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

員工關係維護

指的是建立良好的溝通橋樑,促進員工與管理階層間的理解與信任,解決工作中可能出現的衝突與問題。藉由積極傾聽與回應員工需求,提升工作滿意度與團隊凝聚力,進而降低離職率並提升整體生產力。這項技能能幫助公司營造和諧的工作環境,確保政策執行順暢,並促進員工的長期發展與企業目標的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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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實自己,讓能力持續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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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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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證照

考取專業證照,讓能力被市場看見

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0條規定:『雇主對於擔任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員工褔利管理師 |
員工福利管理師證照旨在培養具備員工福利規劃與管理能力的人才,涵蓋勞健保、退休金制度、健康促進、員工關懷等相關知識,協助企業設計完善福利制度以提升員工滿意度與忠誠度,促進組織永續發展。持證者能有效掌握勞動法規與福利政策變化,並運用專業技能進行福利成本控制與效益分析,成為企業人資團隊中不可或缺的專業角色。
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鋼構組配作業主管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0條規定:『雇主對於擔任鋼構組配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中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學會
勞健保暨勞基法管理師認證 |
 人人都知道「法律是保護懂得法律的人」,身為工作者的您,不論是想轉職人力資源嗎?或者您剛發展人力資源職涯,正在思考如何熟悉人力資源相關法規?或是想要瞭解公司制度是否合法?『勞健保暨勞基法管理師認證班 』讓您一窺勞基法、勞保、勞退、健保、職工福利委員會及請假等法令的究竟,打下扎實的人力資源管理職涯基礎,使您面對勞動法令議題時得心應手、無往不利!
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擋土支撐作業主管 |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0條規定:「雇主對於擔任擋土支撐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因此,相關從業人員需完成培訓課程與成績合格,才能取得證照,以從事相關現場作業工作。
中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學會
員工關係管理師認證 |
Y世代已經成為職場的主力,最新的HR趨勢是主管必須People value Oriented 才能贏得員工投入(Employee Engagement)。最近Gallup Research 顯示只有26的員工是Engaged、56的員工是Not Engaged、18的員工更是Actively Disengaged。如何真正做到員工投入(Employee Engagement)?員工關係「ER」(Employee Relationship)是不二法門。   配合案例討論及實務經驗交流,讓您不僅能充分瞭解如何營造激勵員工士氣的組織氛圍,亦能對緊急應變處理機制有具體使力的方向。讓「員工關係」的範圍不再狹隘或僅止於紙上談兵,而是能確切應用到實務運作中,成為擄獲人心的留才利器,更能創造HR的工作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精選貼文,掌握第一手知識

勞動部新制助障礙者勞雇雙方 另涉歧視依法最高罰150萬元

2025-06-26 經濟日報記者歐芯萌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勞動部長洪申翰26日舉行「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說明記者會。他強調,推動職場合理調整,絕對不是只有訂定行政指導,重點在如何將「合理調整」融入職場。該指導雖然沒有強制力,但若雇主涉歧視身障勞工,依「就服法」罰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要公布姓名。 與會者包括條平司長黃琦雅、發展署長黃齡玉、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祕書長林君潔、中華民國聽障人協會理事長謝素分、東友(5438)董事長黃育仁、IKEA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店經理曾冠綸。 延伸閱讀:什麼是「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幾人以上的公司須遵守?|僱用身心障礙者規定及補助措施 洪申翰表示,這場記者會是他來到部裡最大陣仗的記者會,要跟大家說明勞動部7月1日上路的「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以及後續如何推動。現場也特別請到手語翻譯還有聽打員,來為聽障者提供資訊服務。 勞動部說明,「合理調整」在我國職場上是一個新的概念,源自於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核心概念之一,目的在提供身心障礙者在職場上有調整具體需要時,於不造成雇主或同事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的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的調整,讓身心障礙者與其他人可以在平等基礎上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 洪申翰指出,障礙者在台灣的人數已經突破120萬人,不過,社會上還有很多工作現場對障礙者不友善,環境中對於障礙者來說,出門也會遇到很多阻礙,所以讓他們很難現身、被社會看見。事實上,透過「就業工作」,就是讓很多障礙者能參與社會的重要方法之一,這就是今天這場行政指導重要的原因。 洪申翰說,為了完善「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勞動部找了很多專家來研擬這份指導,希望幫助企業雇主和身障勞工,也希望後續能持續實質推進計畫跟機制。這次研擬指導也跟障礙者社群高度合作,是公私協力聯盟,勞動部扮演推進器的角色協助障礙者的勞雇雙方。 【勞動部】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 勞動部說明,行政指導的適用對象不限於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對於沒有身心障礙證明但確實有資料佐證有障礙處境的實質需求勞工也可適用。另外,行政指導要提醒雇主最重要的是,障礙者提出調整需求時,雇主應透過溝通對話,了解需求釐清狀況,最後再評估對策。 勞動部指出,這份行政指導是提供給勞雇雙方執行合理調整時的參考,雖然沒有強制力,但是,雇主是否對於身心障礙勞工有就業歧視,依現行《就業服務法》所定的就業歧視申訴處理機制,由各地方政府的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一旦認定成立,可以處罰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要公布姓名。 勞動部提到,除了勞雇雙方運用協商協作方式外,勞動部同時協調各地方政府建置「職場合理調整諮詢輔導窗口」,如勞雇雙方有疑問或對於身心障礙勞工的調整請求無法有共識時,由政府來協助勞雇雙方協商可行的作法,並引導雇主運用政府資源,例如職務再設計補助、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就業適應及在職訓練等,讓合理調整可以順利進行。 勞動部表示,目前正透過多元方式傳達合理調整概念,並加強勞政人員、工會、勞資爭議調解人等利害關係人及執行人員相關知能,透過與障礙團體合作,輔導事業單位推動合理調整,今年下半年將於全國22個縣市轄區陸續辦理宣導說明會。行政指導、手冊及線上教材,會製作成「有聲版」、「點字版」及「易讀版」,也陸續放置於專區中,提供更多企業及身心障礙者運用。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精選 推薦: 2026 iPAS AI應用規劃師為何爆滿?CCChen解析考照熱潮與高效備考方法

如果你正在準備 iPAS AI應用規劃師考試,除了熟悉考科與題型,更重要的是理解:為什麼這張證照近年受到這麼多關注?企業真正想找的,又是什麼樣的 AI 人才? 104學習合作講師 CcCHEN 從產業趨勢、人才需求與實際備考角度,整理 iPAS AI應用規劃師值得關注的原因。文章不只談考證照本身,也進一步提醒,企業需要的已不只是會使用 AI 工具的人,而是能把 AI 與原有專業結合、實際應用在工作情境中的跨域人才。 如果你正在備考,或想了解這張證照對職涯發展的實際幫助,推薦閱讀 CcCHEN 老師的完整解析,也可以藉此重新檢視自己的學習方向:目標不只是考過,而是真正建立能帶進職場的 AI 應用能力。 https://vocus.cc/article/6a9224fcfd89780001d21287 CCChen 老師課程 : 【2026年-考試筆記(V1版本)】iPAS AI應用規劃師初級|全科攻略x考點精華x擬真題庫|104學習 https://nabi.104.com.tw/course/104nabi/07779700-a980-43d2-8b34-bae808edea61 iPAS AI應用規劃師【中級】衝刺班|命題精析 × 實戰解題 × AI刷題​|104獨家iPAS AI考證衝刺 https://nabi.104.com.tw/course/104nabi/3987ebea-3686-4f67-a292-c46c3cc212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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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要求加班應謹守3大原則,杜絕「惡意加班」要求!

企業固然有權要求勞工加班,但若加班理由有違「加班3大原則」:必要性、符合頻率、適合時段,HR單位都應主動介入,包括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進行協商,甚至增置「臨時加班或緊急加班準則」,藉此改善惡意或隨興的加班要求,杜絕不良的「惡意加班」文化。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臨時加班」應符合程序、條件面對要求「惡意加班」的狀況,該如何是好?「加班」應謹守3原則:必要性、符合頻率、適當時段(日)雙方以「團體協約」約定,降低「惡意加班」的頻率勇於婉拒「惡意加班」的要求小結 「工資」是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提供勞務所獲得的報酬,而延長正常工作時間、雇主須給付延長正常工作時間的報酬(即一般俗稱的加班費)。但如果是「惡意加班」的情況,往往是突然加給勞工臨時任務,並且因此突增企業的加班費。 某企業主管經多年觀察,發現該企業負責人每逢年底固定時間,屢屢出現下列的「惡意加班」要求: 負責人在敏感時間到公司監督 負責人頻繁增加臨時交辦的複雜事項 負責人於下班前找主管交流或交代實際上不緊迫的業務 負責人於下班前找人詢問、並要求交代進度 負責人通知外出人員需在下班時間前趕回公司報告 一般職場勞工工作績效,會在一個穩定、管理層級各司其責工作環境,提高其工作績效。如果處於完全相反的工作環境下(如前述所言的狀況),企業負責人直接或間接轉請主管轉達「臨時要求加班」的情況,逾越勞工所能事先預估情況,極有可能因頻率過高而變成「惡意加班」的狀況。 此時勞工因不定期其增加工作(包括情緒)的不穩定,長期下來鐵定對於「離職」是不假思索的。 延伸閱讀:只要出問題,「叫員工加班」都能搞定?專家提醒:加班不是萬靈丹,應重視人力問題 「臨時加班」應符合程序、條件 《勞動基準法》第32條: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勞動基準法》第32-1條: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勞動基準法》第42條: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延伸閱讀:原來「加班費」不是我想的那樣?6種加班情境一次算給你聽! 面對要求「惡意加班」的狀況,該如何是好? 職場會發生的「加班」通常是因業務發生臨時狀況、緊急情況,基於職責所需。但若非前述情況,而是基於具指揮監督之主管或負責人之臨時興起或其個性使然者,恐此事距離「惡意加班」現象已不遠,HR需防制「惡意加班」的狀況持續發生,分述於下: 「加班」應謹守3原則:必要性、符合頻率、適當時段(日) 職務設計事前經HR工作分析而評估上班期間,該職務之勞工所提供勞務之質與量,並給予搭配適當薪資。 加班理由在《勞動基準法》未正面明列其諸多理由,只提及雇主須具備必要性使勞工加班。實務上負責人或各層主管使所屬勞工加班,應謹守3大原則: 必要性 符合頻率 適當時段(日) 負責人或各層主管使勞工加班如未遵守前述3大原則,不但勞工難以接受,如事後還被發現有「惡意加班」的狀況,將引發一連串的不良副作用。 請各級主管和人資務必明白,「加班」一般所稱的必要性,通常是因臨時性訂單、訂單製程落後、客戶緊急要求、天災或事變、人力臨時變動等,這些理由較能令勞工信服且接受,其他的都應該小心避免。 延伸閱讀:36.6%勞工過去1年曾加班!2成5下班後仍被交辦工作,最新「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10重點一次看! 雙方以「團體協約」約定,降低「惡意加班」的頻率 企業上層領導貴在自知之明,勞工乃經營者有效經營良好伙伴,「惡意加班」實為非常態的工作領導方式。 若負責人管理領導風格偏向「監督、指揮」,甚至可能傷害經營根本的「惡意加班」來樹立權威的作法,勞工可借重「企業工會」或「勞資會議」管道與企業研擬「職場臨時加班或緊急加班準則」,且訂定作業流程。 雖如事出必要時,仍可容許「臨時加班」或「緊急加班」;但應可透過團體協約來遏止負責人或主管隨心所欲、惡意加班的要求,避免下屬無力承擔高頻率的交辦任務。 延伸閱讀:面試被問每月加班40小時該怎麼回?內行人曝:這樣說才是關鍵 勇於婉拒「惡意加班」的要求 上班期間勞工理當處理職務相關的工作項目,或是負責人或主管轉交的「臨時交辦」事項。但請別忘記:如果勞工在此期間「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加班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當勞工處於此情境(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加班)時應勇於告知對方(包含主管或負責人),或者也可基於務實理由,委請同事代理承擔臨時交辦事項。 不過還是要提醒勞工,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固可用來拒絕「惡意加班」,但也不宜濫用,保險起見仍可備妥診斷證明及或其他可佐證正當理由的事物,切記不要用臨時編撰之理由加以搪賽。 延伸閱讀:申請加班遭拒…業助找人資惹怒主管被資遣 網搬法律:快收集證據 小結 「惡意加班」的短期負作用易讓勞工產生厭惡感,長期下來則易形成「下班快逃」的企業文化,且每日進入下半段的時光多半會導致員工心思不寧,大幅衝擊人員的穩定度。 現有執掌負責人及各層主管固然有權要求勞工加班,但若加班理由有違前述的3大原則,HR單位應主動藉助工會或勞資會議進行協商,增置「臨時加班或緊急加班準則」,藉此改善惡意加班或隨興加班的狀況,杜絕不良文化。 (原文標題:惡意加班企業,HR嘗試防制方案阻擾不良企業文化!)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有關【加班補休】相關議題,這些也推薦給您 勞工自己「主動加班」,該算加班費給他嗎?律師:加班發動主體是雇主非勞工 雇主可要求「以補休替代加班費」,且期限內沒休完視同放棄嗎? 老闆可以片面決定「一律給補休、不給加班費」嗎? 拒早10分鐘上班、加班換補休 老闆怨「年輕人愛擺爛」反被罵爆 【加班費懶人包】8個常見延長工時QA:加班費如何計算?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重點別畫錯!加班是提供勞務,不是「跟上司打好關係」的手段

日前傳出有勞工因假日加班,事後申請加班竟遭主管拒絕,轉而向人資尋求協助後卻遭主管威脅資遣(或調動工作),將此際遇公諸上網後引發討論。勞資專家提醒主管、雇主:加班仍是提供勞務,雇主給予報酬是對價關係,即便公司打算調動員工職務,也應符合「調動五原則」,不能恣意妄為,徒增更多傷害雇主品牌的困擾。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關於「資遣」、「調動勞工工作」之相關規定破壞法規情境的實務作法,應該被糾正!加班仍具勞務提供,不是用來營造「跟上司打造良好關係」的手段「調動員工」的前提,是不違反勞動契約終止契約多基於經營不善或重大風險等理由、非無償為之小結 儘管勞動部依據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針對違反勞動法規之企業處分會報之統計,每年度都會公布並提醒企業容易違規事項,請其勿再陷入其中。 但是近期仍有報載消息:一名女網友在網路論壇發文,表示她因為休假日被公司要求加班,於是向主管申請加班,但主管不允許。因此她轉而向人資尋求幫助,主管得知後憤怒地威脅要將其資遣,但因為苦沒理由,於是就以「人力調度」為理由,試圖逼原PO轉職務,否則就要資遣她。 「員工加班費」是勞動檢查中的企業常見違規事項,如不發給加班費、強迫補休、補休期限屆滿不發加班費、強迫加班、不准報加班費等情事都是常被糾正的事情,HR人員或主管切勿以「惡小而為之」,在當前職場中所引發的負面衝擊遠超乎想像,未來勢必對公司留才造成影響、成為大失分項目。 關於「資遣」、「調動勞工工作」之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歇業或轉讓時。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延伸閱讀:公司可任意調動員工職務嗎?專家提醒應注意「工作調動五原則」規範 破壞法規情境的實務作法,應該被糾正! 勞動契約內含員工之工資及加班費,其與勞務存有對價關係,但實務上有極少數的HR或主管,嚴重忽略契約精神,甚至還會以「讓你加班是給你機會賺加班費」的思維處事,實為謬論。 加班仍具勞務提供,不是用來營造「跟上司打造良好關係」的手段 工資乃企業僱用其員工提供勞務,而企業給付報酬。換言之,報酬是勞務對價。因此,加班費亦稱延長工時加給工資,同樣屬於勞務的報酬,依法須按其加班時數發給加班費。 企業使員工加班除給予員工加給工資外,若員工願意選擇「加班補休」,而企業也同意者,員工得以採「加班補休」替代加班費之發給。但要注意,「加班補休」僅是作為加班費的替代而已,並非若有員工加班之實,可任由主管曲解其意為「加班是給員工機會」,或「讓新人或部屬,表忠誠之機會」,更甚者還明示(或暗示)員工不得申領加班費。 延伸閱讀:員工可以拒絕加班嗎?關於「延長工時」勞資雙方都該明白的二三事|法律小教室 「調動員工」的前提,是不違反勞動契約 企業僱用員工是依職位需求及員工專業技能、所長來指派工作,受僱期間員工從事契約上約定項目提供其勞務。 但實務上,企業或許會因業務需求、人力調整,而常有所調動其員工工作場所或職務。 勞動部於民國104年12月增訂「職場調動員工五原則」,但其前提不違反勞動契約。因此,本文開頭的個案,其主管因不滿新人求助HR而給新人「不接受資遣、就得接受被調動目前工作」的選擇。但,新人主管拋出調動其工作前,應查明其調動工作項目,若超出該公司與新人簽訂契約中工作範圍,主管行為已違反「職場調動員工五原則」之前提,亦不可行。 延伸閱讀:「調動五原則」是什麼?可拒絕調職嗎?主管/人資一定要搞懂的「調動工作之五原則」 終止契約多基於經營不善或重大風險等理由、非無償為之 本文開頭的個案,因主管拒絕加班費申請,新人轉而求助HR而惱羞成怒,一時興起向新人威脅終止契約;但,依法企業要主動與員工終止契約,除非該員工確實有「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的事,即便如此、主管也必須舉證符合歸責企業之其他四大理由。 若新人確有「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主管須舉證:工作能力、工作績效、工作適應、人際關係等項目非適才適所,且經歷試用期間定期之工作考評,其成績不符合試用期間之工作標準。 即使,本個案遭強制終止契約,企業須承擔有預告工資、資遣費、謀職期間工資(或成本)及未限期縣內資遣通報罰鍰及保險費用損失等,上述補償,若不履行引發勞資爭議,事態擴大,將更難善後。 延伸閱讀:申請加班遭拒…業助找人資惹怒主管被資遣 網搬法律:快收集證據 小結 企業因臨時性或緊急性業務需求使其員工加班,一旦員工提供勞務後,企業必須正視「加班也是勞務」,基於勞務與報酬存有對價關係,體認加班的勞務事實、應付出報酬(差別僅是非在正常工作時間期間產生)。 因此,不論主管故意為之、或企業文化軟性規定,員工一旦加班,基於對價關係,企業就應給付其報酬,即便勞工同意改採加班補休亦然。但,企業主管使其員工加班,因拒絕給付加班費,進而認為員工是「不知好歹」,出重手反擊者,既傷害企業,亦重傷留才底氣。 (原文標題:破壞法規情境之主管,企業應即時遏阻類霸凌!)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104職場力】

上班時段禁裝水、上廁所?專家提醒:「工作規則」不應違反人性需求

常有工作者抱怨「入職後發現跟面試談的不一樣」、「公司潛規則很多」,對於新任公司的工作規則、企業文化出現水土不服的狀態。專家指出,企業如果不能明確分出「工作規則」與「企業文化」的差異,在管理和員工士氣皆非好事,此外在擬訂規則時,也不應有違人性,提出「過度強調績效、大失人心」的規範。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上班時段禁止裝水、上廁所,合理嗎?與「員工休息時間」與「企業工作規則訂定」的相關法規企業要能區分「工作規則」與「企業文化」的存在必要與相關一、「企業工作規則」不應有違人性、窒礙難行二、「企業文化」其實是軟性塑造的工作規範三、勞工在應徵及面試期間,應敏銳觀察其「企業文化」小結 上班時段禁止裝水、上廁所,合理嗎? 企業經營績效、工作規範與員工士氣密切相關,其中後者不容易有數據佐證、卻是企業經營必要條件;但,工作規範及士氣「過與不及」皆非好事,不但HR人員執行上多有窒礙難行,且員工動輒得咎,極有可能「贏來績效卻失之人和」。 近期網路熱議一個工作案例:原PO指出報到當天在翻閱「員工手冊」時,發現上班時間與當時在求才廣告上寫的不一樣,認為公司有「凹員工工時」的嫌疑。原PO同時指出,自己應徵的是辦公室人員又不是工廠作業員,「休息時間」居然也要配合指定時段進行,不滿公司有這樣不正常的規定,為何面試時不說明。此外,在「員工手冊」上還寫到,打卡後除「休息時間」外,禁止吃早餐、裝水及上廁所。 要注意,若以上述個案為例,上班時間與徵才說明不一樣,公司務必更正保持一致。至於上班時間「禁止裝水及上廁所」有違人性生理需求,可看出該公司「企業文化」已有過於嚴格的狀態。但若對照勞動部的「工作規則示範版本」,上述規定通常不會在求職期間主動揭示,甚至會有以「企業文化」來概括規定,不採明訂「企業工作規則」的方式來執行。 勞動部:工作規則參考手冊(111年6月版) 工作規則參考手冊111年6月版本下載 與「員工休息時間」與「企業工作規則訂定」的相關法規 《勞動基準法》第70條: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延長工作時間。 津貼及獎金。 應遵守之紀律。 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福利措施。 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其他。 《勞動基準法》第71條: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勞動基準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依據企管專家看法:「企業文化」指組織內部的價值觀、行為模式、慣例、工作態度和社交規範等總體特徵,反映其內部氛圍、價值觀和工作方式,並對員工的行為和態度產生影響。 「企業文化」常會影響所及含員工的招聘和留任、業務績效和生產力、著裝規範、工作時間、辦公室佈置、員工福利、離職率、招聘決定、對員工和客戶的待遇客戶。 延伸閱讀:最容易逼走A咖員工的八個企業文化:一視同仁其實是一種不公平 企業要能區分「工作規則」與「企業文化」的存在必要與相關 職場每個工作日員工不只參與工作,附加的「非工作性質活動」及「生理需求」也是與作業息息相關的項目,HR在訂定工作計畫時需二者兼顧,特別在塑造「企業文化」時更不該遺漏: 一、「企業工作規則」不應有違人性、窒礙難行 企業為經營績效,常會強制要求勞工於工作時間應遵守紀律;但上述規定需經主管機關核備,只要逾越法規宗旨,即不得予以核備。因此諸如上班期間禁止茶水間用茶或泡咖啡、填充裝水、上廁所、短暫交流或業務溝通等,違反人性生理需求且不得列入工作規則之行為。因此要提醒企業:「與人性生理需求對立」之規定事項,不宜列進工作規則禁止或處分,否則不得不得核備且不得民心。 勞動部制定工作規則參考範本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請假、第七章考勤、考核、獎懲、升遷,皆未將禁止茶間用茶或泡咖啡、填充裝水、上廁所、同事短暫交流等人性生理需求列入工作規則,企業應遵守。 若企業工作規則所訂出勤、休息、加班及下班時間,與刊登求才的資訊落差大,新進員工務必與HR部門相關人員詢問清楚。 此外,企業徵才期間於人力銀行等刊登工作及休息時間、薪資、福利等勞動條件,不應與企業工作規則有所差異,仍應以工作規則為準,徵才訊息發現差異,應立即更正;否則,恐涉及不實廣告之嫌,罰鍰最低30萬元。 延伸閱讀:求職者說謊是詐欺重罪,公司徵才造假只是廣告不實,真的是這樣嗎?|法律小教室 二、「企業文化」其實是軟性塑造的工作規範 勞工在職場出勤8小時內,難免會有工作之外生活需求行為(或活動),譬如接聽家人急事電話、職場或親友團之問候LINE、上班期間在茶水間的閒聊八卦、隨機如廁、久坐活動筋骨短暫休息、與鄰座同事分享小孩經、通知同事未接電話等等,只要花費時間適當,不應嚴禁上班期間出現上述行為。除非每家企業HR編撰「上班禁止事項大補帖」,並嚴加禁止;但如此一來,等同強逼企業內部員工個個都是「機械人」,毫無人性。 「企業文化」乃企業內部多數人形成的行為規範標準,可理解為內部員工持續遵守之不成文規定,善用「企業文化」影響力,勝過工作規則規嚴厲規範細微且不得民心之形式規定。且「企業文化」視為觀察企業上班環境之指標,含人性、進取、互助、禮節、重視顧客等評分,若「企業文化」評分低,新進員工適應難度勢必增加。 因此,相關人性需求之行為或活動,務必在職前訓練期間,告知新進員工此企業文化之範疇。哪些行為是職場禁忌,也是主管會視為工作考核之一部分,員工務必要配合遵守。反之,若不適應公司企業文化的新進員工,相信也無法久留。 延伸閱讀:離職的背後都藏著委屈!10個「為什麼我們選擇離開」的真正原因 三、勞工在應徵及面試期間,應敏銳觀察其「企業文化」 新進應徵者在應徵、面試期間,隨機或一定期間與應徵企業HR人員對話、互動,應徵者應把握機會、敏銳觀察該企業人員行為露出之部分「企業文化」,尤其觀察其員工人性、進取、互助、禮節等,給自己評分該企業非工作性質活動分數。 「工作規則」通常會於新進員工錄取報到後,HR人員提供給新進者閱覽,讓其了解公司在勞動條件全貌。應徵面試時,毫無機會提前了解;因此,面試時,務必得針對自己在意的「非人性規定」主動詢問。 「企業文化」雖非該企業工作績效全貌;但上述之性質猶如Spence&Spence冰山理論之冰山下之個人特質,它是勝任工作之必備特質。因此,優質「企業文化」支持工作績效;若無此等優勢文化,則該企業績效定不如前者。故新進應徵者,於尋覓應徵的企業同時須觀察,對其「企業文化」依然不得視而不見。 補充當前日本年輕人之職業價值觀: 薪資與福利。 企業形象。 工作穩定性。 前3項價值觀亦為優質企業特色,實一體二面。 延伸閱讀:【揭秘員工10大工作期待】留住優秀人才的關鍵點與方法大公開|2024員工C.E.O.調查報告 小結 員工上班之工作時間8小時,應盡力工作盡本分;然員工生活生理需求或非工作性質活動也需兼顧,職場需要具有人性與工作連結;不過,二者很難劃分底線。 因此,二者之間連結與切割,可經由「企業文化」相輔相成;但若未重視人性生理及非工作性質需求,強力要切開二者,有可能使企業被貼上「非友善職場」的標籤,若還期待員工繳出優良工作績效,簡直形同「緣木求魚」了。 (原文標題:應徵時關注企業工作規則,更需觀察其企業文化優劣之蛛絲馬跡,為職涯最適的選擇)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關於【企業文化】,還有這些觀點 非做不可!建立良好企業文化,打造雇主品牌,提升員工績效 塑造企業文化的第一步!主管說話有依據,向八卦文化say no 想在職場被看見,你得先懂企業文化!面試4方向助觀察 職場入境隨俗?不,我選擇扭轉「畫大餅」的企業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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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調職時內心怎麼想?企業人事異動如何有效溝通、聽到心聲?

員工調職對個人職涯、組織發展與企業營運均產生廣泛影響。本文將分析員工在面對調職時的常見心理反應,提出雇主在過程中應採取的有效溝通策略,並建議如何進行回饋蒐集,以便勞資雙方達成共識並促進雙方利益。 文/《104職場力》 本文導覽 為什麼是我?「不解」是員工調職最常有的反應1. 為什麼選我?是因為我不好嗎?2. 是短期支援還是長期?希望我在新職位達成什麼目標?3. 調職後的薪水還是跟現在一樣嗎?4. 我能拒絕調職嗎?如果不適應能調回原部門嗎?5. 有沒有人交接或指導?如何適應新的工作環境?調職員工需要哪些協助?希望雇主或主管做什麼?▲ 調職前:擬好調職方案→找員工協商、確認意願→發布調職令▲ 調職後:密切關心→聆聽需要→解決問題並給予鼓勵蒐集調職員工回饋,讓組織更動更順暢▲ 員工調職面談後的意見調查▲ 員工調職1個月後的意見調查▲ 員工調職3個月後的意見調查 在年末,企業通常會進行全面的營收回顧,評估各部門的績效表現,並以此為基準制定新年度的目標,此外,企業會重新盤點、分配資源,並在此過程中透過人事異動來調整組織結構。 因此不少中大型企業的員工,有機會面臨職務異動,部分是主動抓住機會提出請調,部分則是因應企業頒布的調職令。無論何種,雇主勢必需要和員工好好協商,畢竟調職是員工職業生涯發展中極為重要的轉折,其感受和情緒、反應都會影響人才留任和工作表現,對此雇主該如何應對也至關重要。 為什麼是我?「不解」是員工調職最常有的反應 大部分企業在調動職務前會先請主管與該員工聊聊,說明原由與探詢意願,不過面對公司提出的調職請求,員工通常會產生各種疑問,甚至經歷一系列心理反應,相信以下問題,主管們都不陌生: 1. 為什麼選我?是因為我不好嗎? 員工通常會想知道公司為何選擇調整他們的職位(尤其該組織只有少數人職務異動時),是否因為業績、個人表現太差,甚至有員工會把調職視為「資遣起手式」而感到焦慮不安。 建議解法:說法可以委婉,但誠實告知是上策。 但可別以為告知員工「你很棒,所以派你去其他地方歷練」一切就沒問題,表現良好的員工可能會因為覺得自己的努力沒有獲得同等回報,或者把成果做出來後卻要整碗送人,而有強烈的失落感,這部分也是主管在和其商討時要特別留意說法的部分。 建議解法:點出該名員工的努力成果,說明他的努力有被看見,並告知該有的獎勵都會給予(專案達成的業績獎金、季度或年末考績等)。 2. 是短期支援還是長期?希望我在新職位達成什麼目標? 員工會關心在新部門的角色是暫時支援,任務完成明年有機會調回歸原部門,還是調職後沒有回頭路?同時也會想了解新部門對該職位的具體要求和期望,以便評估自己是否能夠勝任。 建議解法:誠實告知,並盡可能具體說明職務的工作內容、性質、可能目標等,充分解答疑惑,讓員工能審慎評估,後續也比較沒有爭議。 3. 調職後的薪水還是跟現在一樣嗎? 調職可能伴隨著薪資或福利的變動,員工自然會對這些變化感到好奇和擔憂,尤其是從原本設有獎勵薪資的單位調往內勤單位,可能會變相造成薪資落差,如果沒有相應的調整或給予補償,可能會引發員工的強烈抵觸,認為被公司貶低或不當對待。 解法:主動調整薪資結構或提供其他補償方案。 延伸閱讀:獎金制度如何運用?薪酬結構設計盲點,菁英人才留不住 4. 我能拒絕調職嗎?如果不適應能調回原部門嗎? 當調職不在員工的預期內,且變動後可能會影響生活和職涯目標(例如下班時間改變導致無法接送小孩),這時員工也會想知道自己有無拒絕的權利或其他替代方案,畢竟若家庭工作衝突,很多人可能必須得暫離職場或另謀出路,公司最終會流失人才。 至於員工調職後是否有「退路」,就看勞資雙方協議,並沒有一定答案。 解法:尊重員工的選擇;若因組織整併緣故只能將其調職,也可以針對員工的需要適時給予彈性(例如:彈性工時)。 5. 有沒有人交接或指導?如何適應新的工作環境? 究竟調職是為了員工的成長、借用其專業能力讓組織更好,還是只把人調過去湊數……如果新部門沒有人可協助,甚至連交接程序都省了,那麼員工對公司的決定會充滿懷疑與不信任,甚至還有可能因此影響工作表現。 解法:請新部門安排指導人員或訓練課程,確保員工能快速適應新環境並保持工作效率。 即便有部分心態較好的員工會認為職務異動是學習、提升自我能力和職涯發展的好機會,還是會希望雇主能針對自己的疑問不安給出明確的解釋和合理的安排,以確保他們能順利走過這段過渡期,並繼續對公司的目標做出有效貢獻。 調職員工需要哪些協助?希望雇主或主管做什麼? 在員工調職的過程中,無論是前期準備還是調職後的適應期,員工對雇主或主管有一系列的期望。這些期望主要集中在溝通、支持和認可等幾個關鍵方面: ▲ 調職前:擬好調職方案→找員工協商、確認意願→發布調職令 找員工協商前,雇主應該先想好方案、說法,確保自己能回應員工的提問,如有福利薪資相關的異動,也建議先想好配套和補償措施,如此才能進行有效的協商。 在擬定調職方案時,可以加入對潛在風險的評估,例如員工調職可能對團隊士氣或工作流程造成哪些影響。 想好應對策略,如何在員工調職後穩定原團隊和確保業務的運作連續性。 找個專屬時段好好坐下來和員工單獨聊聊,解釋調職原因、後續目標以及新工作型態、對員工未來職業發展的影響等。給予員工足夠的發問空間和尊重,從對方角度思考困難之處並提供解法,如需要,可預留讓員工考慮的時間,讓對方能好好做決定。 詳細的個人發展計畫包含:未來的培訓機會、晉升途徑以及任何必要的支持措施。 如有其他問題要討論,可約第2次協商,協調完畢及確認意願後,再公告調職令,務必留一段時間讓員工交接手上工作、準備和適應下一個工作內容,並實施雙方協商好的內容。 調職過程中應保持高度透明,確保公平公正,避免任何形式的偏見或不公平待遇。 如涉及部門或地理位置的變動,應提供有關新工作環境的文化介紹;如涉及跨文化,需提供相應的語言培訓和文化適應指導。 另可設計團隊活動,促進新舊員工之間的融合和合作。 ▲ 調職後:密切關心→聆聽需要→解決問題並給予鼓勵 在員工正式調職後,雇主應密切關心員工的適應情況和心理狀態。這一階段是確保員工能夠在新職位上成功落地的關鍵時期。雇主應定期安排跟進會議,主動詢問員工的感受和遇到的困難,並提供必要的支持。 雇主可設立溝通渠道,讓員工隨時能表達需求和擔憂。例如一對一或線上問卷。 接著,雇主應該基於員工的問題或回饋來解決問題,譬如提供額外培訓、調整工作範圍、改善工作條件或協助融入人際關係等。透過實質政策證明公司重視員工的需求和職涯。 給予幫助後,須追蹤後續問題是否解決或改善。 如果雇主發現調職員工在新職務的表現不錯,可以適時提供正面激勵和獎勵,直接肯定他們的努力和成果,如此能有效增強員工的歸屬感和滿意度,也能激勵他們持續維持積極性和創造性。 撥點預算讓團隊慶祝新員工的好表現,提升新舊團員的士氣與和諧。 蒐集調職員工回饋,讓組織更動更順暢 在員工調職的過程中,蒐集員工遇到的問題和回饋是很重要的環節,仔細分析難點和反應的內容,有時可以獲取有用的建議,也能幫助拆解員工的期望和擔憂,這些對雇主未來調整決策和行動計畫都有助益。 調查的時間點建議在幾個重要節點之後,比如面談後、新職位上工的半年內等,以下舉例提供大家參考。 ▲ 員工調職面談後的意見調查 主要目的:了解調職員工在面談後的感受、疑問,以及對新職務的看法或需求。 題目方向: 1. 關於調職面談過程 您對調職面談的整體滿意度如何? 面談中提供的訊息是否足夠清晰且確實解答疑惑? 您覺得面談過程中有哪些地方可以改進? 2. 關於溝通與支持 面談人在過程中是否確實聽取了您意見和需求? 您在面談中是否有足夠機會表達自己的顧慮或問題? 面談後,您對所獲得的支持和資源感到滿意嗎? 3. 關於新職務的理解 面談後,您對新職務的職責和期望有多清楚? 您對新職務有哪些具體的期望或目標? 面談是否有助於您對新職務的了解和準備? 4. 關於培訓和發展需求 您認為在新職務上需要哪些額外的培訓或技能提升? 面談中是否討論了您的職涯發展計畫? 您認為公司採取什麼方式可以幫助您在新職務上更快適應? 5. 關於調職擔憂 您對調職有哪些具體的擔憂或不安? 對新職務或職涯的擔憂是否在協商過程中獲得解決? 您認為公司可以透過哪些具體方法減輕這份擔憂或不安? 6. 關於心情感受 整體上,您對即將到來的職務轉換感到興奮、平靜還是擔憂? 您對公司的調職面談或流程有無評價或建議? ▲ 員工調職1個月後的意見調查 主要目的:觀察員工初步適應情況和對新角色的反應。 題目方向: 1. 關於新職務的理解與適應 目前您對新職務的理解程度如何? 您覺得在新職務中遇到的主要挑戰是什麼? 您評估自己適應新職務的速度如何? 2. 關於支持與資源 您在新職位上是否得到足夠的協助? 哪些可用的資源或工具對您適應新職務最有幫助? 您還需要哪些額外資源幫助? 3. 關於培訓與發展 您對迄今為止接受的職務培訓滿意嗎? 您認為有哪些培訓或學習機會有幫助? 對於目前的培訓計畫有無建議? 4. 關於溝通與團隊合作 您與新團隊的合作情況如何? 您與新主管的溝通是否有效? 在新團隊中,您的意見和回饋是否被重視? 5. 關於工作滿意度與動機 您對新職位的整體滿意度如何? 您在新職位中最有成就感的地方是什麼? 公司提供哪些幫助有助於提升您的工作滿意度? 6. 期望與未來展望 您對未來在這個新職位的發展有何期許? 短期內,您在新職位上有哪些具體的目標? ▲ 員工調職3個月後的意見調查 主要目的:深入了解員工在新職位上的進展、問題及需求。 題目方向: 1. 關於適應與表現 您在新職位上的適應情況如何? 您目前完成了哪些內容與成果? 您評估在工作表現上有哪些顯著的進步? 2. 關於支持與資源 您目前在新職位上遇到的主要困難是什麼? 您認為公司提供的資源和支持是否足以協助您克服這些困難? 有哪些額外的資源或工具可以幫助您更好地履行職責? 3. 關於培訓與發展 您對迄今為止接受的培訓滿意嗎? 您覺得需要哪些額外的培訓或技能來提升工作效率? 對於新職務後續的培訓計畫有無建議? 4. 關於溝通與團隊合作 您與團隊成員在專案的合作上是否順暢? 您與管理層的溝通配合有無問題? 您如何評價團隊內部的工作氛圍和文化? 5. 關於工作滿意度與職業動機 您對目前職位的整體滿意度如何? 您在工作中遇到的最大挑戰和最大滿足各是什麼? 您對未來在這個職位中的發展有何期望? 6. 回饋與建議 您有什麼建議或想法可以改善當前的工作流程或環境? 您對如何改進整個員工調職過程有何看法? 這些問題可以透過問卷調查、電子郵件或一對一面談來進行,目的是為了鼓勵員工提供開放和誠實的回饋。企業可以融合這些實用的建議,進一步改善調職員工的適應過程,並確保他們在新職位上能夠成功且滿意。 延伸閱讀 「調動五原則」是什麼?可拒絕調職嗎?主管/人資一定要搞懂的「調動工作之五原則」 在勞動契約中約定「須同意調職」,雇主就可任意調動勞工職務了嗎?|法律小教室 調職後嚴重影響家庭、生活,公司這樣做可以嗎?看法院怎麼判 員工如不配合調職,雇主可認定勞工曠職嗎? 莫名被調職到糟糕單位怎麼辦?除了隱忍、辭職,你還有5種自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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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握有員工的生殺大權,真的嗎?

員工和主管因故起衝突,主管可以用「不服管理」的理由將其調職、甚至進一步要求資遣該名員工嗎?勞資專家提醒:主管切勿以為自己掌握勞工的生殺大權,實際上管理者不能完全代表雇主,充其量是雇主的「勞務委託者」,但「終止契約要件」的決定權應在雇主,而非憑主管個人喜好而定。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處理「勞資爭議」的相關規定勞資爭議皆須「謀定而後動」主管應熟悉終止契約的要件,而非將其用作「情緒勒索」的手段終止契約應備好潛在相關因素,不可用臨時緊急理由搪塞情商應有利爭議,非火上加油小結 依據2023年勞動部勞資爭議事項統計:民國112年勞資爭議共25,731件(其中權利爭議事項共25,603件)、民國113年截至9月的勞資爭議則有20,406件(其中權利爭議事項20,299件)。這些勞資爭議中,「權利爭議事項」多數屬於雇主件違規事件。平均112年每月2,134件、113年每月2,255件,二年來有增多趨勢,因勞工權利受損,使得企業內部的勞資關係也趨於緊張。 報載:一名女網友在Dcard發文,表示她因為休假日被公司要求加班,加完班於是向主管申請加班,但主管不允許。 因此她轉而向人資單位尋求幫助,豈料主管得知後憤怒地要把她資遣,但因為苦無理由,遂以「人力調度」作為理由,逼原PO調轉職務,否則就威脅要資遣她。 「員工加班費」絕對是勞動檢查中企業常見違規之事項,如:不發給加班費、強迫補休、或補休期限屆滿不發加班費、強迫加班、不准報加班費等狀況,再次提醒HR人員或主管切勿以「惡小而為之」。 延伸閱讀:重點別畫錯!加班是提供勞務,不是「跟上司打好關係」的手段 處理「勞資爭議」的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第14條、第20條等,均予中止勞工勞動契約相關,換言之,雇主欲終止勞工契約均須符合其要件。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 指派調解人。 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 延伸閱讀:被資遣、未給加班費、高薪低報…常見的勞資爭議有哪些?網議5大「勞資糾紛排行」 勞資爭議皆須「謀定而後動」 主管應熟悉終止契約的要件,而非將其用作「情緒勒索」的手段 勞動法規基於勞工工作權之保障,設定雇主主動終止與受僱勞工契約,應符合依定要件時,始可為之;若要件不符合,雇主不得發動終止契約,否則,其契約行為無效。 實務上,主管皆以為自己對其所屬勞工握有生殺之權,有此觀念者,對勞資關係有很大的誤解。主管不能完全代表雇主,充其量僅為雇主的「勞務委託者」;但「終止契約要件」是雇主符合其要件否,絕非是憑主管個人喜好。 延伸閱讀:遇到強勢又愛掌控、時不時情緒勒索的主管,要順從還是反抗? 終止契約應備好潛在相關因素,不可用臨時緊急理由搪塞 當主管面對老員工因調動工作後的不勝任、連續工作多年導致績效低落、屢次違反工作紀律仍漫不經心、屢屢虛報加班、工作配合度差勁、新人試用期間工作能力未符期待等情況,主管首要工作是「口頭提醒並要求審視工作規則」,工作不勝任的部分可歸責部屬情況先作行政處分,正所謂「不教而殺謂之虐」。 此外,如公司的考評確實執行,不論試用期新人、部門轄管人員,無一例外。績效考評乃主管用以識人的最適當工具,職場上軟性企業文化雖可維持工作良好氛圍,但執行職場勤務仍應產生一定水準以上的工作績效,且需要明辨績效產出的結構,因此除了整體部門的績效之外,也需要逐一分析各個成員的績效表現。 當可能面臨與員工終止契約時,除當下違規事件,員工多年來工作績效評比,亦可作為主管決策的依據理由,以及最終定奪的關鍵因素。 文章一開頭的個案主管,因「加班費」而起、並對該員工「跳過自己詢為HR人員」的作法極為不滿,欲藉由終止契約的壓力來迫使員工離職。但就算能臨時找出「以業務性質變革,有減少勞工必要」理由,也無法僅針對當事人員工,此款理由一般多屬通案,無法僅針對個案。 延伸閱讀:「調動五原則」是什麼?可拒絕調職嗎?主管/人資一定要搞懂的「調動工作之五原則」 情商應有利爭議,非火上加油 職場主管碰見難以消化之問題如少數員工有加班費虛報、未請假後度假返回、躲避績效不佳連續多日未上班、屢勸不聽不改毛病遲到、聊天等習慣等,情商再高的主管長期情緒壓抑,仍有可能因一時怒氣衝天而口出惡言。 事實上在問題發生時刻,依然應該嘗試採取高情商的軟性語言、表情相對,正向對待容易讓你被激怒的人或事。古云:「小不忍,則亂大謀」,如使用過當的情緒表達容易讓問題被轉移焦點、變成不當對待的情緒問題。 另外的小提醒:主管平日應謹守處事原則,切勿公私不分、利用職權之便或法外開恩而圖私人之利。若屢有此類行為,容易導致員工利用此弱點,小錯不斷,日久則欲求良好的企業(職場)文化、與緣木求魚無異。 延伸閱讀:5招練就「高情商」:不開口都能贏,一般不惹事但從來不好惹 小結 「加班」是企業經營常見的臨時性(或緊急性)活動。若企業因臨時性(或緊急性)業務需求而要求員工加班,在員工提供勞務後,企業必須正視它也屬於勞務的一部分,基於勞務與報酬存有對價關係。 員工一但加班、企業應給付其報酬,除非勞工同意改採加班補休。至於扭曲加班成主管喜好施捨,而破壞法規,無法避開勞資爭議,應明令禁止這類型職權偏頗之行為。 (原文標題:勞資爭議事前引起與事後處理,皆須謀定而後動)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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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剛報到沒幾天就跑了!HR面對「快閃族」該怎麼辦?

當前的就業市場出現很多「快閃族」,部分勞工因為工作機會眾多,因此即便剛到職,稍有不順心就有可能「發動快閃」,企業人資面對此狀況該如何調整防範呢?專家建議:可建立三種企業的自保機制,杜絕隨機性或投機性應徵,避免日後需要用「快閃」這種兩敗俱傷的方式結束合作關係。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預告終止契約」的相關規定因應「快閃族」,企業HR應備妥幾種機制自保嘗試應徵須具備「推薦人」制度面試時應主動告知應徵者離職預告義務務必提供詳細周全的「工作說明」小結 勞動部114年9月勞動力(12,037千人)的行業分布統計:服務業11,630千人、製造業2,982千人、營造業1,060千人、農林漁牧484千人。其中服務業11,630人約占就業總人口61%,且服務業就業人力以年輕人比率居多,服務業部分工時比率高,人力流動性也高,因此產業內的HR人員進行招募工作是家常便飯的事,這也造就第一天上班的「快閃族」勞工特別多;但,部分工時的特性就是時數短、需求緊急,若長期人力銜接有問題、因「人員快閃」屢次造成工作中斷,就有可能形成工作流程運行不順暢及需要更多人力的即時支援。 事實上,受「快閃族」困擾並非僅見於服務業,製造業同樣也不遑多讓,且其衝擊程度更深,因製造流程不容臨時缺人,作業流程一旦缺人極可能造成流程堵塞或中斷。農林漁牧業亦然,只是影響範圍較小。 就業市場既然存在「快閃族」現象,HR人員應該要勇於面對市場現況,針對少數應徵者的「不良行為」,盡可能要在招募過程中設計「防閃機制」,來減緩現象惡化。 延伸閱讀:求才好難!新人快閃逾3成待不滿半年 「預告終止契約」的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5條: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工資: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79條:雇主違反第16條,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延伸閱讀:老闆隨時可以叫你走人?專家:不應任意解僱,符合4種狀況才能「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因應「快閃族」,企業HR應備妥幾種機制自保 上班期間第一天不告而別「快閃族」的現在在就業市場上已屢見不鮮;但就HR人員招募期待而言,應預先備妥以下機制,以降低發生機率: 嘗試應徵須具備「推薦人」制度 企業招募外部人力,來自各地區應徵者習慣各自傳遞履歷表,履歷表僅就其個人個資及經歷填寫相關資料,致HR人員收到眾多履歷表,卻看不見主管或同事或同學對其個性或職涯之評語。 HR或許可考慮明示應徵者(尤其非基層操作者)應提供推薦人或推薦群之推薦書(或是對應徵者特質、職涯簡約評語),有助HR人員增加對應徵者了解及邀約之參考條件。 此制度在國外甚為普遍,能幫助HR人員蒐集且分析對應徵者訊息,活化履歷表上冰冷之訊息。 延伸閱讀:資歷查核技巧:Reference Check必備10問題、預防兩大錯誤 面試時應主動告知應徵者離職預告義務 現今就業市場已是賣方(即勞方)市場,導致HR人員為了維持招募效益而不敢輕易得罪應徵者,甚至在面試應徵者時避開向其主動表明企業禁忌行為(如《勞動基準法》硬性規定應徵者遵守離職預告之義務),導致很多應徵者誤以為報到後之後若不告而別,只是失禮之舉、並非違法違規之事。 而且依照前述說明的《勞動基準法》規範,對於違規者處分,因雇主、勞工相對迥然迴異,針對雇主依同法七十九條,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然勞工未遵守前述預告者,並無罰鍰,更有可能助長此狀況。 延伸閱讀:勞基法離職預告期有幾天?怎麼算?被霸凌離職要預告期嗎? 務必提供詳細周全的「工作說明」 企業管理實務上,經工作分析(職務分析)後輸出「職位說明書」及「工作規範(條件)」(包含個人學經歷等個資),「工作條件」幾乎如HR人員開出招募條件一般,呈現在其履歷表;然而,「職位說明書」其實應該涵蓋該職位相關12項說明(包含工作任務、職責、工作年資等),皆以工作相關及發展為主。 HR人員就招募難題與同業中交流,發現當前不少剛報到之應徵者往往直接分發至部門就直接開始摸索工作,於是從簡單的環境布置、個人位置、零食櫃零嘴品類、警衛待人禮節、門禁管制、停車不便等理由,都被拿出來當成「快閃」的合理好藉口(推託在面試時不理解真實的狀況,到職後不符期待),且其比率不低約30%,但上述理由均與工作任務並無直接相關。 若應徵者面試期間能了解受僱後工作內容,為其未來可能承擔工作具認可、責任和個人成長效益,則該工作對其具有激勵效果。此措施使應徵者得知其工作有助職涯發展,促使其慎重工作抉擇之承諾,更消除其快閃念頭。 延伸閱讀:離職的背後都藏著委屈!10個「為什麼我們選擇離開」的真正原因 小結 就業市場「快閃族」其實是損人不利己的行為,而且當前就業市場的大趨勢是「勞方市場」,建議應徵者若能在應徵過程中明確挖掘或重視應徵工作內容之適性,杜絕隨機性或投機性應徵,就可避免日後需要用「快閃」這種兩敗俱傷的方式結束合作關係。 另一方面,企業HR人員或許可以嘗試前述的機制,尤其書面完整的「工作說明」非常重要,使其對應徵者更具吸睛效果或促使應徵者一看就知道明顯雙方不適合,切勿因一知半解而延至報到始發覺不適而遭應徵者快閃,雙方都蒙受損失。 (原文標題:面對上班首日不告「快閃族」,給HR人員實用的建議)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104職場力】・人才招募

勞資雙方面對「調動工作」時,都應避免誤陷不利境地!

企業調動勞工職務時,首先務必確認自己「未違反勞動契約」,而勞工在面臨雇主的「合法」調動職務時,即便內心有萬般不情願,也不宜用「無正當理由的消極行為」來應對,特別是許多勞工會選擇忽視雇主「以任何形式發出的警告」,專家提醒這些都有可能自陷不利境地,反而易導致「符合曠工解僱條件」,得不償失。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與工資定義「調動勞工」應避免誤觸誤區雇主調動勞工職務,應先審閱是否違反勞動契約勞工切忌避免「無正當理由」曠職,恐掉進解僱理由雇主如發出「任何形式之警告」,勞工應善意回應、勿自陷不利境地小結 企業經營期間所需人力因產品種類、技術R&D、新產品、組織人力之調整、擴大招募等,除外部招募引進新人外,容易進行內部組織人力調整。 企業內部人力調整之際,不免讓企業內部進行勞工職務調動。實務上,勞工職務調動,基於企業人力所需,並不少見。 報載:某電視台與其勞工勞工職務調動之爭議,內部無法解決,以致訴之訴訟。該案該員主張解僱命令不合法,僱傭關係仍存在,該台應恢復期主播職務,按月支付薪資約6萬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4千餘元。 本文不談該案曲直,僅就法院判決之幾個值得留意之觀點,而提出見解,期有助益HR人員及勞工就類似個案攻防手法之參考。 延伸閱讀:「調動五原則」是什麼?可拒絕調職嗎?主管/人資一定要搞懂的「調動工作之五原則」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與工資定義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勞動基準法》第2條: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延伸閱讀:調動勞工爭議多,公司調職有哪些避險重點務必留意呢? 「調動勞工」應避免誤觸誤區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但昔日雙方簽訂勞動契約,其針對勞工職務,多以單項為主,致遭遇雇主調動勞工之際,若未獲勞工同意增修職務項目或不願離開原職務,此時職務調動恐限於雙方爭議。HR人員及勞工無妨先注意下列作法,以避開無謂爭議: 雇主調動勞工職務,應先審閱是否違反勞動契約 勞工走進企業,按照勞動契約執行其職務任務,換言之,應接受其主管以上指揮監督度提供勞務,履行勞雇契約約定。 惟勞工投入企業除非任期期間不長,不然,企業基於實務所需、工作表現、借重其專長、客戶需求等因素,而調動其職務,符合適才適所用財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乃是調動工作之前提)。前述情境鮮少不會發生,HR部門不得僅針對新進勞工專業或證照,於勞動契約內僅確認其單一職務,恐非短期可不利勞工調動工作之情境。 未來調動工作之前提,應以「職務組合」替代「單一職務」,即事先按照勞工(1)專業(2)證照(3)其他專長(如語言專長),對照企業相關部門對勞工前三項條件之需,組合成不同於勞工多項職務,並在勞動契約予以確認,未來憑「職務組合」無礙調動勞工職務。 延伸閱讀:主管能隨意調動工作嗎?員工如何保障工作權? 勞工切忌避免「無正當理由」曠職,恐掉進解僱理由 勞工受僱期間,雙方簽訂勞動契約,工資(報酬)是勞務給付對價,即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 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雇主之報酬,具有三個「從屬性」含: 組織從屬性:二者之間因僱用而形成雇傭關係。 人格從屬性:勞工提供勞務需服從主管以上人員之指揮監督,執行勞務。 經濟從屬性:勞工提供勞務後,雇主依約給付其報酬。 因此,若勞工符合契約約定,而調動新職;即便勞工不喜愛期間新職,只要未依約提供勞務、甚至釋出凸顯工作調動不滿情緒。就算有出勤事實,卻未履行依約提供勞務,判決仍可能將之視為「曠工」,並已符合解僱條件。 延伸閱讀:國高中生寒暑假打工合法嗎?幾歲算「童工」?法定代理人同意書規定?僱用「未成年勞工」常見5大QA整理 雇主如發出「任何形式之警告」,勞工應善意回應、勿自陷不利境地 當企業調動勞工職務,初期勞工面臨新職務專業知識、職務技巧、職務流程聯繫或協助、缺乏應具備證照等,難免不適應;但,若因前述因素,阻擋於新職務之前時,應主動與企業協調;反之,若誤以為可以因此而拒絕提供新的勞務、甚至「擺爛」,且此時企業多半會適時發出「任何形式之警告」,倘若對此警告無動於衷,勞工恐自陷於不利境地。 當企業發出協商或警告,明白形成一種預告,若勞方仍置之不理;自陷「最後解雇原則」情境,即將來面臨風暴可能唯有解僱一途。 延伸閱讀:任何情境下資遣勞工,都需要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小結 企業調動勞工職務,首先應不違反勞動契約與勞工約定職務,HR人員須於與新進人員面試及簽訂勞動契約前,備妥「組合職務」訂定於契約中,以避免使企業違反職務調動之前提(違反勞動契約),致職務調動心有餘而力不足之憾。 至於勞工不得因排斥依約職務調動,於接納新職務後,採取不情願、消極性抵抗,可能自陷於「無正當理由曠職」情境,甚至對於企業所給予的「任何形式之善意警告」置之不理,實已達非理性反應,恐造成萬分理虧的後果。 (原文標題:雇主調動勞工工作爭議時,應避免誤觸誤區,以避開頹勢)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有關【調動工作】相關議題,這些也推薦給您 「調動五原則」是什麼?可拒絕調職嗎?主管/人資一定要搞懂的「調動工作之五原則」 公司可任意調動員工職務嗎?專家提醒應注意「工作調動五原則」規範 主管能隨意調動工作嗎?員工如何保障工作權?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勞動部修政策保障打工族!禁收制服費、不當扣工資,雇主應自負經營風險

勞動部日前修正「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針對雇主逕扣工資、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違法簽訂定期契約及求職詐騙等實務上常見問題,增修相應的勞動契約條款,強調雇主應該承擔經營風險,建議企業應檢視目前規範是否需要修正,避免受罰。 文/《104職場力》小編 本文導覽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4大重點超重要,部分工時勞工權益與一般勞工「相同」! 過去打工族、兼職人員(即「部分工時勞工」)在執行工作時,常會有不慎造成公司損失的狀況,如制服破損、打破餐盤食器。或是因為自身工作經驗不足、不熟悉勞動法令,而與雇主簽訂不公平的勞動契約,如勞動契約內違法要求「兼職勞工在契約期滿離職、無須給予資遣費」、「雇主在發生損失時、未釐清責任歸屬即預扣工資或全額要求賠償」,甚至有雇主在勞工一到職時,即要求必須「自行負擔制服成本」。 因此勞動部在日前修正發布「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針對雇主逕扣工資、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違法簽訂定期契約及求職詐騙等實務上常見問題,增修相應的勞動契約條款來加強保障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權益,企業應立即檢視目前與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契約並據以修正,避免觸法而受罰。 延伸閱讀:兼職勞工同受《勞基法》保障,提醒雇主:僱用暑期工讀須留意、勿觸勞動法令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4大重點 勞動部在新聞稿中說明:學生及青年打工族群因為自身學業的因素,大多會選擇從事部分工時工作,但常因工作經驗不夠或未諳勞動法令,而與雇主簽訂不公平的勞動契約條款,因此經檢討「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增訂以下契約條款: 明定「有繼續性工作」之定義:明示只有「臨時性工作、短期性工作、季節性工作、特定性工作」四個態樣方能簽訂定期契約,提醒雇主不能任意要求勞工簽訂。 不得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雇主不得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但勞工對制服應負保管義務。 明訂雇主不得任意扣薪: 雇主不得未與勞工釐清責任歸屬及妥為協商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前,逕扣勞工工資或要求勞工賠償。 損害如果是雇主經營風險或因違法經營所造成,不應要求勞工負擔。 強化勞工識詐意識、防止遭求職詐騙: 雇主不得要求勞工繳交證件、金融卡及存摺。 如遇雇主違法要求,得立即拒絕或向主管機關檢舉,避免受害。 勞動部特別強調,因近年求職詐騙案件頻傳,為避免有不肖雇主或不法份子假借「求職資料審核」或「代辦薪轉帳戶」等名義,要求或誘騙學生及青年打工族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存摺或身分證件,進而將帳戶作為詐騙人頭帳戶等不法行為,此次特別增訂「雇主不得要求勞工繳交證件、金融卡及存摺」。勞動部提醒,未來青年學子在面試時,如遇雇主要求繳交身分證件、金融卡及存摺,得立即拒絕或向主管機關檢舉,避免受害。 超重要,部分工時勞工權益與一般勞工「相同」! 勞動部最後強調,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權益與一般勞工並無不同,事業單位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 建議雇主與部分工時勞工簽訂勞動契約時,可多加參考勞動部的「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避免未來衍生爭議。該契約範本並已公布於勞動部全球資訊網「業務專區」之「勞動條件、就業平等」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權益」業務主題項下,歡迎各界下載運用。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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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后》也有職場霸凌?職場霸凌定義是什麼?雇主與人資該如何應對總整理

熱門影集《影后》中,除了女演員們的勾心鬥角呈現出演藝圈的狀況,其中像是小劉導演,甚至薛亞之、史艾瑪都有出現職場霸凌或性騷擾的可能性?加上近期勞動部、教育部都紛紛傳出職場霸凌事件,在私人企業也時有所聞,類似案件層出不窮,勞工該如何保護自己,捍衛自己權益?雇主又可以做哪些事情來防範? 文章導覽 職場霸凌定義與適用法規 常見職場霸凌行為 雇主防治與員工申訴管道 常見申訴管道有哪些 首先職場霸凌應屬於職場安全的一部分,目前臺灣沒有一個以職場霸凌為主軸的法律,僅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有預防職場不法侵害的義務,以及部分法院判決案例,例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職場霸凌之要素應包括刻意傷害的敵對行為(或稱負面行為)、不斷重複的發生及造成受霸凌者生理、心理等傷害之情形。」而依照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公布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說明指出:「指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雇主、主管、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之不法侵害行為,造成身體或精神之傷害。」所以如果勞工在執行工作內容時,受到來自他人的侵害行為,造成勞工身心受傷時,就符合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之保護對象,此時雇主就應該啟動相關保護措施。 不過「職場不法侵害」的內容包羅萬象,按照勞動部提供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大致可將「不法侵害」歸類以下行為: 肢體暴力:暴行、傷害之肢體攻擊 心理精神攻擊:脅迫、欺凌、騷擾、嚴重辱罵 語言暴力:霸凌、恐嚇、干擾、歧視 性騷擾:不當的性暗示與行為等 強求執行業務上明顯不必要、不可能達成之工作或低階工作 隱私侵害:過度介入私人事宜 此外,「不法侵害」的行為人並不僅限於公司內部人員,但凡與執行職務相關人員的行為,都能構成職場不法侵害喔。 延伸閱讀:性平三法修法,身為雇主不可不知的管理重點! 常見的「職場霸凌」行為有哪些? 根據「104玩數據」的職場調查,最常見的「職場霸凌」行為「前3名」如下:(1) 言語暴力 (2) 同儕排擠 (3) 言語騷擾。 但是最常見的反應竟然是—「不採取任何行動」。在「曾經遭遇過職場霸凌」的受訪者中,有「65%」的人表示他們「沒有採取任何行動 (如:反應、檢舉)」,主要因為「擔心工作不保」所以不敢採取行動。其他人則表示因為「怕被貼標籤」或「不知道該如何求助、處理」,所以只好選擇繼續忍耐。 ﹝暴雷提醒﹞像是《影后》裡面導演小劉對女演員黎芯妮毛手毛腳,就已經構成職場性騷擾,但是黎芯妮卻為了工作及表面的和平選擇隱忍。又或者女主角薛亞之因被背叛,利用職務之便的上對下從屬關係,威脅史艾瑪,雖然看劇的時候覺得大快人心,但回到現實來看,這樣的狀況也可能構成職場霸凌喔! 如何應對職場霸凌?職場暴力防治與申訴管道完整指南 若你是正在遭遇職場霸凌的受害者,或是想要預防職場霸凌的企業主管,都需要好好了解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以及雇主須盡的義務。 【職場霸凌受害者自保指南】 ▶初期處理: 向值得信賴的同事或mentor尋求建議 評估是否為工作表現或溝通方式問題 諮詢職場心理師或EAP員工協助方案 可撥打1955勞工專線諮詢 可以先釐清問題癥結點,避免直接進行申訴,可能問題沒有解決,還導致加深與公司、同事間的隔閡。 ▶ 進一步行動: 記錄霸凌事證(Line對話、Email、錄音等) 透過公司內部申訴管道向公司反應 尋求工會、地方政府或勞動部申訴專區協助 【企業防範職場霸凌指南 建立零霸凌企業文化】 發生職場霸凌事件對於雇主而言,不僅僅是個人問題,也會有行政、民事相關賠償責任!因此明確的防範機制不只保護員工,也能降低公司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完善制度設置 制定職場安全準則(包含性騷擾防治、霸凌等) 安心的員工申訴管道與明確處理SOP 相對應且具公正性的受理及調查小組 完善的EAP計畫 ▶強化執行內容 定期舉辦職場友善講座 加強主管管理技巧培訓 新進員工職場安全及友善教育訓練 營造健康的職場環境是企業與員工的共同責任,以及許多研究及文獻也指出即時處理職場安全與霸凌問題,不僅能維護工作氣氛,更能提升組織效能。 強化員工申訴管道以及員工教育訓練紀錄,只要透過104人資系統皆能一站搞定!中小型企業(100人以下)推薦:104企業大師雲端人資系統中大型企業(100人以上)推薦:104 HR Max多模組系統 如何提供員工安心的溝通管道?常見申訴管道有哪些? 當一間企業重視員工的意見與權益,將保護員工人權與身心靈健康視為第一守則,必然可提升雇主品牌形象、員工留任率以及滿意度。 而建構多元且完整的員工溝通管道便是保護員工的其中一環,臺灣許多中大型企業都會設有申訴信箱或申訴專線供勞工使用,也有因應不同工作環境而發展出的SOP。 常見的申訴管道包含: 員工申訴信箱 員工申訴專線 勞資會議 福利委員會 EAP計畫或身心健康部門 公司系統申訴表單(最可管控隱私方式) 其中最後一點需要特別提及,倘若企業在設置員工申訴管道時,擔心不夠私密,就可以考慮直接從員工會使用的人事系統直接建立申訴表單,讓員工遇到問題時能安心填寫,還能自訂審核人員,避免因為職場權力不對等關係,讓員工不敢進行申訴。104人資系統自訂表單模組,可由人資或是管理者自行設計表單,平台採用No Code的方式,不用會寫程式也沒關係,只要3分鐘就能完成整張表單欄位和簽核流程的設計,更可以依據不同狀況設定欄位內容及簽核層級。 另外透過完善的人資系統也能完整記錄人事檔案,例如:教育訓練紀錄、工作績效評估紀錄、獎懲記錄、部門調動歷程等,若不幸發生職場霸凌或是性騷擾事件,公司也可以即時調閱員工檔案確認是否有做到完善防治訓練,以保護員工及公司。 104人資系統針對職場安全及職場霸凌提供多種應用功能,包含自訂表單、公告、教育訓練、申訴管道等,依據公司規模及需求能提供不同解決方案:中小型企業(100人以下)推薦:104企業大師雲端人資系統中大型企業(100人以上)推薦:104 HR Max多模組系統,包含雲端、地端買斷、彈性客製
【104職場力】・HR系統

「加班費」與組織人力配置息息相關,HR不能置身事外!

加班以及加班費是很多公司都會遇到的管理議題,甚至不少求職者在面試當下就選擇「直球對決」、直接詢問公司「是否需要加班?若加班有加班費嗎?」,卻又擔心過於老實是否會讓自己在職場「直接黑掉」?專家建議:加班費本屬勞務報酬的一環,不宜扭捏作態,也同時建議HR部門應主動積極介入了解單位的用人狀況,如果確實有「加班」的必要,也應該協助安排最妥適的人力,避免衍生更多的管理議題和人事成本。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關於「工資」與「加班費」之相關規定加班費慎重評估及因應人力流動性HR部門應評估加班費與人力需求之必要性,或主動調整人力政策分析加班總產量及邊際產量,評估「加班最適時數」招募應徵者簽約前應確定作法,不得「虛偽意思表示」小結 工資與勞務具有對價關係,基本工資是指勞工正常工作時間(通常每日為8小時)內提供勞務之報酬,若超過正常工作時數者,僱用者應給付其超時之工作報酬,稱之正常工作時間加給工資(實務上常稱之「加班費」)。 因此「加班費」的來由屬勞務報酬,係超時工作之後、雇主所應給付的報酬。 報載:有一名網友在網路論壇發文,表示自己年輕時,遇到面試官提出能否加班之類的問題,總是毫不猶豫地說「可以」,以展示自己工作積極度。但隨著經驗的增長,現在原PO反而會主動提出「請問這個職位會需要加班嗎?如果加班,有加班費嗎?」,但這個提問卻非常有可能讓她當下就被默默淘汰了。 實務上,受限企業規模、負責人認知不足、同業陋習、勞工自我犧牲(中高齡者怕沒工作)等理由,加班違規者眾。輕者造成勞工離職;重者招募新人,難度增高。 關於「工資」與「加班費」之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32-1條: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延伸閱讀:原來「加班費」不是我想的那樣?6種加班情境一次算給你聽! 加班費慎重評估及因應人力流動性 勞動契約一般都內含員工之工資及加班費,換言之,加班費與加班勞務始終仍具有對價關係。雇主或HR若發生「勞工加班卻不發給加班費」實在有不少衍生後遺症,切記勿輕易「以惡小而為之」,以下三個實務觀念供參考: HR部門應評估加班費與人力需求之必要性,或主動調整人力政策 任何部門出現超時工作時,此時勞工在此期間提供勞務,加班費議題也會跟隨出現,藉此補償勞工超時工作。 HR部門應評估加班出現的可能理由,如:接獲緊急訂單、修補產品瑕疵、機械維修期間維持產能、人力不足、工作效率低落、同業要求協助等,HR部門經評估上述理由,若其具備正當性、必要性,才使加班合理。 倘若HR部門經評估後,發現應該積極防治「非正當性加班」,就應該通知超時加班單位管控。同理,也不得忽略必要性,人力不足、工作效率低落情境,雖有其必要性,仍進一步分析其因果。 尤其人力不足期間,假設其他條件不變,加班形成短期甚至長期需求。HR部門應主動統計出週期間,一旦部門產生加班費暴增持續超越新進勞工薪資之50%,則應預測部門人力已經不足,更有好理由可調整人力政策、給予加班爆表單位相應的支援,如:增加適當人力,補足適當人力,以降低加班時數再出現。 延伸閱讀:36.6%勞工過去1年曾加班!2成5下班後仍被交辦工作,最新「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10重點一次看! 分析加班總產量及邊際產量,評估「加班最適時數」 加班勞工提供勞務時,其勞務仍具有對價係,雇主應支付報酬。因此,加班單位須分析加班期間之產值(含總量及邊際產量),分析生產其成本與效益比較;若加班產生效益大於加班成本支出,則業務變動或訂單增量時得以加班方式滿足前者需求。 勞工上班期時工含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延長正常工作時間(9~12小時);但勞工體能所限,可能的6小時之後,其體能出現邊際效能遞減,因此,加班時段(9~10小時)、(11~12小時)時段產出邊效益不同。 執行單位應針對總量(即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加上加班時數=(9~10小時)或(11~12小時)二種總量分析,區分(8小時+2小時)或(8小時+4小時)之二個指標:T=總量分析與M=加班後產生邊際產量幅度,挑選加班後總量增幅較高及邊際產量幅度較高之組合,使得加班時段產出效益高且成本低。 乙勞工體能估計:(8小時+2小時)總產量及加班邊際效益高於(8小時+4小時),因此,非臨時或緊急排程,優先選擇(8小時+2小時)加班方案。 延伸閱讀:面試被問每月加班40小時該怎麼回?內行人曝:這樣說才是關鍵 招募應徵者簽約前應確定作法,不得「虛偽意思表示」 職場上招募時「虛偽意思表示」不論雇主與勞工均不得違反的情事,所以《勞動基準法》對於二者有「虛偽意思表示」禁止,違反者對方得終止與對方契約,揭示二方約束。 針對本文開頭所提及的個案,網友提醒公司極有可能是說一套做一套,如: 「面試的時候問有沒有加班費,很多公司都會說我們都符合《勞基法》,結果進去後根本不能報」。 「遇過填寫加班申請單且要老闆同意的公司,但他們也不是不願意給,可是公司看到加班時數太多還是會哇哇叫,尤其是選擇要給錢的」。 若企業不論HR部門、需求人單位於新進勞工面試時承諾勞工加班,企業依規定發給加班費者,則應遵守法規應盡義務;否則勞工可以企業違反「虛偽意思表示」,得主動終止與企業契約。 延伸閱讀:申請加班遭拒…業助找人資惹怒主管被資遣 網搬法律:快收集證據 小結 加班對於工作上,僅僅是權宜措施,企業千萬不能視為是因應業務變化唯一彈性。 因勞務與報酬之對價關係依然存在,使用上短期間分析其邊際效益,因為加班成本勢必降低盈餘;長期需評估且調整人力政策,若長期處於缺人,長期加班迫使勞工體能極限而出現人仰馬翻情境,引發大幅人力流動性(離職),將導致留才成了奢望。 加班與人力運用效益及人才政策相關,HR部門不得置身度外,理應應積極規劃人力政策,短期加班效益也要督促執行單位分析,運用加班訊息資料,避開潛在風險,轉而有益於企業人力策及加班邊際效益皆一舉二得。 (原文標題:HR招募人力,慎重評估及因應加班費可能妨礙人力流動性!)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有關【加班補休】相關議題,這些也推薦給您 勞工自己「主動加班」,該算加班費給他嗎?律師:加班發動主體是雇主非勞工 雇主可要求「以補休替代加班費」,且期限內沒休完視同放棄嗎? 老闆可以片面決定「一律給補休、不給加班費」嗎? 拒早10分鐘上班、加班換補休 老闆怨「年輕人愛擺爛」反被罵爆 【加班費懶人包】8個常見延長工時QA:加班費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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