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

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2/11/21

主管頭大系列_部屬在產假中可以回來上班並將未休完產假折現嗎?

依題意,無論是員工主動要求或被動接受於產假期間提早回來上班,縱使雇主也將員工未休完的產假日數折現發給員工,但雇主仍會因此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之規定,依照同法第78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50條、…規定者,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另依照同法第80條之1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在早年,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之規定,行為人與雇主仍會因此被移送法辦,依照當時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違反第50條規定者,科3萬元以下罰金(除依該條規定處罰行為人罰金刑外,也依當時勞動基準法第80條規定處罰法人罰金刑)。惟本條罰金刑已於民國100年6月29日公布施行之修正後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參酌微罪行政刑罰除罪化趨勢,檢討將懷孕女性保護違法情事,予以除罪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278號刑事判決仍可供參考:查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所以有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由僱主給予產假八星期之規定,係為保護母性身體安全之行政強制規定,不得任意拋棄,縱○○公司對於未給予勞工李○○、陳○足額之產假部分,係勞工自願銷假上班且按月發給薪資,仍無解於被告○○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事實。
0 0 142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