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

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3/05/19

就業歧視系列-雇主對身心障礙勞工於任職期間為不平等對待

本文以勞動部對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禁止就業歧視的訴願決定內容為例,帶領讀者一窺常見個案的事實及認定理由,讀者不妨藉此機會,順道檢視自己的雇主於招募時是否也有相同情形發生。若有,建議提醒雇主立即改善,避免因求職者申訴致遭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裁罰。
以勞動部民國112年4月28日勞動法訴字第1110022692號訴願決定書為例(為便於閱讀,原文略有編修):
事實:
訴願人之員工張君(下稱申訴人)表示任職於訴願人期間,訴願人對其在薪資加給、勞務工作派發、年終獎金發放及言語上有不平等之對待,申訴人向新竹縣政府勞工處提出身心障礙就業歧視之申訴。案經原處分機關提經新竹縣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審定:「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成立」,原處分機關依同法第6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裁處訴願人罰鍰新臺幣30萬元,令即日起改善,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理由:
勞動部106年4月10日勞動條4字第1060130457號函略以,主旨:有關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身心障礙歧視」認定疑義,復請查照。說明:參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簡稱CRPD,我國另訂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規定,身心障礙係指「功能損傷者與阻礙其與他人在平等基礎上充分及切實參與社會之各種態度及環境障礙相互作用所產生之結果。」,並確認身心障礙者之多元性。
「就業歧視」係指當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該項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決定受僱與否或其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之要求有不公平且不合理之情事,可認定為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之歧視。
依訪談紀錄等資料可知,訴願人契約人員薪給要點規定,「契約行政」人員具備若干證照資格後,從事證照相關業務,得專簽為「契約專業行政」人員,申訴人取得「病歷資訊管理師」證照後,依訴願人規定簽請訴願人將申訴人職級由「契約行政」改核為「契約專業行政」,訴願人實際用人單位亦稱申訴人之現行業務內容已核與所取得之證照相合。申訴人與其他2位人員,原均係同科室同事,工作內容相同,均於考取病歷資訊管理師資格後,即向訴願人簽請改核,訴願人核定結果僅申訴人因「特殊情況」未予核准,其他2位人員均改為契約專業行政人員,訴願人顯係以申訴人之「與執行該項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即身心障礙狀況為由,未予改核申訴人之職級,互核訴願人亦稱,申訴人依規定已取得相關證照,應有相關工作能力,因申訴人「特殊情況」,即未為平等之待遇。訴願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事實,應可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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