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試〈筆試〉:
1.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 外國文(應考人就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阿拉伯文、韓文、俄文、葡萄牙文、義大利文、土耳其文、馬來亞文、泰文組,任選一組應試。除英文組外其餘各組兼試基礎英文)
3. 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報考類科組之外國文應試)
4. 中華民國憲法與比較政治
5. 國際經濟學(含國際經貿組織)
6. 國際公法與國際關係
7. 近代外交史
第二試 〈口試〉:集體口試。
成績計算:
1. 成績之計算,外國文、外語口試二科平均成績占 40%,其他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60%。
2. 外國文報考英文組以外各組者,該科目成績之計算,以特種語文占75%,基礎英文占25%。
3. 國文、外國文二科中有一科成績不滿50分或外語口試成績不滿60分者,不予錄取。
4. 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一試佔80%,第二試佔20%,合併計算總成績後擇優錄取。
第二試口試成績不滿60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