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機關經過勞檢後,如認定雇主涉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者,將會於10日內發出公函,主旨載明:「檢送貴事業單位(公司名稱)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一份,請在指定期限內改善,並於顯明而易見處所公告七日以上,請查照。」
勞動檢查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對前項檢查結果,應於違規場所顯明易見處公告七日以上。」雇主未依法公告者,依照勞動檢查法第36條第1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1、事業單位違反第25條第2項…規定者。」
什麼是「顯明易見處」?
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事業單位依本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公告檢查結果,以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以勞動檢查機構所發檢查結果通知書之全部內容公告者,應公告於左列場所之一:
1.事業單位管制勞工出勤之場所。
2.餐廳、宿舍及各作業場所之公告場所。
3.與工會或勞工代表協商同意之場所。
二、以違反規定單項內容公告者,應公告於違反規定之機具、設備或場所。」
前述所稱「場所」,皆是指有形的實體場所,但在資訊化時代,企業多半建置有員工入口網站,雇主可否將該檢查結果通知書之掃描檔案公告於員工入口網站的公告專區,取代前述公告於實體場所之方式?
雇主如擬以員工入口網站公告方式,取代實體場所公告檢查結果全部內容之方式,在作法上,應依照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事先與工會或勞工代表協商同意(此為諮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得回應),例如經由工會或勞資會議(無工會者)通過決議之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