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們看一下法規及勞工主管機關函釋怎麼說。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4年7月19日勞保3字第0940039064號函釋:二、查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0條第1項規定(筆者註: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民國111年5月1日施行,原準則於新法第27條第3項規定修正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0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另同準則第15條規定(筆者註:現修正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4條規定),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之瑕疵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據此,受雇主之命舉辦之康樂活動、年末聚餐等,或所辦活動經雇主強制所屬員工參加者,均得依上開規定辦理。惟若該活動非受雇主之命辦理及可由員工自由參加者,因非可歸責於雇主之責任,尚不得請領職災保險給付。
因此,依題意假日參加公司指派的教育訓練或尾牙,員工受傷算職災嗎?教育訓練或尾牙活動既是由雇主指派,亦即是受雇主之命強制參加,非員工得依其意願自由選擇是否參加,如員工於日常居、住處所或勞動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勞動場所期間,於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或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之瑕疵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依上規定及函釋意旨視為職業傷害。司法實務上,通常也會據此認定為勞動基準法上的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