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

勞動法規

了解相關法律能保障自己與公司的權益,避免違法風險。熟悉工作時間、薪資、休假、解雇等規定,有助於妥善處理勞資爭議,維持職場和諧。對於管理者來說,能依法制定規章,確保勞動關係合規且公平,提升組織運作效率。此技能是穩健職涯和企業經營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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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保暨勞基法管理師認證 |
 人人都知道「法律是保護懂得法律的人」,身為工作者的您,不論是想轉職人力資源嗎?或者您剛發展人力資源職涯,正在思考如何熟悉人力資源相關法規?或是想要瞭解公司制度是否合法?『勞健保暨勞基法管理師認證班 』讓您一窺勞基法、勞保、勞退、健保、職工福利委員會及請假等法令的究竟,打下扎實的人力資源管理職涯基礎,使您面對勞動法令議題時得心應手、無往不利!
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員工褔利管理師 |
員工福利管理師證照旨在培養具備員工福利規劃與管理能力的人才,涵蓋勞健保、退休金制度、健康促進、員工關懷等相關知識,協助企業設計完善福利制度以提升員工滿意度與忠誠度,促進組織永續發展。持證者能有效掌握勞動法規與福利政策變化,並運用專業技能進行福利成本控制與效益分析,成為企業人資團隊中不可或缺的專業角色。
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之一」規定,僱主對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應使其接受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訓練課程。另事業單位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所訂之人力配置及臨廠服務頻率,雇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
勞動部許可之職業訓練機構
鋼構組配作業主管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0條規定:『雇主對於擔任鋼構組配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中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學會
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0條規定:『雇主對於擔任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依據政府法令規定,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所屬從事製造之一級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應另置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勞工人數三百人以上者,應至少增置專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 營造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橋樑、道路、隧道或輸配電等距離較長之工程,應於每十公里內增置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 目前勞動部會委託單位進行訓練,訓練期滿後會發給訓練證明具證照之效。 目前相關單位有持續舉辦者為中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學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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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表排好了但臨時需要請假可以嗎,打工族也享有《勞基法》保障的請假權益!

安排好打工了,如果發生突發狀況要請假可以嗎?《勞動基準法》保障的請假權益對於打工族來說尤為重要,不僅影響到他們的工作權益,也關係到他們的生活安排。本文將詳細介紹台灣打工族依據《勞動基準法》所享有的請假權益,幫助打工族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本文導覽 打工族的請假權益常見問題解答Q:如果雇主拒絕我的請假申請,我該怎麼辦?Q:我是兼職打工,請假的規定和全職員工一樣嗎?Q:我有多份打工,請假時需要向每個雇主申請嗎?結論 打工族的請假權益 根據台灣的《勞動基準法》,所有勞工(包括全職和兼職)都享有請假的權利。這些規範旨在保障勞工的基本權益,確保他們在需要休息或處理個人事務時能夠依法請假,但打工族的假期計算與全職員工不同,是基於比例計算。 假別給假天數/時數薪資規範病假一年內享有最多30天的半薪病假,打工族是基於比例計算:每週平均工作時數÷40小時×應給予請假日數×8小時(舉例:每週打工15小時=15÷40×8×8=24)半薪生理假性平法§14規定,每月可請生理假1日,每年最多12日,打工族是基於比例計算:每週平均工作時數÷40小時×應給予請假日數×8小時(舉例:每週打工15小時=15÷40×8×8=24)半薪婚假一年內享有最多8天的全薪假,打工族是基於比例計算:每週平均工作時數÷40小時×應給予請假日數×8小時(舉例:每週打工15小時=15÷40×8×8=24)工資照給喪假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喪假八日。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喪假六日。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喪假三日。每週平均工作時數÷40小時×應給予請假日數×8小時(舉例:每週打工15小時=15÷40×8×8=24)工資照給 常見問題解答 Q:如果雇主拒絕我的請假申請,我該怎麼辦? A:如果遇到雇主無理拒絕請假申請,打工族可以向勞工局或勞動部門申訴,尋求法律援助。 Q:我是兼職打工,請假的規定和全職員工一樣嗎? A:是的,根據《勞動基準法》,兼職打工族與全職員工在請假規範上享有同樣的權利。 Q:我有多份打工,請假時需要向每個雇主申請嗎? A:是的,每份工作都應該分別向雇主申請請假,並依據各自的公司規定辦理。 結論 《勞動基準法》保障的請假權益,是每位打工族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一步。透過提前通知雇主、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和保留申請記錄,打工族可以順利請假並享有應有的待遇。雇主也應依法保障勞工的請假權利,共同營造和諧的工作環境。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精選 準備 iPAS 淨零碳規劃管理師,不能只靠背題,更重要的是建立完整的實務能力

115 年兩次 iPAS「淨零碳規劃管理師中級」考試出現有趣的變化:第一次「碳管理制度實務」較難,第二次卻轉為「節能減碳技術實務」較具挑戰。考試難點的轉移,也提醒準備認證的學習者,與其猜測下一次哪一科比較容易,不如扎實建立完整的知識與應用能力。 這篇文章透過報考、獲證率、各科及格率與六大能力主題等數據,帶你看懂考試背後真正想檢驗的能力,以及如何從成績發現自己的學習缺口。 考證照不只是為了「考過」,更重要的是知道自己下一步該學什麼。 如果你正在準備 iPAS 淨零碳規劃管理師,推薦透過這篇分析,重新檢視自己的備考與學習策略。 https://vocus.cc/article/6aa87633fd897800017e33a9 CCChen 老師課程 : 【2026年-考試筆記(V1版本)】iPAS AI應用規劃師初級|全科攻略x考點精華x擬真題庫|104學習 https://nabi.104.com.tw/course/104nabi/07779700-a980-43d2-8b34-bae808edea61 iPAS AI應用規劃師【中級】衝刺班|命題精析 × 實戰解題 × AI刷題​|104獨家iPAS AI考證衝刺 https://nabi.104.com.tw/course/104nabi/3987ebea-3686-4f67-a292-c46c3cc212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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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勞資會議」?可以決定公司營運方向嗎?一文帶你看懂

「勞資會議」其實是受法律明文規定的企業內部溝通平台,主要功能是「協調勞資關係」、「預防勞資爭議」,核心功能是每3個月(或每季)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討論內容包括勞動條件、加班、工時調整等等,資方可藉此會議理解勞方需求、聽取建議,並對重要事項進行同意與決議,是重要的勞資溝通橋樑。 文/《104職場力》 本文導覽 什麼是「勞資會議」?「勞資會議」的召開流程?出席人如何產生?「勞資會議」的會議流程「勞資代表」如何產生?「勞資會議」的議事範圍有限定嗎?「勞資會議」代表之角色與責任公司想申請上市(櫃),竟也跟「勞資會議」有關?「勞資會議」常見問答一次解!「勞資會議」的參考文件 「勞資會議」是什麼? 接到公司人資單位的邀請,希望你出席「勞資會議」,這代表要進行勞資協商或是以勞工的身份去談判嗎?可以在裡面提案反應公司的真實輿情,或是建議調整經營方向嗎?到底什麼是「勞資會議」,很多工作者其實是一知半解的。 《104職場力》為您整理包括勞動部、勞工局針對「勞資會議」所提出的詳細說明,包括法規所賦予的權利、召開會議時的應行注意事項、會議紀錄的參考格式,甚至很多人忽略的「初次申請上市(櫃)公司應該要檢附勞資會議的相關文件」,帶您一次了解這項特殊的會議制度。 延伸閱讀:「勞資會議」是什麼?雇主未召開會被處罰嗎?|法律小教室 什麼是「勞資會議」? 「勞資會議」其實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3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的規定,事業單位應召開、由勞方代表和資方代表都與會的會議。 法條說明舉辦目的為:「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勞動部也進一步說明,勞資會議是企業內讓勞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一種管道,企業設立勞資會議可達到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並防範各類勞工問題於未然之目的。 為了便利事業單位能夠依法召開勞資會議,也在勞動部網站中特別設立專區,供勞資雙方可以查詢相關內容來依循辦理。 勞動部【勞資會議】專區 【勞資會議】快速重點一次看 頻率:至少每3個月召開一次。 出席人數: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出席。 決議:需雙方代表共識,無法達成共識時,應有出席代表4分之3以上同意。 紀錄:會議記錄需由主席及紀錄簽署,並應發送給全體代表(建議應存檔以備勞檢)。 主要議程:通常主要是3種議事範圍 報告事項 上次會議決議追蹤:辦理情形回報。 勞工動態:人數變動、離職率統計。 經營狀況:企業生產計畫、業務目標、市場經營狀況。 福利與環境:勞工活動回饋、環境衛生改善進度。 討論事項(公司重大決策) 勞動條件與工時:變形工時、延長工時、輪班制、特別休假等規定。 勞資關係與合作:工作場所遇到的困難、工作效率提升。 勞工福利籌劃:旅遊、員工教育訓練、育嬰托兒設施、福利項目增減。 工作規則:工作規則之制定、修正。 法規遵循:退休、撫卹、職業災害補償。 建議事項(臨時動議):由勞資代表提出臨時的議案或對公司的建設性意見。 「勞資會議」的召開流程?出席人如何產生? 「勞資會議」的會議流程 「勞資會議」一般的召開頻率是「每3個月至少召開1次」,並採「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出席」原則。 常見的流程如下: 會議7日前發出開會通知、3日前分送提案,並確定議程 會議召開時,原則上由勞資代表「輪流」擔任主席,維持公平。 議事:常見為三大類,詳見下方段落說明。 議決:勞資雙方取得共識決,或是3/4多數決。 會後應製作「勞資會議紀錄」,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席及紀錄人員分別簽署: 會議屆、次數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出席、列席人員姓名 報告事項 討論事項及決議 臨時動議及決議 紀錄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署並保存5年。 ▲ 圖片來源:勞動部 「勞資代表」如何產生? 勞資會議的代表產生方式為「資方指派、勞方選舉」,人數為各2至15人(視公司的規模而定,如100人以上公司各不得少於5人),資方由雇主指派熟悉業務者擔任;勞方需經由全體勞工選舉產生,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則透過直接選舉,且需注意性別比例(單一性別逾二分之一者,代表至少占三分之一)。  資方代表: 方式:一般多為雇主直接指派。 資格:事業單位中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如經理人、主管)。 改派:資方代表可隨時改派。 勞方代表: 有工會:由企業工會直接推派。 無工會: 直接選舉:由全體勞工選出。. 單位選舉:可按部門、場所分別選舉。 勞方代表資格:通常為受僱之勞工。 重要限制:若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則勞雇雙方皆為當然代表。 代表人數與任期 人數勞資雙方同數,各2~15人;100人以上事業單位,各不得少於5人任期勞資會議代表任期為4年性別平等勞方代表若單一性別勞工人數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則單一性別勞方代表不得少於勞方總額三分之一 ▲ 圖片來源:勞動部 「勞資會議」的議事範圍有限定嗎? 所有跟公司營運相關的問題,都可以放在「勞資會議」上討論嗎?包括薪資、加薪幅度、年終獎金的金額或是延伸福利? 事實上,勞資會議的「議事範圍」是有規定的,可分為「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建議事項」共3類: 報告事項勞資會議是宣導公司生產及管理政策的最好時機,可藉此增進員工對事業單位營運狀況及產品開發或行銷的認識,而勞方代表於聽取報告後,亦需將有關訊息傳達給所有勞工,使充分了解,俾利公司決策之推動及事業之發展。討論事項勞資會議之討論事項,則限於勞動條件之改善及福利事項性質或提高工作效率等勞資關係範圍,對雇主而言,此亦不失為鼓勵勞工及提昇生產力的一個良好機會,藉由提高工作效率的議題,與勞方代表達成共識,進而擴及於全體勞工,共同為企業之成長而努力。建議事項建議事項並無性質或範圍之限制,代表們可就工作環境、生產問題及工作場所之安全等,提出建議,例如工作規則之訂定及修正等事項,得列為議事範圍。 根據新北市勞工局的舉例,在「勞資會議」上可討論的內容包括: 實施2週、4週、8週變形工時制度: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及第30條之1規定。 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 延長工時調整: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但書規定。 輪班換班間距調整: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規定。 例假七休一調整: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第5項規定。 不過雇主要特別留意:不是只要召開「勞資會議」後就可以直接執行,以上述舉例而言,如果涉及變動個別勞工加班、改變上下班起迄時間、休息時間、休假日調整等勞動契約的變更,還是需要取得個別勞工同意。 延伸閱讀:「勞資會議」決議結果一定要執行嗎?是否可視為全體勞工同意 「勞資會議」代表之角色與責任 勞動部另外特別提醒:「勞資會議」召開時,每位代表不應該存有對抗與利益分配之想法,應本著協調合作之精神,共謀事業之發展。 對於各項提案,尤其不應該藉口僅為代表,須再徵詢、請示加以迴避,如此才不會錯失協調溝通、集思廣益之機會;會議召開後,對於達成共識之事項或決議之內容,更應竭盡所能說服其所代表之資方或勞工,積極配合、遵從或參與,如此方為負責盡職之態度。 因此建議勞資雙方在選擇「勞資代表」時,應該要選擇具有之代表性、經驗、能力及對勞資事務熱心與否等各項條件,事前予以審慎考量可以讓勞資會議運作更順暢。 延伸閱讀:勞資會議開了卻無效?企業踩5大雷恐挨罰、影響上市進程! 公司想申請上市(櫃),竟也跟「勞資會議」有關? 勞動部為強化企業落實召開勞資會議,自民國108年元旦起,要求要求申請上市(櫃)公司,應先提供召開勞資會議相關文件,經勞動部審查同意後,列為提供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提出上市(櫃)申請之必要文件。 如果公司屬於「初次申請上市(櫃)」的狀況,勞動部要求要先提供一年內(函送日期前 12 個月)至少4次之定期「勞資會議」相關記錄文件 延伸閱讀:公司想申請上市(櫃)?勞動部提醒:一年內至少4次定期召開「勞資會議」 「勞資會議」常見問答一次解! Q:如果公司人數在3人以下,還需要開「勞資會議」嗎?A:按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仍須依法召開勞資會議,只是勞資會議的召開及運作,可不受以下規定的規範:● 勞資代表須同數● 勞方須選舉產生● 勞方須受性別比限制● 勞方須受年齡限制● 勞方不得為主管身分● 10天前選舉公告● 任期為4年● 要送備查● 會議出席及決議門檻 Q:「勞資會議」代表若因職務變動、出缺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擔任代表時,如何處理?A:資方代表得因職務變動或出缺隨時改派之。勞方代表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之。候補代表不足遞補時,得補選之。另勞資會議代表選出或派定後,事業單位應於15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遞補、補選或改派時,亦同。 Q:所謂「30人」人數的計算,是否包括所有分公司的勞工人數?A: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的企業,如果實施彈性措施,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至於所謂「30人」人數的計算,是以同一雇主僱用的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公司的僱用人數在內。 Q:如果沒有召開「勞資會議」,公司會挨罰嗎?A:單純未召開勞資會議(且無相關違規事項),現行法令未訂定直接罰則。但若是沒有召開勞資會議,卻實施加班、變形工時,將違反勞基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Q:如果沒有召開「勞資會議」,公司會挨罰嗎?A:單純未召開勞資會議(且無相關違規事項),現行法令未訂定直接罰則。但若是沒有召開勞資會議,卻實施加班、變形工時,將違反勞基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資會議」的參考文件 ◆ 勞資會議說明手冊◆ 勞資會議參考格式◆ 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 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單線上備查系統◆ 國內初次申請上市(櫃)公司檢附勞資會議紀錄相關文件之作法說明 本文參考《勞動部》、《新北勞動雲》官方資訊,經整理改寫。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打工族的勞健保規範簡介,雇主一定要提供的打工權益有哪些?

打工勞健保一直是打工族關心的議題,很多打工族會納悶,每週打工只有幾個小時也會需要勞健保嗎?但勞健保好像是勞工權益,如果沒有的話需要跟雇主爭取嗎,以及會不會因為勞健保扣到我的薪水呢?本文將詳細介紹打工族在台灣的勞健保規範,幫助打工族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本文導覽 什麼是勞健保?打工族適用的勞健保規範打工族的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打工勞健保常見問題Q:打工時間很短,雇主需要為我辦理勞健保嗎?Q:如果雇主拒絕為我投保,我該怎麼辦?Q:我有多份工作,勞健保該怎麼辦?結論 什麼是勞健保? 勞健保是指勞工保險和全民健康保險,這兩者是台灣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勞工保險主要涵蓋職災保險、失業保險、老年年金等,目的是為勞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全民健康保險則是提供全民醫療保障,確保每個人都能享有基本的醫療服務。 打工族適用的勞健保規範 打工族的勞工保險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只要是在台灣合法就業的勞工,不論是全職還是兼職,都應該參加勞工保險。對於打工族來說,雖然工作時間可能不如全職勞工長,但依然有權參加勞保,並享受相應的保障。 投保義務:雇主有責任為打工族投保勞工保險,投保的相關規定如下: 每月定時打工(部分工時人員)-勞保應該「整月加保」,併案當月工資總和申報月投保薪資,投保時註明「部分工時人員」。 非每月定時打工(短期工作人員)-再到職日加保、離職日退保即可。 保險費負擔:勞保費用由雇主、勞工和政府共同分擔。具體費率會根據勞工的薪資計算,打工族需與雇主各自的分擔比例如下: 勞保單位(公司)-雇主負擔70%、勞工負擔20%、政府負擔40% 全民健康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所有在台灣合法居住的居民,包括打工族,都必須參加健保。但打工時間若未滿3個月,打工族可自行決定是否要在打工雇主處加保,還是維持在原本的健保投保單位。 投保義務:打工族的健保投保通常由雇主代為辦理。如果打工族在多個地方打工,則以主要雇主為主辦人,相關規定如下: 工作期間小於三個月-打工族可自行決定在哪投保 工作期間大於三個月 工作日每天打工-雇主必須保健保 工作日非每天打工,每週總工時大於12小時-雇主必須保健保 工作日非每天打工,每週總工時小於12小時-不在強制投保健保範圍 保險費負擔:健保費用同樣由雇主、勞工和政府共同分擔。打工族需與雇主各自的分擔比例如下: 健保分擔比例-雇主負擔60%、勞工負擔30%、政府負擔10% 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 了解法律規範:打工族應熟悉《勞工保險條例》和《全民健康保險法》的基本內容,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與雇主溝通:在入職前,應與雇主明確確認勞保和健保的投保事宜,避免因誤解而影響自身權益。 保留相關文件:保留所有與勞健保相關的文件和證據,如投保申請書、保費繳納證明等,以備日後查詢或爭議時使用。 打工勞健保常見問題 Q:打工時間很短,雇主需要為我辦理勞健保嗎? A:是的,根據規定,只要符合雇傭關係並領取薪資,雇主就應該為勞工辦理勞健保。 Q:如果雇主拒絕為我投保,我該怎麼辦? A:打工族可以向勞動局或健保局舉報,尋求協助和保護自己的權益。 Q:我有多份工作,勞健保該怎麼辦? A:多份工作的打工族應以主要工作為主,投保勞保和健保。如主要雇主未代為投保,應自行向相關部門申請投保。 結論 勞健保是保障打工族基本權益的重要措施。每一位打工族都應該重視這方面的規範,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通過了解相關法律、與雇主積極溝通和保留必要的證明文件,可以有效保障自身在職場上的權利,享受應有的勞保和健保福利。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老闆可以用「請太多假」作為解僱員工的理由嗎?

雇主可以因為勞工「請太多假」而影響工作內容、無法勝任職位,直接要求終止契約嗎?律師指出:原則上只要是在法定範圍內請假,均是勞工依法可享權利。但如請假行為已經嚴重干擾企業營運,且雙方曾經多次勸導仍未見改善,雇主如能具體說明請假干擾營運的行為,仍有機會可依勞基法相關規範實施「資遣」。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一分鐘帶你看結論】原則上,勞工於法定範圍內請假,是勞工依法可享有之權利。不過,如果該請假行為已經嚴重干擾企業營運,且經多次勸導仍未改善,雇主仍可能得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契約。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律師解說 勞工可請休各種法定假別的天數,於法律都有明定,例如依據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可以請特定天數的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等。如果勞工都是在法定範圍內請假,此為勞工依法可享有的權利,一般來說,雇主很難以此為由,認定勞工不能勝任工作而加以資遣(例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61號民事判決)。 不過,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之「不能勝任工作」,不僅包括勞工能力上不能完成工作,也包括勞工主觀上怠忽所擔任之工作、或違反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的情形(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82號民事判決)。因此,如果勞工雖然於法定範圍內請假,卻構成上述「怠忽工作」或「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等情形,雇主仍可能得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單方終止契約。 舉例而言,曾有案例為勞工採取排班制,每週只上2天至3天班,然而勞工長期以來都是在每週排班前一天,才告知要請假,此舉已經造成雇主營運上的重大干擾,經雇主勸導後仍不改善,法院即認為勞工上開請假行為,雖然是法律允許的假別,但是仍違反誠信原則,因而認定雇主得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資遣(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因此,勞工請假過多,雇主能否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契約?最終還是要看勞工的請假行為,究竟對於企業有無造成干擾?亦即,雇主必須具體說明勞工請假行為,是如何不利企業的營運或人力配置,且經公司多次提醒仍未能改善,如此,雇主才比較有機會可以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資遣。 (原文標題:勞工請假過多,雇主能否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契約?) 關於【特休】常見的法律問題,這些也推薦給您: 【特休懶人包】8個常見特休QA:可請半天嗎?沒休完的可遞延至隔年嗎?週年制、曆年制哪個划算? 公司可以規定「特休需提前告知」、當天申請一律不予准假嗎? 特休起訖日怎麼算?離職的結算方式?七個常見的人資Q&A 10種常見的「特休地雷」踩不得!「工作1年只給7天假」、「特休直接折現」都違法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雇主違反勞動法令,勞工可逕自終止契約並要求資遣費嗎?

勞工發生「重大違規」時,雇主可直接解雇勞工,但如果反過來是雇主違反「勞動法令」呢?勞工可以反過來要求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嗎?律師指出:目前的案例如雇主違反勞動法令屬實,法院一般會直接視為「情節重大」,對於勞工終止契約的權利採寬鬆認定,建議雇主應隨時多加留意自己應遵守的義務。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一分鐘看結論】雇主違反勞動法令,法院多半會自動視為「情節重大」,進一步肯認勞工可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換言之,法院對於勞工此等終止契約的權利,目前是採取相當寬鬆之態度。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律師解說 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又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依據上開規定,如果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的情形,勞工似有空間可終止契約,並且還可以請求資遣費。基此,是否只要雇主一違反勞動法令,勞工就可以單方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呢? 實務上,勞動法令多如牛毛,雇主違反勞動法令的情節也有大有小。而如果是勞工違反工作規則的情形,依據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必須限於違反「情節重大」的情形,雇主才可以依法解雇;反面言之,在雇主違反勞動法令的情形,是否也必須限於「情節重大」,勞工才可以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呢?就此問題,過往法院的見解,確實存在歧異,不過,最高法院曾做成110年度台上字第22號民事判決,認定:「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即該當重大事由,勞工得據以終止勞動契約」,依此見解,只要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法律上即自動視為「情節重大」,在此寬鬆認定的見解下,勞工即很容易可以終止契約,並且請求資遣費,雇主若要主張違法情輕微(例如積欠加班費之數額不多)以免責,恐有困難。 另外,如果是雇主以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解僱勞工的情形,法院見解多會要求:雇主在發出解雇通知時,就要明確告知勞工違反的事由,該事由一經特定,雇主日後就不可以追加;然而,如果是勞工以雇主違反法令終止契約的情形,即曾有法院見解認為:勞工可終止勞動契約之違法事由,並不限於終止契約時所提及的事實理由,僅需在終止勞動契約當時,客觀上已經發生的違法事由即可(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勞上易字第97號)。例如,勞工在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時,如果只主張雇主高薪低報,但是後來在訴訟中,法院一樣可以把雇主已存在的其他違法事由,例如積欠加班費、未結算特休等列入考量,進一步認定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有理由。 由上可知,法院對於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認定標準相當寬鬆,以致於雇主常常負擔給付資遣費的後果。因此,面對多如牛毛的勞動法令,雇主更有隨時留意遵守的義務,以確保勞工權益,並免於背負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相關責任。 (原文標題:雇主只要一違反勞動法令,勞工就可以單方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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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特休可以臨時請嗎?公司能因未提前申請不准假嗎?

既然勞基法當中有「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的語句,表示勞工隨時想休特休,只要告知公司主管即可,就算當天臨時提出、雇主也不能拒絕嗎?律師指出:按照過去的判例,雖然法律給予勞工的特休排定有很大的彈性空間,但若雇主實際上有制定請假流程,並要求勞工休假前應依照辦理,勞工宜配合規範,否則仍有可能被認定是曠職,進而面臨解雇風險。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一分鐘帶你看結論】雇主可藉由制定請假流程,要求勞工實施特休前依照辦理,而勞工亦宜配合之,否則有遭雇主認定曠職甚至解雇之風險。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律師解說 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法律實務上也依據此規定,認為勞工原則上對於特休期日具有指定權,也就是可以單方決定要在哪些天實施特休。由此衍生的問題即為:雇主是不是可以要求勞工休特休之前,必須依照依定的請假程序事先提出申請,否則即不予准假呢? 首先,法院實務一般多認為:雇主為了維持人力穩定,因此得以就請假流程制定規定,一旦該規定揭示並對員工生效,員工即有遵循之義務。就此來說,倘若員工沒有依規定流程辦理,而以請假為由逕自未到勤,雇主即有認定為曠職甚至加以解雇之空間(例如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 承接上開說明,既然勞工請假時有義務遵循雇主的請假程序,那勞工請特休之情形,理應無例外排除適用的理由。就此,近幾年也有判決明文認為:「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原則上應預先為之,並於相當期間前通知雇主,俾其得以事先因應之,俾兼顧勞雇雙方權益之維護,方符合誠實信用原則。故勞工未到班服勤係出於急迫或突發狀況之事故,事後辦竣請假手續具正當事由者,其事後將該未到班服勤時間排定為特別休假,補辦請假手續者,固非法所不許。惟勞工無故未完成請假手續,擅自不到班,已違背職業倫理及工作紀律,構成曠職,自無從事後排定為特別休假,而脫免曠職之法律效果。」(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勞上易字第32號民事判決),該判決即認為:勞工請特休前,也必須事先通知雇主,除非有難以事先告知之狀況,否則不宜突發性、臨時性地請休。 另一方面,過去也曾發生勞工於雇主人力需求急迫時突然排定特休,對雇主營運造成嚴重影響,而被法院認定勞工該休假行為,恐違反誠信原則而無效之情形(例如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1號判決)。 因此,法律雖然賦予勞工對於特休排定相當大的空間,但是雇主仍可藉由制定請假流程,要求勞工實施特休前依照辦理,而勞工亦宜配合之,否則有遭雇主認定曠職甚至解雇之風險。 (原文標題:勞工可以臨時才告知要請特休嗎?) 關於【特休】常見的法律問題,這些也推薦給您: 【特休懶人包】8個常見特休QA:可請半天嗎?沒休完的可遞延至隔年嗎?週年制、曆年制哪個划算? 公司可以規定「特休需提前告知」、當天申請一律不予准假嗎? 特休起訖日怎麼算?離職的結算方式?七個常見的人資Q&A 10種常見的「特休地雷」踩不得!「工作1年只給7天假」、「特休直接折現」都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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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契約應注意「工作屬性」,專家提醒4點

勞資雙方在合作之時,常會因合作的不同情境而產生不同的「勞動契約」。我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當中有規定4種常見的契約狀況,雇主和勞工在簽訂契約前務必要留意適用性與延伸的問題。專家提醒:契約簽訂應視勞工的工作屬性而定,可透過短期契約的特性給予雙方彈性,但雙方都該明確知道自己的應盡義務及應有權利。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勞動契約」的相關規定雇主與勞工簽訂契約幾項注意狀況一:契約簽訂應視勞工「工作屬性」而定,不得冒險行之狀況二:短期性定期契約支援最廣:產假、育嬰留職停薪都適用狀況三:中高齡及高齡者,雇主得簽訂「短期契約」狀況四:要派公司應重視派遣公司信譽小結 勞動(務)契約是勞動供給與需求交易,本於雇主面對諸多勞工,則需要簽訂勞動契約,使二方接明白其義務與權利。不同類型契約(含不定期、定期契約)保護勞工權益不同,因此,雇主與勞工契約應遵照法規而簽訂。 過去曾有報載:OO市醫院簽訂定期契約之勞工,與其他簽訂不定期契約勞工之工作內容大致相同,相關定期契約職缺計有門診和櫃台護理師、衛教護理師、職能治療師、人事招募組員、醫事檢驗師、營養師、職安管理師;查上開職務應屬有繼續性工作,依法應為不定期契約。因此該市勞工局後續將依法行政,違反者得處2至3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 另有O力公司OO北區營業處某組一名O姓女課長,由於不滿O姓女下屬離職,害怕其業務量增加,O女竟趁下班時間,四下無人時持鐮刀砍、砸O女辦公桌、辦公椅、三層辦公鐵櫃等之失控行為。 職場上,勞動契約簽訂,雇主如以「節省人資成本」作為考量,進而違反應以工作屬性簽訂符合類型的勞動法規,將有損勞工法規上權益。 「勞動契約」的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 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8條:65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 延伸閱讀:定期勞動契約知多少?搞懂「非繼續性工作」,簽訂後沒糾紛 雇主與勞工簽訂契約幾項注意 勞動契約規範勞資二方義務與權利,下列情況,雙方應留意及了解,才能期待法定義務與權利可依契約而行: 狀況一:契約簽訂應視勞工「工作屬性」而定,不得冒險行之 勞動契約簽訂應本著「誠信原則」,基於誠信勞工提供具有真實且優質品質的勞務,但若求職者「虛偽意思」表示時,勞務極有可能出現虛假不實的特性,雇主在非不得已的情況下,常選擇終止契約、避免勞務災難持續。 以上文的個案(醫院簽訂定期契約之勞工)工作屬性,幾乎與正職勞工作擔任相同工作,但是從事工作屬性相同、卻以定期契約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完全係出於人資成本考量。但,此舉不但違規,也損害勞工工作權益。 延伸閱讀:如何過濾有「潛在風險」的新進員工?專家:善用「虛偽意思表示」來提問 狀況二:短期性定期契約支援最廣:產假、育嬰留職停薪都適用 定期契約分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之定期性契約,各有其工作屬性條件。尤其短期性定期契約,正好得運用於勞工產假、留職停薪、離職人力短期補充等,適時補充當事人職務代理人工作,且其工作期間達6個月。 短期性定期契約應用廣,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它指可預測非繼續性工作,簽訂期間最長6個月。HR人員因勞工面臨產假、育嬰留職停薪、離職缺職務代理人之際,6個月以下專業所需人力,多以短期性定期契約為優先。因職務代理人專業與被代理人相同或相近轉正風險小於派遣人力。 延伸閱讀:臨時性與短期性定期契約之適用差異 狀況三:中高齡及高齡者,雇主得簽訂「短期契約」 為鼓勵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雇主得特別與高齡者簽定定期性契約,不受原定期契約限制。 高齡者因健康、體能、可使用時間等限制,仍鼓勵其條件允許之下再投入就業市場,以補充短缺人力。 不過,繼續僱用高齡者,雇主只要僱用高齡者符合3個條件: 僱用高齡者達到當年度屆退總人數達30%。 僱用期間滿6個月以上。 以退休前「原領工資」僱用。 符合上述三條件者,雇主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延伸閱讀:企業僱用中高齡工作者「正對時」,專家建議3方法打造友善壯世代職場 狀況四:要派公司應重視派遣公司信譽 就業市場人力短缺,加上勞工主見甚強,目前就業市場呈現勞方市場。人力尋覓難度提高很多,導致許多企業改弦更張改的運用來自外部的派遣勞工,這類型企業被稱作「要派公司」。 派遣勞工或因其工作基於派遣公司的狀況承攬企業專業,如:新訂單所需人力不足、傳產企業招募不易、臨時性人力需求、彌補退休人力等因素,雖具有緊急性、補充性、季節性之工作,但,派遣公司仍應與之簽訂不定期契約。 「要派公司」在合作時應留意派遣勞工之職業災害避免,因「要派公司」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仍應與派遣公司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另「要派公司」也應積極留意派遣公司之信譽,因為派遣勞工如果遭「派遣公司」積欠工資,且經裁罰後仍未限期給付者,得向「要派公司」請求先給付,其請求後的30天內給付。 延伸閱讀:僱用「派遣員工」如何避免違規?專家教您3招有效預防! 小結 勞動契約有不同的類型,實際運用應視勞工的工作屬性而定,且雇主以其提供工作類型依法簽訂符合之勞動契約,以預告勞工應盡義務及應有權利。 報載公部門醫院、國營事業的個案,前者因節省人力成本誤用(或其實是膽大妄為?);後者則是缺乏「短期性定期契約」的運用,但兩者均衍生出違規事項,除觀感不佳之外,更期待主管機關能多加宣導、避免爭議。 (原文標題:勞工工作屬性不能錯置,而鬆懈勞工應有契約權益)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更多勞工【工作契約】的差異,一定要搞懂! 「勞動契約」的試用期訂定、職務調動、離職規定怎麼做才不會觸法?|新手雇主指南 試用期間系列:雇主可否以試用期間為由與新進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更動「勞動契約」型式,權益也將隨之增減! 定期勞動契約知多少?搞懂「非繼續性工作」,簽訂後沒糾紛 簽訂「最低服務年限」勞動契約,勞工絕不能輕易忽視的3大重點
【104職場力】

發現員工利用上班時間兼職,可以開除他嗎?

如果公司訂有內部規則:「不得於上班時間在外兼職」,若員工違反兼職條款,可以「違規情節重大」作為理由,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直接解僱嗎?律師指出:如果公司為控制經營風險、維護企業秩序與利益風險,設有「利益衝突申報與迴避機制」時,勞工應遵守,一般情況下如未經雇主同意的兼職、競業行為,都有違反忠誠義務的可能,可受懲戒。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案例】根據2025年6月間相關新聞報導,有一名外商銀行的資深女副總,年收入上看300萬元,任職期間卻隱瞞公司偷偷在外兼職多份工作,被公司發現未誠實申報取得同意,並有上班時間從事兼職工作的行為,因此遭到公司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僱。該名副總主張公司是違法解僱,於是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但仍被法院判決敗訴。到底,這個案例中,該名副總的行為是哪些關鍵部分,受到法院認為是違規情節重大呢?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律師解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60號民事判決: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懲戒解僱)。 至於什麼情形會符合「情節重大」之要件? 法院會就勞工違規行為的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商業競爭力、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勞雇間關係之緊密情況、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衡量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之程度。 如果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是嚴重影響雇主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足以對雇主及所營事業造成相當之危險,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僱傭關係的話,法院就會傾向認定符合「情節重大」之要件,以兼顧企業管理紀律之維護(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9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385號判決參照)。 本案例特別的地方是,法院判決理由尚提醒,勞工對雇主負有維護雇主利益之忠誠義務,而所謂維護雇主利益的義務,例如必須遵守勞工保護法令的作為義務、不得為對雇主做出有害行為的不作為義務,且所謂雇主利益,不僅包括一時金錢得失之利益,也包括企業所維護之企業經營價值文化及企業管理紀律等。如勞工違背忠實提供勞務義務或忠誠義務,已達到嚴重影響雇主對事業統制權及企業秩序之程度,足以認定勞動關係受嚴重之干擾而難以期待繼續,有立即終止之必要,自可認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雇主得懲戒解僱。 本案例的違規事實包括,公司制定有「利益衝突」相關規範,其中規定員工如有兼職行為,必須先向公司申報,取得同意,公司並設有個人關係利益衝突申報之機制,但該名副總於任職期間,卻有未完整誠實申報其在家族企業兼職及持股情形;且公司並發現,該名副總有多次利用上班時間,聯繫處理兼職工作,甚至利用其職務之便,在公司內安排與出席會面等圖利行為。 法院因此認為,該名副總違反公司的利益衝突、外部活動規定,未誠實申報兼職及持股,並利用其職務之便,犧牲公司利益於上班時間,辦理相關圖利行為,顯有損於雇主利益,難以期待公司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因此判決公司解僱合法。 結論 本案例的法院判決並不是要完全禁止勞工兼職的可能性,而是要注意,勞工對雇主負有忠誠義務,所以當雇主為了控制經營風險、維護企業秩序與利益,設有利益衝突申報與迴避機制時,勞工務必遵守,以免有未經雇主同意的兼職甚至競業行為,同時當然也不能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司無關的私人事業行為,以免因為違反忠誠義務,受到雇主懲戒。 (原文標題:雇主發現勞工利用上班時間兼職,可以解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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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要求加班應謹守3大原則,杜絕「惡意加班」要求!

企業固然有權要求勞工加班,但若加班理由有違「加班3大原則」:必要性、符合頻率、適合時段,HR單位都應主動介入,包括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進行協商,甚至增置「臨時加班或緊急加班準則」,藉此改善惡意或隨興的加班要求,杜絕不良的「惡意加班」文化。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臨時加班」應符合程序、條件面對要求「惡意加班」的狀況,該如何是好?「加班」應謹守3原則:必要性、符合頻率、適當時段(日)雙方以「團體協約」約定,降低「惡意加班」的頻率勇於婉拒「惡意加班」的要求小結 「工資」是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提供勞務所獲得的報酬,而延長正常工作時間、雇主須給付延長正常工作時間的報酬(即一般俗稱的加班費)。但如果是「惡意加班」的情況,往往是突然加給勞工臨時任務,並且因此突增企業的加班費。 某企業主管經多年觀察,發現該企業負責人每逢年底固定時間,屢屢出現下列的「惡意加班」要求: 負責人在敏感時間到公司監督 負責人頻繁增加臨時交辦的複雜事項 負責人於下班前找主管交流或交代實際上不緊迫的業務 負責人於下班前找人詢問、並要求交代進度 負責人通知外出人員需在下班時間前趕回公司報告 一般職場勞工工作績效,會在一個穩定、管理層級各司其責工作環境,提高其工作績效。如果處於完全相反的工作環境下(如前述所言的狀況),企業負責人直接或間接轉請主管轉達「臨時要求加班」的情況,逾越勞工所能事先預估情況,極有可能因頻率過高而變成「惡意加班」的狀況。 此時勞工因不定期其增加工作(包括情緒)的不穩定,長期下來鐵定對於「離職」是不假思索的。 延伸閱讀:只要出問題,「叫員工加班」都能搞定?專家提醒:加班不是萬靈丹,應重視人力問題 「臨時加班」應符合程序、條件 《勞動基準法》第32條: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勞動基準法》第32-1條: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勞動基準法》第42條: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延伸閱讀:原來「加班費」不是我想的那樣?6種加班情境一次算給你聽! 面對要求「惡意加班」的狀況,該如何是好? 職場會發生的「加班」通常是因業務發生臨時狀況、緊急情況,基於職責所需。但若非前述情況,而是基於具指揮監督之主管或負責人之臨時興起或其個性使然者,恐此事距離「惡意加班」現象已不遠,HR需防制「惡意加班」的狀況持續發生,分述於下: 「加班」應謹守3原則:必要性、符合頻率、適當時段(日) 職務設計事前經HR工作分析而評估上班期間,該職務之勞工所提供勞務之質與量,並給予搭配適當薪資。 加班理由在《勞動基準法》未正面明列其諸多理由,只提及雇主須具備必要性使勞工加班。實務上負責人或各層主管使所屬勞工加班,應謹守3大原則: 必要性 符合頻率 適當時段(日) 負責人或各層主管使勞工加班如未遵守前述3大原則,不但勞工難以接受,如事後還被發現有「惡意加班」的狀況,將引發一連串的不良副作用。 請各級主管和人資務必明白,「加班」一般所稱的必要性,通常是因臨時性訂單、訂單製程落後、客戶緊急要求、天災或事變、人力臨時變動等,這些理由較能令勞工信服且接受,其他的都應該小心避免。 延伸閱讀:36.6%勞工過去1年曾加班!2成5下班後仍被交辦工作,最新「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10重點一次看! 雙方以「團體協約」約定,降低「惡意加班」的頻率 企業上層領導貴在自知之明,勞工乃經營者有效經營良好伙伴,「惡意加班」實為非常態的工作領導方式。 若負責人管理領導風格偏向「監督、指揮」,甚至可能傷害經營根本的「惡意加班」來樹立權威的作法,勞工可借重「企業工會」或「勞資會議」管道與企業研擬「職場臨時加班或緊急加班準則」,且訂定作業流程。 雖如事出必要時,仍可容許「臨時加班」或「緊急加班」;但應可透過團體協約來遏止負責人或主管隨心所欲、惡意加班的要求,避免下屬無力承擔高頻率的交辦任務。 延伸閱讀:面試被問每月加班40小時該怎麼回?內行人曝:這樣說才是關鍵 勇於婉拒「惡意加班」的要求 上班期間勞工理當處理職務相關的工作項目,或是負責人或主管轉交的「臨時交辦」事項。但請別忘記:如果勞工在此期間「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加班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當勞工處於此情境(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加班)時應勇於告知對方(包含主管或負責人),或者也可基於務實理由,委請同事代理承擔臨時交辦事項。 不過還是要提醒勞工,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固可用來拒絕「惡意加班」,但也不宜濫用,保險起見仍可備妥診斷證明及或其他可佐證正當理由的事物,切記不要用臨時編撰之理由加以搪賽。 延伸閱讀:申請加班遭拒…業助找人資惹怒主管被資遣 網搬法律:快收集證據 小結 「惡意加班」的短期負作用易讓勞工產生厭惡感,長期下來則易形成「下班快逃」的企業文化,且每日進入下半段的時光多半會導致員工心思不寧,大幅衝擊人員的穩定度。 現有執掌負責人及各層主管固然有權要求勞工加班,但若加班理由有違前述的3大原則,HR單位應主動藉助工會或勞資會議進行協商,增置「臨時加班或緊急加班準則」,藉此改善惡意加班或隨興加班的狀況,杜絕不良文化。 (原文標題:惡意加班企業,HR嘗試防制方案阻擾不良企業文化!)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有關【加班補休】相關議題,這些也推薦給您 勞工自己「主動加班」,該算加班費給他嗎?律師:加班發動主體是雇主非勞工 雇主可要求「以補休替代加班費」,且期限內沒休完視同放棄嗎? 老闆可以片面決定「一律給補休、不給加班費」嗎? 拒早10分鐘上班、加班換補休 老闆怨「年輕人愛擺爛」反被罵爆 【加班費懶人包】8個常見延長工時QA:加班費如何計算?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排班工讀生只有出勤日才需要加、退保?勞保局:違法!

勞保局指出,部分事業單位因應經營需求僱用工讀生、兼職勞工,但是卻只在勞工出勤日才加保勞工保險、並於當日就退保,這種模式並不符合規定,提醒雇主即便勞工非每日出勤,只要雙方具有持續僱傭關係,依規定就應在到職當日申報勞工保險、於離職當日才申報退保,以免侵害勞工應享權利,並可處違規賠償。 文/《104職場力》小編 本文導覽 「部分工時」勞工應持續加保,不可僅於出勤日申報加、退保勞工可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投保資訊! 在部分的產業當中由於工作模式特殊,因此會需要聘用「部分工時勞工」(即俗稱的兼職人員、工讀生),但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發現,部分雇主為輪班員工投保勞工保險時,竟只在出勤當天加保(甚至當天結束後即退保),試圖靠這個動作「節省保費」。 勞保局在新發布的新聞稿當中特別提醒:企業如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應持續加保,違者將依相關法規開罰。 延伸閱讀:年節寒假打工兼職多!勞保局提醒雇主:勞保、救保、災保不能少 「部分工時」勞工應持續加保,不可僅於出勤日申報加、退保 事業單位因應經營需求,除僱用一般「全時工作勞工」外,也會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勞動部特別提醒:排(輪)班之「部分工時」勞工,即使工作型態並非每日出勤,只要雙方持續具有僱傭關係,雇主均應依規定在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於勞工離職當日申報退保。 換句話說:雇主應於勞工整段在職期間持續加保,不得僅於勞工出勤日當天辦理加、退保,以維護勞工權益。 根據中央社的報導,勞保局納保組長吳依婷在勞動部的例行業務報告中指出:實務上會發現,有雇主為輪班勞工投保時,只會在勞工出勤當天加保並退保,這違反相關規定,這類違規也常見於餐飲住宿業等。 勞保局舉例: 【案例】阿芳自1月1日起受僱於某飯店擔任房務人員,每週依飯店安排排班4天,阿芳雖非每日上班,但雇主持續排班指派工作,雙方持續具有僱傭關係,依規定雇主應自阿芳到職當日(即1月1日)申報加保,並持續投保至阿芳實際離職日為止。如果該飯店為節省保費,每次都於阿芳來上班「當天」才辦理加保並於「同日退保」,即屬違法。 勞保局提醒雇主:雇主如未如實協助勞工加保,在未加保期間將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規定,處應負擔保險費金額之4倍及10倍罰鍰,勞工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另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應核處新台幣2萬元至10萬元罰鍰並公布違規事由。 雇主應依法為勞工辦理加保,不可藉由排、輪班或按出勤日與勞工簽訂勞動契約等方式規避,以免斷續加保影響勞工的保險給付權益。 打造你的數位化合規防線:讓勞保合規管理變簡單!善用人資系統科技,遇到異常狀況發出預警,避免違法風險▶ 100人以下企業推薦:104企業大師雲端人資系統 ▶ 100人以上企業推薦:104 HR Max 雲端/地端多模組系統  勞工可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投保資訊! 勞動部除了呼籲雇主應善盡依法為勞工辦理加保的責任外,也提醒勞工朋友應特別注意自身的投保狀況。 如果不確定雇主是否有依法投保,可透過以下方式查詢個人投保資料: 透過行動電話認證等方式登入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 以郵政金融卡、勞動保障卡至發卡銀行ATM查詢 臨櫃辦理查詢 請勞工朋友務必留意,隨時掌握投保資訊,維護自身權益。 ▲ 圖片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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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短期」臨時工 勞保勞退不可少

2026-04-20 經濟日報記者歐芯萌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連假期間,許多商家都會僱用短期、臨時工作人員協助銷售,產生許多兼職、打工機會。勞動部提醒,即使是短期或臨時性僱用的勞工,無論工作時間長短,雇主都應在勞工到職當日依規定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至離職當日申報退保及停繳退休金,以保障勞工權益並避免受罰。 延伸閱讀:打工族的勞健保規範簡介,雇主一定要提供的打工權益有哪些? 不少事業單位詢問,如果勞工只有工作一天且僅短短數小時,也一樣要加保及提繳退休金嗎?勞動部表示,答案是肯定的,依規定事業單位只要僱用一名勞工,包含工讀生及部分工時人員,即為就保及災保的強制投保單位,應於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就保及災保,並得自願參加勞保。 僱用勞工五人(含)以上者,應申報勞工參加勞保、就保及災保。另勞工如從事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無論事業單位僱用員工多寡,雇主也應依法為勞工提繳退休金。 為了方便投保單位申報勞工之加、退保及提、停繳退休金,勞保局提供多元且彈性的申報方式,投保單位可透過e化服務系統提前預辦加、退保及提、停繳退休金,亦可於勞工到、離職當日或上班日申報加、退保及提、停繳退休金。 投保單位如非勞保局網路申報單位,亦可於上班日,填具加、退保(提、停繳)申報表,於表內註明「到、離職日適逢假日欲更正加、退保及提、停繳退休金」之字樣,並檢附勞工到、離職證明文件寄送勞保局,同樣可受理自勞工到、離職日加、退保及提、停繳退休金。 勞動部呼籲雇主,切勿因勞工為工讀生、兼職或臨時人員,而誤以為可不必參加勞保、就保、災保及提繳勞退。 勞動部說明,投保(提繳)單位應按所屬勞工的月薪資總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規定之等級覈實申報月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 勞工之薪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變動時,投保(提繳)單位應於當年8月底前申報調整;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變動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申報調整,亦可隨時申報調整。 另外若勞工每月薪資總額因加班費或各項津貼等不固定時,投保(提繳)單位應以勞工最近三個月之平均月薪資總額申報。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均自單位向勞保局申報的次月1日起生效。 雇主如未依規定申報,將有相關罰則之適用,且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亦應由投保(提繳)單位負責賠償,另經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裁罰者,將公布投保(提繳)單位之違法事項。 最後也提醒勞工朋友,可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郵政金融卡、勞動保障卡、電洽或臨櫃辦理等方式查詢個人投保及提繳退休金資料,隨時掌握自身權益。此外,除雇主提繳的退休金外,鼓勵勞工亦可自願提繳退休金,以增加專戶累積金額,享有稅賦優惠及參與收益分配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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