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

勞工健康服務

在職場中,此技能主要指透過預防、檢查與管理工作相關的健康風險,確保員工身心安全。具備此能力能有效降低職業病發生率,提升工作效率及員工滿意度,同時符合法規要求,避免企業遭受罰款或聲譽損害。掌握相關健康知識與應對措施,有助於建立良好的職場環境,促進企業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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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之一」規定,僱主對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應使其接受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訓練課程。另事業單位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所訂之人力配置及臨廠服務頻率,雇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
勞動部許可之職業訓練機構
營造業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營造業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照旨在培訓具備營造工地安全衛生管理能力的人員,確保工地作業符合相關法規與標準,預防職業災害發生。持證者需熟悉安全衛生法規、危害辨識、風險評估及防範措施,能有效指導及監督現場作業人員落實安全措施,維護工作環境安全,提升整體營造工程品質與勞工健康保障。
尚未查核發照單位
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0條規定:『雇主對於擔任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營造業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營造業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照為從事建築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之專業資格,持證者具備識別及預防工地安全風險能力,能執行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督導現場作業符合安全標準,保障勞工生命安全與健康,提升工程品質與施工效率,符合政府對營造業安全管理之法規要求。
尚未查核發照單位
營造業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營造業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照為專業資格,旨在培訓具備基本安全衛生知識與管理能力的人員,確保工地施工過程中勞工安全與健康。持證者能協助企業落實勞動安全法規,執行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及安全教育訓練,降低職業災害發生率,提升整體工作環境安全水準。此證照為營造業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據,對推動工地安全文化及保障勞工權益具關鍵作用。
尚未查核發照單位
鋼構組配作業主管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0條規定:『雇主對於擔任鋼構組配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中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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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新制助障礙者勞雇雙方 另涉歧視依法最高罰150萬元

2025-06-26 經濟日報記者歐芯萌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勞動部長洪申翰26日舉行「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說明記者會。他強調,推動職場合理調整,絕對不是只有訂定行政指導,重點在如何將「合理調整」融入職場。該指導雖然沒有強制力,但若雇主涉歧視身障勞工,依「就服法」罰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要公布姓名。 與會者包括條平司長黃琦雅、發展署長黃齡玉、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祕書長林君潔、中華民國聽障人協會理事長謝素分、東友(5438)董事長黃育仁、IKEA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店經理曾冠綸。 延伸閱讀:什麼是「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幾人以上的公司須遵守?|僱用身心障礙者規定及補助措施 洪申翰表示,這場記者會是他來到部裡最大陣仗的記者會,要跟大家說明勞動部7月1日上路的「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以及後續如何推動。現場也特別請到手語翻譯還有聽打員,來為聽障者提供資訊服務。 勞動部說明,「合理調整」在我國職場上是一個新的概念,源自於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核心概念之一,目的在提供身心障礙者在職場上有調整具體需要時,於不造成雇主或同事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的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的調整,讓身心障礙者與其他人可以在平等基礎上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 洪申翰指出,障礙者在台灣的人數已經突破120萬人,不過,社會上還有很多工作現場對障礙者不友善,環境中對於障礙者來說,出門也會遇到很多阻礙,所以讓他們很難現身、被社會看見。事實上,透過「就業工作」,就是讓很多障礙者能參與社會的重要方法之一,這就是今天這場行政指導重要的原因。 洪申翰說,為了完善「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勞動部找了很多專家來研擬這份指導,希望幫助企業雇主和身障勞工,也希望後續能持續實質推進計畫跟機制。這次研擬指導也跟障礙者社群高度合作,是公私協力聯盟,勞動部扮演推進器的角色協助障礙者的勞雇雙方。 【勞動部】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 勞動部說明,行政指導的適用對象不限於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對於沒有身心障礙證明但確實有資料佐證有障礙處境的實質需求勞工也可適用。另外,行政指導要提醒雇主最重要的是,障礙者提出調整需求時,雇主應透過溝通對話,了解需求釐清狀況,最後再評估對策。 勞動部指出,這份行政指導是提供給勞雇雙方執行合理調整時的參考,雖然沒有強制力,但是,雇主是否對於身心障礙勞工有就業歧視,依現行《就業服務法》所定的就業歧視申訴處理機制,由各地方政府的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一旦認定成立,可以處罰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要公布姓名。 勞動部提到,除了勞雇雙方運用協商協作方式外,勞動部同時協調各地方政府建置「職場合理調整諮詢輔導窗口」,如勞雇雙方有疑問或對於身心障礙勞工的調整請求無法有共識時,由政府來協助勞雇雙方協商可行的作法,並引導雇主運用政府資源,例如職務再設計補助、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就業適應及在職訓練等,讓合理調整可以順利進行。 勞動部表示,目前正透過多元方式傳達合理調整概念,並加強勞政人員、工會、勞資爭議調解人等利害關係人及執行人員相關知能,透過與障礙團體合作,輔導事業單位推動合理調整,今年下半年將於全國22個縣市轄區陸續辦理宣導說明會。行政指導、手冊及線上教材,會製作成「有聲版」、「點字版」及「易讀版」,也陸續放置於專區中,提供更多企業及身心障礙者運用。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病假不再扣全勤!解析2026請假新規:別讓制度成間接殺人

因病痛隱忍堅守崗位,最終卻發生倒在職場的悲劇,讓我們不得不重新省思:是誰讓勞工「不敢請假」?為了避免制度成為憾事的推手,2026年《勞工請假規則》迎來重大改革。勞資顧問解析新規重點:包括特定病假不再扣發全勤獎金、解除病假日數與人事考核的強烈掛鉤,以及更人性化的性別平權思維。法規的一小步,是為了讓工作者在面對生理難關時,能理直氣壯地選擇健康,不再於「薪資獎金」與「生命安全」間痛苦掙扎。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勞工請假規則」大躍進《勞工請假規則》跨出的一小步一、未來病假已非「全勤獎金」的殺手二、「病假」日數解除「年終獎金」束縛三、追求「兩性工作平權」小結 近期的「病假增修」來自一個令人心痛的事件,當事人忍著生理重大煎熬,面臨可能年終不利情境發生或個人不願犧牲情境,依然隱忍難以抵擋之病痛而在堅持在熟悉的工作崗位上,最終不敵病症襲擊,撲倒於她多年、喜歡投入工作職務。 國人聽聞者,莫不深深以為「不值得」,同時也不禁懷疑這是否是制度「間接殺人」? 《勞工請假規則》深知職涯期間,離不開「柴米油鹽」勞工,面對大自然及自身生理運行,難免發生失調。此時急需給予病假使其暫離工作,藉此騰出充分休息、調養後,以度過其生理難關後,重新返回工作崗位、繼續執行職務。 反之,人為阻擾抑或制度阻擋,致勞工生理病症未得及時休養,在勞工衡量輕重原則下,工作價值觀強烈者,若誤踩生理病症誤區,後果嚴重如本次的個案,將使人不勝噓唏! 延伸閱讀:勞部修訂「勞工請假規則」保障病假權,明年1/1上路重點一次看、違者最高罰百萬! 「勞工請假規則」大躍進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前項規定請事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 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 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第七條規定請事假。 勞工請前項第二款以外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勞工請假規則》第9-1條: 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十日者,除本規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者外,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 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而受有不利處分者,雇主對於該不利處分與其請普通傷病假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超過第一項規定日數者,雇主為相關人事考核時,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 延伸閱讀:請病假會扣全勤獎金嗎?勞動部2026年新規15大QA一次看! 《勞工請假規則》跨出的一小步 勞工如維持正常心態,在工作執勤期間皆努力不懈於其崗位,但終究無法預知臨時病症或緊急事件侵襲,故《勞工請假規則》的用意是在預先防範,主管機關過往常受制就業市場的勞動供給及需求現實平衡,因此難免出現「不盡勞工意」的規則,如今總算是跨出了一小步: 一、未來病假已非「全勤獎金」的殺手 《勞工請假規則》增修雇主不得因:「勞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規定請事假」,因而視為勞工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這當中一般女性病假日數生理假占了多數,本次增修相當重視女性勞工生理特殊情境且肩負社會倫理任務,大開明理之通路,值得大家讚許之。 另勞工如申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或勞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以外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過去是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新規則重新審視、調整勞工「全勤獎金」貢獻付出多元因素,且排除「無例外原則」(不論任何理由,旦凡請普通病假、事假,一律不得發「全勤獎金」),這其中包含勞工得緊急病、住院治療請普通病假、女性勞工請生理假。 本次改制愈符合良善人性,營造良好企業文化,勞工可專注於績效產出、敬業精神保持一定水平,古人云:「人之初,性本善」、「近朱者赤」,在符合人性的規則下,勢必產生良好的工作效率循環。 二、「病假」日數解除「年終獎金」束縛 《勞工請假規則》中規定,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10日者,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目前職場壓力勝過10年前更加沉重,請病假超過10日相當常見,尤其女性面對生理假、普通病假10日限制很難靈活運用。總之,不論性別皆要求不超過10日病假,恐怕很挑戰人性。 但針對前述10日以上病假勞工,雇主為相關「人事考核」時(一般多為「年終考績」、「久任獎金」等等),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 此舉有助於解開前述10日病假與「人事考核」枷鎖,讓勞工的「人事考核」能多元平衡考量,不再偏執於「病假申請多寡」來討論其是否適任。 三、追求「兩性工作平權」 為力行「兩性工作平權」,主管機關不餘遺力修正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為女性勞工清除職場上佈滿荊棘,確實減少女性勞工職場上擔憂,有利女性勞動餐與率逐年提升。自民國70年女性勞參率38%,直至114年已成長至52%,法規效力扶助不能忽視。 然而,傳統觀念依舊盤旋於兩性家務的糾葛中,生理假併入病假,然定期生理情況屬「天生設定」、不應併入病假,否則女性不可能與男性擁有30日1/2工資之病假。此外如「家庭照顧假」,若依目前常見的家務分工,依然以女性投入家務比重偏高,易言之,受制於此類事假者,還是以女性勞工居多。 因此,本次《勞工請假規則》修正:若企業將病假列入「年終考績」指標,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這部分屬於宣導性規範,只有提醒效果,執行落實時會不會打折扣仍有待觀察。 現代小家庭興起後,依目前現實的家庭分工,前述「因女性生理期而申請的休假」僅「隔靴搔癢」,應正名為「生理假」不應併入病假計算,且薪資照給。女性投入家務比重偏高,相同建議,應讓「家庭照顧假」不併入事假計算,且薪資照給。目前併入事假,難道是心存防賊意圖? 延伸閱讀:生理假有幾天?扣薪扣全勤嗎?請超過怎麼辦?│生理假法律QA 小結 此次修正《勞工請假規則》攸關病假、家庭照顧假,提出較新觀念,並針對此次衝擊病假事件有所反映,往前一小步。 但若能使實質有效力行兩性工作平權之「生理假」、「家庭照顧假」正名、日數及薪資,都應提出再論述觀點及放寬規定,以落實兩性工作平權勇往直前邁進。 (原文標題:病假規則增修,勞工獲益有限;距離兩性工作平權遙遠)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職安教育訓練」新規定2026年元旦上路,5大重點一次看

為強化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品質,讓勞工朋友們能在安全、優質的環境中學習,於2025年9月4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部分條文,當中包括5大重點:擴大認可對象、現行對外招訓單位限期重新認可、導入PDCA自主管理制度、整合評鑑與認可機制、強化評鑑效期管理。 文/《104職場力》小編 勞動部發布新聞稿:為強化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品質,讓勞工朋友們能在安全、優質的環境中學習,於2025年9月4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部分條文,並將於2026年1月1日施行,以完備對外招訓單位管理制度。 勞動部提醒:現行所有設立職訓機構對外招訓者,均須於2027年底前重新經勞動部認可,方得繼續辦訓,並應建立自主管理制度,導入品質管理循環,確保訓練品質、持續精進,以積極提升受訓勞工安衛知能。 延伸閱讀:「職業安全衛生法」上路後,勞檢應該注意的事情有哪些? 「職安教育訓練」新規定5大重點 重點項目重點說明擴大認可對象將雇主團體及勞工團體納入認可制度,應經勞動部認可才得對外招訓現行對外招訓單位限期重新認可2028年1月1日後,未重新認可之為外招訓單位不得繼續辦訓導入PDCA自主管理制度對外招訓單位皆應建立自主管理制度,強化課程規劃、講失資格與訓練成效整合評鑑與認可機制簡化流程並提升行政效率,持續推行對外辦理特定專業性安衛訓練應經評鑑甲等以上強化評鑑效期管理曾經評鑑且不效期者,應於119年底前重新評鑑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新修條文重點說明 勞動部表示,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是勞工提升安全意識與工作技能的重要途徑。因訓練管理制度發展歷程不同,過去部分訓練單位未納入中央認可管理,如今訓練市場已趨成熟,為回應外界對制度一致性與品質控管的期待,此次修法透過制度整合與品質強化,讓勞工報名合法訓練單位的課程時,可以更安心、更有保障。 本次修法主要包括5大重點: 將雇主及勞工團體辦訓比照非營利法人納入認可制度,應經認可方得對外招訓。 現行對外招訓單位均應於116年12月31日前完成認可,屆期未完成者將不得繼續辦訓。 對外招訓單位應建立PDCA(Plan-Do-Check-Act)自主管理制度,強化課程規劃、講師資格之審查遴選與訓練成效之評估。 將評鑑與現行自主管理制度認可兩機制合併及持續推行對外辦理特定專業性訓練應經評鑑甲等以上之資格。 訓練單位曾經評鑑且無效期者,應於5年內重新申請評鑑。 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如需至訓練單位受訓,務必先確認是否為經勞動部認可之合格訓練單位,並建議優先選擇評鑑甲等以上者,訓練單位之相關資訊,可至「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暨電腦測驗資訊網」查詢,或洽詢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統籌管理機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電話:02-2577-8806分機575、579、562,電子信箱:osha@mail.csf.org.tw)。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只要出問題,「叫員工加班」都能搞定?專家提醒:加班不是萬靈丹,應重視人力問題

企業經營會遇到淡旺季的狀況,特別近期美國「關稅風暴」襲捲各產業,部分產業為趕工(或搶出貨)而需要勞工配合延長工時(加班),除了要留意相關的法規規範,勞資專家也特別發出警語:企業審慎評估是否增聘勞工、解決人力短缺的困境,而非一再使勁要求勞工加班應對。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關於「勞工加班」與「補休」之相關規定「加班」與「健康」、工作與生活該如何平衡?加班過長易造成心理及生理不適勞工如有健康考量,雇主不得強制加班適時利用「加班補休」調劑身心小結 舉國多放5天假立法院三讀通過,多數勞工莫不喜出望外,當放假天數增加,照理加班時數減少,我們勞工對企業也期待甚深。 報載:根據《紐約郵報》報導,2024年統計顯示,美國全職員工平均每周工時為42.9小時,但有不少人實際工時比統計數字更高。台灣雖然平均工時約為41.5小時,整體勞動環境卻沒有比較健康,員工過勞病倒的新聞時有所聞。上班族若每周工時超過60小時,不只容易過勞,還會出現許多健康危機,嚴重更可能致命。每周工時超過55小時者,罹患中風風險高達35%、心臟病風險則高達17%。工時超過48小時以上,罹患憂鬱與焦慮的機率大幅上升。 加班不足、資方不利;但加班過量、則不利勞方健康。權衡之下,「適量加班」恐怕才是對勞資雙方「不得不為」的長期理想解法。 延伸閱讀:【2025行事曆】總統府正式公告:國定假日「4+1」、下半年多3天假│114年連假攻略 關於「勞工加班」與「補休」之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32-1條: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勞動基準法》第42條: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延伸閱讀:原來「加班費」不是我想的那樣?6種加班情境一次算給你聽! 「加班」與「健康」、工作與生活該如何平衡? 《勞動基準法》限制雇主使勞工延長之工作時間,無非基於保護勞工健康。加班與健康,魚與熊掌不可兼得,但,企業及勞工仍然可以在注意以下之各項平衡,讓「加班」能發揮其良好效果: 加班過長易造成心理及生理不適 外媒報導美國全職員工平均每周工時為42.9小時,台灣平均工時約為41.5小時。根據勞動部資料:民國112年勞工年總工時2,019.6小時、平均工時達40.8小時。而到了民國113年勞工年總工時上升至2,030.4小時、但平均工時40.7小時。台灣總工時逐年增加,推測勞工加班的情況可能隨之增加。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近期因美國「對等關稅」對企業外部環境變動具有強制性,若關稅戰未來將處於中長期,企業面臨諸多臨時訂單或緊急訂單將隨之增加,勞工總工時不見得增加;但無可避免在趕工旺季(或搶出貨的情況)將導致「加班」隨之增加。 平時企業面臨旺季,使勞工趕工,基於僱傭倫理無法拒絕加班、且法令有其上限之規範,但關稅戰後加班型態可能改變昔日規則,HR人員在此刻應虛心觀察後做調整,務以兼顧勞工的家庭與健康。 延伸閱讀:36.6%勞工過去1年曾加班!2成5下班後仍被交辦工作,最新「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10重點一次看! 勞工如有健康考量,雇主不得強制加班 醫學上發現:情緒容易影響健康,同理過度勞累,無益健康。 職場勞工連續長期加班,且積累時數超過身體所能負荷者,極可能造成勞工不可預測的疾病。勞工應自身注意加班時數與負荷,遭遇不成比例加班應主動協商婉拒。 法規預防例外情境,若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職場上努力工作,理當是敬業精神呈現;但,因旺季、急單、緊急訂單、同業支援等理由,造成持續性加班,且超過法定時數;或勞工期間遭遇疾病,無法配合加班時,應直接與雇主協商或做部分調整。切記勿要求「共體時艱」、一味隱忍,以致勞工最終出現疾病,甚至有可能中斷勞動契約。 延伸閱讀:面試被問每月加班40小時該怎麼回?內行人曝:這樣說才是關鍵 適時利用「加班補休」調劑身心 關稅戰期間企業臨時訂單或緊急訂單,致其生產或勞務增加。部分企業基於務實考量,不但未因此增僱臨時工時支援,反而要求現有的勞工應配合加班。若碰上企業旺季,其加班時數遽增,故旺季之後,可能勞工更想獲得的是「補休」,藉此調劑身心與生活。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即加班),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工資),應依規定標準發給。惟,勞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實務上,雇主無須不同意勞工「補休」要求(也不合法),要明白「補休」乃勞工的工作生活當中不可或缺的調劑。 延伸閱讀:申請加班遭拒…業助找人資惹怒主管被資遣 網搬法律:快收集證據 小結 加班是企業經營期間,因應諸多例外情境,必須作調整業務不可或缺手法之一,理想上勞工如願意配合,可使企業經營更正常運作。 但加班仍應視其頻率及期間長短,在現況人力下,仍無法使得前二者因素消失,企業應認真就人力安排考慮增僱勞工、解決人力短缺的困境,而非一再使勁要求勞工加班應對。 故古云「過猶不及」,過之,不利勞工健康維持。 (原文標題:加班過量,浮出不利健康之落後警訊,應重視它)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有關【加班補休】相關議題,這些也推薦給您 勞工自己「主動加班」,該算加班費給他嗎?律師:加班發動主體是雇主非勞工 雇主可要求「以補休替代加班費」,且期限內沒休完視同放棄嗎? 老闆可以片面決定「一律給補休、不給加班費」嗎? 拒早10分鐘上班、加班換補休 老闆怨「年輕人愛擺爛」反被罵爆 【加班費懶人包】8個常見延長工時QA:加班費如何計算?
【104職場力】

勞資雙方面對「調動工作」時,都應避免誤陷不利境地!

企業調動勞工職務時,首先務必確認自己「未違反勞動契約」,而勞工在面臨雇主的「合法」調動職務時,即便內心有萬般不情願,也不宜用「無正當理由的消極行為」來應對,特別是許多勞工會選擇忽視雇主「以任何形式發出的警告」,專家提醒這些都有可能自陷不利境地,反而易導致「符合曠工解僱條件」,得不償失。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與工資定義「調動勞工」應避免誤觸誤區雇主調動勞工職務,應先審閱是否違反勞動契約勞工切忌避免「無正當理由」曠職,恐掉進解僱理由雇主如發出「任何形式之警告」,勞工應善意回應、勿自陷不利境地小結 企業經營期間所需人力因產品種類、技術R&D、新產品、組織人力之調整、擴大招募等,除外部招募引進新人外,容易進行內部組織人力調整。 企業內部人力調整之際,不免讓企業內部進行勞工職務調動。實務上,勞工職務調動,基於企業人力所需,並不少見。 報載:某電視台與其勞工勞工職務調動之爭議,內部無法解決,以致訴之訴訟。該案該員主張解僱命令不合法,僱傭關係仍存在,該台應恢復期主播職務,按月支付薪資約6萬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4千餘元。 本文不談該案曲直,僅就法院判決之幾個值得留意之觀點,而提出見解,期有助益HR人員及勞工就類似個案攻防手法之參考。 延伸閱讀:「調動五原則」是什麼?可拒絕調職嗎?主管/人資一定要搞懂的「調動工作之五原則」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與工資定義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勞動基準法》第2條: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延伸閱讀:調動勞工爭議多,公司調職有哪些避險重點務必留意呢? 「調動勞工」應避免誤觸誤區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但昔日雙方簽訂勞動契約,其針對勞工職務,多以單項為主,致遭遇雇主調動勞工之際,若未獲勞工同意增修職務項目或不願離開原職務,此時職務調動恐限於雙方爭議。HR人員及勞工無妨先注意下列作法,以避開無謂爭議: 雇主調動勞工職務,應先審閱是否違反勞動契約 勞工走進企業,按照勞動契約執行其職務任務,換言之,應接受其主管以上指揮監督度提供勞務,履行勞雇契約約定。 惟勞工投入企業除非任期期間不長,不然,企業基於實務所需、工作表現、借重其專長、客戶需求等因素,而調動其職務,符合適才適所用財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乃是調動工作之前提)。前述情境鮮少不會發生,HR部門不得僅針對新進勞工專業或證照,於勞動契約內僅確認其單一職務,恐非短期可不利勞工調動工作之情境。 未來調動工作之前提,應以「職務組合」替代「單一職務」,即事先按照勞工(1)專業(2)證照(3)其他專長(如語言專長),對照企業相關部門對勞工前三項條件之需,組合成不同於勞工多項職務,並在勞動契約予以確認,未來憑「職務組合」無礙調動勞工職務。 延伸閱讀:主管能隨意調動工作嗎?員工如何保障工作權? 勞工切忌避免「無正當理由」曠職,恐掉進解僱理由 勞工受僱期間,雙方簽訂勞動契約,工資(報酬)是勞務給付對價,即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 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雇主之報酬,具有三個「從屬性」含: 組織從屬性:二者之間因僱用而形成雇傭關係。 人格從屬性:勞工提供勞務需服從主管以上人員之指揮監督,執行勞務。 經濟從屬性:勞工提供勞務後,雇主依約給付其報酬。 因此,若勞工符合契約約定,而調動新職;即便勞工不喜愛期間新職,只要未依約提供勞務、甚至釋出凸顯工作調動不滿情緒。就算有出勤事實,卻未履行依約提供勞務,判決仍可能將之視為「曠工」,並已符合解僱條件。 延伸閱讀:國高中生寒暑假打工合法嗎?幾歲算「童工」?法定代理人同意書規定?僱用「未成年勞工」常見5大QA整理 雇主如發出「任何形式之警告」,勞工應善意回應、勿自陷不利境地 當企業調動勞工職務,初期勞工面臨新職務專業知識、職務技巧、職務流程聯繫或協助、缺乏應具備證照等,難免不適應;但,若因前述因素,阻擋於新職務之前時,應主動與企業協調;反之,若誤以為可以因此而拒絕提供新的勞務、甚至「擺爛」,且此時企業多半會適時發出「任何形式之警告」,倘若對此警告無動於衷,勞工恐自陷於不利境地。 當企業發出協商或警告,明白形成一種預告,若勞方仍置之不理;自陷「最後解雇原則」情境,即將來面臨風暴可能唯有解僱一途。 延伸閱讀:任何情境下資遣勞工,都需要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小結 企業調動勞工職務,首先應不違反勞動契約與勞工約定職務,HR人員須於與新進人員面試及簽訂勞動契約前,備妥「組合職務」訂定於契約中,以避免使企業違反職務調動之前提(違反勞動契約),致職務調動心有餘而力不足之憾。 至於勞工不得因排斥依約職務調動,於接納新職務後,採取不情願、消極性抵抗,可能自陷於「無正當理由曠職」情境,甚至對於企業所給予的「任何形式之善意警告」置之不理,實已達非理性反應,恐造成萬分理虧的後果。 (原文標題:雇主調動勞工工作爭議時,應避免誤觸誤區,以避開頹勢)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有關【調動工作】相關議題,這些也推薦給您 「調動五原則」是什麼?可拒絕調職嗎?主管/人資一定要搞懂的「調動工作之五原則」 公司可任意調動員工職務嗎?專家提醒應注意「工作調動五原則」規範 主管能隨意調動工作嗎?員工如何保障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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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5大重點一次看!職場霸凌列專章、死亡職災最高罰150萬

立法院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共計修正25條文(新增6條文),此為自2013年職安法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本次修法提高處罰額度(行政罰最高300萬、刑事罰最高關5年、罰金150萬元),並且增訂條文明確「職場霸凌」定義,強化雇主的預防責任等等,我們為您整理完整資訊。 文/《104職場力》小編 立法院於2025年12月2日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共計修正25條文(其中新增6條文),是自民國102年職安法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 根據三讀條文明訂,該次修法提高處罰額度。行政罰方面,違反安全設施罰鍰5萬至300萬元;違反管理措施罰鍰3萬至75萬元。刑事罰方面,發生死亡職災最高刑期關5年、罰金150萬元;發生3人受傷職災最高刑期關3年、罰金100萬元。 勞動部部長洪申翰感謝立法院委員及各界支持,本次修法是提升我國整體勞動環境之關鍵行動,主要核心在於「工安預防全面化」及「職場霸凌法制化」,以因應近年來重大職業災害未能有效下降、營造工程職業災害占比仍高,以及社會各界關切職場霸凌防治等問題。 「職業安全衛生法」五大修正重點 勞動部透過新聞稿說明,本次職安法修正重點如下: 強化營造工程源頭防災:為降低營繕工程職業災害,增列事業單位(工程業主)將其一定規模以上營造工程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依工程特性分析潛在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規範及經費,並使施工者採取預防作為。 加強承攬安全管理:要求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時,應實施風險評估並據以危害告知,並規範事業單位出租或出借工作場所、設備時,應事前完成危害告知。此外,亦擴大共同作業之防災管理,增列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器具及人員之進場管制,各級承攬人應比照原事業單位辦理防災事項及配合承攬管理義務,且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應指定其中一施工者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 完善職場霸凌防治:(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 定明職場霸凌定義,及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訂定申訴管道及規範,並予以公開揭示等不同防治措施。 強化職場霸凌內部申訴之調查、處理機制與調查人員應遵守之利益迴避事項,並提供申訴人協助及保護措施;定明雇主應將申訴案件及處理結果登錄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建立職場霸凌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之外部申訴、調查及處理等機制,定明勞工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程序及期限;地方主管機關並得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調查。 提高處罰額度:為督促雇主積極預防職業災害,要求事業單位善盡職業安全衛生防災責任,適度提高刑事罰刑期與罰金及行政罰鍰額度,以發揮遏止不法,符合社會期待。 增訂違法雇主違反法條及罰鍰金額等公布事項:基於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公益之必要,並使社會大眾適時獲取相關資訊,針對違反本法規定者,公布事項增列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於發生職業災害者,並增加公布發生日期、發生地及罹災人數。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是政府持續精進職業安全衛生制度,保障勞工權益之具體展現,勞動部已啟動相關附屬法規之訂定、修正作業,及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俾從法制面到執行面,有效達成修法目的,建構更安全、健康及友善的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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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勞工復工後,是否一定要「回復原職」?

當勞工遇上「職業災害」並休養復健完成後,如重新返回工作崗位,是否一定要讓他「回復原職」,即便在職災休養期間已有工作代理人,雇主也不應另外額外安排工作?律師指出:雇主應先擬定復工計畫、協助勞工恢復原工作,原則上最好仍以原職務為優先,但若依健康狀況調整職務(且職務是勞工可勝任),法規並未強制要求「一定要回復原職務」。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案例】小鱷今天在某一家汽車零件工廠上班,由於長時間使用固定部位,造成身體病變,最終經醫院認定無法回復到未受傷的狀態,經勞保局鑑定後,也認定是屬於指定的目標疾病,屬於職業疾病。但在認定為職業病之前,小鱷的雇主也是依照醫生醫囑指示,讓小鱷休養1年,都是以公傷病假辦理。在1年的休養後,小鱷雖然無法恢復到原本的狀態,但因為小鱷積極復健,所以至少還可以從事一些輕便工作。小鱷的雇主得知之後,便向小鱷表示可以替他安排輕便工作,希望小鱷可以回到公司繼續上班。但是,小鱷認為復工一定要回復原職務,如果雇主要調整的話,就是違法調動,所以拒絕雇主的指示與好意。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律師解說 依照原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下稱「職保法」)第27條規定:「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再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第67條第1、2項規定:「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依前條第一項所定復工計畫,並協助其恢復原工作;無法恢復原工作者,經勞雇雙方協議,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於適當之工作,雇主應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包括恢復、維持或強化就業能力之器具、工作環境、設備及機具之改善等。」。 在職業災害的案件,因勞工發生職災後,於醫療期間或者甚至是醫療終止後,可能無法繼續從事原有工作,此時雇主依照相關規定,是可以依照勞工身體健康狀況合理調整其工作內容,並於調整工作後請求職災勞工回復工作,有時勞工會主張其仍在醫療期間或即便調整後仍無法勝任等理由,拒絕雇主的要求。此處有疑問的是,要求職災勞工復工時,一定只能回復原職位嗎?如果雇主已經合理調整職務內容後,要求該勞工復工,勞工可以拒絕嗎? 職災勞工醫療期間雇主雖然不得終止勞動契約,但如果雇主調整勞工工作內容至其可勝任時,仍可要求職災勞工履行勞動契約: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可知雇主在職災勞工醫療期間內,不得片面終止勞動契約,主要是要保護職災勞工不因發生職災後,又接連受到雇主終止契約,進而頓失經濟所依,所以才會以法律特別保護職災勞工的工作權。 但實務上確實發生,當今天職災勞工已經恢復部分工作能力,經雇主有依照勞工傷勢復原狀況、健康狀況等合理調整勞工工作內容時,該勞工依照雙方的勞動契約,仍有履行勞動契約之義務。 而且,在法院判決見解中,也多有肯定雇主要求職災勞工復工時,即便不是勞工原本工作,只要在合理調整後是那個勞工可勝任之工作,勞工就有履約的義務,如勞工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勞務或出勤時,雇主原則上可以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僱該勞工,且不受勞基法第13條規定之限制。換言之,雇主在勞工職災醫療期間,請求勞工回公司上班,縱使不能從事原有工作,只要調整後是勞工可勝任的,勞工就有復工的義務。 雇主調整職災勞工之工作,此等調整性質上應可以認為是勞基法第10條之1的調動,但在職災後的調整工作,雇主可以因為勞工的工作內容轉為較輕便或工作時間縮短,而調降勞工的薪資嗎?若依照勞基法第10條之1第2款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就勞工薪資部分,不宜作不利之變更。 另外,由於醫療機構在評估職災勞工復工時,有時會提供「漸進式復工」計畫,意即隨著勞工復原狀況滾動式調整復工內容,而雇主如果依照漸進式復工計畫予以調整工作時,是否也是屬於勞基法第10條之1的調職呢?對此,雖無相關法院判決直接論及,但雇主依照復工內容調整勞工工作內容時,本質上亦屬於一種工作的調動,應仍有勞基法第10條之1的適用。 在過去,依職保法第27條規定,並未明文要求勞工復工必以原職為限: 在適用職保法的時代,依上開第27條規定,雇主在職災勞工醫療終止後,有按照勞工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工作及輔助措施之義務。但從條文文義上,並沒有要求雇主必須令勞工恢復「原職務」。 且,在法院判決見解中,由於上開條文要求雇主依照勞工健康狀況安置適合職務內容,所以原則上調動後職務內容是職災勞工可以勝任的,該勞工亦有履約的義務,如勞工主觀上無意願,雇主仍得依勞基法第11、12條規定終止與該勞工間的勞動契約。 不過,如果勞工的傷勢極為嚴重,已經造成永久性無法回任工作的情形時(即終身失能),雇主是否仍需要先行調整勞工工作?依照職保法第23條第2款規定:「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意即,勞工經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時,雇主是可以預告終止契約的。 依災保法第67條規定,雇主應先擬定復工計畫,協助勞工恢復「原工作」,但法院判決見解亦肯認雇主須依照勞工身體狀況調整職災勞工之工作內容: 若依照災保法第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職災勞工醫療終止後,雇主應依照同法第66條第1項規定擬定復工計畫,協助勞工恢復原工作。且同條第2項規定,要求雇主應提供職災勞工恢復原工作必要的輔助措施。 由於災保法制定時的立法宗旨係在於「職業重建」,而依上開規定雇主必須先依擬定的復工計畫,並協助勞工恢復原本工作,如果勞工無法恢復時,才會進到安置義務的範疇。 目前,已有法院就上開災保法第67條所謂擬定復工計畫之內涵作出認定,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79號民事判決:「準此,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須於「醫療終止」後,並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雇主方能以其不堪勝任工作為由終止與勞工之勞動契約,否則若職業災害勞工於醫療終止後,雖無法勝任原有工作,尚可從事其他工作,則雇主仍須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排適當之工作;惟此仍應以雇主客觀上有適當之工作存在而可供安排為前提,倘雇主因業務持續緊縮,經盤點轄下工作職務內容及性質、考量其營運能力及經營規模後,仍查無符合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健康狀況及能力之工作可為提供,自無強求雇主必須擔負經營惡化之風險甚至害及其他員工之工作權益而為職業災害勞工創設一適當工作予以安置方可。」,換言之,雇主雖須依照勞工災後身體狀況調整工作內容,但如果雇主的經營上已難有適合職位提供給該勞工,並考量其他員工之工作權益等,原則上不強求雇主必須要無中生有一個是當職位給職災勞工。 意即,至少依照上開法院判決見解可知,雇主回復勞工工作,最好以原職務優先,如勞工無法勝任,始嘗試提供符合身體狀況之工作,且若雇主確實無法提供安置的情況下,法律亦無強求雇主一定要創設一個新職務給職災勞工。 結論 以本案例小鱷而言,如果雇主依照小鱷的健康狀況調整其職務,且該職務是小鱷可以勝任時,原則上小鱷就有回任提供勞務之義務,且在勞基法及原先職保法規定中,並未要求雇主一定要請勞工回復原職務,故小鱷如果未回任,是有可能被認定為符合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而雇主可能可以據此終止雙方勞動契約。 另外,因災保法第67條規定,要求雇主須先擬定復工計畫,協助勞工恢復原工作,而雇主未為之,將可能有裁罰之風險。不過,雇主的復工計畫依照目前可以查得的判決見解,至少未以原職務為必要,後續仍須留待未來實務之發展。 (原文標題:職災勞工復工,一定要回復原職?) 勞工【職災】議題,這些也該要知道: 職災勞工不斷申請公傷病假,雇主該如何面對? 法院認證的職災:台南阿伯下班通勤繞道吃鹹粥發生車禍 上下班通勤發生車禍算「職災」嗎?若交通違規、非日常必須的私人行為都不算數! 職災勞工先向公司求償、再請領勞保給付,雇主可要求將勞保給付金額返還給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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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政策保障打工族!禁收制服費、不當扣工資,雇主應自負經營風險

勞動部日前修正「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針對雇主逕扣工資、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違法簽訂定期契約及求職詐騙等實務上常見問題,增修相應的勞動契約條款,強調雇主應該承擔經營風險,建議企業應檢視目前規範是否需要修正,避免受罰。 文/《104職場力》小編 本文導覽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4大重點超重要,部分工時勞工權益與一般勞工「相同」! 過去打工族、兼職人員(即「部分工時勞工」)在執行工作時,常會有不慎造成公司損失的狀況,如制服破損、打破餐盤食器。或是因為自身工作經驗不足、不熟悉勞動法令,而與雇主簽訂不公平的勞動契約,如勞動契約內違法要求「兼職勞工在契約期滿離職、無須給予資遣費」、「雇主在發生損失時、未釐清責任歸屬即預扣工資或全額要求賠償」,甚至有雇主在勞工一到職時,即要求必須「自行負擔制服成本」。 因此勞動部在日前修正發布「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針對雇主逕扣工資、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違法簽訂定期契約及求職詐騙等實務上常見問題,增修相應的勞動契約條款來加強保障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權益,企業應立即檢視目前與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契約並據以修正,避免觸法而受罰。 延伸閱讀:兼職勞工同受《勞基法》保障,提醒雇主:僱用暑期工讀須留意、勿觸勞動法令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4大重點 勞動部在新聞稿中說明:學生及青年打工族群因為自身學業的因素,大多會選擇從事部分工時工作,但常因工作經驗不夠或未諳勞動法令,而與雇主簽訂不公平的勞動契約條款,因此經檢討「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增訂以下契約條款: 明定「有繼續性工作」之定義:明示只有「臨時性工作、短期性工作、季節性工作、特定性工作」四個態樣方能簽訂定期契約,提醒雇主不能任意要求勞工簽訂。 不得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雇主不得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但勞工對制服應負保管義務。 明訂雇主不得任意扣薪: 雇主不得未與勞工釐清責任歸屬及妥為協商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前,逕扣勞工工資或要求勞工賠償。 損害如果是雇主經營風險或因違法經營所造成,不應要求勞工負擔。 強化勞工識詐意識、防止遭求職詐騙: 雇主不得要求勞工繳交證件、金融卡及存摺。 如遇雇主違法要求,得立即拒絕或向主管機關檢舉,避免受害。 勞動部特別強調,因近年求職詐騙案件頻傳,為避免有不肖雇主或不法份子假借「求職資料審核」或「代辦薪轉帳戶」等名義,要求或誘騙學生及青年打工族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存摺或身分證件,進而將帳戶作為詐騙人頭帳戶等不法行為,此次特別增訂「雇主不得要求勞工繳交證件、金融卡及存摺」。勞動部提醒,未來青年學子在面試時,如遇雇主要求繳交身分證件、金融卡及存摺,得立即拒絕或向主管機關檢舉,避免受害。 超重要,部分工時勞工權益與一般勞工「相同」! 勞動部最後強調,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權益與一般勞工並無不同,事業單位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 建議雇主與部分工時勞工簽訂勞動契約時,可多加參考勞動部的「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避免未來衍生爭議。該契約範本並已公布於勞動部全球資訊網「業務專區」之「勞動條件、就業平等」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權益」業務主題項下,歡迎各界下載運用。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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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病假會扣全勤獎金嗎?勞動部2026年新規15大QA一次看!

勞動部修訂完成的新版「勞工請假規則」預計於民國115年(2026年)1月1日起實施,日前特別發佈針對新制度的QA問答集做出詳細說明,提醒勞資雙方未來的注意事項,這15個QA依照實際可能碰到的情境說明狀況和規定,《104職場力》依據勞動部的相關說明為您整理如下,歡迎參考利用! 文/《104職場力》小編 本文導覽 勞動部修訂「勞工請假規則」明年1/1上路,違者最高罰百萬!修法重點項目,勞動部QA一次說分明整體重點:條文修正什麼?何時執行?為何保障日數是10日?「不利之處分」重點:符合定義?勞工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其他常見問答:請假證明文件?工作規則核備? 勞動部修訂「勞工請假規則」明年1/1上路,違者最高罰百萬! 日前因有航空公司的空服員「抱病出勤」而不幸驟逝的事件,勞動部因此啟動勞動檢查與相關訪談,並在結案後發布新聞稿說明。後續透過新聞稿公布將「修訂《勞工請假規則》」,並明訂於2026年1月1日起實施。 根據新制,員工1年內累積病假沒有超過10天,雇主不得對勞工作出不利處分;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若要扣全勤獎金,須按請假日數依比例計算。如勞工確有遭不利處分的事實,最重可罰100萬! 「勞工請假規則」新規則重點一次看! 現行規定新制2026元旦上路金額計算勞工病假,雇主可不發全勤獎金全勤獎金屬工資一部分,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假設勞工月薪中有3000元全勤獎金,1個月30天、1天請病假、其他天均正常出勤,該月雇主不得扣發超過100元(3000 * 1/30 = 100)不可扣全勤獎金情形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請病假除了現行規定外,納入以照顧家庭成員為由的事假(即家庭照顧假),並可以小時為單位申請 延伸閱讀:勞部修訂「勞工請假規則」保障病假權,明年1/1上路重點一次看、違者最高罰百萬! 病假、育嬰留停、家庭照顧假這些即將上路的新制度,104人資系統都已經準備好!104總是為您走在最前面!▶ 100人以下企業推薦:104企業大師雲端人資系統 ▶ 100人以上企業推薦:104 HR Max 雲端/地端多模組系統  修法重點項目,勞動部QA一次說分明 為了維護勞工病假權、兼顧雇主管理權,明年上路的勞工病假新制將有包括:請病假一年未逾10天不得有不利處分、全勤獎金也應按比例扣除等項目,勞動部發布QA說明包含不利處分為何、扣除比例計算等,讓勞資雙方一次看懂。 整體重點:條文修正什麼?何時執行?為何保障日數是10日? Q:為保障勞工健康權,勞工請病假權益新制修正什麼?何時開始施行?答:為保障勞工健康權,避免勞工在身體不舒服需要休養或治療時,因爲雇主規範請病假衍生的不利益對待,造成勞工不敢請病假,抱病上班,所以勞動部修正《勞工請假規則》,從四大面向著手保障勞工請病假的權益,新規定自民國115年(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明定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10日,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 考量勞工舉證困難,課予雇主於勞工釋明遭受不利處分之事實後,應負舉證責任。● 雇主考核時應以勞工之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 勞工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 Q:為什麼勞工請病假,雇主不得為不利之處分的保障日數是10日?答:本次所修正《勞工請假規則》增訂勞工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10日」,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處分之規定,是透過蒐集勞雇雙方及各該倡議團體意見後,務實的衡平考量所制定的日數。 Q:勞工請病假,雇主僅得按請假日數比例扣發全勤獎金,按比例扣發如何計算?答:假設勞雇雙方約定每月正常工時工資為新台幣3萬3000元,其中3000元為全勤獎金,勞工於某一個月請病假一天,其他工作日皆有出勤,則該月全勤獎金扣除不得超過100元(3000元÷30天)。 Q:如果雇主全數扣除或溢扣全勤獎金,相關罰則為何?答:雇主對勞工請病假扣除全勤獎金的額度如果超過按請假天數比例計算,因未符《勞工請假規則》請病假期間內工資給付的最低標準,可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處罰,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Q:新修正的《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之1第1項規定所稱「未超過10日」是否可用小時或半日計算?答:《勞動基準法》所規範的假別,例如:婚、喪、事、病假,是以「日」為計算單位,但如果勞雇雙方協商以小於「1日」的單位來計算,亦屬可行。因此,倘勞雇雙方約定以「小時」或「半日」為請假之計算單位,勞工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加總未超過10日者,雇主仍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 延伸閱讀:什麼是「全勤獎金」?病假扣全勤合理嗎?一文看懂「全勤獎金」規定與常見爭議 「不利之處分」重點:符合定義?勞工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Q:新修正的《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之1第1項規定所稱「不利之處分」的定義是?可以舉例嗎?答:1.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之1第1項規定,立法目的在避免雇主以其管理權對勞工請病假給予差別對待,而此差別對待造成勞工,不敢請病假而帶病上班。所稱「不利之處分」,參酌實務判決、裁決或勞動法令所列不利之處分的態樣,例如: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例如:優惠機票、排班權)、考績等,都包含在內。2. 舉例而言,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而遭扣發獎金、降低年度考績、影響升遷資格、不給予選排班權利、取消原有福利等,都屬於不利之處分,惟仍應視個案事實之情形判斷。 Q:勞工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10日,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雇主如果不遵守,勞工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答:勞工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10日,雇主如對勞工為不利之處分,可以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本次也新增由雇主負舉證責任,當勞工於釋明不利處分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其行為或處分具合理性,負舉證責任。倘雇主無法舉證該不利之處分與請病假無涉,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認定屬實,雇主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可依同法第79條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Q:勞工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超過」10日,雇主是否就可以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 勞工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答:1. 本次《勞工請假規則》增訂第9條之1第1項規定,明定勞工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10日」,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處分;並增訂第3項規定,勞工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超過10日部分,雇主考核時仍應以勞工之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2. 勞工如發現雇主僅以勞工申請病假為由給予考核,導致勞工遭受不利益,勞工可透過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法院得參考《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之1第3項規定,審酌雇主考核是否具備合理性。 Q:勞工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10日,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這「10日」是否包含其他法令所明定,不得為不利之處分的假別?例如,性別平等工作法所規定的生理假或安胎休養請假?答:《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之1所稱普通傷病假「未超過10日」,係指普通傷病假的實際請假日數;至於依其他法令已明定不得為不利處分的假別,例如: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生理假、安胎休養請假等,並不列入該10日的計算範圍內。 延伸閱讀:【13大病假實用QA】病假扣薪怎麼算?病假共幾天?扣全勤合法嗎?勞工請假規則懶人包 其他常見問答:請假證明文件?工作規則核備? Q:勞工不論請幾天病假,是否每日都要附上請假證明文件?答:1.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假程序(包含請假證明)相關規範,應事先明訂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應報主管機關核備。2.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之證明書,或是其他足以證明有就醫事實之事證(如門診就醫收據、藥單等),均得作為勞工請病假之依據,如果勞工已提出請病假證明,雇主即應依法給假。 Q:公司若將薪資結構改為約定底薪+高額全勤獎金,防止勞工多請病假,這樣勞工請病假時,公司扣薪金額會比以前更多?答:勞工的工資項目包括底薪+全勤獎金,當月請病假未足月工作,請病假當月工資不可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的每日最低工資後餘額。勞動部舉例:若勞工原本工資為底薪2萬6500元加全勤獎金3000元,請一天病假最多只能扣(29500元÷30天)×1/2,也就是491元,假設雇主調整為底薪1萬4500元、全勤獎金1萬5000元,當月請病假1天,最多還是只能扣491元,並沒有改變。 Q:公司發給某項績效獎金,單純以勞工出缺勤狀況做為發給標準,是否也受到本次修正規定的保障?答:勞動部說明工資的認定,並非以名稱來看,係以是否具有「勞務之對價」及「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作為判斷。如果事業單位績效獎金亦係單純以勞工出缺勤狀況做為發給標準,而與「全勤獎金」性質相同,也會以相同的處理原則看待,當然也有《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的保障。 Q:勞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請病假,雇主不得按比例扣全勤獎金。但勞工因病請病假,允許雇主可按比例扣全勤獎金,其合理性?答:勞工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請病假,要求雇主不得影響全勤獎金,係基於母性保護之特別考量。本次修正《勞工請假規則》,於第9條增訂第2項規定,即使事業單位訂有全勤獎金制度,對於勞工請病假在扣除全勤獎金的最低限度上,僅得按請病假而未出勤之日數比例扣除,是為了衡平勞工依法行使病假權及企業人事管理權,而定出的合理保障範圍,與妊娠流產請假的母性保護目的不同。 Q:因應本次《勞工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工作規則是否需要重新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答: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考勤及請假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同法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規定略以,雇主訂立工作規則,應於30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同條第3項規定,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並依第1項程序報請核備。所以,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變更情形適時修正,如有修正,應依上開規定程序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勞動部最後強調,雇主如欲調整工資金額或工資項目,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後執行,不得片面不利變更。 雇主對勞工請病假扣除全勤獎金的額度,若超過按請假天數比例計算,因未符《勞工請假規則》請病假期間內工資給付的最低標準,主管機關可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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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部修訂「勞工請假規則」保障病假權,明年1/1上路重點一次看、違者最高罰百萬!

日前因發生空服員抱病值勤後不幸離世,勞動部經與企業訪談及勞檢後,決定修訂「勞工請假規則」保障勞工病假權,並將同時修訂「為照顧家庭而請事假」可採小時請假、不可因請假影響全勤獎金等3大修法重點,並明定於民國115年(2026年)1月1日起實施,雇主違反比例原則、最重可罰100萬。 文/《104職場力》小編 本文導覽 勞動部修訂「勞工請假規則」明年1/1上路,違者最高罰百萬!「勞工請假規則」新規則3大重點一次看!重點一:勞工請病假未超過10日,雇主不得有不利處分重點二:「為照顧家庭而請事假」可採小時請假重點三:全勤獎金不可因請假而受影響 勞動部修訂「勞工請假規則」明年1/1上路,違者最高罰百萬! 針對日前有航空公司的空服員因「抱病出勤」而不幸驟逝的事件,由於各界對於該員「為何需要抱病服勤」'「事件處置是否遵照標準作業流程」有所疑慮,勞動部為釐清整起事件經過,以檢討現有法制是否有可再精進之處,後續啟動勞動檢查與相關訪談,並在結案後發布新聞稿說明。 除了針對本次事件作出調查結論,並在新聞稿中同步公布將「修訂《勞工請假規則》」,預計修訂草案除了本次最受矚目的「保障病假權」之外,也將同時修訂「為照顧家庭而請事假」可採小時請假、不可因請假影響全勤獎金等3大修法重點,明定115年(2026年)1月1日起實施。 其中有關「病假權」的部分,如勞工確有遭不利處分的事實,最重可罰100萬! 病假、育嬰留停、家庭照顧假這些即將上路的新制度,104人資系統都已經準備好!104總是為您走在最前面!▶ 100人以下企業推薦:104企業大師雲端人資系統 ▶ 100人以上企業推薦:104 HR Max 雲端/地端多模組系統  「勞工請假規則」新規則3大重點一次看! 勞動部針對本次事件,聆聽各界對於病假權保障制度之建議,參考各界提供之建言,納入勞動部研修的「勞工請假規則」及相關函令。 根據紀錄,勞動部最近一次修正及發布《勞工請假規則》是在民國112年,為了兼顧維護勞工合理健康與雇主合理管理權,因此再度修訂請假規則,本次修正條文為第7條、第9條,並增訂9-1條。以最受矚目的「病假權」為例,規劃由四大面向著手保障勞工請病假的權益。 勞工請病假,全勤獎金應按比例計算 現行規定新制2026元旦上路金額計算勞工病假,雇主可不發全勤獎金全勤獎金屬工資一部分,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假設勞工月薪中有3000元全勤獎金,1個月30天、1天請病假、其他天均正常出勤,該月雇主不得扣發超過100元(3000 * 1/30 = 100)不可扣全勤獎金情形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請病假除了現行規定外,納入以照顧家庭成員為由的事假(即家庭照顧假),並可以小時為單位申請 重點一:勞工請病假未超過10日,雇主不得有不利處分 為了維護勞工病假權、兼顧雇主管理權,勞動部將新增《勞工請假規則》的第9-1條「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10日者,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等相關文。 勞動部特別解釋,此條文乃為保障勞工病假權,要求雇主不應利用制度讓勞工「不敢請病假」、「看得到請不到」,若勞工表示自己有遭不利處分的事實,也應該由雇主自負舉證責任,且雇主的人事考核,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 勞動部長洪申翰也在受訪時表示:全勤獎金屬工資一部分,不應全有或全無,勞工請病假時應按比例扣除(如依病假天數按比例扣除,請1天就扣除1/30),雇主不應該違反比例原則,或對未足月請病假有全數不予發給情形,避免造成勞工不敢請病假。 若雇主給予不利對待,違反比例原則,最重可罰100萬(因涉及《勞動基準法》第43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予以裁罰2萬到100萬)。預計將在完成法制程序後,正式於明年(2026年)1/1實施。 ▲ 圖片來源:勞動部 勞動部也同步提醒雇主,無論勞工請幾天的病假,不能恣意的濫用考核權跟管理權。雇主進行人事考核時,應以勞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工作態度、實際績效做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作為唯一考核的基準。未來實務上若有爭議,勞工可以透過調解或訴訟去尋求保障自己的權益。 重點二:「為照顧家庭而請事假」可採小時請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原條文為「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預計將增加條文「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前項規定請事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換句話說,未來如「為照顧家庭而請事假」,可採小時請假,即「事假、家庭照顧假最低單位能以1小時為單位請假」。 勞動部解釋,考量高齡化及少子化的趨勢,勞工對家庭成員的臨時照顧需求日增,配合整體方案規劃朝向彈性化的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若其他的請假管道如家庭照顧假已用罄,得向雇主請事假,而且可以選擇「以小時為單位」來請假。至於提出請假申請的勞工,是否真的「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並未另加定義,而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延伸閱讀:「家庭照顧假」可請幾天?需要提供證明嗎?是否會扣薪扣全勤?懶人包一次看! 重點三:全勤獎金不可因請假而受影響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勞工有下列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未來將增列「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而請事假」。勞動部表示,此部分為配合第7條條文,勞工因家庭成員必須親自照顧而請事假,雇主不得影響其全勤獎金。 全勤獎金應訂於工作規則、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讓勞工明確知悉。雇主扣除全勤獎金應合理且符合比例原則,如有因請病假扣除全勤獎金,不得對未足月請病假有全數不予發給情形,避免造成勞工因恐懼不利益而不敢請病假。 這部分就如同勞動部長於前述段落提及的:全勤獎金屬工資一部分,不應全有或全無,勞工請病假時應按比例扣除(如依病假天數按比例扣除,請1天就扣除1/30)。 此外,外界也好奇是否有雇主因此乾脆取消「全勤獎」?勞動部表示雇主如要調整須注意以下事項:不可片面調整薪資結構,必須與勞工進行勞資協商,且若目前勞工的薪資含全勤獎金為6萬元,雇主即使取消「全勤獎」項目,給予員工的薪資也不可少於6萬元,提醒雇主務必注意。 延伸閱讀:什麼是「全勤獎金」?病假扣全勤合理嗎?一文看懂「全勤獎金」規定與常見爭議 勞動部最後強調,在強化保障病假權規範上路後,期待企業可以在面對勞工身體不舒服需要休養或治療時,能夠支持讓勞工敢請病假,若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相關利益會因請病假而損失,造成勞工不敢請病假,病情延誤治療導致拖延痊癒時間、傳染職場同事或客戶、影響工作判斷或造成失誤等,亦會造成企業損失或影響企業形象。勞動部在修法後會加強宣導,提供企業法遵,讓職場存在友善請假制度,保障勞工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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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勞工申請「公傷病假」,公司一定要無條件同意嗎?

實務上時常聽聞,勞工發生職災事故後,一再提出新的診斷證明書,表示醫院請勞工「宜休養」或「應休養」等情形,勞工於是執此向雇主申請公傷病假。企業常有的疑問是:勞工只要提出診斷證明書或醫療單據,是否就必須要給予公傷病假,若造成「一再給假」的狀況該如何處理?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案例】小鱷在經歷前次雇主要求他復工的事件後,小鱷雖然也乖乖復工進行他可以勝任的工作,但小鱷跟雇主表示,由於醫生要他定期回醫院追蹤跟復健,而希望在復工期間利用上班時間進行復健療程,復健時希望請休公傷病假辦理。雇主雖然答應小鱷可以在復健期間請休公傷病假,但小鱷先休養一年後,在後續復健期間又長達1年半,小鱷的雇主不禁疑惑,究竟要給予小鱷多久公傷病假才會結束?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問題 實務上時常聽聞,勞工發生職災事故後,一再提出新的診斷證明書,表示醫院請勞工「宜休養」或「應休養」等情形,勞工於是執此向雇主申請公傷病假,由於公傷病假在法律上並無一定期限,將造成勞工只要提出診斷證明書或醫療單據,是否就必須要給予公傷病假的問題,導致事業單位只能一再給假的窘境。 律師解說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且依照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動二字第009919號函:「一、查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該公傷病假之期間,依實際需要而定。嗣後若勞工已能工作,僅需定期前往醫院復健,則復健時間雇主應續給公傷病假。雇主若對勞工請假事由有所質疑時,可依同規則第十條規定,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二、若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已屆滿二年,仍未痊癒需要治療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雇主可繼續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或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雇主如欲終止與勞工之勞動契約,仍應依該法規定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自上開規定及解釋函令可知,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導致其失能、傷害或疾病,在該勞工治療、休養期間,雇主要給予公傷病假,只是勞委會也曾就公傷病假的內涵做出解釋,強調公傷病假必須以「實際需要」而定,如勞工嗣後已經可以工作,只需要定期復健,那麼雇主只需要在勞工復健期間給予公傷病假即可。且,勞委會也提及,如雇主對於勞工請假有所質疑時,可以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要求該勞工提出證明文件。 不過,有疑問者在於,由於雇主在接受勞工申請公傷病假或其他假別時,勞工可能不會第一時間提出證明文件,雇主是否可以不予准假,就會產生疑問。 依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08年度訴字第405號行政判決意旨:「勞工依法得請求雇主給予病假,一旦事前以口頭或書面對雇主表示請假之理由及日數,即行使其法定請假權利,雇主並無准駁之權限,亦不得以工作規則附加核准病假之條件,否則該工作規則即屬違反上開強制給假之規定而無效。至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證明文件,僅在確認勞工之請假事由是否正當,非謂勞工未提出證明文件前,雇主得拒絕給假(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勞上易字第18號民事判決參照)」。 如依照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該案判決認為雇主在勞工依法行使請假權利時,係無准駁權限,也不得以工作規則附加請假條件,否則該工作規則的規定將會形成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之情形。換言之,雇主只能被動准假,頂多在請假程序上加以著墨或要求。 但若依照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94號民事判決意旨:「原告雖主張被告自99年2月5日至100年5月5日止,均未給付原告薪資,原告平均工薪資為每日933元,上述期間共365+90=455日,所以原告得請求455X933=42萬4515元之公傷假期間薪資云云。惟如前述,公傷病假期間,須依實際需要而定,並非勞工於職業災害治療、休養期間,僱主一律均需給予公傷病假。本件依被告所不爭執之事實,原告曾依據台大醫院診斷證明書向被告請假至99年12月27日。原告雖主張於99年12月請假到期前,曾去電公司請假,並將99年12月22日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寄給被告公司承辦人員等情,惟此為被告所否認,且縱然屬實,勞工申請公傷病假仍須經僱主同意始能認定核准,僱主並非無准駁權利,故應認自99年12月28日起,原告並未完成合法之請公傷假程序,原告也無法舉證證明被告確已同意繼續自99年12月28日起給予公傷假,再參以當時原告已可從事輕便工作,且依前述台大醫院診斷證明書所載,原告自99年12月28日起至100年5月5日止並無住院情形,僅於100年1月5日、1月19日、2月9日、2月23日、3月9日、3月16日、3月23日、4月6日、4月20日、4月25日、5月4日門診追蹤治療而已,其他時間並非完全不能工作,故原告僅得請求自99年2月5日起至99年12月27日止之之公傷病假期間薪資。從而,依被告所不爭執之計算方式,原告得請求自99年2月5日至99年12月27日,共326日之薪資,金額為30萬4158元(計算式933X326=304158)」。 從該案判決而言,法院認為公傷病假依照上開規定及函釋意旨,必以勞工「實際需要」而定,並非勞工在職災醫療、休養期間,雇主就一律都要給予公傷病假,且法院亦明言勞工申請公傷假必須經雇主同意始能請休,強調雇主還是有准駁的權利等語,對照上開行政法院的見解,可能就會令事業單位陷於困擾,究竟雇主可否不予准假。 就本文的觀點而言,前開行政法院的判決意旨,在實務上多有援引,雖可能不是統一見解,但至少可以作為事業單位遵循的一個方向,以減少可能的裁罰風險。然,當然就會面臨到事業單位必須一直准許公傷病假之窘境,此際或許就是依照前揭勞委會函釋意旨辦理,確認勞工請休公傷病假之必要性與需求,以為因應。 結論 在上開小鱷的情況中,雇主對於小鱷請休公傷病假一事,如果確實小鱷真的有復健需求,而只在復健期間請休公傷病假,基本上雇主就應該准許。但當然,在勞工請假的准駁權限上,雖然目前實務多傾向於勞工請假後,雇主沒有准駁權的解釋,但實際上回到請假的概念,勞工只有在符合法律所規定之各種假別的事由時,才算是合法的請假,這也會連結到雇主可以事後對於勞工請假有無正當事由作審核、確認之權限有關,兩者其實環環相扣。 (原文標題:職災勞工申請公傷病假,雇主一定要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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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病假新制上路,公司可直接取消全勤獎金嗎?勞動部11常見QA一次解答

勞動部修正過後的「病假新制」於民國115年(202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勞工未來請病假只要1年內未超過10天,雇主不得有不利處分,若有全勤獎金也應按比例扣除,避免勞工因生病不敢請假,導致抱病上班發生憾事。為避免勞資雙方混淆,勞動部特別釋出常見Q&A解答實務狀況,《104職場力》依據勞動部的相關說明為您整理如下,歡迎參考利用! 文/《104職場力》小編 本文導覽 勞工病假新制度1/1正式上路!「勞工病假」實務常見的11個QA 勞工病假新制度1/1正式上路! 日前因有航空公司的空服員「抱病出勤」而不幸驟逝的事件,勞動部因此啟動勞動檢查與相關訪談,並在結案後發布新聞稿說明。後續透過新聞稿公布將「修訂《勞工請假規則》」,並明訂於2026年1月1日起實施。 根據新制,員工1年內累積病假沒有超過10天,雇主不得對勞工作出不利處分;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若要扣全勤獎金,須按請假日數依比例計算。 為避免勞資雙方混淆新舊制的規範,勞動部近期釋出相關問答集,特別強調雇主如欲取消全勤獎金而致降薪、應與勞工協商。請特別注意,如勞工確有遭不利處分的事實,最重可罰100萬! 「勞工請假規則」新規則重點一次看! 舊規定新制2026元旦上路金額計算勞工病假,雇主可不發全勤獎金全勤獎金屬工資一部分,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假設勞工月薪中有3000元全勤獎金,1個月30天、1天請病假、其他天均正常出勤,該月雇主不得扣發超過100元(3000 * 1/30 = 100)不可扣全勤獎金情形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請病假除了現行規定外,納入以照顧家庭成員為由的事假(即家庭照顧假),並可以小時為單位申請 延伸閱讀:請病假會扣全勤獎金嗎?勞動部2026年新規15大QA一次看! 「勞工病假」實務常見的11個QA Q:勞工請病假,雇主僅得按請假日數比例扣發全勤獎金,請問按比例扣發如何計算?如果雇主全數扣除或溢扣,罰則為何?答:1. 為周延保障勞工請病假權益,避免雇主利用全勤獎金制度造成勞工恐懼請假,於《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如事業單位訂有全勤奬金制度,在扣除全勤奬金的限度上,也採取明確的「比例原則」概念,規範僅得按請假未出勤日數比例扣除,兼顧勞工合理健康維護與雇主合理管理權。2. 舉例而言,假設勞雇雙方約定每月正常工時工資為新臺幣(下同)33,000元,其中3,000元為全勤獎金,勞工於某一個月請病假一天,其他工作日皆有出勤,則該月全勤獎金之扣除不得超過100元(計算方式為:3,000元÷30天)。3. 雇主對勞工請病假扣除全勤獎金之額度超過按請假天數比例計算,因未符《勞工請假規則》請病假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可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處罰。 Q:公司發給某項績效奬金,單純以勞工出缺勤狀況做為發給標準,是否也受到本次修正規定的保障?答:工資的認定,不是以名稱來看,係以是否具有「勞務之對價」及「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作為判斷。如果事業單位績效奬金亦係單純以勞工出缺勤狀況做為發給標準,而與「全勤奬金」性質相同,也會以相同的處理原則看待,當然也有《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的保障。 Q:團體協約是否可約定勞工請病假,即不發給全勤奬金?答:1. 工會是最瞭解事業單位狀況及勞工需求的組職,可與事業單位協商訂定最適宜的全勤獎金制度。惟依《團體協約法》第3條規定,團體協約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勞工請假規則》是《勞動基準法》第43條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團體協約不得違反《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有關全勤奬金發給之規定,因此,當然不得約定勞工請病假即不發給全勤奬金。2. 另依《團體協約法》第19條規定:「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協約所屬雇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之內容。勞動契約異於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者,其相異部分無效;無效之部分以團體協約之約定代之。但異於團體協約之約定,為該團體協約所容許或為勞工之利益變更勞動條件,而該團體協約並未禁止者,仍為有效。」。因此,工會如與雇主另為協商約定請病假扣除全勤奬金內涵或方式,且未不利於勞工,則可從其約定。 Q:勞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請病假,雇主不得按比例扣全勤奬金。但勞工因病請病假,允許雇主可按比例扣全勤奬金,其合理性?答:1. 勞工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請病假,要求雇主不得影響全勤奬金,係基於母性保護之特別考量。2. 本次修正《勞工請假規則》,於第9條增訂第2項規定,即使事業單位訂有全勤奬金制度,對於勞工請病假在扣除全勤奬金的最低限度上,僅得按請病假而未出勤之日數比例扣除,是為了衡平勞工依法行使病假權及企業人事管理權,而定出的合理保障範圍,與妊娠流產請假的母性保護目的不同。 Q:公司若將薪資結構改為約定底薪+高額全勤奬金,這樣勞工請病假時,公司扣薪金額會比以前更多?答:1. 工資是重要的勞動條件,有關工資的金額及計算方式等事項,勞雇雙方應於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且依約履行。雇主如欲調整工資金額或工資項目,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後始得為之,不得片面為不利之變更。2. 勞工是企業最重要的資產,事業單位的獎金或考核制度,目的是在激勵員工有良好的表現,應著重在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相關制度的設計,不應讓員工產生畏懼或疑慮,不利於企業的留才。3. 勞工的工資項目倘包括底薪+全勤奬金,當月請病假未足月工作,請病假當月工資不得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最低工資後之餘額」。4. 舉例一:勞工工資項目包括底薪14,500元+全勤奬金15,000元,勞工於某月請病假1天,其他工作日皆有出勤,該月工資仍不得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最低工資後之餘額」29,009元(29,500元-(29,500元÷30天)×1/2),亦即雇主如因勞工請病假1日,其扣發的工資數額不得超過每日最低工資的半數,即491元。5. 舉例二:勞工工資項目包括底薪26,500元+全勤奬金3,000元,勞工於某月請病假1天,其他工作日皆有出勤,該月工資仍不得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最低工資後之餘額」29,009元(29,500元-(29,500元÷30天)×1/2),亦即雇主如因勞工請病假1日,其扣發的工資數額不得超過每日最低工資的半數,即491元。6.結論:以上述兩個舉例來說,薪資結構變化,不影響扣發的工資數額。 Q:勞工請病假,雇主僅得按請假日數比例扣發全勤奬金。但勞工如因請病假而全月未出勤,是否可不發給全勤奬金?答:病假原則上在工作日請休,縱勞工於某月所有的工作日請病假而全月未出勤,雇主仍僅得按請病假日數扣發全勤奬金。但勞工請病假一次連續超過30日(工作日)者,其超過30日(即第31日開始)的期間如遇例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均可併計於請病假期間內。所以,勞工請病假而全月未出勤,是否可不發給全勤獎金,仍應視其當月的例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是否有併入請假期間而定。 Q:公司每月定額的全勤奬金,其扣減標準若非僅有病假,尚包含遲到早退、曠職、事假等;或對於未全月在職的勞工不發給全勤奬金,是否能繼續依原約定辦理?答:關於全勤獎金之發放標準,雇主應使勞工明確知悉,且不得違反勞動法令之規定。倘全勤獎金扣減標準包含病假以外之其他要件,若對於病假有明確扣減標準,仍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僅得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扣發。至於原約定之按遲到早退及事假日(次)數扣減之標準,或對於未全月在職勞工不發給全勤奬金,仍可依原約定辦理。勞工對於雇主扣發之全勤奬金如有疑問,雇主應舉證其扣發全勤奬金超過比例部分係基於非病假之其他規範,以減少爭議。 Q:公司可否取消全勤奬金?答: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屬於工資範疇。雇主擬取消全勤奬金,如對勞工有不利益者,應與勞工重行協商合意。惟倘在工資總額不變之前提下,取消全勤奬金並提高本薪,在勞工工資總額不變下(例如:原定月薪為全勤獎金新臺幣3,000元及本薪30,000元,改為月薪為33,000元),為有利於勞工之變更,勞雇雙方對此變更如有爭議,可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處。 Q:公司病假給全薪,惟勞工請病假者不發給全勤奬金,此情形是否屬於《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但書規定所稱之「優於法令之約定」?答:《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勞工請前項第2款以外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該項但書規定所稱之「優於法令之約定」,係指雇主因勞工請病假扣發全勤奬金的計算方式,優於按請病假日數比例計算。因此,縱然雇主給予之病假為全薪,在扣發全勤奬金時,仍僅得按勞工請病假日數比例計算,不得全數不予發給。 Q:公司的工資結構包含全勤奬金,應如何推算月薪制勞工病假的半薪?答:1.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在計算月薪制勞工請病假半薪的「1日工資」,係以請假當月的「月工資總額」推算,此「1日工資」,除係用以作為請事、病假扣薪的基礎外,也是計算延時工資(加班費)及休假日出勤加給工資的依據,二者之工資內涵及推算方式相當。以勞工出勤狀況發給的「全勤奬金」,屬於工資範疇,故應依每月實際發給的金額,計入「月工資總額」並據以計算「1日工資」。2. 舉例來說,勞工每月正常工時工資為33,000元,其中3,000元為全勤獎金,勞工於某月請病假1日(其他工作日皆有出勤),當月全勤奬金實際發給之金額為按請病假日數比例扣發100元後之數額2,900元;雇主於計算勞工當月請病假扣發半薪時,係以月工資總額32,900元推算勞工1日工資之半數為548元((30,000元+2,900元)÷30×1/2);亦即請病假1日扣發工資548元、病假全勤獎金扣100元,當月薪資為32,352元({(3,000元-100元)+30,000元}-548元)。至於勞工當月如有於休假日出勤,應加發1日工資1,097元((30,000元+2,900元)÷30)。 Q:按勞工出勤日數加發之出勤奬金,雇主是否得因勞工請病假而按比例扣發?答:依《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之1第1項規定:「勞工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10日者,除本規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者外,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該規定立法目的在避免雇主以其管理權對勞工請病假給予差別對待,而此差別對待造成勞工不敢請病假而帶病上班。基此,勞工請病假未超過10日者,雇主以出勤獎金制度造成請病假勞工與未請病假勞工有差別對待之結果,皆屬《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之1第1項之不利對待。 請特別要注意勞動部特別提醒的項目:雇主如欲調整工資金額或工資項目,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後執行,不得片面不利變更。雇主對勞工請病假扣除全勤獎金的額度,若超過按請假天數比例計算,因未符《勞工請假規則》請病假期間內工資給付的最低標準,主管機關可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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