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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輔導:主要負責協助企業了解和遵循上市規範,提供籌備上市所需的戰略建議及業務規劃,增強企業內部治理及財務透明度,以達成成功上市的目標。需具備深厚的金融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理解,優秀的溝通技巧以跨部門協作,且能應對上市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及挑戰,確保企業能順利適應台灣快速變化的市場環境,並建立長期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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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輔導 學習推薦

Steven Wu

稽核|104Giver職涯引導師 第3202410019號

2023/11/16

[新聞]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之令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項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令。(金管證發字第11203852314號)
2023-11-1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1203852314號
 
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項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上市上櫃公司自一百十三年起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其中有關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相關資訊依下列時程辦理: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鋼鐵業及水泥業之母公司個體,應自一百十三年起完成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資訊揭露。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鋼鐵業及水泥業之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之上市上櫃公司之母公司個體,應自一百十四年起完成盤查資訊揭露,一百十六年起完成確信資訊揭露。
(三)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之上市上櫃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及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之上市上櫃公司之母公司個體,應自一百十五年起完成盤查資訊揭露,一百十七年起完成確信資訊揭露。
(四)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之上市上櫃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應自一百十六年起完成盤查資訊揭露,一百十八年起完成確信資訊揭露。
三、上市上櫃公司應依下列時程揭露公司(含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之減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鋼鐵業及水泥業,應自一百十四年起完成揭露。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之上市上櫃公司,應自一百十五年起完成揭露。
(三)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之上市上櫃公司,應自一百十六年起完成揭露。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一○三八四九三四四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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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 Wu

稽核|104Giver職涯引導師 第3202410019號

2023/11/15

[新聞]有關證券交易法第156條規定之令
2023-11-1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120384951號
 
一、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之新股,經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予以限制上市(櫃)買賣者,於本會函請辦理之事項已辦理完成,及原限制上市(櫃)買賣之原因已消滅(除因客觀事實無從消滅者,不在此限),且無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其他各款項規定之情事,得洽請證券承銷商出具評估意見,並檢具相關資料向本會申請解除限制。
二、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經本會限制上市 (櫃)買賣後,於尚未解除限制前辦理盈餘、資本公積轉增資無償配發之新股或現金增資發行之新股,均應續予限制上市(櫃)買賣,並俟原限制上市(櫃)買賣及被續予限制上市(櫃)買賣之股份均符合解除條件時,始得向本會申請解除限制上市(櫃)買賣。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台財證一字第O九二OOOO四八五號令 (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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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 Wu

稽核|104Giver職涯引導師 第3202410019號

2023/11/14

[新聞]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2023-11-1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120385231號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三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三十二條附表六十三、附表六十三之一。
  附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三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    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三十二條附表六十三、附表六十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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