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

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3/07/07

雇主對勞工保險或勞退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對勞工的影響與救濟

雇主對勞工到職時應申報投保的勞工保險或勞工退休金提繳的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會對勞工產生哪些影響?勞工又可主張哪些救濟?
最直接的影響是當勞工發生保險事故時,例如勞工保險條例的普通事故保險(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給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職業災害保險(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給付)或就業保險法(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的給付金額,均將因雇主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的結果,致使勞工短收原本未低報時應得的給付金額,而受到短少損害(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參照)。
同樣的,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也將使勞工受到勞工退休金未足額提繳的短少損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參照)。
如雇主為求減省每月應負擔的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以及勞工退休金提繳金額的利益,將原本勞工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申報投保的結果,一是雇主會受到勞工對之請求損害賠償(負有民事責任),二是勞工保險主管機關會進行勞檢裁罰(負有行政責任),三是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法院會從重依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論處(負有刑事責任),涉及刑事責任的行為人除公司負責人外,通常也包括知情將勞工月投保薪資向勞工保險局以多報少申報投保的經手人員(論以共同正犯)。
勞工可以請求雇主提繳歷來不足額的勞工退休金至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以及請求計算至國人平均餘命期間的勞保老年給付短少損失,以及已發生請領保險給付的短少損失。
此外,勞工也可以主張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規定,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向雇主為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例如寄發存證信函或於勞資爭議調解時當場表示),雇主須向勞工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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