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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公司經驗:負責協助上市櫃公司進行經營策略規劃、資本運作及合規管理,旨在提升公司競爭力及市場佔有率。主要職責包括監控財務表現、制定長期發展計畫、及與投資者和利益相關者保持良好溝通。要求熟悉證券市場規範,具備優秀的數據分析能力和風險管理意識,並能有效協同各部門,促進跨團隊合作,培養積極的事業單位發展文化。需具備卓越的溝通技巧和敏銳的市場洞察力,以應對台灣特有的商業環境及市場競爭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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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公司經驗 學習推薦

Steven Wu

稽核|104Giver職涯引導師 第3202410019號

2023/11/16

[新聞]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之令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項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令。(金管證發字第11203852314號)
2023-11-1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1203852314號
 
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項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上市上櫃公司自一百十三年起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其中有關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相關資訊依下列時程辦理: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鋼鐵業及水泥業之母公司個體,應自一百十三年起完成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資訊揭露。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鋼鐵業及水泥業之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之上市上櫃公司之母公司個體,應自一百十四年起完成盤查資訊揭露,一百十六年起完成確信資訊揭露。
(三)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之上市上櫃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及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之上市上櫃公司之母公司個體,應自一百十五年起完成盤查資訊揭露,一百十七年起完成確信資訊揭露。
(四)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之上市上櫃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應自一百十六年起完成盤查資訊揭露,一百十八年起完成確信資訊揭露。
三、上市上櫃公司應依下列時程揭露公司(含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之減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鋼鐵業及水泥業,應自一百十四年起完成揭露。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之上市上櫃公司,應自一百十五年起完成揭露。
(三)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之上市上櫃公司,應自一百十六年起完成揭露。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一○三八四九三四四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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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 Wu

稽核|104Giver職涯引導師 第3202410019號

2023/11/14

[新聞]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2023-11-1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120385231號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三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三十二條附表六十三、附表六十三之一。
  附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三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    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三十二條附表六十三、附表六十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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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基寬

董事長

2021/09/05

Q:公司上市是ㄧ件值得做的事嗎?
經營者, 請先問自己, 公司真有募資的必要, 還是只是你的虛榮心想要?
我舉104上市實例當成你的教材.
我在2020 & 2021陸續關閉了心中的兩個理想國, 第ㄧ個理想國是幫小孩找天賦的產品叫104Star, 她的使命是藉由紀錄小朋友平日的行為來找出他們擅長的天賦, 會做這個產品, 是因為我們發現, 若104的使命是不只幫上班族找到工作, 更要幫他們找到方向的話, 如果104只在他們大學畢業後進入職場才參與, 為時已經太晚, 因此才要從小就幫他們找到天賦.
 
第二個理想國是幫高齡長者創造ㄧ種有尊嚴的照顧模式的產品叫104銀髮銀行, 她的使命是讓長者從過去的「吃飽睡飽不要動」的消極照顧模式, 進化到「幫長者恢復行為能力」的積極照顧模式, 我們稱做「自立照顧模式」.
 
Q:為什麼我要停下這兩個對社會很重要的服務呢?
其實104從ㄧ開始創立就不需要外部資金, 因為我們可以從穩定的獲利中得到所需要的資金, 但上市之後, 我就必須考量到股東對獲利的期待; 其實股東的獲利要求也沒有不合理, 因為這兩個新服務在經過五年的發展, 還是看不到具體的商業價值, 這對每年投資2-30%的預算比例在研發上的104, 實在很難對國外的投資者ㄧ個合理的交代, 因為他們已經給了你5年的時間了.
但這就是你的兩難, 投資者的眼光是獲利的可能性, 創業者的眼光是理想的可能性, ㄧ旦選擇上市, 你就必須尊重投資者的立場, 因為他們也必須向自己的股東交代.
Q:既然不需要外部資金, 為何當初要上市呢?
第ㄧ個原因是因為在1996年台灣還沒有本土性的網路公司上市, 而當時公司的經營績效很好, 因此若104上市, 可以作為其他網路公司的榜樣; 第二個原因是, 當時有很多員工都是股東, 上市可以讓他們手中的股票變現. 當然, ㄧ直沒賣出股票的員工從股利中應該會獲利更多.
Q:我從這件事學到什麼?
若將來你的公司沒有ㄧ定要對外募資, 就不值得爲了上市的虛名而上市, 因為當你必須在獲利與理想間維持平衡的時候, 你就失去堅持理想的自由了.
 
我未來的新公司的經營原則是, 將公司經營到符合上市資格是基本的責任, 但不會上市, 然後將獲利分成三等份, 1/3分給員工, 1/3分給股東, 剩下的1/3再投入研發, 因為這樣做的最大受益者是員工與公司的未來性, 還有才對得起當初成立公司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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