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3/07/21

業務外包系列-契約消滅條款約定明確避爭議

一、契約消滅條款
契約成立生效後,猶如人之生老病死,也會在某時或是在某種情形下契約關係消滅,業務外包契約自然也不例外。
讀者可能看過契約條款中載有「解除」或「終止」二字,此二者是屬於法律詞彙,以下分別簡述其意義與適用情形:
1、契約解除:指締約當事人一方,因他方不履行契約義務而行使法定或約定的解除權,使原契約的效力溯及既往消滅,亦即回復到訂約以前的狀態。
2、契約終止:指締約當事人一方,因他方不履行契約義務而行使法定或約定的終止權,使原契約的效力向將來發生消滅的效果。
契約解除與契約終止二者區別為:契約解除可溯及既往,使原契約自始消滅而發生回復原狀的效力,主要適用於一時性的契約關係,例如買賣契約。契約終止則無溯及既往,僅使原契約自終止後消滅,無回復原狀的效力,主要適用於繼續性的契約關係,例如僱傭契約。
業務外包契約依其性質為一種繼續性的承攬契約關係,如前所述,繼續性契約的消滅通常是以行使終止權為主,除法律別有規定或繼續性給付尚未履行或延遲履行時,也不排除可以行使解除權。
二、契約消滅條款範例
乙方(指接案方)同意本專案之各項工作內容如未能依約定期限完成,乙方應於遲延之日起按日以本契約總價千分之二給付遲延罰金予甲方(指發案方),甲方得自給付乙方之價款中扣除之,乙方不得異議,總遲延罰金金額若超出本契約總價百分之十者,甲方有權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三、小結
從契約解除與契約終止的效力而言,解除是使契約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締約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如有尚未履行者,即無須再為履行,已履行者,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也就是發案方將接案方所交付的發案標的物返還給接案方,接案方則將已收受的服務報酬返還給發案方。終止則是使契約自終止日起向將來消滅,締約當事人於終止日前,如有給付義務尚未履行者,即無須履行,已履行者,雙方均不負回復原狀的義務,但任一方如因他方之債務不履行而受有損害者,可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不受契約終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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