測與分析.環境化學實驗、環境工程實驗.環境工程單元操作實驗.空氣污染物(採樣)分析。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環境工程相當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所稱相當科.系.組.所.學程係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第一款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三、普通考試環境工程科考試及格,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