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3/05/15

就業歧視系列-徵求小幫手年紀18歲至28歲

本文以勞動部對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禁止就業歧視的訴願決定內容為例,帶領讀者一窺常見個案的事實及認定理由,讀者不妨藉此機會,順道檢視自己的雇主於招募時是否也有相同情形發生。若有,建議提醒雇主立即改善,避免因求職者申訴致遭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裁罰。
以勞動部民國111年9月30日勞動法訴字第1110011837號訴願決定書為例(為便於閱讀,原文略有編修):
事實:
訴願人於社交軟體IG刊登徵才廣告,申訴人表示該廣告對求職者設有年齡限制,且其於求職後未獲錄取,認訴願人涉有年齡歧視,向原處分機關新北市政府提出申訴。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議,審定訴願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成立,原處分機關依同法第65條第1項、第3項、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及第18條第3項規定,考量訴願人僅僱用1名勞工,無聘僱專任人事或法務人員,且未曾受過勞動法令教育訓練,不諳法令規定,裁處訴願人罰鍰新臺幣10萬元,並公布訴願人姓名,請立即改善。
理由: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旨在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禁止年齡就業歧視,目的在於雇主在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求職或就業過程,不得因年齡因素而對之為直接或間接之不利對待,是無論雇主係直接以年齡因素,設定為僱用員工、解僱員工或給予員工福利之條件,或雖未直接以年齡為條件,但間接設定其他因素,並因該因素連結之結果,將與年齡發生必然之關聯,終致員工將因年齡因素而與勞動條件發生牽連,均應認係因年齡因素而予員工不當之歧視。
訴願人於個人IG帳號徵求1-2名兼職小幫手,並將「年紀18歲至28歲」列入必要條件,顯已以「年齡」作為進用人員之限制要件,其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事實,應可認定。
訴願人徵人訊息以「比我年長的我不好意思使喚」為由,設定小幫手之年齡區間為18歲至28歲,其理由偏向訴願人之主觀感受,訴願人亦未能客觀證明該等從事出貨包裝、整理、採購及超商取貨等工作之工作內容僅適合18歲至28歲之人,是訴願人所訴,尚難認屬正當理由。至訴願人稱申訴人未有向其應徵工作乙節,因訴願人於徵人訊息中將年齡列為必要條件之一,已造成閱覽該徵人訊息之不特定民眾會因年齡之個人因素產生差別待遇之可能性,仍難據以免責。
1 0 23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