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

勞工安全管理

確保工作環境符合相關法規與標準,預防職業災害和意外事故發生,保障員工身心健康。透過風險評估、教育訓練與安全措施推行,降低工傷率並提升工作效率,促進企業永續經營及員工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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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必修課|異常工作負荷危害預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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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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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營造業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照旨在培訓具備營造工地安全衛生管理能力的人員,確保工地作業符合相關法規與標準,預防職業災害發生。持證者需熟悉安全衛生法規、危害辨識、風險評估及防範措施,能有效指導及監督現場作業人員落實安全措施,維護工作環境安全,提升整體營造工程品質與勞工健康保障。
尚未查核發照單位
營造業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營造業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照為專業資格,旨在培訓具備基本安全衛生知識與管理能力的人員,確保工地施工過程中勞工安全與健康。持證者能協助企業落實勞動安全法規,執行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及安全教育訓練,降低職業災害發生率,提升整體工作環境安全水準。此證照為營造業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據,對推動工地安全文化及保障勞工權益具關鍵作用。
尚未查核發照單位
營造業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營造業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照為從事建築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之專業資格,持證者具備識別及預防工地安全風險能力,能執行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督導現場作業符合安全標準,保障勞工生命安全與健康,提升工程品質與施工效率,符合政府對營造業安全管理之法規要求。
尚未查核發照單位
施工安全評估人員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5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課程大綱: (一)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說明暨承攬商之權利及義務 三小時 (二) 營造業施工安全風險評估暨災害說明探討及預防 三小時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0條規定:『雇主對於擔任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職業安全管理師 |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所屬從事製造之一級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應另置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勞工人數三百人以上者,應至少增置專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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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勞工健康並監測,勞動部修正「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為引導雇主確實掌握勞工作業場所的有害暴露風險,落實保護勞工健康,勞動部修正發布《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除擴增監測項目、強化監測規劃與執行品質外,亦導入企業自主管理審核機制,讓監測制度更能落實把關,作為預防職業病及改善工作環境的重要依據。 文/《104職場力》 勞動部發布新聞稿說明:為了更能反映勞工作業的真實暴露情況,提升整體作業環境監測的有效性與品質,於民國115年6月12日修正發布《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除擴增監測項目、強化監測規劃與執行品質外,亦導入企業自主管理審核機制,讓監測制度更能落實把關,作為預防職業病及改善工作環境的重要依據。 本次修正共有5大重點: 擴大專業參與 落實暴露評估 鼓勵自主管理 擴大監測項目及管理 加強監測機構管理 ▲ 圖片來源:勞動部 延伸閱讀:創造高互動工作環境,吸引Z世代求職者到職 根據勞動部新聞稿,本次修正共有五大重點: 一、擴增監測項目並強化監測管理 新增1-溴丙烷、甲醛、環氧乙烷等13項有害化學物質納入定期監測;另將指定鑄造及人造石等高風險行業,增列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濃度監測,以預防矽肺症等職業病發生。此外,監測結果如達容許暴露標準以上者,監測頻率將由每6個月縮短為每3個月,以督促事業單位儘速改善作業環境。 二、落實暴露評估成效 除勞動部將明確公告應監測的對象、採樣數量及頻率等事項,使樣本數具代表性外,並要求雇主透過適當的採樣策略及統計分析方法,以掌握勞工實際暴露情形。 三、擴大專業人員參與 將應組成監測評估小組研訂監測計畫的事業單位規模,由勞工人數500人以上降低門檻為300人,擴大納入職業衛生技師等專業人員參與,協助事業單位提升監測規劃與暴露評估品質。 四、鼓勵企業落實自主管理 對於作業環境監測制度完善、管理成效良好且長期暴露風險低的事業單位,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得合理調整監測頻率,以鼓勵企業持續投入資源強化自主監測管理。 五、強化監測機構管理 明定監測機構如刻意規避正常作業或高暴露作業場所辦理監測,將依法處罰;同時擴大查核量能,授權勞動檢查機構得委託專業團體辦理查核,以提升監測品質及公信力。」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將使監測結果更能反映勞工實際暴露情形,協助事業單位採取有效改善措施。考量新增監測項目及暴露評估制度、監測管理成效審查等相關配套措施之建置,需提供雇主、監測機構及相關專業人員充分準備時間,本次修正的部分規定自116年1月1日起施行。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QA一次看! Q:這次修正有哪些重點?A:1. 擴增調整監測項目及實施作法。2. 導入暴露評估制度。3. 加強專業技師參與。4. 鼓勵企業強化監測自主管理。5. 強化監測機構管理。 Q:為使雇主及監測機構實施的作業環境監測,能真實反映勞工暴露風險,勞動部修正了什麼?A:1. 明定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實施方式辦理。2. 未來會公告明確應監測的對象、採樣數量及頻率等事項,使樣本數具代表性,並透過統計分析的暴露評估方法,以掌握勞工暴露狀況。3. 凡監測結果達容許暴露標準以上者,監測週期由每6個月縮短至每3個月1次,以督促雇主採取有效控制措施,並於改善後重新評估。4. 修法前要求500人以上事業單位,監測計畫應由執業職業衛生技師參與研訂,勞工人數將下修至300人,讓專業人員參與。5. 為擴大稽查量能,授權勞動檢查機構得委託專業團體辦理查核。6. 明確規定當監測機構刻意規避正常作業或高暴露場所實施監測,可罰6-30萬,情節重大得撤銷或廢止監測機構認可。 Q:這次修正擴增調整監測項目,有哪些主要變動?A:本次蒐集職業流行病學的研究與實際案例,增加13種應實施監測的有害物質(如甲醛、環氧乙烷等)。吸入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會導致肺部纖維化,進而演變為矽肺症、肺癌,未來將指定業別(如:陶瓷、玻璃、人造石材製造加工及鑄造業等),應定期監測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濃度。 Q:如何強化監測自主管理?A:因部分製程場所的作業環境監測結果常呈現未檢出(ND值)或極低濃度,這次修法新增事業單位監測自主管理審查機制。對於具完善作業環境監測制度及管理成效良好者,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得於一定期間合理放寬對低風險場所定期實施監測頻率規定,引導事業單位落實監測制度有效性。 Q:這次修法什麼時候上路實施?A:這次修正新增作業環境監測項目、暴露評估報告撰寫及作業環境監測管理成效審查制度等。為了提供適當的緩衝時間,讓雇主、監測機構、執業職業衛生技師及主管機關等各方,能有充裕的時間完善相關配套措施,相關制度至2027年1月1日施行。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QA一次看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嚴防重大職災!勞動部今突襲83公共工程勞檢 開罰733萬元

2024-10-18 聯合報記者葉冠妤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為督促公共工程落實施工安全管理,勞動部職安署今召集各勞動檢查機構發動全國同步勞檢,對職安管理績效不彰公共工程祭出重罰,總計勞檢83工地,查出違反288項、停工27處,總共開罰733萬元。 延伸閱讀:【2024年最新】勞工「職災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保費分擔金額表總整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近期營造業發生死亡職災人數增加,包括8月17日台電公司於新北市淡水區新建工程發生鑽孔機桁架臂桿倒塌,8月19日台中市建設局之石岡區橋梁工程發生墩柱鋼筋倒塌,10月6日交通部高公局位於高雄市旗山區國道後續路段橋梁耐震補強工程發生水箱車翻覆,且罹災3名勞工身分均為移工,顯示尚有部分機關辦理公共工程的職安管理績效不彰。 職安署說,勞動部已於9月份召開職場減災跨部會平台會議,要求部會督促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等落實施工安全查核之外,今天也由職安署署長鄒子廉與各勞動檢查機構首長及主管等率百名勞動檢查員,於全國北、中、南等地區實施突擊檢查,強化公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及管理水準,嚴防重大職災事故發生。 職安署指出,本次主要檢查對象以工安資源投入少、安全衛生執行績效差、曾發生職災或屬於危險性工作場所等公共工程為主。初步統計,本次同步勞檢共83工地、違反288項、停工27處、罰鍰約733萬元。 鄒子廉表示,除公共工程,近年民間工程職災也未明顯降低趨勢,其中又以墜落職災為主,公共工程不論是人力或經費等各方面資源均優於民間工程,特別呼籲公共工程應發揮領頭羊精神,並以主辦機關為核心,強化領導統御,發揮施工團隊精神,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準,以為民間工程表率。 鄒子廉說,本次勞檢缺失,除請主辦機關督促廠商立即改善之外,並要求通盤檢討工地職安管理制度,降低整體工地施工風險,職安署將持續加強營造工地防災勞檢,要求勞動檢查機構勤查嚴罰,督促雇主善盡守護勞工安全之責。 更多有關就業保險及健保相關資訊,都在《104職場力》 【最新】「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新勞保級距、保費試算總整理|勞保費率試算 【最新】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分級、保費負擔金額表、計算公式一次看!|健保費率試算 職災保險法上路!災保法擴大納保對象、新制總整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104職場力】・職業安全衛生

颱風天外勤安全防護:雇主責任、職災預防與勞工權益指南

颱風天外勤有哪些潛在風險?若雇主在已停班的颱風天,或於風災後指派勞工出外勤,應如何預防職災、確保人員安全並保障勞工權益?本文提供詳細防災準則和重點,協助企業落實職場安全管理,保障勞資雙方權益。 文/《104職場力》 本文目錄(點擊可快速前往) 颱風天外勤的潛在職災:雇主須主動預防風險颱風天各類外勤作業防災重點災後復原作業風險高,雇主須落實5大類作業防護要點颱風天出外勤,勞工權益要注意 颱風所帶來強風、豪雨及颱風過後從事災害搶修及復建工作極易發生職業災害,勞動部呼籲雇主,應加強各項防災及應變措施,如有外勤作業,雇主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違反者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颱風天外勤的潛在職災:雇主須主動預防風險 根據勞動部說明,颱風期間天氣惡劣,常見的外勤作業職災風險包含:道路淹水、路樹傾倒、坍方落石、道路受損、物體飛落、電線脫落或電桿傾倒等相關災害,相較於一般勞工,其職業災害風險更高。 雇主應承擔的安全責任與勞工避難權益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規定,雇主有責任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並應設置專門的管理單位或人員,對勞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同時與勞工代表共同訂定符合實際需求的「安全衛生工作守則」。這些內部管理制度與因地制宜的運作,目的在於提升外勤人員的安全意識,並將安全落實到每一次外勤任務中。 然而,颱風天的外勤任務充滿變數,道路狀況、風雨強度以及地區受損程度都可能差異巨大,不確定性極高,因此,除了雇主必須妥善規劃外勤人員的安全防護設施外,還必須遵循「以人身安全為第一優先考量」的原則,當勞工在執行職務時,如果發現有立即性的危險,有權依規定停止作業並退避到安全場所,不會因此受到處分。 另外,若地方政府已宣布因天然災害停班,雇主若仍安排員工從事外勤作業,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6條之2規定:依實際風險提供必要的防護設備,例如:救生衣、安全帽、通訊設備,以及其他保護勞工安全所需的裝備和交通工具。 總之,雇主應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以確保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如果雇主明知或可預見勞工所從事的工作有危害生命、身體或健康的疑慮,卻未能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就必須承擔相關責任。 危害辨識、評估與控制:確保颱風天外勤安全的核心 雇主應訂定颱風天外勤安全的評估機制、流程及相關表單,針對外勤勞工可能遇到的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進行風險評估,辨識潛在危害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 當颱風警報發布後,雇主應依據氣象局和媒體資訊,評估外勤區域是否可能發生強風大雨導致的道路淹水、鷹架或路樹倒塌、土石坍方、道路受損、物體飛落、電線脫落或電桿傾倒等相關危害 。 針對不同等級的風險情況,雇主或授權主管人員應採取相對應的安全管理措施,例如: 評估有顯著風險或可預見的風險時,應立即停止外勤作業。 如果評估後仍決定讓勞工從事外勤作業,雇主必須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交通工具,如限縮外勤區域、提供安全的交通工具和適當的個人防護具。 同時,雇主或主管人員應以書面形式指派外勤任務,並保存相關紀錄以備查。 建立一套完整的危害辨識、評估與控制機制,才能幫雇主有效管理並降低颱風天外勤作業的風險。 落實外勤安全管理的關鍵步驟:紀錄 實施外勤安全管理計畫並留下完整紀錄,是確保勞工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 。 雇主應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要求、風險評估結果、過往事件案例等因素,定期或適時檢討風險評估結果,並在必要時進行修正;而風險評估結果應適時傳達給所有相關部門及人員知曉。 同時雇主應明確規定風險評估結果與重要控制措施執行的內容紀錄,以及這些紀錄的保存年限,這些紀錄是日後檢討改進、釐清責任的重要依據,有助於不斷完善颱風天外勤作業的安全管理。 颱風天各類外勤作業防災重點 在颱風天,若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雇主仍安排勞工從事外勤作業時,必須特別留意以下幾點: 1. 鄰水、水上作業或有發生土石流之虞的地區 應建立一套通報機制,一旦有危險發生時,能立刻通知現場工作人員迅速撤離,並搭配清楚的撤離步驟和後續的救援流程,確保人員安全。 2. 道路修復、邊坡擋土及開挖等工程 應確保邊坡有足夠的安全傾斜度,若現場有鬆動或可能掉落的土石,應事先清除或設置擋土支撐。 另外現場也應安排人員持續監控落石情形,一旦出現危險徵兆,須立即通知工作人員和機具撤離,確保人員安全。 3. 有物體飛落或倒塌風險的建築物、構造物及廣告招牌 外牆施工架應特別加強固定,並仔細檢查架體是否有損壞、繫牆桿是否鬆脫、基腳是否下陷或滑動等問題。 工地圍籬也需確保牢固,避免被強風吹起。 施工架上懸掛的帆布或廣告物應提前拆除,以防風壓過大導致架體不堪負荷而倒塌,釀成事故。 4. 使用工地塔吊作業 塔吊塔柱應加強固定,吊鉤與伸臂須妥善停放定位,並放開旋轉煞車(須先確認空轉時不會產生碰撞或觸電等危險),當風速達每秒16公尺以上時,應全面停止塔吊作業,以防發生意外事故。 災後復原作業風險高,雇主須落實5大類作業防護要點 颱風過後,各地陸續展開災後搶修與復原工作,但相關作業環境風險依然極高。根據勞動部提醒,河岸清理、道路修復、橋梁拆除、工廠復原及地下作業等外勤作業,皆可能導致職業災害,雇主應依以下作業類型加強風險管理與防護措施: 1. 河岸與海岸清理作業 應建立完善的緊急應變系統,一旦發生危險,能即時通報並引導現場人員迅速撤離,同時搭配清楚的撤離流程與救援機制,避免發生溺水等重大職災。 2. 道路修復工程 應預先清除可能鬆動或飛落的土石,或設置擋土支撐;在操作挖土機、卡車等重型機具時,應由專人指揮調度,並規劃安全的機具作業動線,降低邊坡崩塌與誤操作風險。 3. 房屋、橋梁等修繕或拆除作業 作業現場須指派專人負責指揮與監督,並依照標準順序「由上而下逐步拆除」;高處作業人員應配戴安全帶,並依現場條件設置安全母索、踏板、安全網或捲揚式防墜器,以防墜落事故發生。 4. 工廠修護及復原作業 進行工廠屋頂維修時,應全程配戴安全帶,並設置必要防墜設施。在潮濕環境中使用電動機具時,須於電源連接處安裝漏電斷路器,以防漏電觸電危害。 5. 局限空間作業 應先完成空間通風與氣體檢測,確認氧氣濃度與有害物質濃度均在安全範圍內後,方可進入作業,並提供防止作業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崩塌、被夾捲等危害的防護設備與監測機制。 勞動部表示,雇主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針對上述等易發生職災的項目加強各項安全應變措施,導致勞工罹災者,將依法查處究辦。 颱風天出外勤,勞工權益要注意 勞動部表示,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報各機關停止上班,勞工因天災而未出勤,責任不在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班、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事業單位如因營運性質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應事前與勞工約定,包含加給工資、提供交通津貼或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必要協助等。 最後勞動部也提醒各事業單位,如果颱風天真的需要特定員工來上班,雇主一定要確保員工的安全,例如:安排勞工搭乘計程車上、下班,以確保通勤安全,萬一不幸發生職業災害,勞工在治療、休養期間,雇主有給予公傷病假及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標準給予職業災害補償的義務。 更多更詳細的資訊可至勞動部官網「天然災害勞工出勤權益」專區查詢,如需查看完整「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細節,或需要「颱風天外勤指派單參考例」,請點擊下方按鈕免費取得文件。 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 延伸閱讀: 職災勞工不斷申請公傷病假,雇主該如何面對? 法院認證的職災:台南阿伯下班通勤繞道吃鹹粥發生車禍 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勞動部提高最高補助金額至20萬!|職場新訊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勞動部修政策保障打工族!禁收制服費、不當扣工資,雇主應自負經營風險

勞動部日前修正「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針對雇主逕扣工資、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違法簽訂定期契約及求職詐騙等實務上常見問題,增修相應的勞動契約條款,強調雇主應該承擔經營風險,建議企業應檢視目前規範是否需要修正,避免受罰。 文/《104職場力》小編 本文導覽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4大重點超重要,部分工時勞工權益與一般勞工「相同」! 過去打工族、兼職人員(即「部分工時勞工」)在執行工作時,常會有不慎造成公司損失的狀況,如制服破損、打破餐盤食器。或是因為自身工作經驗不足、不熟悉勞動法令,而與雇主簽訂不公平的勞動契約,如勞動契約內違法要求「兼職勞工在契約期滿離職、無須給予資遣費」、「雇主在發生損失時、未釐清責任歸屬即預扣工資或全額要求賠償」,甚至有雇主在勞工一到職時,即要求必須「自行負擔制服成本」。 因此勞動部在日前修正發布「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針對雇主逕扣工資、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違法簽訂定期契約及求職詐騙等實務上常見問題,增修相應的勞動契約條款來加強保障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權益,企業應立即檢視目前與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契約並據以修正,避免觸法而受罰。 延伸閱讀:兼職勞工同受《勞基法》保障,提醒雇主:僱用暑期工讀須留意、勿觸勞動法令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4大重點 勞動部在新聞稿中說明:學生及青年打工族群因為自身學業的因素,大多會選擇從事部分工時工作,但常因工作經驗不夠或未諳勞動法令,而與雇主簽訂不公平的勞動契約條款,因此經檢討「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增訂以下契約條款: 明定「有繼續性工作」之定義:明示只有「臨時性工作、短期性工作、季節性工作、特定性工作」四個態樣方能簽訂定期契約,提醒雇主不能任意要求勞工簽訂。 不得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雇主不得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但勞工對制服應負保管義務。 明訂雇主不得任意扣薪: 雇主不得未與勞工釐清責任歸屬及妥為協商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前,逕扣勞工工資或要求勞工賠償。 損害如果是雇主經營風險或因違法經營所造成,不應要求勞工負擔。 強化勞工識詐意識、防止遭求職詐騙: 雇主不得要求勞工繳交證件、金融卡及存摺。 如遇雇主違法要求,得立即拒絕或向主管機關檢舉,避免受害。 勞動部特別強調,因近年求職詐騙案件頻傳,為避免有不肖雇主或不法份子假借「求職資料審核」或「代辦薪轉帳戶」等名義,要求或誘騙學生及青年打工族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存摺或身分證件,進而將帳戶作為詐騙人頭帳戶等不法行為,此次特別增訂「雇主不得要求勞工繳交證件、金融卡及存摺」。勞動部提醒,未來青年學子在面試時,如遇雇主要求繳交身分證件、金融卡及存摺,得立即拒絕或向主管機關檢舉,避免受害。 超重要,部分工時勞工權益與一般勞工「相同」! 勞動部最後強調,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權益與一般勞工並無不同,事業單位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 建議雇主與部分工時勞工簽訂勞動契約時,可多加參考勞動部的「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避免未來衍生爭議。該契約範本並已公布於勞動部全球資訊網「業務專區」之「勞動條件、就業平等」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權益」業務主題項下,歡迎各界下載運用。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115年勞動檢查方針出爐 新增平行承攬安全管理

2025-07-23 聯合報記者葉冠妤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勞動部日前公告115年度勞動檢查方針,新增「平行承攬安全管理」及「營造工地進場管制」為年度監督檢查重點事項。勞動部職安署官員說,明年將檢查業主是否在平行承攬包商裡面指定統合管理者。 職安署綜規組組長張毅斌說,有鑑於營造工程間平行承攬、層層轉包,每一承包商沒有互相管理的權限,明年的檢查方針,除了針對各平行承攬包商進行安全衛生檢查,也將檢查事業單位業主是否指定一家包商作為統合管理者。 他舉例,先前發生的全聯大火,就是因為包商間沒有彼此協調,導致一個包商在上頭切割金屬產生火花掉落,引起下面另一個包商的工程起火,像是現在的建築工地,結構體、電梯、水電分別是不同的承攬包商,互相平行,沒有誰管理誰,往後勞檢時會檢業主是否指定其中一家承攬包商負責統合管理現場。 此外,為確保工作場所使用的機械、設備及器具符合職安法規定已張貼安全標示、驗證合格標章等識別證明,以及近期發現職災勞工多未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投保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等,張毅斌說,明年勞檢方針也增列營造工地進場管制檢查及檢查內容。 他說明,若有機具、設備要進場,業主必須請工地或包商勞安人員檢查設備機具有沒有符合規定,相關人員有沒有接受過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檢查過關才能進入工地。 由於去年修正戶外作業熱危害預防,規定戶外熱危害風險達最高等級第4級時,雇主應設置遮陽及可降溫設備等,日前也針對重大職災事業單位加嚴停工、復工標準,這次也都一併納入明年的勞動檢查方針。 延伸閱讀:戶外工作「熱危害」,雇主未預防最重罰30萬!勞部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鑑於台中新光三越氣爆事件,明年也增列勞檢機構進入事業單位檢查時,如查獲公眾使用建築物的室內裝修與室內裝修施工未訂消防防護計畫申報主管機關者,應移請相關主管機關查處。張毅斌舉例,如果檢查時看到施工架倒塌,除了職安法規,也會請建管單位針對施工架不合格部分查處。 延伸閱讀: 「職業安全衛生法」上路後,勞檢應該注意的事情有哪些? 「勞動檢查程序」是什麼?若不符勞檢結果該如何救濟?|法律小教室 HR如何因應勞動檢查與法令遵循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職安法新制上路】職場霸凌防治等3大修法重點盤點|專區指引資源下載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條文及11部配套子法7月1日正式施行,修法首次建立職場霸凌防治法制,更同步強化源頭安全設計與承攬管理責任。勞動部同步釋出指引、Q&A與教育訓練資源,本文整理職安法新制3大修法重點,以及「職安法修法專區」及「職場霸凌防治專區」相關資源。 文/《104職場力》整理 本文目錄(點擊可快速前往) 職安法新制修法重點一、建立職場霸凌防治制度,保障勞工心理健康二、強化源頭防災,建置主動安全管理機制三、加強承攬管理,提升高風險作業安全職安法修法專區相關資源職場霸凌防治專區相關資源104人力銀行發布企業職場霸凌指引 《職業安全衛生法》(簡稱職安法)修正條文及11部配套子法,於7月1日起正式全面施行。勞動部指出,這是職安法自2013年修正以來最大幅度之制度革新,除首次建立職場霸凌防治法制外,更同步強化工程源頭安全設計、企業自主安全管理及承攬管理制度,象徵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正式由「事後處理」邁向「源頭預防」。 勞動部表示,過去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多偏重於事故發生後之監督檢查及裁罰,本次修法將安全思維全面前移,要求企業從規劃設計、風險評估到日常管理,主動辨識危害、落實預防措施,建立以風險管理為核心之安全文化。 為協助企業順利接軌新制度,勞動部同步完成11部配套子法、指引、Q&A、教育訓練教材及數位學習資源,提供企業及勞工遵循運用。 職安法新制修法重點 此次修法主要重點如下,並納於各相關子法: 一、建立職場霸凌防治制度,保障勞工心理健康 為保障勞工之心理健康與人格尊嚴,此次修法依職安法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特別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明定雇主防治義務:事業單位必須建立明確之職場霸凌預防、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 增設外部申訴管道:若霸凌事件之行為人為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受害者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由公權力介入調查,提升調查程序的公正性與公信力,完善勞工權益保障。 圖片來源/勞動部 延伸閱讀:終極懶人包:職場霸凌新法7月上路,從制度、培訓到舉證,HR合規行動圖解主管下班傳LINE就算職場霸凌?勞動部揭「判斷標準」、不必然違規 二、強化源頭防災,建置主動安全管理機制 修法著重於在事故發生前即建立防護網,透過《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等配套制度,將安全思維前置: 設計階段納入安全考量:要求工程或機械設備在「規劃設計階段」,就必須進行風險評估,將製程與施工安全納入設計圖說,從根本消除潛在危害。 日常營運應落實風險管理:強化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要求企業將主動風險鑑別與控制融入日常營運。 圖片來源/勞動部 三、加強承攬管理,提升高風險作業安全 針對高風險營造工程或多級承攬之作業環境,此次修法進一步強化原事業單位(營造廠)的統合管理責任及各級承攬人之安全管理義務: 落實承攬管理責任:原事業單位不得以發(轉)包為由卸責,必須落實事前告知、巡視、協調及指揮等統合管理作為。 提升多級承攬安全性:明定各級承攬人之間的橫向聯繫與安全防護責任,避免因管理斷層或責任不清導致職災發生。 圖片來源/勞動部 勞動部提醒,各事業單位應儘速檢視並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積極落實相關法令規定;如有法令諮詢或輔導需求,可向各地勞動檢查機構或勞工主管機關洽詢。相關法規、Q&A及數位學習資源,已公布於職安署官網「職安法修法專區」及「職場霸凌防治專區」,歡迎企業及勞工多加利用。 職安法修法專區相關資源 新修職業安全衛生法專區新修職安法常見問答▶ 點擊前往▶ 點我下載 職場霸凌防治專區相關資源 勞動部職安署官網設有職場霸凌防治專區提供相關資訊,歡迎參考利用: 防治職場霸凌新法及配套措施簡報防治職場霸凌QA一次看▶ 點我下載▶ 點我下載職場霸凌常見問答-事業單位篇職場霸凌常見問答-勞工篇▶ 點擊下載▶ 點擊下載 104人力銀行發布企業職場霸凌指引 104人力銀行也製作發布企業職場霸凌指引,提醒企業注意即使部分行為未必立即構成職場霸凌,但仍可能成為高風險管理行為,建議企業應透過人資部門及內部教育訓練,整理常見爭議案例並提醒主管避免類似行為,降低未來申訴風險。 104 職場霸凌防治新法 企業實務指引 ※ 104人資學院特別製作《職場霸凌防治新法 企業實務指引》,完成問卷即可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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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調動」影響非同小可,勞資雙方不應小覷

調動勞工的工作,其實是非同小可的「企業大事」,甚至常會牽動勞工的去留問題,專家提醒:當面臨「工作調動」時,勞資任何一方都不宜過度輕忽衝擊,除了仔細評估彼此的中、長期計畫與發展外,在最初的勞動契約當中也要特別留意,是否有哪些「預先約定」將影響調動計畫?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勞動基準法中「勞工離職」相關規定調動員工工作或地區,本應未雨綢繆1. 前提應為「不可違反動終止契約約定事項」2. 調動工作應有充分理由、不應夾雜不利動機3. 距離過遠的調動,應思考是否支援補助小結 近期聽聞二件與「調動勞工工作」相關的訊息:某傳統製造業公司,生產線後端之員工連續多位離職,造成生產線產品檢定及包裝作業因缺工而延宕,因此要求工廠的「行政部門」人員前來支援產品檢定及包裝作業,進而引發人員反彈,產品後端的作業不順利而無法交貨。 另一則「調動勞工工作」的訊息:某量販店因賣場租約屆滿,房東不願續租,導致該店非搬遷不可;但,該店員工當初本因該分店離家近,才選擇前來應徵,而該連鎖店在當初面試及勞動契約簽訂時,均未預期可能發生搬遷事故。而現在突發租約屆滿併發的工作調動,引發部分勞工不願配合公司政策、調動至新分店出勤。 延伸閱讀:「調動五原則」是什麼?可拒絕調職嗎?主管/人資一定要搞懂的「調動工作之五原則」 勞動基準法中「勞工離職」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1-1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調動員工工作或地區,本應未雨綢繆 調動勞工工作及工作地,對勞資雙方來說都是大事,若能針對下列事項好整以暇做準備,其執行難度,HR部門易於掌握關鍵因素、平順而行: 1. 前提應為「不可違反動終止契約約定事項」 企業經營多半強調「永續經營」,常見自詡為「百年老店」或「三代相傳」的企業,是令人期待之美事;然近期經營外部變數衝擊、不確定因素增多,企業為跟上時代潮流、順應外部變數,不少公司已將「勞工工作調整」列為可控制的一個變數。 但,這邊還是要特別提醒企業,調動勞工工作的前提是「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 即便是因為企業為求存續、因應外部變化或內部組織調整,亟需員工人力及工作調整來面對新變數,不得不借助勞工人力及工作調整因應。 眼下常見的外部變數包括:新投資設廠、廠址搬遷、新購置廠房或商辦、租約到期搬遷等,此類屬於中期計畫,自應未雨綢繆。在此情況下,新進員工應簽訂「組合型勞動契約」(指勞動契約謹記載單一工作或職務,而是考量勞工專業及證照而設計多項職位且明確於勞動契約記載),確保企業的人力及工作保有彈性。 至於原本公司的現有勞工,需檢視是否需要立即重新簽訂或調整勞動契約工作或工作地點、另行約定以彈性人力及工作調配。(勞動部過去曾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增修此規定,但未獲HR部門重視)。 延伸閱讀:調動勞工爭議多,公司調職有哪些避險重點務必留意呢? 2. 調動工作應有充分理由、不應夾雜不利動機 調動勞工作純粹是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但在實務上常會出現眾多意料之外情況: 暗示不適用資深勞工。 人力重新分配剩餘者。 試用期間未通過考核之新人。 工作不利有不願資遣者。 主管厭惡者、主管管不動資深者。 利用人力盤點及工作調動遂行雇主或主管假借調動工作之名行精簡之實。 這些工作調動都暗藏著「不利勞工工作權」的動機、易生爭議。 但,雇主或主管真正需要分清楚的是:如人力盤點及人力重組、擴廠人力補充或必備人力、經營場所租約屆滿無法續約、不可抗力衝擊必須遷移等情況,二相比較,勞工容易明辨定動工作及人力,哪一類情況屬於「實質性調動」。 此類牽涉人力及地點之變動,相當考驗經營與員工士氣,甚至是「勞資雙方互信」,建議多以實際狀況有「不可抗力衝擊」影響的理由出發,較有利後續經營。 延伸閱讀: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易爭議之處 3. 距離過遠的調動,應思考是否支援補助 一般工作異動可能伴隨工作地點的變動:小至調動不同辦公室、不同樓層、不同部門,大至上班地點不同地區、新投資或併購相關地區或子公司、新廠區。總之,工作異動與工作地點的改變,彼此連動性很高。 但,類似前述異動牽涉勞工交通及住宿之改變,HR部門若預先與被調動者針對前二大需求,加以交流及評估。其中應以「交通問題」優先解決,若能通勤上下班,可能補助增加時間及交通費用,建議企業採取「多元交通補助,不要僅限於特定交通工具。 至於住宿,應關注員工的居家安全、出勤便利、生活機能、租金水平等,平衡雙方需求,無須追求豪華奢侈,但不應該使用破舊宿舍權充勞工的住宿點,徒增勞工生活的困擾,極有可能因「住宿問題」而影響工作表現及年度績效。 延伸閱讀:公司臨時調我去外地支援,住宿和交通費該誰出?律師說分明! 小結 經營者面對外部多變,勢必調動內部資源來因應補充,勞資雙方在面對工作調動時、務必多思考觀察是否牽涉企業的「中長期計畫發展」,提前思考未來3~5年的規劃,尤其新進勞工特別不得忽略,須將詳細內容記妥於勞動契約中,千萬別因預先約定的疏漏,影響至未來實際發生時的阻礙荊棘。 勞動契約鋪墊後,實際調動需要關注,少數叛離調動工作或工作地原則之情事,如不當動機之調動或調動工作地過遠,而未給予勞工援助(如前面段落所述),一定會加重調動之難度與勞工意願。此類調動企業宜放棄短期不利,應著眼未來獲益,切莫因小失大。 (原文標題:調動勞工工作及工作發生前,HR部門關注避險方法?)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關於離職的相關討論,也許你也需要 勞工依法提出離職,需要經由雇主審核同意才生效嗎? 提離職被慰留,但主管轉身卻告知全部門,這是用兩面手法逼我走嗎? 離職轉身走的夠優雅,前東家、老同事才能成為未來珍貴的職涯人脈 【離職程序教學】完美轉身前,特休規劃、交接、證明文件等離職流程該怎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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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要求加班應謹守3大原則,杜絕「惡意加班」要求!

企業固然有權要求勞工加班,但若加班理由有違「加班3大原則」:必要性、符合頻率、適合時段,HR單位都應主動介入,包括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進行協商,甚至增置「臨時加班或緊急加班準則」,藉此改善惡意或隨興的加班要求,杜絕不良的「惡意加班」文化。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臨時加班」應符合程序、條件面對要求「惡意加班」的狀況,該如何是好?「加班」應謹守3原則:必要性、符合頻率、適當時段(日)雙方以「團體協約」約定,降低「惡意加班」的頻率勇於婉拒「惡意加班」的要求小結 「工資」是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提供勞務所獲得的報酬,而延長正常工作時間、雇主須給付延長正常工作時間的報酬(即一般俗稱的加班費)。但如果是「惡意加班」的情況,往往是突然加給勞工臨時任務,並且因此突增企業的加班費。 某企業主管經多年觀察,發現該企業負責人每逢年底固定時間,屢屢出現下列的「惡意加班」要求: 負責人在敏感時間到公司監督 負責人頻繁增加臨時交辦的複雜事項 負責人於下班前找主管交流或交代實際上不緊迫的業務 負責人於下班前找人詢問、並要求交代進度 負責人通知外出人員需在下班時間前趕回公司報告 一般職場勞工工作績效,會在一個穩定、管理層級各司其責工作環境,提高其工作績效。如果處於完全相反的工作環境下(如前述所言的狀況),企業負責人直接或間接轉請主管轉達「臨時要求加班」的情況,逾越勞工所能事先預估情況,極有可能因頻率過高而變成「惡意加班」的狀況。 此時勞工因不定期其增加工作(包括情緒)的不穩定,長期下來鐵定對於「離職」是不假思索的。 延伸閱讀:只要出問題,「叫員工加班」都能搞定?專家提醒:加班不是萬靈丹,應重視人力問題 「臨時加班」應符合程序、條件 《勞動基準法》第32條: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勞動基準法》第32-1條: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勞動基準法》第42條: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延伸閱讀:原來「加班費」不是我想的那樣?6種加班情境一次算給你聽! 面對要求「惡意加班」的狀況,該如何是好? 職場會發生的「加班」通常是因業務發生臨時狀況、緊急情況,基於職責所需。但若非前述情況,而是基於具指揮監督之主管或負責人之臨時興起或其個性使然者,恐此事距離「惡意加班」現象已不遠,HR需防制「惡意加班」的狀況持續發生,分述於下: 「加班」應謹守3原則:必要性、符合頻率、適當時段(日) 職務設計事前經HR工作分析而評估上班期間,該職務之勞工所提供勞務之質與量,並給予搭配適當薪資。 加班理由在《勞動基準法》未正面明列其諸多理由,只提及雇主須具備必要性使勞工加班。實務上負責人或各層主管使所屬勞工加班,應謹守3大原則: 必要性 符合頻率 適當時段(日) 負責人或各層主管使勞工加班如未遵守前述3大原則,不但勞工難以接受,如事後還被發現有「惡意加班」的狀況,將引發一連串的不良副作用。 請各級主管和人資務必明白,「加班」一般所稱的必要性,通常是因臨時性訂單、訂單製程落後、客戶緊急要求、天災或事變、人力臨時變動等,這些理由較能令勞工信服且接受,其他的都應該小心避免。 延伸閱讀:36.6%勞工過去1年曾加班!2成5下班後仍被交辦工作,最新「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10重點一次看! 雙方以「團體協約」約定,降低「惡意加班」的頻率 企業上層領導貴在自知之明,勞工乃經營者有效經營良好伙伴,「惡意加班」實為非常態的工作領導方式。 若負責人管理領導風格偏向「監督、指揮」,甚至可能傷害經營根本的「惡意加班」來樹立權威的作法,勞工可借重「企業工會」或「勞資會議」管道與企業研擬「職場臨時加班或緊急加班準則」,且訂定作業流程。 雖如事出必要時,仍可容許「臨時加班」或「緊急加班」;但應可透過團體協約來遏止負責人或主管隨心所欲、惡意加班的要求,避免下屬無力承擔高頻率的交辦任務。 延伸閱讀:面試被問每月加班40小時該怎麼回?內行人曝:這樣說才是關鍵 勇於婉拒「惡意加班」的要求 上班期間勞工理當處理職務相關的工作項目,或是負責人或主管轉交的「臨時交辦」事項。但請別忘記:如果勞工在此期間「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加班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當勞工處於此情境(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加班)時應勇於告知對方(包含主管或負責人),或者也可基於務實理由,委請同事代理承擔臨時交辦事項。 不過還是要提醒勞工,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固可用來拒絕「惡意加班」,但也不宜濫用,保險起見仍可備妥診斷證明及或其他可佐證正當理由的事物,切記不要用臨時編撰之理由加以搪賽。 延伸閱讀:申請加班遭拒…業助找人資惹怒主管被資遣 網搬法律:快收集證據 小結 「惡意加班」的短期負作用易讓勞工產生厭惡感,長期下來則易形成「下班快逃」的企業文化,且每日進入下半段的時光多半會導致員工心思不寧,大幅衝擊人員的穩定度。 現有執掌負責人及各層主管固然有權要求勞工加班,但若加班理由有違前述的3大原則,HR單位應主動藉助工會或勞資會議進行協商,增置「臨時加班或緊急加班準則」,藉此改善惡意加班或隨興加班的狀況,杜絕不良文化。 (原文標題:惡意加班企業,HR嘗試防制方案阻擾不良企業文化!)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有關【加班補休】相關議題,這些也推薦給您 勞工自己「主動加班」,該算加班費給他嗎?律師:加班發動主體是雇主非勞工 雇主可要求「以補休替代加班費」,且期限內沒休完視同放棄嗎? 老闆可以片面決定「一律給補休、不給加班費」嗎? 拒早10分鐘上班、加班換補休 老闆怨「年輕人愛擺爛」反被罵爆 【加班費懶人包】8個常見延長工時QA:加班費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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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契約應注意「工作屬性」,專家提醒4點

勞資雙方在合作之時,常會因合作的不同情境而產生不同的「勞動契約」。我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當中有規定4種常見的契約狀況,雇主和勞工在簽訂契約前務必要留意適用性與延伸的問題。專家提醒:契約簽訂應視勞工的工作屬性而定,可透過短期契約的特性給予雙方彈性,但雙方都該明確知道自己的應盡義務及應有權利。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勞動契約」的相關規定雇主與勞工簽訂契約幾項注意狀況一:契約簽訂應視勞工「工作屬性」而定,不得冒險行之狀況二:短期性定期契約支援最廣:產假、育嬰留職停薪都適用狀況三:中高齡及高齡者,雇主得簽訂「短期契約」狀況四:要派公司應重視派遣公司信譽小結 勞動(務)契約是勞動供給與需求交易,本於雇主面對諸多勞工,則需要簽訂勞動契約,使二方接明白其義務與權利。不同類型契約(含不定期、定期契約)保護勞工權益不同,因此,雇主與勞工契約應遵照法規而簽訂。 過去曾有報載:OO市醫院簽訂定期契約之勞工,與其他簽訂不定期契約勞工之工作內容大致相同,相關定期契約職缺計有門診和櫃台護理師、衛教護理師、職能治療師、人事招募組員、醫事檢驗師、營養師、職安管理師;查上開職務應屬有繼續性工作,依法應為不定期契約。因此該市勞工局後續將依法行政,違反者得處2至3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 另有O力公司OO北區營業處某組一名O姓女課長,由於不滿O姓女下屬離職,害怕其業務量增加,O女竟趁下班時間,四下無人時持鐮刀砍、砸O女辦公桌、辦公椅、三層辦公鐵櫃等之失控行為。 職場上,勞動契約簽訂,雇主如以「節省人資成本」作為考量,進而違反應以工作屬性簽訂符合類型的勞動法規,將有損勞工法規上權益。 「勞動契約」的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 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8條:65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 延伸閱讀:定期勞動契約知多少?搞懂「非繼續性工作」,簽訂後沒糾紛 雇主與勞工簽訂契約幾項注意 勞動契約規範勞資二方義務與權利,下列情況,雙方應留意及了解,才能期待法定義務與權利可依契約而行: 狀況一:契約簽訂應視勞工「工作屬性」而定,不得冒險行之 勞動契約簽訂應本著「誠信原則」,基於誠信勞工提供具有真實且優質品質的勞務,但若求職者「虛偽意思」表示時,勞務極有可能出現虛假不實的特性,雇主在非不得已的情況下,常選擇終止契約、避免勞務災難持續。 以上文的個案(醫院簽訂定期契約之勞工)工作屬性,幾乎與正職勞工作擔任相同工作,但是從事工作屬性相同、卻以定期契約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完全係出於人資成本考量。但,此舉不但違規,也損害勞工工作權益。 延伸閱讀:如何過濾有「潛在風險」的新進員工?專家:善用「虛偽意思表示」來提問 狀況二:短期性定期契約支援最廣:產假、育嬰留職停薪都適用 定期契約分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之定期性契約,各有其工作屬性條件。尤其短期性定期契約,正好得運用於勞工產假、留職停薪、離職人力短期補充等,適時補充當事人職務代理人工作,且其工作期間達6個月。 短期性定期契約應用廣,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它指可預測非繼續性工作,簽訂期間最長6個月。HR人員因勞工面臨產假、育嬰留職停薪、離職缺職務代理人之際,6個月以下專業所需人力,多以短期性定期契約為優先。因職務代理人專業與被代理人相同或相近轉正風險小於派遣人力。 延伸閱讀:臨時性與短期性定期契約之適用差異 狀況三:中高齡及高齡者,雇主得簽訂「短期契約」 為鼓勵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雇主得特別與高齡者簽定定期性契約,不受原定期契約限制。 高齡者因健康、體能、可使用時間等限制,仍鼓勵其條件允許之下再投入就業市場,以補充短缺人力。 不過,繼續僱用高齡者,雇主只要僱用高齡者符合3個條件: 僱用高齡者達到當年度屆退總人數達30%。 僱用期間滿6個月以上。 以退休前「原領工資」僱用。 符合上述三條件者,雇主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延伸閱讀:企業僱用中高齡工作者「正對時」,專家建議3方法打造友善壯世代職場 狀況四:要派公司應重視派遣公司信譽 就業市場人力短缺,加上勞工主見甚強,目前就業市場呈現勞方市場。人力尋覓難度提高很多,導致許多企業改弦更張改的運用來自外部的派遣勞工,這類型企業被稱作「要派公司」。 派遣勞工或因其工作基於派遣公司的狀況承攬企業專業,如:新訂單所需人力不足、傳產企業招募不易、臨時性人力需求、彌補退休人力等因素,雖具有緊急性、補充性、季節性之工作,但,派遣公司仍應與之簽訂不定期契約。 「要派公司」在合作時應留意派遣勞工之職業災害避免,因「要派公司」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仍應與派遣公司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另「要派公司」也應積極留意派遣公司之信譽,因為派遣勞工如果遭「派遣公司」積欠工資,且經裁罰後仍未限期給付者,得向「要派公司」請求先給付,其請求後的30天內給付。 延伸閱讀:僱用「派遣員工」如何避免違規?專家教您3招有效預防! 小結 勞動契約有不同的類型,實際運用應視勞工的工作屬性而定,且雇主以其提供工作類型依法簽訂符合之勞動契約,以預告勞工應盡義務及應有權利。 報載公部門醫院、國營事業的個案,前者因節省人力成本誤用(或其實是膽大妄為?);後者則是缺乏「短期性定期契約」的運用,但兩者均衍生出違規事項,除觀感不佳之外,更期待主管機關能多加宣導、避免爭議。 (原文標題:勞工工作屬性不能錯置,而鬆懈勞工應有契約權益)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更多勞工【工作契約】的差異,一定要搞懂! 「勞動契約」的試用期訂定、職務調動、離職規定怎麼做才不會觸法?|新手雇主指南 試用期間系列:雇主可否以試用期間為由與新進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更動「勞動契約」型式,權益也將隨之增減! 定期勞動契約知多少?搞懂「非繼續性工作」,簽訂後沒糾紛 簽訂「最低服務年限」勞動契約,勞工絕不能輕易忽視的3大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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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爆炸頻傳…勞動部擴大職災停工範圍 加嚴復工審查

2025-07-08 聯合報記者葉冠妤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勞動部今修正發布「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針對發生重大職災事業單位的其他相同危害作業、重大職災累犯或火災、爆炸事件廠場的相關危害關聯性設施,將一併勒令停工改善。此外,勞檢機構審查復工時,工程業主、事業單位代表人或負責人都應出席以負責。若違反停工通知,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延伸閱讀:勞動部修訂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嚴格把關作業安全 接連發生遠東新世紀化學纖維總廠、台中新光三越百貨公司火災爆炸,引起各界關注,勞動部職安署為此修正「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 修正有4大重點,包括全面改善設施不良、多次肇災擴大停工、關聯危害系統改善、高層當責確保安全。職安署職業安全組組長陳光輝指出,針對設施違規而發生重大職災的工作場所,其他具有相同危害作業的工作場所應一併停工全面進行改善。他舉例,若一個營建工地裡,發生勞工墜落電梯井事故,過去只會要求該電梯井停工,往後是工地內所有電梯井全面停工改善。 第2個修正重點,則是針對三年內發生2起重大職業災害的「累犯」,勞動檢查機構將就肇災的分項工程或製程相關設施一併要求停工改善。陳光輝說,若累犯廠場內的鋼構施作發生災害,將來就是全部鋼構工程都要停工,並要求事業單位徹底檢討其管理作為。 對於發生火災、爆炸事件的廠場,不管有無勞工罹災,其危害關聯性設施場所也將要求停工,找出失效根本原因,例如工廠某高溫、高壓製程發生洩漏火災、爆炸,該製程管線內化學物質流經的場所因具危害關聯性,將處以停工,要求事業單位重新檢討設施安全及管理制度。 此外,陳光輝表示,過去並未特別要求業主、原事業單位的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要出席復工審查會議,為了督促事業單位最高管理階層重視、落實安全衛生管理,要點修正後,也會要求高階主管出席復工審查。 職安署強調,勞動檢查機構的停工處分並無期限,改善完成後始得申請復工,違反停工通知者,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職安署將採輔導與檢查併行策略,適時指導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設施,提升自主管理能力,以防止職業災害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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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5大重點一次看!職場霸凌列專章、死亡職災最高罰150萬

立法院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共計修正25條文(新增6條文),此為自2013年職安法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本次修法提高處罰額度(行政罰最高300萬、刑事罰最高關5年、罰金150萬元),並且增訂條文明確「職場霸凌」定義,強化雇主的預防責任等等,我們為您整理完整資訊。 文/《104職場力》小編 立法院於2025年12月2日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共計修正25條文(其中新增6條文),是自民國102年職安法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 根據三讀條文明訂,該次修法提高處罰額度。行政罰方面,違反安全設施罰鍰5萬至300萬元;違反管理措施罰鍰3萬至75萬元。刑事罰方面,發生死亡職災最高刑期關5年、罰金150萬元;發生3人受傷職災最高刑期關3年、罰金100萬元。 勞動部部長洪申翰感謝立法院委員及各界支持,本次修法是提升我國整體勞動環境之關鍵行動,主要核心在於「工安預防全面化」及「職場霸凌法制化」,以因應近年來重大職業災害未能有效下降、營造工程職業災害占比仍高,以及社會各界關切職場霸凌防治等問題。 「職業安全衛生法」五大修正重點 勞動部透過新聞稿說明,本次職安法修正重點如下: 強化營造工程源頭防災:為降低營繕工程職業災害,增列事業單位(工程業主)將其一定規模以上營造工程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依工程特性分析潛在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規範及經費,並使施工者採取預防作為。 加強承攬安全管理:要求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時,應實施風險評估並據以危害告知,並規範事業單位出租或出借工作場所、設備時,應事前完成危害告知。此外,亦擴大共同作業之防災管理,增列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器具及人員之進場管制,各級承攬人應比照原事業單位辦理防災事項及配合承攬管理義務,且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應指定其中一施工者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 完善職場霸凌防治:(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 定明職場霸凌定義,及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訂定申訴管道及規範,並予以公開揭示等不同防治措施。 強化職場霸凌內部申訴之調查、處理機制與調查人員應遵守之利益迴避事項,並提供申訴人協助及保護措施;定明雇主應將申訴案件及處理結果登錄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建立職場霸凌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之外部申訴、調查及處理等機制,定明勞工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程序及期限;地方主管機關並得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調查。 提高處罰額度:為督促雇主積極預防職業災害,要求事業單位善盡職業安全衛生防災責任,適度提高刑事罰刑期與罰金及行政罰鍰額度,以發揮遏止不法,符合社會期待。 增訂違法雇主違反法條及罰鍰金額等公布事項:基於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公益之必要,並使社會大眾適時獲取相關資訊,針對違反本法規定者,公布事項增列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於發生職業災害者,並增加公布發生日期、發生地及罹災人數。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是政府持續精進職業安全衛生制度,保障勞工權益之具體展現,勞動部已啟動相關附屬法規之訂定、修正作業,及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俾從法制面到執行面,有效達成修法目的,建構更安全、健康及友善的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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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者如冒險利用職業工會加入勞工保險,恐得不償失!

勞工保險的設計機制是提供「在職勞工」在任職期間應各種事由(如傷病、失能、生育、老年給付等等)的情況發生時,能夠給予其幫助的各種給付。當工作者處於「失業」或任何形式的「待業」時,其實是不符合參加勞工保險的資格(另可加入國民年金保險),常有人提及的利用「職業工會」鑽漏洞,專家提醒:切勿為保留保險年限而鋌而走險!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職業工會」會員的勞保投保規定避免誤投職業工會、喪失保險年資,3個重點要知道!重點一:加保職業工會,會員身分者仍須「從事工作」重點二:職業工會的會員實際未從事工作,是違規的!重點三:加保期間愈長,愈有彈性選擇「月投保薪資」小結 一般而言企業受僱勞工任職期間,依法強制要求企業為其辦理勞工保險,為其退休後晚年得申領老年年金,保障其晚年財務無憂。 勞工保險係針對在職勞工提供之保險,在其任職期間提供各種事由(如傷病、失能、生育、老年給付等)發生時,給予各種給付,可謂是勞工之寶。儘管符合雇主為受僱勞工辦理勞工保險僅有八款條件;但八款者條件皆是從事工作者,即「準用」勞工保險者皆符合在職工作者。 換言之,當勞工處於「失業」或各種形式「待業」者,均不符合參加勞工保險的資格;倘若勞工改以其他形式加入勞工保險,且經勞工保險局查獲違規時,其保險年資可能會遭受刪除風險。 報載: 一個中年勞工在公司兢兢業業工作了好幾年,沒想到突然被資遣。中年失業後找工作相當困難,為了不中斷勞保年資,於是先去職業工會投保,期望將「勞保年資撐著」,以期未來在65歲退休時、能領到金額較高的退休金。 由報載個案情形可知:個案當時「處於失業期間」,理論上不得加入職業工會勞工保險,且勞工保險局應自動通知其加入國民年金保險,提醒大家千萬勿「貪小便宜」試圖利用職業工會勞工保險而違規。 延伸閱讀:「職業工會參加勞保」可繳多領少,真的嗎?先搞懂7大常見QA、才能有效率請領! 「職業工會」會員的勞保投保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但依第58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勞工保險條例》第24條: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暨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1條: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為建教生辦理勞工保險。 避免誤投職業工會、喪失保險年資,3個重點要知道! 職業工會會員必須從事符合該職業工會工作性質者,以其適合身分投保,非僅符合身分者即可加保,為防治上述情況,勞工保險局將查明並依法追還。以下藉由三個重點,加強勞工及HR對勞工保險之正確觀念: 重點一:加保職業工會,會員身分者仍須「從事工作」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載明:列八款受僱勞工,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換言之,符合該條文第七款者(指職業工會會員),不論是無一定雇主者或自營作業者,都仍須「從事工作」。 勞工保險適用在職工作之保險,只要是失業者或在家待業者,不論已經剛離開工作、或非自願性離職待業中、或一段期間操持家務等理由,總之目前未走入職場受僱或以個體名義從事工作,均不符合該款投保之資格或身分。 重點二:職業工會的會員實際未從事工作,是違規的! 僅憑會員身分加入職業工會勞工保險,而實際未從事該業之工作者,應知道有被查明及損失的風險!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共計八款受僱勞工,投保單位應全部為其勞工加保;惟同法第八條之五款人員得「準用」本條例,參加勞工保險。上述各款勞工,均應符合在職工作者身分。 凡勞工未符合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身分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依法不得加入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勞保局會定期清查各款被保險人資格。同法第24條: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如果未有從事工作卻依然投保,結果就是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勞工),雙雙損失嚴重。 重點三:加保期間愈長,愈有彈性選擇「月投保薪資」 勞工老年給付,按新制計算,其給付依據計算主要變數有二:「平均月投保薪資」、「保險年資」。後者按勞工提出申領之「保險年資」,只要將勞工保險期間之年資加總十分具體。 但,「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因此,勞工在加保期間應留意,若其加保期間未滿15年,又因失業而加入國民年金保險,雖其申領老年年金時,二種年金加保年資合併計算,得申領老年年金;但,因勞保之老年年金計算,不併計國民年金保險年資,恐會降低其勞保之老年年金。 反之,勞工保險年資超過15年以上者,待業期間國民年金保險年資相對少;於挑選加保期間總數且達60個月時,可以避開國民年金保險期間「月投保薪資」,此時計算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薪資」,只選擇勞工保險期間「月投保薪資」,也不會出現其老年年金申領金額被拉低情況。 延伸閱讀:國民年金不繳會怎樣?配偶會被罰款?可補繳嗎?怎麼繳?|國保懶人包 小結 勞工保險係為在職勞工,因應各種可能普通事故,適時提供各種給付,協助勞工度過難關,以保障勞工工作期間(投保期間)的權益,且晚年申領老年年金,可助其安度晚年。 至於勞工失業或待業期間,應改投國民年金,不得以不實身分投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一旦勞工保險局清查身分發現不實時,其已領各項給付追還,非常得不償失。 (原文標題:失業者若躲進職業工會加入勞工保險者,冒險為之,則可能得不償失)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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