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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Eric

資深經理

2023/04/07

超商女店員喝自家咖啡!還加一包冰塊 店長怒告下場慘了~

報載台東一名超商女店員,去年6月在上班期間利用店裡的咖啡機,製作一杯45元的大杯冰美式自己吞下肚,又拿了一包15元的冰塊,店長發現後氣得提告女店員業務侵占。台東地院審判後處有期徒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須受法治教育3場。
判決書指出,呂姓女子去年6月24日擔任台東某超商店員時,利用職務之便製作一杯45元的大杯冰美式,未付錢即自行飲用,又取用店內一包15元的冰塊,加起來價值60元。店長查看監視器後向呂女提告業務侵占罪。
台東地院認為,呂女將上述物品侵占入己,不僅侵害他人之財產權,並已影響社會秩序,所為實有不該。不過考量呂女並無前科,加上美式及冰塊價值僅60元,實屬輕微。因此用最輕罪責判刑,判處呂女6月徒刑,宣告緩刑2年,並從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參加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還可上訴。(引自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ZaW6l3L?utm_source=lineshare三立新聞網 )
看到這則斗大的標題,真的有一點詫異,便利超商的店員喝了一杯自家冰咖啡沒付錢(拒不付錢抑或不知要付錢?),被店長一狀告到法院。店員為了省這60元,被判處6月徒刑,緩刑2年,還要在1年內參加3場次的法治教育課程,吸引不少網友湧入在下方留言,「當老闆摳成這樣….」、「…有些小題大作了,可以記過或辭退。」、「只是一杯咖啡,告誡一下不就好了」…云云。
平心而論,這老闆似乎有些嚴苛過了頭,如果員工是累犯或屢勸不聽,或者吃掉的商品價格高昂,或許還有些道理,但僅喝了自家一杯平價咖啡(多加了冰塊),老闆就報警處理,似乎有些不近人情,妙的是起訴書中,檢方甚且還把這個店員喝咖啡跟拿冰塊,認為是二個獨立犯意的不法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不知是否店員犯後態度不佳,否則檢察官也太嫉惡如仇)。但法官認為被告於密接的時間內,陸續在本案便利商店內自行操作咖啡機製作大杯美式咖啡1杯,再自行取用營業用冰塊1袋加入飲料杯飲用,其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係出於同一業務侵占之目的所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僅以一罪論,起訴意旨認前開行為應數罪併罰,容有誤會。
也就是說,法官認為就超商店員上述各個單獨的犯罪行為來看,雖然看起來好像是各自獨立的行為(製作1杯咖啡+拿1包冰塊),惟因其係出於單一之犯意(製作1杯冰咖啡),故法律上應該就全部的犯罪行為給予一次之評價,論以一罪。
比較令人好奇的是,因為店長先提起刑事告訴,倘若店長係先主張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而這店員利用職務之便製作一杯45元的大杯冰美式,未付錢自行飲用,是否已符合「情節重大」之要件?是否已嚴重影響雇主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足以對雇主及所營事業造成相當之危險,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而必須終止與店員間的勞動契約。不知店長若是這樣的主張,其結果又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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