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ce majeure源自法文,翻成英文是greater force “超常的力量”。
此字常用在契約上,指「不可抗力」,即是「不可預見和控制的災難」(unforeseen and uncontrollable calamities),如天災或疫情等重大不可預期之變故,使無法履行契約。若發生此類事件,可以合法地更改或終止協議。通常判斷為不可抗力有三個條件,「unforeseeable不可預期」、external外來的」、「irresistible不可抵抗」。
反義詞為Pacta Sunt Servanda,是拉丁文,意思是「必須遵守的合約」,但隨著氣候變遷與其他人為因素,這個詞已經幾乎不會出現了,只有在法典中有機會看到。
這幾年的疫情,就讓一些企業向法院提出不可抗力因素而終止合約的情況,但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條件,就要看法官的裁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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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人/知識提供者: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