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適度反映物價、減輕員工租稅負擔,財政部近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營利事業免列入薪資所得額度的員工伙食費,從每人每月2,400元提高到3,000元,一個月免稅額度提高600元一年為7,200元,以所得稅率5%~40%來計算,大約節省360元到2,880元的所得稅費用,並且追溯至2023年1月1日實施,也就是說明年2024年5月報稅時就適用!
目前許多大型企業都已跟進調整,但若是中小型企業呢?
因為這項措施對於公司來說並沒有直接的影響,所以不一定每間企業都會馬上跟進調整
甚至有可能老闆根本不知道這項訊息
如果是這樣身為員工的我們就要想辦法讓老闆知道這項事情
說服老闆跟進調整,所以節省的錢沒到很多
但在這個物價飛漲的年代,應該也是不無小補的!
財政部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
財政部表示,配合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112年度施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法令更迭、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並為稽徵實務需要及簡化作業,該部於今(1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CFC制度修正(第2條、第30條、第32條、第100條):
定明自112年度起,營利事業認列CFC之投資收益及處分該CFC股份或資本額之損益,應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規定辧理。
二、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第36條之2、第95條):
參照財務會計準則之規定,修正營利事業出租與承租資產、資產售後租回及持有投資性不動產計提折舊之稅務申報規定,適度縮短財稅處理差異,以利企業遵循。
三、配合相關法令修正及實務需求修正(如第70條、第74條、第88條):
(一)刪除營利事業分攤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管理費用之應檢附文件須經我國駐外機關驗證之程序,可依其提示相關財務報告及其他證明文件核實認定,簡化企業作業負擔。
(二)修正放寬乘坐飛機之應檢附憑證規定;修正營利事業員工搭乘高速鐵路當日往返者,免檢附車票憑證,准以經手人證明為憑,簡政便民。
(三)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額度由現行新臺幣(下同)2,400元提高為3,000元,並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減輕員工租稅負擔。
四、配合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修正(第111條之2):
上開判決指出,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釋計算所得稅法第39條以往年度虧損扣除時,應將各該虧損年度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抵減各該期虧損數,以計算實際營業虧損,符合該條文立法意旨,並指出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之基準,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明定為宜。爰參照上開判決意旨、彙整財政部現行函令及檢視租稅優惠相關法規,定明所得稅法第39條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之範圍,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配合上開查核準則修正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額度,該部同步發布釋令,將執行業務者員工之伙食費免稅額度由現行2,400元提高為3,000元,以期一致。
新聞稿聯絡人:
蔡科長緒奕(營利事業所得稅)、邱科長筱惟(執行業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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