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

勞工健康服務

在職場中,此技能主要指透過預防、檢查與管理工作相關的健康風險,確保員工身心安全。具備此能力能有效降低職業病發生率,提升工作效率及員工滿意度,同時符合法規要求,避免企業遭受罰款或聲譽損害。掌握相關健康知識與應對措施,有助於建立良好的職場環境,促進企業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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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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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之一」規定,僱主對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應使其接受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訓練課程。另事業單位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所訂之人力配置及臨廠服務頻率,雇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
勞動部許可之職業訓練機構
營造業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營造業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照旨在培訓具備營造工地安全衛生管理能力的人員,確保工地作業符合相關法規與標準,預防職業災害發生。持證者需熟悉安全衛生法規、危害辨識、風險評估及防範措施,能有效指導及監督現場作業人員落實安全措施,維護工作環境安全,提升整體營造工程品質與勞工健康保障。
尚未查核發照單位
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0條規定:『雇主對於擔任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營造業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營造業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照為從事建築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之專業資格,持證者具備識別及預防工地安全風險能力,能執行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督導現場作業符合安全標準,保障勞工生命安全與健康,提升工程品質與施工效率,符合政府對營造業安全管理之法規要求。
尚未查核發照單位
營造業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營造業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照為專業資格,旨在培訓具備基本安全衛生知識與管理能力的人員,確保工地施工過程中勞工安全與健康。持證者能協助企業落實勞動安全法規,執行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及安全教育訓練,降低職業災害發生率,提升整體工作環境安全水準。此證照為營造業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據,對推動工地安全文化及保障勞工權益具關鍵作用。
尚未查核發照單位
鋼構組配作業主管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0條規定:『雇主對於擔任鋼構組配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中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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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勞工健康並監測,勞動部修正「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為引導雇主確實掌握勞工作業場所的有害暴露風險,落實保護勞工健康,勞動部修正發布《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除擴增監測項目、強化監測規劃與執行品質外,亦導入企業自主管理審核機制,讓監測制度更能落實把關,作為預防職業病及改善工作環境的重要依據。 文/《104職場力》 勞動部發布新聞稿說明:為了更能反映勞工作業的真實暴露情況,提升整體作業環境監測的有效性與品質,於民國115年6月12日修正發布《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除擴增監測項目、強化監測規劃與執行品質外,亦導入企業自主管理審核機制,讓監測制度更能落實把關,作為預防職業病及改善工作環境的重要依據。 本次修正共有5大重點: 擴大專業參與 落實暴露評估 鼓勵自主管理 擴大監測項目及管理 加強監測機構管理 ▲ 圖片來源:勞動部 延伸閱讀:創造高互動工作環境,吸引Z世代求職者到職 根據勞動部新聞稿,本次修正共有五大重點: 一、擴增監測項目並強化監測管理 新增1-溴丙烷、甲醛、環氧乙烷等13項有害化學物質納入定期監測;另將指定鑄造及人造石等高風險行業,增列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濃度監測,以預防矽肺症等職業病發生。此外,監測結果如達容許暴露標準以上者,監測頻率將由每6個月縮短為每3個月,以督促事業單位儘速改善作業環境。 二、落實暴露評估成效 除勞動部將明確公告應監測的對象、採樣數量及頻率等事項,使樣本數具代表性外,並要求雇主透過適當的採樣策略及統計分析方法,以掌握勞工實際暴露情形。 三、擴大專業人員參與 將應組成監測評估小組研訂監測計畫的事業單位規模,由勞工人數500人以上降低門檻為300人,擴大納入職業衛生技師等專業人員參與,協助事業單位提升監測規劃與暴露評估品質。 四、鼓勵企業落實自主管理 對於作業環境監測制度完善、管理成效良好且長期暴露風險低的事業單位,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得合理調整監測頻率,以鼓勵企業持續投入資源強化自主監測管理。 五、強化監測機構管理 明定監測機構如刻意規避正常作業或高暴露作業場所辦理監測,將依法處罰;同時擴大查核量能,授權勞動檢查機構得委託專業團體辦理查核,以提升監測品質及公信力。」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將使監測結果更能反映勞工實際暴露情形,協助事業單位採取有效改善措施。考量新增監測項目及暴露評估制度、監測管理成效審查等相關配套措施之建置,需提供雇主、監測機構及相關專業人員充分準備時間,本次修正的部分規定自116年1月1日起施行。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QA一次看! Q:這次修正有哪些重點?A:1. 擴增調整監測項目及實施作法。2. 導入暴露評估制度。3. 加強專業技師參與。4. 鼓勵企業強化監測自主管理。5. 強化監測機構管理。 Q:為使雇主及監測機構實施的作業環境監測,能真實反映勞工暴露風險,勞動部修正了什麼?A:1. 明定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實施方式辦理。2. 未來會公告明確應監測的對象、採樣數量及頻率等事項,使樣本數具代表性,並透過統計分析的暴露評估方法,以掌握勞工暴露狀況。3. 凡監測結果達容許暴露標準以上者,監測週期由每6個月縮短至每3個月1次,以督促雇主採取有效控制措施,並於改善後重新評估。4. 修法前要求500人以上事業單位,監測計畫應由執業職業衛生技師參與研訂,勞工人數將下修至300人,讓專業人員參與。5. 為擴大稽查量能,授權勞動檢查機構得委託專業團體辦理查核。6. 明確規定當監測機構刻意規避正常作業或高暴露場所實施監測,可罰6-30萬,情節重大得撤銷或廢止監測機構認可。 Q:這次修正擴增調整監測項目,有哪些主要變動?A:本次蒐集職業流行病學的研究與實際案例,增加13種應實施監測的有害物質(如甲醛、環氧乙烷等)。吸入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會導致肺部纖維化,進而演變為矽肺症、肺癌,未來將指定業別(如:陶瓷、玻璃、人造石材製造加工及鑄造業等),應定期監測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濃度。 Q:如何強化監測自主管理?A:因部分製程場所的作業環境監測結果常呈現未檢出(ND值)或極低濃度,這次修法新增事業單位監測自主管理審查機制。對於具完善作業環境監測制度及管理成效良好者,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得於一定期間合理放寬對低風險場所定期實施監測頻率規定,引導事業單位落實監測制度有效性。 Q:這次修法什麼時候上路實施?A:這次修正新增作業環境監測項目、暴露評估報告撰寫及作業環境監測管理成效審查制度等。為了提供適當的緩衝時間,讓雇主、監測機構、執業職業衛生技師及主管機關等各方,能有充裕的時間完善相關配套措施,相關制度至2027年1月1日施行。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QA一次看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職務再設計」擴大服務:4類對象面試、職訓、居家階段也可申請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合理調整」的精神,勞動部於115年6月2日公告「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修正規定。本次修正三大重點:升級服務範圍、放寬個人申請範疇及優化補助分攤原則,期透過更具彈性的服務機制,確保每一位在職場中的身障勞工都能獲得全方位的支援。 文/《104職場力》 勞動部發布新聞稿說明:「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升級,擴大失智、單側聽損者、精神病人、特教生4類對象的申請範疇,除原本在職期間可申請輔具等,進一步延伸至召募階段的評量與人力協助、接受初進職場支持、職訓期間、居家就業均可申請服務。 延伸閱讀:解缺工潮!勞動部推「職務再設計」,搶占用人先機、每人最高還補助10萬元 本次計畫修正三大重點如下: 服務範疇擴大: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4類對象,服務範圍再升級 個人申請鬆綁:鬆綁身心障礙個人申請範疇,擴大為「全方位需求」 補助審查精進:精進補助審查機制,強化個別化服務 ▲ 圖片來源:勞動部 一、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4類對象,服務範圍再升級 為落實合理調整的精神,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之失智者、單側聽損者、精神病人及特教生4對象適用職務再設計服務範疇,放寬與身心障礙者相同,除了受僱在職期間,包含招募階段之評量與人力協助、初進職場支持、職場人力協助、接受職業訓練期間及居家就業等均可獲得支持服務。 二、鬆綁身心障礙個人申請範疇,擴大為「全方位需求」 過去身心障礙者以個人名義申請職務再設計時,可申請項目範圍僅限就業輔具及職場人力協助。本次修正後,個人申請範圍擴大至全方位需求。身心障礙勞工得自行判斷需求、主動提出申請,不限僅能由雇主申請。 三、精進補助審查機制,強化個別化服務 現行規定補助項目與生活輔具難以區隔時,現行規定會以扣除社政補助規定最高額後之餘額據以評估。本次修正調整上開計算方式,並依個案障礙程度與工作問題之關聯性、就業需求性、迫切性、合理性及職場使用時間比率進行審查,補助額度則以「扣除社政實際補助額後之餘額」作為評估基準,確保政府資源不重複的前提下,強化服務實效。 多數身心障礙者在獲得職務再設計服務後大幅提升工作自主性,不再需要頻繁依賴同事協助,職場安全感隨之而來,是職務再設計服務最真實的感受與效益。 實際案例: 一名重度聽障工程師在高噪音廠房中,傳統助聽器幾乎失去作用,補助高階降噪助聽器搭配無線調頻系統後,主管語音可直接傳入耳道,工程師表示:終於能聽得清楚,也能跟同事開玩笑了。 一名下肢肢體障礙行政人員因辦公桌高度與輪椅不符,每隔30分鐘即須中斷工作休息,補助電動升降辦公桌及減壓坐墊後,連續工作時間從30分鐘延長至2小時,也能主動承擔更多的業務。 某精密製造業的智能障礙組裝人員,增設平板電腦並將組裝流程設計為圖像化引導,可以獨立完成作業,錯誤率幾乎為零,公司對其評價也從「需要格外費心」變成「做得比很多人都好」。 勞動部表示,本次計畫修正不僅是法規及補助服務的調整,更是政府對於障礙者就業權益的具體承諾。透過更具包容性的制度,協助身心障礙勞工突破環境與個人的限制,在職場發揮所長進而穩定就業。勞動部呼籲有申請職務再設計服務需求的企業及民眾,可向工作所在地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以書面申請外,亦可透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職務再設計官網(網址:https://jobacmd.wda.gov.tw/DJOB_WEB/)線上申請,更多職務再設計服務訊息請至官網查詢,或撥打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777-888諮詢。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職災勞工不斷申請公傷病假,雇主該如何面對?

遭受職災而申請「公傷病假」本是勞工應有的權利,但實務上常發生的勞資糾紛是「雇主認為勞工已復原、可正常出勤」,但勞工卻認為「必須等身體完全康復後才返回工作崗位」,當治療時程拉長、甚至會激化勞資雙方的對立,該如何因應呢?律師建議雇主:可在不影響勞工繼續醫治和復健的前提下調整工作至可負荷程度。 文/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 小明的職務為工地搬運工,其於某日之上工時間因工作關係扭傷手腕前往就醫,雇主允許小明請一星期的公傷病假休養後,小明卻表示還要再請公傷病假一星期。雇主認為勞工手腕已復原而可負擔原本工作,此時雇主該如何因應呢? 一、公傷病假有無日數限制? 依照勞委會相關函釋之見解,勞工的公傷病假並無期限限制! 二、倘若小明是刻意要偷懶,雇主要如何因應謊報傷勢並請公傷病假的勞工? (一)雇主可合法調整勞工的工作至其可負荷的程度。 (二)勞工的工作須無礙於職業傷害的治療,並於勞工出示證明文件後許其請公傷病假前往接受復健治療或其他醫治行為。 (三)雇主的前開工作調整須與勞工協商。 三、 對於惡意不進行協商又不復工的勞工,雇主要如何因應? 雇主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終止與勞工的勞動契約! 綜上,雖然勞工請公傷病假並無期限的限制,但如果雇主認為勞工已可負荷原本的工作,或是雇主已與勞工協商,在不影響勞工繼續為醫治或復健行為的前提下,調整工作至勞工可負荷的程度,勞工仍有依照雇主指示服勞務之義務,否則,若勞工無故曠職3日以上,雇主即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不經預告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以保障雇主的權利。 參考資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台勞動二字第 14508 號函釋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原文標題:雇主如何面對遭受職災而不斷請公傷病假的勞工) 關於「公傷病假」,還有這些觀點 職災勞工要求請「公傷病假」,雇主一定要答應嗎? 發生職災時,一定要有「勞保傷病給付」才能請「公傷病假」嗎? 職災勞工可以使用「宜休養」的醫囑,持續向雇主請公傷病假嗎? 【2024年最新】勞工「職災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保費分擔金額表總整理
【104職場力】・經營管理

打工族的勞健保規範簡介,雇主一定要提供的打工權益有哪些?

打工勞健保一直是打工族關心的議題,很多打工族會納悶,每週打工只有幾個小時也會需要勞健保嗎?但勞健保好像是勞工權益,如果沒有的話需要跟雇主爭取嗎,以及會不會因為勞健保扣到我的薪水呢?本文將詳細介紹打工族在台灣的勞健保規範,幫助打工族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本文導覽 什麼是勞健保?打工族適用的勞健保規範打工族的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打工勞健保常見問題Q:打工時間很短,雇主需要為我辦理勞健保嗎?Q:如果雇主拒絕為我投保,我該怎麼辦?Q:我有多份工作,勞健保該怎麼辦?結論 什麼是勞健保? 勞健保是指勞工保險和全民健康保險,這兩者是台灣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勞工保險主要涵蓋職災保險、失業保險、老年年金等,目的是為勞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全民健康保險則是提供全民醫療保障,確保每個人都能享有基本的醫療服務。 打工族適用的勞健保規範 打工族的勞工保險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只要是在台灣合法就業的勞工,不論是全職還是兼職,都應該參加勞工保險。對於打工族來說,雖然工作時間可能不如全職勞工長,但依然有權參加勞保,並享受相應的保障。 投保義務:雇主有責任為打工族投保勞工保險,投保的相關規定如下: 每月定時打工(部分工時人員)-勞保應該「整月加保」,併案當月工資總和申報月投保薪資,投保時註明「部分工時人員」。 非每月定時打工(短期工作人員)-再到職日加保、離職日退保即可。 保險費負擔:勞保費用由雇主、勞工和政府共同分擔。具體費率會根據勞工的薪資計算,打工族需與雇主各自的分擔比例如下: 勞保單位(公司)-雇主負擔70%、勞工負擔20%、政府負擔40% 全民健康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所有在台灣合法居住的居民,包括打工族,都必須參加健保。但打工時間若未滿3個月,打工族可自行決定是否要在打工雇主處加保,還是維持在原本的健保投保單位。 投保義務:打工族的健保投保通常由雇主代為辦理。如果打工族在多個地方打工,則以主要雇主為主辦人,相關規定如下: 工作期間小於三個月-打工族可自行決定在哪投保 工作期間大於三個月 工作日每天打工-雇主必須保健保 工作日非每天打工,每週總工時大於12小時-雇主必須保健保 工作日非每天打工,每週總工時小於12小時-不在強制投保健保範圍 保險費負擔:健保費用同樣由雇主、勞工和政府共同分擔。打工族需與雇主各自的分擔比例如下: 健保分擔比例-雇主負擔60%、勞工負擔30%、政府負擔10% 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 了解法律規範:打工族應熟悉《勞工保險條例》和《全民健康保險法》的基本內容,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與雇主溝通:在入職前,應與雇主明確確認勞保和健保的投保事宜,避免因誤解而影響自身權益。 保留相關文件:保留所有與勞健保相關的文件和證據,如投保申請書、保費繳納證明等,以備日後查詢或爭議時使用。 打工勞健保常見問題 Q:打工時間很短,雇主需要為我辦理勞健保嗎? A:是的,根據規定,只要符合雇傭關係並領取薪資,雇主就應該為勞工辦理勞健保。 Q:如果雇主拒絕為我投保,我該怎麼辦? A:打工族可以向勞動局或健保局舉報,尋求協助和保護自己的權益。 Q:我有多份工作,勞健保該怎麼辦? A:多份工作的打工族應以主要工作為主,投保勞保和健保。如主要雇主未代為投保,應自行向相關部門申請投保。 結論 勞健保是保障打工族基本權益的重要措施。每一位打工族都應該重視這方面的規範,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通過了解相關法律、與雇主積極溝通和保留必要的證明文件,可以有效保障自身在職場上的權利,享受應有的勞保和健保福利。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工作調動」影響非同小可,勞資雙方不應小覷

調動勞工的工作,其實是非同小可的「企業大事」,甚至常會牽動勞工的去留問題,專家提醒:當面臨「工作調動」時,勞資任何一方都不宜過度輕忽衝擊,除了仔細評估彼此的中、長期計畫與發展外,在最初的勞動契約當中也要特別留意,是否有哪些「預先約定」將影響調動計畫?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勞動基準法中「勞工離職」相關規定調動員工工作或地區,本應未雨綢繆1. 前提應為「不可違反動終止契約約定事項」2. 調動工作應有充分理由、不應夾雜不利動機3. 距離過遠的調動,應思考是否支援補助小結 近期聽聞二件與「調動勞工工作」相關的訊息:某傳統製造業公司,生產線後端之員工連續多位離職,造成生產線產品檢定及包裝作業因缺工而延宕,因此要求工廠的「行政部門」人員前來支援產品檢定及包裝作業,進而引發人員反彈,產品後端的作業不順利而無法交貨。 另一則「調動勞工工作」的訊息:某量販店因賣場租約屆滿,房東不願續租,導致該店非搬遷不可;但,該店員工當初本因該分店離家近,才選擇前來應徵,而該連鎖店在當初面試及勞動契約簽訂時,均未預期可能發生搬遷事故。而現在突發租約屆滿併發的工作調動,引發部分勞工不願配合公司政策、調動至新分店出勤。 延伸閱讀:「調動五原則」是什麼?可拒絕調職嗎?主管/人資一定要搞懂的「調動工作之五原則」 勞動基準法中「勞工離職」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1-1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調動員工工作或地區,本應未雨綢繆 調動勞工工作及工作地,對勞資雙方來說都是大事,若能針對下列事項好整以暇做準備,其執行難度,HR部門易於掌握關鍵因素、平順而行: 1. 前提應為「不可違反動終止契約約定事項」 企業經營多半強調「永續經營」,常見自詡為「百年老店」或「三代相傳」的企業,是令人期待之美事;然近期經營外部變數衝擊、不確定因素增多,企業為跟上時代潮流、順應外部變數,不少公司已將「勞工工作調整」列為可控制的一個變數。 但,這邊還是要特別提醒企業,調動勞工工作的前提是「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 即便是因為企業為求存續、因應外部變化或內部組織調整,亟需員工人力及工作調整來面對新變數,不得不借助勞工人力及工作調整因應。 眼下常見的外部變數包括:新投資設廠、廠址搬遷、新購置廠房或商辦、租約到期搬遷等,此類屬於中期計畫,自應未雨綢繆。在此情況下,新進員工應簽訂「組合型勞動契約」(指勞動契約謹記載單一工作或職務,而是考量勞工專業及證照而設計多項職位且明確於勞動契約記載),確保企業的人力及工作保有彈性。 至於原本公司的現有勞工,需檢視是否需要立即重新簽訂或調整勞動契約工作或工作地點、另行約定以彈性人力及工作調配。(勞動部過去曾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增修此規定,但未獲HR部門重視)。 延伸閱讀:調動勞工爭議多,公司調職有哪些避險重點務必留意呢? 2. 調動工作應有充分理由、不應夾雜不利動機 調動勞工作純粹是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但在實務上常會出現眾多意料之外情況: 暗示不適用資深勞工。 人力重新分配剩餘者。 試用期間未通過考核之新人。 工作不利有不願資遣者。 主管厭惡者、主管管不動資深者。 利用人力盤點及工作調動遂行雇主或主管假借調動工作之名行精簡之實。 這些工作調動都暗藏著「不利勞工工作權」的動機、易生爭議。 但,雇主或主管真正需要分清楚的是:如人力盤點及人力重組、擴廠人力補充或必備人力、經營場所租約屆滿無法續約、不可抗力衝擊必須遷移等情況,二相比較,勞工容易明辨定動工作及人力,哪一類情況屬於「實質性調動」。 此類牽涉人力及地點之變動,相當考驗經營與員工士氣,甚至是「勞資雙方互信」,建議多以實際狀況有「不可抗力衝擊」影響的理由出發,較有利後續經營。 延伸閱讀: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易爭議之處 3. 距離過遠的調動,應思考是否支援補助 一般工作異動可能伴隨工作地點的變動:小至調動不同辦公室、不同樓層、不同部門,大至上班地點不同地區、新投資或併購相關地區或子公司、新廠區。總之,工作異動與工作地點的改變,彼此連動性很高。 但,類似前述異動牽涉勞工交通及住宿之改變,HR部門若預先與被調動者針對前二大需求,加以交流及評估。其中應以「交通問題」優先解決,若能通勤上下班,可能補助增加時間及交通費用,建議企業採取「多元交通補助,不要僅限於特定交通工具。 至於住宿,應關注員工的居家安全、出勤便利、生活機能、租金水平等,平衡雙方需求,無須追求豪華奢侈,但不應該使用破舊宿舍權充勞工的住宿點,徒增勞工生活的困擾,極有可能因「住宿問題」而影響工作表現及年度績效。 延伸閱讀:公司臨時調我去外地支援,住宿和交通費該誰出?律師說分明! 小結 經營者面對外部多變,勢必調動內部資源來因應補充,勞資雙方在面對工作調動時、務必多思考觀察是否牽涉企業的「中長期計畫發展」,提前思考未來3~5年的規劃,尤其新進勞工特別不得忽略,須將詳細內容記妥於勞動契約中,千萬別因預先約定的疏漏,影響至未來實際發生時的阻礙荊棘。 勞動契約鋪墊後,實際調動需要關注,少數叛離調動工作或工作地原則之情事,如不當動機之調動或調動工作地過遠,而未給予勞工援助(如前面段落所述),一定會加重調動之難度與勞工意願。此類調動企業宜放棄短期不利,應著眼未來獲益,切莫因小失大。 (原文標題:調動勞工工作及工作發生前,HR部門關注避險方法?)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關於離職的相關討論,也許你也需要 勞工依法提出離職,需要經由雇主審核同意才生效嗎? 提離職被慰留,但主管轉身卻告知全部門,這是用兩面手法逼我走嗎? 離職轉身走的夠優雅,前東家、老同事才能成為未來珍貴的職涯人脈 【離職程序教學】完美轉身前,特休規劃、交接、證明文件等離職流程該怎麼準備?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勞工每年有6次「免費心理諮商」,適用對象、申請資格常見QA一次解答

勞工若遇到職場霸凌、職場心理調適不良等問題,勞動部每年提供6次免費心理諮商。申請資格為何?申請流程?公司是否會知情?《104職場力》為您相關部會的資源、新聞報導,完整QA一次解答,幫助勞工紓緩工作壓力對心理健康的負面影響。 文/《104職場力》小編 本文導覽 勞工「免費心理諮商服務」誰可以申請每年6次的「免費心理諮商」?「免費心理諮商」的申請流程?全國「勞工健康服務辦公室」連絡電話與地址與勞動部合作的「心理諮商機構」有哪些?更多「心理諮商」資源看這邊青壯世代心理健康支持方案社區心理諮商服務1985、1980、1995等心理諮詢專線 日前有立法委員質詢勞動部每年提供「6次免費心理諮商」的使用人次不高,詢問勞動部是否有改善方案,這才使各界驚覺,原來不只是青少年有衛福部的心理諮商服務,其實勞工也有「免費諮商」的資源可使用,避免勞工因職場的工作壓力造成心理健康的負面影響。 《104職場力》為您相關部會的資源、新聞報導,一次整理「勞工每年6次免費心理諮商QA」,包括適用對象、申請流程、各地健康服務辦公室連絡資訊、合作諮商機構等等,希望能幫上大家的忙唷! 勞工「免費心理諮商服務」 勞動部依據近年逐漸受到重視的職場心理健康議題,自2015年起委託各地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辦理心理諮商服務。而自2024年起更由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接下此重要任務,並擴大與67家心理諮商機構合作,讓服務更加到位。 財團法人 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 勞動部表示,只要是《災保法》納保的「工作者」,若遇到職場不法侵害(如職場霸凌)、職場心理調適等相關壓力問題,每人每年都可以申請最多6次的免費心理諮商服務(免付費電話:0800-068-580);並根據個案需求或就近心理諮商所,重建中心會進行諮商機構的媒合,確保能及時照顧每位勞工的心理健康。 誰可以申請每年6次的「免費心理諮商」? 根據勞動部的說明,凡是屬於勞保、災保、工會勞保納保對象的在職工作者,當遇到職場不法侵害(如職場霸凌)、職場心理調適(如人際溝通遇阻、適應不良)等相關壓力問題,每人每年都可申請最多6次的免費心理諮商。 《災保法》納保對象包括哪些人?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年滿15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及公、私立學校之受僱員工。換言之,只要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勞工(即便是未滿15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亦適用),即是納保對象。 延伸閱讀:災保法特性不同於勞保,雇主請留意比較! 「免費心理諮商」的申請流程? 需要申請諮商的勞工,必須先致電各區勞工健康服務辦公室預約,並依預約時間至現場填寫相關表單、接受醫師評估,如醫師確認確實為職場造成的心理問題,辦公室將協助媒合諮商機構。 辦公室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免付費電話:0800-068-580)。 財團法人 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 全國「勞工健康服務辦公室」連絡電話與地址 北區勞工健康服務辦公室範圍包括: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新竹市、桃園市、新竹縣、連江縣電話:02-2299-0501傳真:02-2298-9370地址:新北市五股區五工六路9號(新北市工活動中心)中區勞工健康服務辦公室範圍包括:臺中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電話:04-2350-1501傳真:04-2350-9501地址:臺北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98-130號3樓之6(臺中工業區)南區勞工健康服務辦公室範圍包括:高雄市、臺南市、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電話:06-213-5101傳真:06-213-5105地址:臺南市南區南門路261號2樓(臺南市南門勞工育樂中心)東區勞工健康服務辦公室範圍包括: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電話:0800-068-580地址:花蓮市華西路123號114-1(東華美崙校區) 與勞動部合作的「心理諮商機構」有哪些? 截至2024年10月,目前與勞動部合作的「免費諮商機構」(最新更新:2024/9/23)一共73間,其中4間須自付掛號費或行政費,其餘則無須另外付費。 所在縣市心理諮商機構名稱機構地址自付費用臺北市宇聯心理治療所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二段75巷5號1樓無淨開心心理治療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218號5樓之1無啟宗心理諮商所臺北市大安區東豐街7號5樓之2無蛹之生心理諮商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85號無以賽亞心理諮商所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231號3樓無蘊寬心理諮商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6號9樓之1無基隆市耘心心理諮商所基隆市信義區信一路150號5樓A室無新北市和一診所新北市板橋區館前東路26號3樓之2無理馨心理諮商所新北市土城區永安街103號5樓無蛹之生心理諮商所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46巷38號無蛹之生生不息心理諮商所新北市中和區中安街178巷18弄25號無回家心理諮商所新北市板橋區華江一路608號 7樓無好安心心理治療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377巷43號1樓掛號費200元桃園市沛田心理治療所桃園市大園區高鐵南路一段50號5樓之8無新田心理治療所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二路28之1號4樓無新竹市椿心理諮商所新竹市東區中華路二段10巷19號2樓之2無蛹之生心理諮商所新竹市東區光復路一段268巷9弄1號無觀心心理治療所新竹市東區關新東路159號2樓掛號費200元新竹縣青空心理治療所新竹縣竹北市六家五路一段335、337號無苗栗縣我時心理諮商所苗栗縣竹南鎮佳興里23鄰環市路三段580號1樓無逍遙心理諮商所苗栗縣頭份市斗煥里11鄰 194-2號無臺中市晴朗心理諮商所台中市南屯區黎明東街429號 1、2樓無葵心理諮商所台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四段1230巷20之6號無芙樂奇心理成長心理諮商所台中市北屯區大連路二段213號1、2樓無廖慈凰身心診所台中市西區博館路115號2樓無擁恆心理諮商所台中市大甲區水源路215號 1、2樓無心門心理諮商所台中市沙鹿區正德路72巷50號無佳樂身心診所台中市北屯區四平路369號無好晴天身心診所台中市潭子區中山路二段374號1、2樓無中科好晴天身心診所台中市大雅區中清路四段15號 2、3、4樓無文心好晴天身心診所台中市南屯區文心南路15號 2、3樓無宗益身心醫學診所台中市烏日區公園路75號1、2樓無明朗身心診所台中市大里區新仁路二段96號無拾月拾日心理治療所台中市北區文武街6號1、2樓無拾月拾日豐原心理治療所台中市豐原區葫蘆墩3街199號1、4樓無彰化縣芙樂奇心理諮商所彰化縣員林市南和街64號無四季心心理諮商所彰化縣員林市浮圳路二段470號1樓無南投縣唯聆語言心理聯合治療所南投縣草屯鎮仁愛街270號2樓無致遠身心診所南投市南陽路415號1樓無雲林縣穗訸心理治療所雲林縣斗六市建成路五九巷11號1樓行政費500元綠水心理諮商所雲林縣虎尾鎮林森路一段416巷15號2樓無晴明身心診所雲林縣斗六市大同路183號無雲晴心理諮商所雲林縣虎尾鎮光復路315巷7號無嘉義市凱心希望心理諮商所嘉義市西區撫順一街3號無知心連冀診所嘉義市西區中山路523號無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嘉義市東區忠孝路539號無臺南市寬欣心理治療所台南市北區育德一街227號無芯寬欣心理治療所台南市北區北安路一段273號無元品心理諮商所台南市安平區安平路428號2樓無慈恩心理治療所台南市永康區中華路1-60號無微笑永康心理諮商所台南市永康區東橋五路77號2樓無心物語心理治療所台南市永康區東橋一路530號無自然就好心理諮商所臺南市東區慶東街214號無這會心理諮商所台南市關廟區南雄路二段30號無高雄市禾好心理治療所高雄市苓雅區正大路119號2樓無慢慢心理諮商所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二路21號5樓之3無文心診所高雄市三民區大裕路256號無建工心喜診所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603號1-2樓無仁武深忻診所高雄市仁武區仁雄路67-5號1-2樓無國良診所高雄市路竹區大社路27號無路以心理治療所高雄市三民區天津街148號1-2樓無欣語心理諮商所高雄市三民區天津街148號1-2樓無大順景福診所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720號無回甘心理諮商所高雄市左營區站前北路100號4樓無屏東縣牧陽心理治療所屏東縣屏東市中山路277號無啟初心理治療所屏東市仁愛路79-2號行政掛號費100元金門縣曾杏榕診所金門縣金湖鎮市港二路170號 1樓無宜蘭縣立心理諮商所宜蘭縣五結鄉二結路370號2樓無宜然自得心理諮商所宜蘭縣礁溪鄉和平路16巷1號無展愛心理諮商所宜蘭縣礁溪鄉和平路16巷1號無花蓮縣秘密花園心理諮商所花蓮縣吉安鄉仁里五街146號無美的心理諮商所花蓮縣花蓮市林森路246-1號2樓無臺東縣茁然谷心理諮商所臺東市更生路419巷16號無 最新完整【心理諮商機構合作名單】 更多「心理諮商」資源看這邊 青壯世代心理健康支持方案 衛福部免費心理諮商「15-45歲青壯世代心理健康支持方案」8月起上路!3次免費心理諮商適用年齡擴大至45歲,新方案於2024年8月1日上路,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哪些人可以使用?如何申請補助及預約?之前申請過年輕族群方案還能申請嗎?歡迎參考《104職場力》之前的相關整理資訊。 延伸閱讀:3次免費心理諮商擴大至45歲!2024年誰能申請、怎麼用?9大QA總整理 社區心理諮商服務 衛生福利部同時也在各縣市衛生局心理衛生中心提供心理衛教課程、心理諮詢及諮商等服務,不過各縣市收費方式略有不同(部分縣市提供免費心理諮商次數),建議可致電詢問細節、預約前往。 縣市網址心理諮詢專線新北市新北市社區心理衛生中心02-2218-2158 (中和區及新店區)臺北市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心理衛生中心02-33937885桃園市桃園市政府衛生局03-3325880 線上預約請點我。臺中市臺中市政府衛生局04-25150326轉111臺南市臺南市政府衛生局06-3352982高雄市高雄市政府衛生局07-7161925宜蘭縣宜蘭縣政府衛生局03-9367885新竹縣新竹縣政府衛生局03-6567138苗栗縣苗栗縣社區心理衛生中心037-558757彰化縣彰化縣社區心理衛生中心04-7127839南投縣南投縣政府衛生局049-2202662雲林縣雲林縣衛生局電話預約請洽各鄉鎮市衛生所,詳細聯絡資訊請點我。嘉義縣嘉義縣社區心理衛生中心05-3620600轉7852~7858屏東縣屏東縣政府衛生局08-7370123 線上預約請點我。臺東縣臺東縣衛生局心理衛生中心089-230598轉517花蓮縣花蓮縣衛生局心理健康網03-8351885澎湖縣澎湖縣政府衛生局06-9272162轉123基隆市基隆市衛生局02-24566185轉113新竹市新竹市社區心理衛生中心03-5355276嘉義市嘉義市政府衛生局05-2255155轉41或51金門縣金門縣衛生局082-337885連江縣連江縣衛生福利局0836-22095轉8827 各縣市社區心理諮商服務,請依衛生福利部網站公告資訊為準: 各縣市社區心理諮商服務一覽表 1985、1980、1995等心理諮詢專線 一般民眾如有有心理壓力或情緒困擾, 可撥打1925安心專線,提供24小時免付費心理諮詢服務,或致電1980張老師專線、1995生命線(中華電信用戶免通訊費)。 更多【心理諮詢】的觀點 3次免費心理諮商擴大至45歲!2024年誰能申請、怎麼用?9大QA總整理 台灣四成以上工作者自評壓力超大!三大警訊檢視是否陷入「情緒耗竭」? 每五人有1人身心出狀況,台灣上班族好憂鬱!醫生透「這群人」風險最高 想到要上班就頭痛腸胃不適?「壓力指數量表」12題檢視是否身心壓力乘載過荷
【104職場力】・職業安全衛生

什麼是「勞資會議」?可以決定公司營運方向嗎?一文帶你看懂

「勞資會議」其實是受法律明文規定的企業內部溝通平台,主要功能是「協調勞資關係」、「預防勞資爭議」,核心功能是每3個月(或每季)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討論內容包括勞動條件、加班、工時調整等等,資方可藉此會議理解勞方需求、聽取建議,並對重要事項進行同意與決議,是重要的勞資溝通橋樑。 文/《104職場力》 本文導覽 什麼是「勞資會議」?「勞資會議」的召開流程?出席人如何產生?「勞資會議」的會議流程「勞資代表」如何產生?「勞資會議」的議事範圍有限定嗎?「勞資會議」代表之角色與責任公司想申請上市(櫃),竟也跟「勞資會議」有關?「勞資會議」常見問答一次解!「勞資會議」的參考文件 「勞資會議」是什麼? 接到公司人資單位的邀請,希望你出席「勞資會議」,這代表要進行勞資協商或是以勞工的身份去談判嗎?可以在裡面提案反應公司的真實輿情,或是建議調整經營方向嗎?到底什麼是「勞資會議」,很多工作者其實是一知半解的。 《104職場力》為您整理包括勞動部、勞工局針對「勞資會議」所提出的詳細說明,包括法規所賦予的權利、召開會議時的應行注意事項、會議紀錄的參考格式,甚至很多人忽略的「初次申請上市(櫃)公司應該要檢附勞資會議的相關文件」,帶您一次了解這項特殊的會議制度。 延伸閱讀:「勞資會議」是什麼?雇主未召開會被處罰嗎?|法律小教室 什麼是「勞資會議」? 「勞資會議」其實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3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的規定,事業單位應召開、由勞方代表和資方代表都與會的會議。 法條說明舉辦目的為:「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勞動部也進一步說明,勞資會議是企業內讓勞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一種管道,企業設立勞資會議可達到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並防範各類勞工問題於未然之目的。 為了便利事業單位能夠依法召開勞資會議,也在勞動部網站中特別設立專區,供勞資雙方可以查詢相關內容來依循辦理。 勞動部【勞資會議】專區 【勞資會議】快速重點一次看 頻率:至少每3個月召開一次。 出席人數: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出席。 決議:需雙方代表共識,無法達成共識時,應有出席代表4分之3以上同意。 紀錄:會議記錄需由主席及紀錄簽署,並應發送給全體代表(建議應存檔以備勞檢)。 主要議程:通常主要是3種議事範圍 報告事項 上次會議決議追蹤:辦理情形回報。 勞工動態:人數變動、離職率統計。 經營狀況:企業生產計畫、業務目標、市場經營狀況。 福利與環境:勞工活動回饋、環境衛生改善進度。 討論事項(公司重大決策) 勞動條件與工時:變形工時、延長工時、輪班制、特別休假等規定。 勞資關係與合作:工作場所遇到的困難、工作效率提升。 勞工福利籌劃:旅遊、員工教育訓練、育嬰托兒設施、福利項目增減。 工作規則:工作規則之制定、修正。 法規遵循:退休、撫卹、職業災害補償。 建議事項(臨時動議):由勞資代表提出臨時的議案或對公司的建設性意見。 「勞資會議」的召開流程?出席人如何產生? 「勞資會議」的會議流程 「勞資會議」一般的召開頻率是「每3個月至少召開1次」,並採「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出席」原則。 常見的流程如下: 會議7日前發出開會通知、3日前分送提案,並確定議程 會議召開時,原則上由勞資代表「輪流」擔任主席,維持公平。 議事:常見為三大類,詳見下方段落說明。 議決:勞資雙方取得共識決,或是3/4多數決。 會後應製作「勞資會議紀錄」,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席及紀錄人員分別簽署: 會議屆、次數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出席、列席人員姓名 報告事項 討論事項及決議 臨時動議及決議 紀錄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署並保存5年。 ▲ 圖片來源:勞動部 「勞資代表」如何產生? 勞資會議的代表產生方式為「資方指派、勞方選舉」,人數為各2至15人(視公司的規模而定,如100人以上公司各不得少於5人),資方由雇主指派熟悉業務者擔任;勞方需經由全體勞工選舉產生,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則透過直接選舉,且需注意性別比例(單一性別逾二分之一者,代表至少占三分之一)。  資方代表: 方式:一般多為雇主直接指派。 資格:事業單位中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如經理人、主管)。 改派:資方代表可隨時改派。 勞方代表: 有工會:由企業工會直接推派。 無工會: 直接選舉:由全體勞工選出。. 單位選舉:可按部門、場所分別選舉。 勞方代表資格:通常為受僱之勞工。 重要限制:若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則勞雇雙方皆為當然代表。 代表人數與任期 人數勞資雙方同數,各2~15人;100人以上事業單位,各不得少於5人任期勞資會議代表任期為4年性別平等勞方代表若單一性別勞工人數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則單一性別勞方代表不得少於勞方總額三分之一 ▲ 圖片來源:勞動部 「勞資會議」的議事範圍有限定嗎? 所有跟公司營運相關的問題,都可以放在「勞資會議」上討論嗎?包括薪資、加薪幅度、年終獎金的金額或是延伸福利? 事實上,勞資會議的「議事範圍」是有規定的,可分為「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建議事項」共3類: 報告事項勞資會議是宣導公司生產及管理政策的最好時機,可藉此增進員工對事業單位營運狀況及產品開發或行銷的認識,而勞方代表於聽取報告後,亦需將有關訊息傳達給所有勞工,使充分了解,俾利公司決策之推動及事業之發展。討論事項勞資會議之討論事項,則限於勞動條件之改善及福利事項性質或提高工作效率等勞資關係範圍,對雇主而言,此亦不失為鼓勵勞工及提昇生產力的一個良好機會,藉由提高工作效率的議題,與勞方代表達成共識,進而擴及於全體勞工,共同為企業之成長而努力。建議事項建議事項並無性質或範圍之限制,代表們可就工作環境、生產問題及工作場所之安全等,提出建議,例如工作規則之訂定及修正等事項,得列為議事範圍。 根據新北市勞工局的舉例,在「勞資會議」上可討論的內容包括: 實施2週、4週、8週變形工時制度: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及第30條之1規定。 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 延長工時調整: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但書規定。 輪班換班間距調整: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規定。 例假七休一調整: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第5項規定。 不過雇主要特別留意:不是只要召開「勞資會議」後就可以直接執行,以上述舉例而言,如果涉及變動個別勞工加班、改變上下班起迄時間、休息時間、休假日調整等勞動契約的變更,還是需要取得個別勞工同意。 延伸閱讀:「勞資會議」決議結果一定要執行嗎?是否可視為全體勞工同意 「勞資會議」代表之角色與責任 勞動部另外特別提醒:「勞資會議」召開時,每位代表不應該存有對抗與利益分配之想法,應本著協調合作之精神,共謀事業之發展。 對於各項提案,尤其不應該藉口僅為代表,須再徵詢、請示加以迴避,如此才不會錯失協調溝通、集思廣益之機會;會議召開後,對於達成共識之事項或決議之內容,更應竭盡所能說服其所代表之資方或勞工,積極配合、遵從或參與,如此方為負責盡職之態度。 因此建議勞資雙方在選擇「勞資代表」時,應該要選擇具有之代表性、經驗、能力及對勞資事務熱心與否等各項條件,事前予以審慎考量可以讓勞資會議運作更順暢。 延伸閱讀:勞資會議開了卻無效?企業踩5大雷恐挨罰、影響上市進程! 公司想申請上市(櫃),竟也跟「勞資會議」有關? 勞動部為強化企業落實召開勞資會議,自民國108年元旦起,要求要求申請上市(櫃)公司,應先提供召開勞資會議相關文件,經勞動部審查同意後,列為提供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提出上市(櫃)申請之必要文件。 如果公司屬於「初次申請上市(櫃)」的狀況,勞動部要求要先提供一年內(函送日期前 12 個月)至少4次之定期「勞資會議」相關記錄文件 延伸閱讀:公司想申請上市(櫃)?勞動部提醒:一年內至少4次定期召開「勞資會議」 「勞資會議」常見問答一次解! Q:如果公司人數在3人以下,還需要開「勞資會議」嗎?A:按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仍須依法召開勞資會議,只是勞資會議的召開及運作,可不受以下規定的規範:● 勞資代表須同數● 勞方須選舉產生● 勞方須受性別比限制● 勞方須受年齡限制● 勞方不得為主管身分● 10天前選舉公告● 任期為4年● 要送備查● 會議出席及決議門檻 Q:「勞資會議」代表若因職務變動、出缺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擔任代表時,如何處理?A:資方代表得因職務變動或出缺隨時改派之。勞方代表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之。候補代表不足遞補時,得補選之。另勞資會議代表選出或派定後,事業單位應於15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遞補、補選或改派時,亦同。 Q:所謂「30人」人數的計算,是否包括所有分公司的勞工人數?A: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的企業,如果實施彈性措施,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至於所謂「30人」人數的計算,是以同一雇主僱用的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公司的僱用人數在內。 Q:如果沒有召開「勞資會議」,公司會挨罰嗎?A:單純未召開勞資會議(且無相關違規事項),現行法令未訂定直接罰則。但若是沒有召開勞資會議,卻實施加班、變形工時,將違反勞基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Q:如果沒有召開「勞資會議」,公司會挨罰嗎?A:單純未召開勞資會議(且無相關違規事項),現行法令未訂定直接罰則。但若是沒有召開勞資會議,卻實施加班、變形工時,將違反勞基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資會議」的參考文件 ◆ 勞資會議說明手冊◆ 勞資會議參考格式◆ 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 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單線上備查系統◆ 國內初次申請上市(櫃)公司檢附勞資會議紀錄相關文件之作法說明 本文參考《勞動部》、《新北勞動雲》官方資訊,經整理改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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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新規實施後,常見的「扣全勤」該如何計算才合法呢?

勞工請假規則的新制度修正,主要就在「加強對病假的保障」,律師直言:本次修法勢必影響國內企業長久以來對於勞工請病假之應對措施,如企業未及時跟上新修法的腳步,調整企業內請假程序、計薪方式、人事考核措施等,恐因此遭受主管機關裁罰,或者法院不利之判決,建議企業應盡快配合新修法意旨辦理內部人事制度更新為宜。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案例】勞資間約定勞工月薪33,000元,其中本薪是30,000元、全勤獎金是3,000元,假設勞工於民國(下同)115年1月請普通病假1日(非生理假、安胎休養請假或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病假),當月應如何扣發全勤獎金才正確合法呢?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律師解說 為保障勞工病假權,避免抱病上班發生憾事,勞動部於114年12月9日修正發布《勞工請假規則》,並已於1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施行的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勞工請前項第二款以外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也就是說,過去坊間常見情形是,勞工只要請病假,就算只有1日,雇主就會將當月的全勤獎金總額全數扣發,這種作法於新法施行後,已不合法,目前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只允許雇主可以依照勞工請病假的日數,依比例扣除全勤獎金。 具體操作上,以本文案例為例,依勞動部114年12月16日勞動條2字第1140149242號函說明,勞工於1月只請病假1日,其他工作日皆有出勤,則1月全勤獎金之扣發不得超過100元(3,000元÷30日)。如雇主扣發全勤獎金的金額超過按請假日數比例計算的100元,因未符勞工請假規則請病假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等於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除全勤獎金依比例扣發外,病假半薪又該如何計算?以本文案例為例,依勞動部115年1月9日勞動條2字第1140149454號函說明,雇主先依比例扣發100元,得出勞工1月全勤獎金數額為2,900元以後,再以本薪30,000元、全勤獎金2,900元,得出勞工月薪32,900元,接下來假設勞資間約定不分大小月,都統一除以30計算「1日工資」者,則勞工1月病假1日扣半薪的數字即為548元(32,900÷30日×1/2),1月工資總額為32,352元(32,900-548)。 結論 本次勞工請假規則的修正,加強對病假的保障,勢必影響國內企業長久以來對於勞工請病假之應對措施,如企業未及時跟上新修法的腳步,調整企業內請假程序、計薪方式、人事考核措施等,恐因此遭受主管機關裁罰,或者法院不利之判決,各事業單位應盡快配合新修法意旨辦理內部人事制度更新為宜。 (原文標題:勞工請假規則所謂病假扣全勤的正確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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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企業防制強迫勞動參考指引」,助企業接軌國際公平招募

勞動部正式通過發布「企業防制強迫勞動參考指引」因應國際供應鏈對防制強迫勞動及公平招募原則的重視,這份指引將國際勞工組織(ILO)「11項強迫勞動指標」轉化為可操作的實務工具,並透過「五大構面」建立循序漸進的行動架構,搭配「四大核心工具」引導企業從自身管理擴及供應鏈,逐步檢視現況、規劃改善方向。 更新時間:2026/04/09 文/《104職場力》 本文導覽 「企業防制強迫勞動參考指引」五大構面、四大核心工具國際勞工組織(ILO)的「11項強迫勞動指標」有哪些?勞動部修正就業服務法,防制強迫勞動接軌國際 勞動部於民國115年(2026年)2月13日正式發布「企業防制強迫勞動參考指引」。 因應國際供應鏈對防制強迫勞動及公平招募原則的重視,並協助我國企業進行風險辨識並降低企業營運風險。勞動部提出的該指引將國際勞工組織(ILO)「11項強迫勞動指標」轉化為可操作的實務工具,並透過「五大構面」建立循序漸進的行動架構,搭配「四大核心工具」引導企業從自身管理擴及供應鏈,逐步檢視現況、規劃改善方向,提升因應國際規範的準備度。 企業防制強迫勞動參考指引 延伸閱讀:經濟部將推動「企業人權調查」 首波盯80家…涵蓋鴻海、台積等 「企業防制強迫勞動參考指引」五大構面、四大核心工具 勞動部透過新聞稿說明:該指引核心在引導企業從「自身」到「供應鏈」,循序漸進透過「五大構面」展開行動,首先企業應建立明確的「政策承諾」以展現治理決心,接著透過「內部現況盤點」與「辨識潛在風險」,將管理責任從自身企業及子公司逐步擴及至整體供應鏈及所合作的仲介機構 ,依據盤點後的結果去執行「因應與改善措施」,最後強化整體的「供應鏈管理」,將人權保障落實於公司治理。 此外,為了讓企業「看得到、做得到」,該指引透過「四大核心工具」,協助企業更容易操作,首先針對「ILO 11項強迫勞動指標」轉化為易懂的說明,並以核心層(抵債勞務)、內層(控制手段)、中層(剝削現象)及外層(威嚇手段)之同心圓架構,解析指標內涵及關聯性。其次,指引的「強迫勞動風險自我評估表」則對應《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令,引導企業識別現況、規劃改善時程並修訂內部管理規定,另外指引亦提供「主要國際行為準則之稽核標準與流程」,說明國際主要稽核標準(如RBA、SA8000、SMETA等)的重點範疇與驗證流程,最後指引包含「QA問答集」,協助企業快速理解防制強迫勞動與公平招募原則的實務應用。 ▲ 圖片來源:勞動部 國際勞工組織(ILO)的「11項強迫勞動指標」有哪些? 「強迫勞動」的定義:依據國際勞工組織 (ILO)《1930年強迫勞動公約》及2025年更新之《強迫勞動指標》,強迫或強制勞動被定義為:「及懲罰威脅強迫任何人從事的工作或服務,且該人並非自願提供」。此一定義由三個核心要素構成: 工作或服務(Work or service): 包括所有形式的工作、服務或就業,不論是公共或私人部門、正式或非正式、是否有合約。它提涵蓋在某些國家法律中可能不被承認為「工作」的活動,例如賣淫或乞討。 任何懲罰威脅(Menace of any penalty): 指用來強迫他人工作的各種威脅或懲罰,包括直接或間接脅迫、法律或財務制裁,及及喪失權利或特權。重要的是,威脅的評估必須以受威脅者的視角為基準。 缺乏自願同意(Absence of voluntary consent):指缺乏自由且知情的同意來從事工作,或無法隨時撤回該同意。換言之,即勞工自由離開工作的能力受到限制。 在實務應用上,若要針對企業內部風險進行盤點,可參考ILO於2012年發布並於2025年更新的《強迫勞動指標》,共有十一項指標,依序為:濫用弱勢處境、欺騙、行動限制、孤立、人身暴力及性暴力、恐嚇及威脅、扣留身分文件、扣發薪資、抵債勞務、苛刻的工作及生活條件、超時加班。 指標一:濫用弱勢處境(Abuse of vulnerability) 指標二:欺騙(Deception) 指標三:行動限制(Restriction of movement) 指標四:孤立(Isolation) 指標五:人身暴力及性暴力(Physical and sexual violence) 指標六:恐嚇及威脅(Intimidation and threats) 指標七:扣留身分文件(Retention of identity documents) 指標八:扣發薪資(Withholding of wages) 指標九:抵債勞務(Debt bondage) 指標十:苛刻的工作及生活條件 (Abusive working and living conditions) 指標十一:超時加班(Excessive overtime) 勞動部修正就業服務法,防制強迫勞動接軌國際 後續勞動部也為了接軌國際勞工組織(ILO)公平招募倡議及強迫勞動11項指標等國際規範,提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40條及第57條等條文修正草案,並在民國115年4月經行政院第3997次院會審議通過,修正條文將俟立法院三讀審議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施行。 本次就業服務法修正重點如下: 明定雇主於招募或僱用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或員工身分證明相關文件、侵占財物等情事。 明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招募、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或勞工身分證明相關文件、侵占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不分名目)等情事。 本次修法後,雇主與人力仲介不得「代為保管」勞工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等重要文件;若雇主或人力仲介違反新法規定,將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人力仲介違反情節嚴重者,最重處停業一年或廢止設立許可。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也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說:強迫勞動的最核心層指標是抵債勞務,而唯有落實公平招募,才能避免勞工陷入抵債勞務。勞動部將透過擴大直聘,預期雇主逐漸轉向使用政府直聘,達到移工零付費,並強化仲介評鑑機制,落實公平招募內涵,也將檢討移工入境後支付的服務費,要求仲介實際提供服務才能收費。 勞動部將邀集經濟部、農業部進行跨部會宣導,也會組成專業輔導團體,提供企業諮詢、入場輔導,首波鎖定電子業、紡織業、汽車零組件業。 勞動部強調,防制強迫勞動與落實公平招募原則,不僅有助於保障勞工權益,更是企業維持國際競爭力與永續經營的重要關鍵。未來將持續透過跨部會宣導及入場輔導等行政支援措施,協助企業在保護勞工權益的同時,同步提升企業形象與在全球永續供應鏈中的長期競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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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5大重點一次看!職場霸凌列專章、死亡職災最高罰150萬

立法院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共計修正25條文(新增6條文),此為自2013年職安法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本次修法提高處罰額度(行政罰最高300萬、刑事罰最高關5年、罰金150萬元),並且增訂條文明確「職場霸凌」定義,強化雇主的預防責任等等,我們為您整理完整資訊。 文/《104職場力》小編 立法院於2025年12月2日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共計修正25條文(其中新增6條文),是自民國102年職安法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 根據三讀條文明訂,該次修法提高處罰額度。行政罰方面,違反安全設施罰鍰5萬至300萬元;違反管理措施罰鍰3萬至75萬元。刑事罰方面,發生死亡職災最高刑期關5年、罰金150萬元;發生3人受傷職災最高刑期關3年、罰金100萬元。 勞動部部長洪申翰感謝立法院委員及各界支持,本次修法是提升我國整體勞動環境之關鍵行動,主要核心在於「工安預防全面化」及「職場霸凌法制化」,以因應近年來重大職業災害未能有效下降、營造工程職業災害占比仍高,以及社會各界關切職場霸凌防治等問題。 「職業安全衛生法」五大修正重點 勞動部透過新聞稿說明,本次職安法修正重點如下: 強化營造工程源頭防災:為降低營繕工程職業災害,增列事業單位(工程業主)將其一定規模以上營造工程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依工程特性分析潛在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規範及經費,並使施工者採取預防作為。 加強承攬安全管理:要求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時,應實施風險評估並據以危害告知,並規範事業單位出租或出借工作場所、設備時,應事前完成危害告知。此外,亦擴大共同作業之防災管理,增列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器具及人員之進場管制,各級承攬人應比照原事業單位辦理防災事項及配合承攬管理義務,且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應指定其中一施工者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 完善職場霸凌防治:(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 定明職場霸凌定義,及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訂定申訴管道及規範,並予以公開揭示等不同防治措施。 強化職場霸凌內部申訴之調查、處理機制與調查人員應遵守之利益迴避事項,並提供申訴人協助及保護措施;定明雇主應將申訴案件及處理結果登錄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建立職場霸凌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之外部申訴、調查及處理等機制,定明勞工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程序及期限;地方主管機關並得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調查。 提高處罰額度:為督促雇主積極預防職業災害,要求事業單位善盡職業安全衛生防災責任,適度提高刑事罰刑期與罰金及行政罰鍰額度,以發揮遏止不法,符合社會期待。 增訂違法雇主違反法條及罰鍰金額等公布事項:基於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公益之必要,並使社會大眾適時獲取相關資訊,針對違反本法規定者,公布事項增列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於發生職業災害者,並增加公布發生日期、發生地及罹災人數。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是政府持續精進職業安全衛生制度,保障勞工權益之具體展現,勞動部已啟動相關附屬法規之訂定、修正作業,及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俾從法制面到執行面,有效達成修法目的,建構更安全、健康及友善的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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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不再扣全勤!解析2026請假新規:別讓制度成間接殺人

因病痛隱忍堅守崗位,最終卻發生倒在職場的悲劇,讓我們不得不重新省思:是誰讓勞工「不敢請假」?為了避免制度成為憾事的推手,2026年《勞工請假規則》迎來重大改革。勞資顧問解析新規重點:包括特定病假不再扣發全勤獎金、解除病假日數與人事考核的強烈掛鉤,以及更人性化的性別平權思維。法規的一小步,是為了讓工作者在面對生理難關時,能理直氣壯地選擇健康,不再於「薪資獎金」與「生命安全」間痛苦掙扎。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勞工請假規則」大躍進《勞工請假規則》跨出的一小步一、未來病假已非「全勤獎金」的殺手二、「病假」日數解除「年終獎金」束縛三、追求「兩性工作平權」小結 近期的「病假增修」來自一個令人心痛的事件,當事人忍著生理重大煎熬,面臨可能年終不利情境發生或個人不願犧牲情境,依然隱忍難以抵擋之病痛而在堅持在熟悉的工作崗位上,最終不敵病症襲擊,撲倒於她多年、喜歡投入工作職務。 國人聽聞者,莫不深深以為「不值得」,同時也不禁懷疑這是否是制度「間接殺人」? 《勞工請假規則》深知職涯期間,離不開「柴米油鹽」勞工,面對大自然及自身生理運行,難免發生失調。此時急需給予病假使其暫離工作,藉此騰出充分休息、調養後,以度過其生理難關後,重新返回工作崗位、繼續執行職務。 反之,人為阻擾抑或制度阻擋,致勞工生理病症未得及時休養,在勞工衡量輕重原則下,工作價值觀強烈者,若誤踩生理病症誤區,後果嚴重如本次的個案,將使人不勝噓唏! 延伸閱讀:勞部修訂「勞工請假規則」保障病假權,明年1/1上路重點一次看、違者最高罰百萬! 「勞工請假規則」大躍進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前項規定請事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 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 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第七條規定請事假。 勞工請前項第二款以外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勞工請假規則》第9-1條: 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十日者,除本規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者外,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 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而受有不利處分者,雇主對於該不利處分與其請普通傷病假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超過第一項規定日數者,雇主為相關人事考核時,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 延伸閱讀:請病假會扣全勤獎金嗎?勞動部2026年新規15大QA一次看! 《勞工請假規則》跨出的一小步 勞工如維持正常心態,在工作執勤期間皆努力不懈於其崗位,但終究無法預知臨時病症或緊急事件侵襲,故《勞工請假規則》的用意是在預先防範,主管機關過往常受制就業市場的勞動供給及需求現實平衡,因此難免出現「不盡勞工意」的規則,如今總算是跨出了一小步: 一、未來病假已非「全勤獎金」的殺手 《勞工請假規則》增修雇主不得因:「勞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規定請事假」,因而視為勞工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這當中一般女性病假日數生理假占了多數,本次增修相當重視女性勞工生理特殊情境且肩負社會倫理任務,大開明理之通路,值得大家讚許之。 另勞工如申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或勞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以外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過去是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新規則重新審視、調整勞工「全勤獎金」貢獻付出多元因素,且排除「無例外原則」(不論任何理由,旦凡請普通病假、事假,一律不得發「全勤獎金」),這其中包含勞工得緊急病、住院治療請普通病假、女性勞工請生理假。 本次改制愈符合良善人性,營造良好企業文化,勞工可專注於績效產出、敬業精神保持一定水平,古人云:「人之初,性本善」、「近朱者赤」,在符合人性的規則下,勢必產生良好的工作效率循環。 二、「病假」日數解除「年終獎金」束縛 《勞工請假規則》中規定,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10日者,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目前職場壓力勝過10年前更加沉重,請病假超過10日相當常見,尤其女性面對生理假、普通病假10日限制很難靈活運用。總之,不論性別皆要求不超過10日病假,恐怕很挑戰人性。 但針對前述10日以上病假勞工,雇主為相關「人事考核」時(一般多為「年終考績」、「久任獎金」等等),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 此舉有助於解開前述10日病假與「人事考核」枷鎖,讓勞工的「人事考核」能多元平衡考量,不再偏執於「病假申請多寡」來討論其是否適任。 三、追求「兩性工作平權」 為力行「兩性工作平權」,主管機關不餘遺力修正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為女性勞工清除職場上佈滿荊棘,確實減少女性勞工職場上擔憂,有利女性勞動餐與率逐年提升。自民國70年女性勞參率38%,直至114年已成長至52%,法規效力扶助不能忽視。 然而,傳統觀念依舊盤旋於兩性家務的糾葛中,生理假併入病假,然定期生理情況屬「天生設定」、不應併入病假,否則女性不可能與男性擁有30日1/2工資之病假。此外如「家庭照顧假」,若依目前常見的家務分工,依然以女性投入家務比重偏高,易言之,受制於此類事假者,還是以女性勞工居多。 因此,本次《勞工請假規則》修正:若企業將病假列入「年終考績」指標,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這部分屬於宣導性規範,只有提醒效果,執行落實時會不會打折扣仍有待觀察。 現代小家庭興起後,依目前現實的家庭分工,前述「因女性生理期而申請的休假」僅「隔靴搔癢」,應正名為「生理假」不應併入病假計算,且薪資照給。女性投入家務比重偏高,相同建議,應讓「家庭照顧假」不併入事假計算,且薪資照給。目前併入事假,難道是心存防賊意圖? 延伸閱讀:生理假有幾天?扣薪扣全勤嗎?請超過怎麼辦?│生理假法律QA 小結 此次修正《勞工請假規則》攸關病假、家庭照顧假,提出較新觀念,並針對此次衝擊病假事件有所反映,往前一小步。 但若能使實質有效力行兩性工作平權之「生理假」、「家庭照顧假」正名、日數及薪資,都應提出再論述觀點及放寬規定,以落實兩性工作平權勇往直前邁進。 (原文標題:病假規則增修,勞工獲益有限;距離兩性工作平權遙遠)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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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政策保障打工族!禁收制服費、不當扣工資,雇主應自負經營風險

勞動部日前修正「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針對雇主逕扣工資、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違法簽訂定期契約及求職詐騙等實務上常見問題,增修相應的勞動契約條款,強調雇主應該承擔經營風險,建議企業應檢視目前規範是否需要修正,避免受罰。 文/《104職場力》小編 本文導覽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4大重點超重要,部分工時勞工權益與一般勞工「相同」! 過去打工族、兼職人員(即「部分工時勞工」)在執行工作時,常會有不慎造成公司損失的狀況,如制服破損、打破餐盤食器。或是因為自身工作經驗不足、不熟悉勞動法令,而與雇主簽訂不公平的勞動契約,如勞動契約內違法要求「兼職勞工在契約期滿離職、無須給予資遣費」、「雇主在發生損失時、未釐清責任歸屬即預扣工資或全額要求賠償」,甚至有雇主在勞工一到職時,即要求必須「自行負擔制服成本」。 因此勞動部在日前修正發布「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針對雇主逕扣工資、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違法簽訂定期契約及求職詐騙等實務上常見問題,增修相應的勞動契約條款來加強保障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權益,企業應立即檢視目前與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契約並據以修正,避免觸法而受罰。 延伸閱讀:兼職勞工同受《勞基法》保障,提醒雇主:僱用暑期工讀須留意、勿觸勞動法令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4大重點 勞動部在新聞稿中說明:學生及青年打工族群因為自身學業的因素,大多會選擇從事部分工時工作,但常因工作經驗不夠或未諳勞動法令,而與雇主簽訂不公平的勞動契約條款,因此經檢討「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增訂以下契約條款: 明定「有繼續性工作」之定義:明示只有「臨時性工作、短期性工作、季節性工作、特定性工作」四個態樣方能簽訂定期契約,提醒雇主不能任意要求勞工簽訂。 不得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雇主不得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但勞工對制服應負保管義務。 明訂雇主不得任意扣薪: 雇主不得未與勞工釐清責任歸屬及妥為協商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前,逕扣勞工工資或要求勞工賠償。 損害如果是雇主經營風險或因違法經營所造成,不應要求勞工負擔。 強化勞工識詐意識、防止遭求職詐騙: 雇主不得要求勞工繳交證件、金融卡及存摺。 如遇雇主違法要求,得立即拒絕或向主管機關檢舉,避免受害。 勞動部特別強調,因近年求職詐騙案件頻傳,為避免有不肖雇主或不法份子假借「求職資料審核」或「代辦薪轉帳戶」等名義,要求或誘騙學生及青年打工族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存摺或身分證件,進而將帳戶作為詐騙人頭帳戶等不法行為,此次特別增訂「雇主不得要求勞工繳交證件、金融卡及存摺」。勞動部提醒,未來青年學子在面試時,如遇雇主要求繳交身分證件、金融卡及存摺,得立即拒絕或向主管機關檢舉,避免受害。 超重要,部分工時勞工權益與一般勞工「相同」! 勞動部最後強調,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權益與一般勞工並無不同,事業單位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 建議雇主與部分工時勞工簽訂勞動契約時,可多加參考勞動部的「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避免未來衍生爭議。該契約範本並已公布於勞動部全球資訊網「業務專區」之「勞動條件、就業平等」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權益」業務主題項下,歡迎各界下載運用。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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