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

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3/04/14

勞動檢查系列-雇主使勞工加班超過每月46小時法定上限

本文以勞動部對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的訴願決定內容為例,帶領讀者一窺常見個案的事實及認定理由,讀者不妨藉此機會,順道檢視自己的雇主是否也有相同情形發生。若有,建議提醒雇主立即改善,避免一旦遇有勞檢,事後遭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裁罰。
以勞動部民國111年12月23日勞動法訴字第1110021524號訴願決定書為例(為便於閱讀,原文略有編修):
事實:
訴願人從事人身保險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宜蘭縣政府勞工處實施勞動條件檢查發現:訴願人使鄒君於111年6月延長工作時間計85小時49分鐘,超過每月46小時之法定上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案經原處分機關宜蘭縣政府審查屬實,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規定,裁處訴願人罰鍰新臺幣5萬元,並公布訴願人名稱,自即日起改善。
理由: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原則上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縱雇主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亦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依宜蘭縣政府事業單位勞動條件檢查談話紀錄,蔡君說明(問:鄒君於111年6月份延長工時多少小時?請說明。)答:延長6,094分鐘,扣除每日不足法定工時45分鐘為5,149分鐘,加班費仍以6,094分鐘計給。延長工時85小時又49分鐘【6,094-(45*21)=5,149】。另對照卷附鄒君111年6月份出勤紀錄等資料,其工作週期為週一至週日,週六或週日為休息日或例假日,故合計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及休息日出勤之時數,訴願人確有使鄒君於該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每月46小時法定上限之情。
訴願人主張因COVID-19疫情衝擊及大規模傳染,為配合主管機關政策必須於期限內完成核保與理賠作業及勞工同意下,短期內加班時數過高。縱認其主張屬實,仍未見訴願人有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踐行通知工會或向原處分機關備查之程序,故鄒君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仍受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所規範。據此,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事實,應可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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