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

刑事

專指具備處理法律糾紛、調查犯罪事實、理解刑事法規及程序的能力。能協助企業或組織預防法律風險,確保合規運作,並在面臨刑事調查時,提供專業應對建議。此技能對法律、合規、風控及相關職務尤為重要,有助於維護公司聲譽與法令遵循。

868 個相關職缺

提升你的實力,朝專業更進一步

精選課程

充實自己,讓能力持續成長

勞動檢查應對&常見違規案例解析
勞動檢查應對&常見違規案例解析
【天下學習|線上課】職場必修分寸感:職安性平法因應治理全指南
【天下學習|線上課】職場必修分寸感:職安性平法因應治理全指南
【線上音頻課】訴訟基本觀念十堂課:教你避免法律風險,掌握官司的主導權
【線上音頻課】訴訟基本觀念十堂課:教你避免法律風險,掌握官司的主導權
人資法律白話課|精選25個真實案例,避開 HR 最易誤踩的勞資陷阱|104獨家人資線上課
人資法律白話課|精選25個真實案例,避開 HR 最易誤踩的勞資陷阱|104獨家人資線上課
資通安全管理法:各單位因應之道
資通安全管理法:各單位因應之道
來場成功的商務談判吧
來場成功的商務談判吧
【免費課程】離職帶走客戶名單,小心違反營業秘密
【免費課程】離職帶走客戶名單,小心違反營業秘密
職場性騷擾暨霸凌防治【04/16】-線上直播​
職場性騷擾暨霸凌防治【04/16】-線上直播​
【2026/11/9開班】國際網路資安認證課程 CompTIA Security+
【2026/11/9開班】國際網路資安認證課程 CompTIA Security+
SSCP資安專業人員認證課程
SSCP資安專業人員認證課程

精選證照

考取專業證照,讓能力被市場看見

特考調查局調查人員 |
法務部調查局(簡稱調查局、MJIB),是政府的犯罪偵查與情報機構,隸屬於法務部之下。調查局負責的事務包括防制內亂與外患、保護國家機密、貪瀆和賄選的調查,以及毒品、組織犯罪、經濟犯罪與洗錢防治等工作。除此之外,也處理一些民間服務工作,例如親緣與DNA的比對,或是焚毀鈔票的鑑定等。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特考因應法務部調查局之特殊業務需要,視其用人需求配合舉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調查員在刑事訴訟法上的定位為司法警察官,所以可能會從事消耗體能及國家情報調查之任務,屬於挑戰性較高的工作。另外,調查員所領薪資比起一般行政人員來得高,除了支給本俸外,會比一般公務人員多了調查局人員的專業加給,月薪平均為60,000元以上。
考試院
特考檢察事務官 |
由於犯罪案件層出不窮,加上犯罪類型多樣化甚至專業化,使得檢察官難以獨立應付各類案件。為能協助檢察官進行犯罪偵查,故設置檢察事務官一職,負責案件偵查時相關事務,期能減輕檢察官負擔,並提升辦案品質。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6-3條規定:「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三、襄助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因此,檢察事務官乃是檢察官之助手,而且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助手。
考試院
特考法院書記官 |
法院書記官主要負責協助法官審判或檢察官偵查任務。依職系說明書,主要包含訴訟與強制執行筆錄之製作,以及拘票、提票、押票、搜索票與通緝書等之填發,還包括傳票與裁判書類正本、繕本、節本等之制作送達、裁判之執行,另外尚有訴訟輔導、佐理法人與夫妻財產制之登記、公證及提存等。因此法院書記官的工作其實就是檢察官和法官在司法事務上的助手,受檢察官和法官指揮辦事,以利各種司法工作之進行。 法院書記官主要分發單位為各級法院、各級檢察署、各級行政法院、行政執行署及行政執行處。 1.院方:開庭時在旁繕打(製作)筆錄、協助法官及辦妥法官所交辦的事項。 2.檢方:協助檢察官案件偵查及辦妥檢察官所交辦的事項。 3.行政執行署(處):協助行政執行官關於行政執行事務,以及辦妥行政執行官所交辦的事項。
考試院
特考司法官 |
司法官,可說是全國法學素養最高的公務員,也是最受倚重的司法人員。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司法人員便是司法權的骨幹,而司法官更是司法人員的重心所在。司法官職守司法工作,摘奸發伏、堅守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因此司法官動見觀瞻,亦被民眾寄予厚望,這也是司法官享有崇高社會地位的原因。因此,許多法律系學生皆將考取司法官視為最大成就,也是最大肯定。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稱司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一、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庭長之法官、法官。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三、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四、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因此,司法官包括了法官和檢察官。 另外,法官跟檢察官工作是可以互相轉調。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但不包含檢察官在內,檢察官是廣義法官,憲法第80條和第81條規定,係指狹義之法官)。 新制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將自民國100年開始實施,應試科目規劃兼顧理想與實務,並從擔任司法官、律師所應具備之核心知能考量,除以基礎法律科目為主外,新增「法律倫理」、「法學英文」;列考「國際公法」、「證券交易法」。
考試院
治安管理師認證 |
法律是國家規範的法治基礎,而治安也是社會重要課題之一,治安管理師認證針對相關法規研發設計,掌握治安管理核心技能,是從事治安管理專門人才必備能力。本認證採及格制,您可藉由此認證學習,並提升個人治安管理能力。亦可透過本認證作為個人能力鑑定
明逸數位有限公司
特考司法事務官 |
司法事務官的設置,便是用來輔助法官,分擔法官工作,因此實際上就是法官助手,分發單位自然在法院體系。雖名為助手,但其薪資可說是非常優渥。因此司法事務官的性質雖為法官助手,但絕對是非常重要的助手。有志於司法工作、想要享有高薪,卻又不想負擔繁重司法官工作的人,可選擇報考司法事務官,當個高薪穩當的公務員。 司法事務官的職權詳細規定在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從上述規定來看,司法事務官便是用來分擔法官沉重的工作負擔,使法官能夠專心於案件審理工作,提升司法品質。
考試院

精選貼文,掌握第一手知識

政府採購:刑事和解金能當作押標金嗎?小心被盯上!

https://youtube.com/live/h2owE5vEo1o 各位朋友,今天要跟大家分享一個很常在政府採購案件裡出現的陷阱。題目是:「刑事和解金能當作押標金嗎?小心被盯上!」 案例是這樣的:有一家公司被抓到涉嫌圍標,機關依法應該沒收他的押標金——金額是九萬元。 但是,我們之前已經把這九萬退還給他了。依照政府採購法,還是要再追繳回來,不能因為退了就算了。 結果呢,到了刑事調解庭,對方為了和解,願意一次拿出十萬元。 聽起來是不是很單純?很多人第一個反應是:「那不是很好嗎?拿十萬,順便把九萬也抵掉。」 錯!這裡面法律性質完全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我幫大家整理一下兩筆錢的差別: 押標金九萬: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58條、第65條等規定,屬於行政處分,要繳進國庫。這筆錢是法定義務,機關不能隨便免除。 刑事調解金十萬:這是刑事案件裡的損害賠償或和解金,雙方約定。 所以,如果你直接用刑事調解金的十萬,去抵那九萬押標金, 日後審計、監察院一定會質疑你是「違法免除追繳押標金」。 而且對方有可能反過來主張:「我付的十萬已經包含那九萬了,所以不用再繳。」 這樣一來,後續的行政追繳就卡住了。 那怎麼辦才安全?我給大家三個方案: 1️⃣ 方案A:完全分開處理 在調解時直接講清楚:「押標金的追繳是依採購法的行政程序,本次刑事調解金額不包含該項義務。」 調解書上加註:「本調解金十萬元與押標金九萬元屬不同法律關係,雙方同意互不影響,各依法辦理。」 這是最穩的做法。 2️⃣ 方案B:先收十萬,回去再追繳九萬 風險是對方可能主張已經付過,不建議。 3️⃣ 方案C:一次處理 如果主管堅持一次處理,就要先徵詢其他人的意見,確認能不能在調解書中明確載明十萬裡有九萬是押標金,並直接繳進國庫。 但這種情況實務上非常少見,沒有確切法源的話很危險。實務上很少建議走這條路,因為需有確切法源或上級書面同意,否則會被認定違法抵充。 💡 我的結論: 最安全的就是方案A——分開處理、調解書寫清楚,這樣你既可以收十萬和解金,又可以依法追繳九萬押標金,不會被稽核盯上,也不怕對方事後反悔。 💡 我的建議結論 以你的身份(代表公司/機關),最穩妥是採用方案A 現場要講清楚:「押標金部分依法要另外繳,調解書請註明不影響該程序」 這樣可同時收10萬和解金,回去仍依法追繳9萬,不會被稽核或對方抗辯卡住 --------- 後續發展: 【偷換概念】 一開庭,被告律師就一臉篤定地對法官說:「我們與被害人達成無條件和解。」 我當場傻眼,立刻糾正:「不是無條件和解,而是根本無從和解!」 我說明:「我們之所以來,是因為傳票上寫著被告願意提供賠償以達成和解,所以才到庭。結果一進調解室,被告卻說自己沒有任何賠償意願,只是有事要『澄清』。」 法官抬頭問我:「被害人有沒有具體的和解金額?」 我回答:「我們回去再查。」 接著法官問被告本人:「你有沒有要提出和解金額?」 被告左閃右躲、怎麼都不正面回答,直到法官提醒他必須正面回應,他才慢吞吞地說:「我覺得不需要賠償。」 最後,法官宣布調解不成立。 事實很清楚:對方根本沒有提出和解金額,壓根就是「無從調解」,被告律師卻硬是要把它說成「無條件和解」,真是顛倒黑白。
林斯健・公務員執行職務遭受不當干擾應對措施

精選 推薦: 2026 iPAS AI應用規劃師為何爆滿?CCChen解析考照熱潮與高效備考方法

如果你正在準備 iPAS AI應用規劃師考試,除了熟悉考科與題型,更重要的是理解:為什麼這張證照近年受到這麼多關注?企業真正想找的,又是什麼樣的 AI 人才? 104學習合作講師 CcCHEN 從產業趨勢、人才需求與實際備考角度,整理 iPAS AI應用規劃師值得關注的原因。文章不只談考證照本身,也進一步提醒,企業需要的已不只是會使用 AI 工具的人,而是能把 AI 與原有專業結合、實際應用在工作情境中的跨域人才。 如果你正在備考,或想了解這張證照對職涯發展的實際幫助,推薦閱讀 CcCHEN 老師的完整解析,也可以藉此重新檢視自己的學習方向:目標不只是考過,而是真正建立能帶進職場的 AI 應用能力。 https://vocus.cc/article/6a9224fcfd89780001d21287 CCChen 老師課程 : 【2026年-考試筆記(V1版本)】iPAS AI應用規劃師初級|全科攻略x考點精華x擬真題庫|104學習 https://nabi.104.com.tw/course/104nabi/07779700-a980-43d2-8b34-bae808edea61 iPAS AI應用規劃師【中級】衝刺班|命題精析 × 實戰解題 × AI刷題​|104獨家iPAS AI考證衝刺 https://nabi.104.com.tw/course/104nabi/3987ebea-3686-4f67-a292-c46c3cc2128e
104學習・iPAS AI應用規劃師考照共學群

公司勞保「高薪低報」,協助執行的人資也有刑事責任!?

如果人資、會計人員「遵從雇主」的意思辦理違規事項(如勞保高薪低報),會跟雇主的詐欺、業務登載不實同責嗎?律師指出:實務上在刑法上通常是會被當作共犯,恐一起起訴、判刑,因此特別提醒從業人員,固然雇主指示多半需要遵守服從,但如該指示實有違法可能,不應概括遵守辦理,不可不慎!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案例】小鱷是某公司的人資專員,從到職以來就負責公司對員工的投保作業,但遵從雇主的意思,以高薪低報的方式辦理申報投保。小鱷固然熟稔勞動法令,明知應依照員工的實際薪資辦理投保,但卻因為不想要丟掉飯碗,便協助雇主辦理高薪低報的業務。某日,員工小明發現此情,向小鱷確認後,卻只得到是雇主交代的,只能照辦等語,氣得讓小明揚言提告。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問題 由於勞工保險屬於強制納保的社會保險,原則上只要事業單位僱用人數在5人以上,就應當替員工辦理申報投保。但是,實務上確實常聽聞雇主為了降低人事成本,而在勞保投保薪資的申報上,故意低報員工薪資,進而達到以較低投保級距投保的效果,藉此節省保費的支出。 但勞工保險實際上對於個別勞工來說,影響層面相當廣泛,從出生到死亡,均可能與勞工保險有關。所以如果雇主以高報低時,將會直接影響到勞工請領保險給付之數額。而在勞保高薪低報的情況下,除了有民事損害賠償的問題外,也可能構成刑事責任,此時雇主受到刑事處罰,固然合理,但有時候並非是由雇主辦理相關申報、投保等業務,可能會由人資、會計等人員處理,此時該等實際執行之人,是否也會受到刑事上的究責呢? 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74號刑事判決: 「按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等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勞工保險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又各投保單位應將其所屬勞工(被保險人)到職等情形依法列表通知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之薪資調整時,應依法通知保險人,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廖○○為美○公司負責人、被告鄒○○則負責以網路銀行轉帳發放告訴人薪資,自均應知悉依勞工保險條例之相關規定,應於110年2月底前,按告訴人最近3個月(即109年11月《月薪資總額33,127元》、109年12月《月薪資總額28,264元》及110年1月《月薪資總額30,429元》)之平均月薪資總額(核為30,606元),依110年1月1日施行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覈實調整申報告訴人之月投保薪資為第7級31,800元,被告2人未依規定按時申報調整為正確之投保薪資,而以此種高薪低報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勞保局承辦人員誤認告訴人每月經常性薪資為23,800元(109年間)、24,000元(110年間),並據以核算告訴人勞保費用,因此使美○公司減少支出勞工保險費,而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即堪認被告2人有詐欺得利之主觀犯意,縱使告訴人初次告知被告2人有高薪低報之情事係在110年4月28日,且勞工保險局初次就告訴人之投保薪資進行查核係在110年5月5日之後,而告訴人之投保薪資在110年4月23日時即由被告2人依其過往半年之薪資而為調整,然被告2人確實未有於法定申報調整期限即110年2月底前填具投保薪資調整表申報告訴人之月投保薪資調整,被告2人猶謂係待告訴人入職半年始考慮調整告訴人之月投保薪資云云,已與上開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相悖。」。 而雇主之所以會因為以多報少吃上刑責,也是因為雇主依法本來就有詳實申報、核實投保的義務,但雇主卻可能因為各種原因(如節省成本)去短少申報,進而造成勞保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再以該不實薪資數額所對應之投保級距辦理投保作業,對雇主而言就是形同獲取不法之利益。換言之,本來雇主不應該因此受到此等利益,卻因為雇主不實申報之行為而達到節省支出之結果,就有成立詐欺得利罪之空間。 另一方面,作為執行投保業務的人(不管是常見的人資、會計或總務),是否也會因此受到影響呢? 先參考刑法第215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216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意即,如從事業務之人,已知是不實的事情,卻仍登載在他所負責的業務上文書時,這樣的登載行為如果有損害公眾或他人的情形,就可能會構成業務上登載不實罪。 律師解說 白話一點理解的話,以本件小鱷為例,小鱷平常的業務內容就是負責辦理員工投保的事項,而小鱷在製作相關文件的同時,如果有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的情況,前者是幫雇主省錢,後者是幫勞工爭取更多錢,不管哪種情況,其實都是登載了不實的投保薪資所致,所以當小鱷將這些登載不實薪資的申報表提交給勞保局時(就是第216條所謂的行使),將會令勞保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進而對雇主或勞工有產生不法利益之情形。而如以高薪低報而言,受到損害的人就是該被保險人勞工,因此上開要件都可能符合。且,依照上開規定,並不需要達到實際損害結果發生,只需要足以產生損害,就會構成業務上登載不實罪,還請讀者留心注意。(類似案例可以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39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62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74號刑事判決) 因此,如回到本件小鱷的行為,雖然小鱷是遵從上意,將小明的投保薪資予以低報,但按照本文前揭說明可知雇主及小鱷都有詐欺、業務上登載不實、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的情形,在刑法上通常會被當作是共犯,一起起訴、判刑,所以不可不慎。 結論 在職場上除了勞工可能會誤觸刑法外,作為特定部門的人員,如會計、人資等,這些單位往往會需要跟公家機關有業務往來,因而可能會在各種文書上核章、確認,造成事後究責時,有蓋章的人一個都跑不掉,以本件小鱷的例子,在實務上非常常見,可以理解小鱷想要保住自己飯碗的心情,但小鱷沒有做相關的防護措施(如留下跟雇主提醒不能高薪低報的對話紀錄、往來信件等),可能日後就比較難以卸責或脫身,因此還是不免俗要提醒讀者,雖然雇主的指示,勞工通常都要服從或遵守,但如果當雇主的指示有違法可能時,勞工就不應該也不能概括遵守、辦理,以確保自己的安全。 (原文標題:什麼!?人資這麼做,會有刑事責任!〔勞保高薪低報篇〕) 勞工【職災】議題,這些也該要知道: 上班舉手之勞幫同事「代打卡」?律師:別傻了,這是詐欺、偽造文書的刑事犯罪! 求職者說謊是詐欺重罪,公司徵才造假只是廣告不實,真的是這樣嗎? 上班忘打卡怎麼辦,老闆可因此扣我薪水嗎?委請同事代為打卡違法嗎? 勞工上班代打卡,雇主可直接解僱嗎?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如何申辦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申請流程、金額、核發日期懶人包

求職時,你遇過企業要求提供良民證嗎?到底良民證是什麼?哪些行業會要求提供?良民證申請方式有哪些?從流程、金額、核發日期到各縣市警局服務資訊,《104職場力》通通為大家整理好了! 文/《104職場力》 本文導覽 良民證是什麼?哪些行業需要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何謂良民證?有前科可以申請嗎?哪些行業會請求職者提供良民證?為什麼?如何辦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申請方式、流程解析良民證申請地點在哪?✏️線上申請良民證步驟、應備文件、費用、核發時間✏️臨櫃申請良民證步驟、應備文件、費用、核發時間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案件進度查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受理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服務情形一覽表 良民證是什麼?哪些行業需要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本段介紹良民證的定義、解釋其申請資格,以及統整需要提供這項證明的行業和法源,幫助大家更了解良民證的重要性及對求職者的影響。 何謂良民證?有前科可以申請嗎? 良民證英文為「Police Criminal Record Certificate」,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的俗稱,是指記錄「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的法定資料;白話來說,就是可查閱的「個人刑事犯罪紀錄」證明文件。 因為名稱的誤解,部分民眾會誤以為「良民證是只有良民才能申請核發的證書」,有前科者不能申請或會被拒絕核發……但這是錯誤觀念。 其實申請良民證比較像是「調閱自己的刑事紀錄」,無論有沒有前科都可以申請,只是刑事紀錄證明書欄位寫的內容不同而已,有前科會註明過往刑事紀錄(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規定的情形除外),沒前科則寫「在台灣地區查無犯罪紀錄」。 只有民眾正處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8條規定的這兩種狀態下,才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哪些行業會請求職者提供良民證?為什麼? 如果該職業涉及到倫理、公共安全及信任,企業可以要求員工及求職者提供良民證,例如:教育/補教、保全、運輸工具駕駛等攸關民眾安全的行業,其對應的法規如下: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 《保全業法》第10-1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 另外,申請海外留學、工作或移民者,多半也會需要提供良民證,以確保申請者在原居住國家過往的行為符合其入境和工作準則。 延伸閱讀:雇主可要求參與面試的求職者提供良民證嗎? 如何辦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申請方式、流程解析 良民證申請地點在哪? 刑事記錄是由警局調閱,因此民眾若有申辦良民證的需要,可以透過內政部警政署的網路系統「線上申請」,或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臨櫃申請」。 ✏️線上申請良民證步驟、應備文件、費用、核發時間 1.填寫良名證網路申請單 申請人請點選連結至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網頁線上填寫申請表格。這關要先決定「良民證領取」方式: 臨櫃領取點選左側按鈕 郵寄領取點選右側按鈕(注意:點選此項,後續無法更改領取方式) 注意事項: 使用「網路申請郵寄領證」服務,須先成為MyData平臺會員,並將引導申請人至數位發展部「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臺」進行身分驗證,於申請人同意授權後,帶入申請人之「戶政國民身分證資料」。 發現個人資料輸入有誤,請於案件進度查詢結果中取消申請,再重新輸入正確資料並送出即可。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需由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 2.申請3日後攜帶應備物品至警局驗證 臨櫃領取者,於線上申請後第3-30日期間,攜帶應備物(受托領件者亦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警局的外事科驗證。 P.S.只有金門和連江縣的受理單位是警局「行政科」。 ※線上良民證申請應備文件 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正本驗畢歸還),或戶口名簿正本(正本驗畢歸還,另需出示有相片之證件)。需於國外使用或登載英文姓名者,應另檢附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1份。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其他相關證件正本(正本驗畢歸還)。 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正本(正本驗畢歸還)。 委託他人代為領件者:受委託人應於領件時同時出示雙方證件。 若需郵寄服務,需自備掛號回郵信封。 3.繳交良民證費用 良民證費用每份新臺幣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證明書之內容均應相同),自第2份起每份收費新臺幣20元。 申請郵寄國外者,請檢附美金7元現鈔(香港、澳門地區,請檢附美金6元現鈔,含郵資),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份收費美金1元(證明書之內容均應相同)。 4.領取繳費收據 5.憑繳費收據臨櫃領取證明書(需代寄服務,請自備掛號回郵信封) 線上申請良民證,核發證明需2.5個工作天,選擇郵寄領取者,寄送時間另計,最快可能也要4-5天才有辦法領到,建議民眾可以根據急迫度選擇領取方式。 ✏️臨櫃申請良民證步驟、應備文件、費用、核發時間 1.備妥良民證申請書及應備物 申請書可以選下方按鈕下載,列印填妥後攜帶至警局申辦。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臨櫃申請書 ※臨櫃辦良民證應備物 本國國民: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正本驗畢歸還)或戶口名簿正本(正本驗畢退還,另需出示有相片之證件)。須英文證明者,英文姓名請按護照上英文姓名填寫並檢附護照正、影本(基本資料頁)。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其他相關證件正本(正本驗畢歸還)。 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正本(正本驗畢歸還)。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委託人及受託人應於申請書或自行繕打之委託書簽名或蓋章。受委託人應於申辦時提出身分證明文件。 若需郵寄服務,需自備掛號回郵信封。 2.親至警察局外事科 3.繳交證書費 良民證費用每份新臺幣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證明書之內容均應相同),自第2份起每份收費新臺幣20元。 申請郵寄國外者,請檢附美金7元現鈔(香港、澳門地區,請檢附美金6元現鈔,含郵資),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份收費美金1元(證明書之內容均應相同)。 4.領取繳費收據 5.憑繳費收據臨櫃領取證明書(需代寄服務,請自備掛號回郵信封) 通常核發證明需2.5個工作天,部分縣市警局最快辦理時間為30分鐘(僅限沒有犯罪紀錄者)。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案件進度查詢 如果想追蹤良民證申請進度,同樣可以善用內政部警政署的案件進度查詢系統,國人只要輸入身分證字號(外國人請填護照號碼)、出生日期,以及驗證碼就能查看。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受理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服務情形一覽表 縣市機關受理單位地址服務時間查詢電話 警察局快速發證服務 *僅限無刑事紀錄案件;未偵結或判決不明案件無法提供授權其他收件單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08:30-17:00,週三延長開放至20時02-23817494、02-23752105網路申辦1工作天、臨櫃申辦2工作天 各分局臨櫃、網路件皆可領 09:00-12:00、14:00-17:0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新北市板橋區府中路32號08:30-17:00,週三延長開放至20時02-80725454 Ext. 4095、4096網路申辦2.5工作天、臨櫃申辦2工作天各分局 臨櫃、網路件皆可領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號08:00-17:00,週三延長開放至20時03-33351071工作天各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臺中市潭子區豐興路一段 500 號08:00-17:0004-23273875網路申辦2工作天、臨櫃申辦30分鐘各分局臨櫃、網路件皆可領08:00-12:00、13:00-17:00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臺南市新營區中正路3號08:00-17:3006-63545312工作天各分局臨櫃、網路件皆可領 08:30-12:00、13:30-17:0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08:00-17:30,週三延長開放至20時07-22157962工作天各分局臨櫃、網路件皆可領 08:30-12:00、13:30-17:00基隆市警察局外事科基隆市信二路205號08:30-17:3002-242527872工作天新竹市警察局外事科新竹市中山路1號08:00-17:0003-52421031工作天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嘉義市中山路195號08:00-12:00、13:30-17:3005-22207724工作小時各分局臨櫃、網路件皆可領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外事科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2號08:00-17:0003-55579531.5天22處分駐派出所臨櫃件可領苗栗縣警察局外事科苗栗縣苗栗市府前路2號08:00-12:00、13:00-17:00037-356950網路申辦2.5工作天、臨櫃申辦30分鐘 各分局臨櫃件可領 及分駐所彰化縣警察局外事科彰化縣彰化市中正路2段778號08:00-17:0004-76154632工作天各分局臨櫃件可領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外事科南投縣南投市南崗二路133號08:00-12:00、13:30-17:30049-22343022.5工作天各分局及分駐派出所 雲林縣警察局外事科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3段100號08:00-12:00、13:30-17:3005-53290332.5工作天各分局臨櫃、網路件皆可領嘉義縣警察局外事科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3號08:00-12:00、13:00-17:00,週三延長開放至20時05-36202202.5工作天各分局(不含布袋分局)臨櫃、網路件皆可領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外事科屏東縣屏東市中正路119號08:00-12:00、13:30-17:3008-73362832.5工作天各分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外事科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167號08:00-17:00039-3539211工作天花蓮縣警察局外事科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1號08:00-17:0003-822402330分鐘各分局臺東縣警察局外事科臺東縣臺東市中山路268號08:00-12:00、13:00-17:00089-3347562.5工作天各分駐派出所臨櫃件可領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外事科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6號08:30-12:00、13:30-17:0006-9278466網路申辦1工作天、臨櫃申辦30分鐘各分駐派出所金門縣警察局行政科金門縣金城鎮金山路15號08:00-12:00、13:30-17:300823-2565330分鐘連江縣警察局行政科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260號08:00-12:00、13:30-17:300836-25859 Ext. 20862.5工作天各警察派出所臨櫃、網路件皆可領 延伸閱讀: 公司要求提供「良民證」「健康報告」,我可以拒絕嗎?|面試求職 求職「謊報」學經歷,都是一律終止契約嗎?誇大工資、年終獎金也算嗎?|法律小教室 報到後,新公司要我找「人事保證人」,如果不簽會怎樣?
【104職場力】

噓~這個不能說!職場調查的「保密原則」與「透明度」平衡難題何解?

當我們討論職場中的「保密性」或「保密原則」時,通常是著重在員工對公司的保密責任,例如要求職員保護公司機密資訊,不得隨意洩露營運政策、商業模式等重要訊息。但你知道嗎?企業在處理內部投訴或職場爭議時,也必須遵守保密原則,尤其是涉及法律的案件更要格外小心。 文/《104職場力》 本文導覽 職場調查的保密性有多重要?走漏風聲當心全盤皆輸!為何職場調查要神神秘秘?說要保密,公司卻主動放消息?企業講究透明度的原因明明保密是最直接且最省力的方式,為什麼企業要背道而馳?矛盾對決!保密原則和透明度如何平衡?身為處理單位,HR們的難言之隱7個平衡保密性和透明度的策略 職場調查的保密性有多重要?走漏風聲當心全盤皆輸! 職場調查(Workplace Investigations)是指企業或組織對「涉及員工之間的糾紛、不當行為、違規行為或其他職場問題」進行系統性的調查和分析。例如:性騷擾投訴、歧視投訴、欺凌或霸凌、盜竊或不當行為,以及其他違反公司政策規定的案件。 這些職場調查通常由公司內部的專業人員或聘請外部專家執行,目的是為了確定事實、解決問題、維護企業和員工的權益。 為何職場調查要神神秘秘? 跟法律案件調查偵查不公開一樣,職場調查的保密性其實有多重考量: 保護相關人隱私 參與調查的員工,無論是投訴人、證人還是調查對象,一定都希望得到一定程度的隱私保護。畢竟如果被發現自已是當事人或「報馬仔」,可能會導致內部尷尬、聲譽損害或人際關係緊張,甚至吹哨者還可能被報復或無法保住飯碗,對企業而言也是一種損失。 得到真相 除了吹哨者,保密性同樣也是要保護關鍵證人或其他線索的提供者,只有當確認個人細節和陳述能獲得保密,才能營造安全的環境,讓協助調查的同仁願意參與過程並誠實以告。 維護調查的完整性 調查最怕打草驚蛇,如果未保密,過程中便走漏風聲,可能會影響證人的記憶、關鍵人的立場或讓加害者有提前破壞關鍵證據、想好應對說法等機會。因此保密有助於保持調查公正,並確保所有參與方提供真實、未經操縱或修改的陳述。 法律明文規定 在某些情況下,企業保密的原因很簡單,就是法律要求!特別是性騷擾、霸凌等申訴案,都有法律明文規定,要求企業應負保密義務。 正因為職場案件調查牽一髮動全身,若保密出現漏洞,不僅可能對當事人的聲譽和隱私構成威脅,還可能打壞整個團隊合作的氛圍和信任,公司也會需要承擔法律、財務和聲譽損失的風險。因此,保密是避免導致全盤皆輸的關鍵。 說要保密,公司卻主動放消息?企業講究透明度的原因 雖然所有人都知道保密的重要性,但人的天性就是好奇、想了解後續發展。你可能也遇過,當公司內部發生特殊事件時,同仁之間會私下交換情報,甚至會有同事到處打聽、傳播,最後變成眾說紛紜;而部分相關人比起完全保密,更傾向能一直追蹤案件進度;甚至有時候企業也會主動釋出一些消息,增加內部的透明度…… 明明保密是最直接且最省力的方式,為什麼企業要背道而馳? 其實透明度是一種管理方式!有以下4個好處: 建立員工對企業的信任 員工需要相信他們關切的事項有被公司認真對待、公平處理。適當透漏調查過程及結果可以讓員工放心,相信公司會重視他們的意見,並採取客觀、不偏袒的處理方式。 鼓勵參與、提升反映管道的價值 當員工發現反映真的有用時,溝通管道自然而然就建立起來。適度的資訊透明會讓員工感覺自己是公司決策/改進的一部分,因而更願意分享,對HR和雇主來說,不僅能排除不良的人員與風氣,也更能貼近內部真實狀況。 有利於培養組織文化 針對案件調查,企業最終若落實獎懲相關人員、還當事人一個公道或事實,員工會知道「公司玩真的」,之後不管企業要推行何種文化(例如誠實、正直),都會更有說服力,員工乖乖遵守的意願也會提升。 扼殺謠言、猜測和恐慌 如果事件完全沒人知情,相關人等又少,那麼完全保密沒什麼問題;最怕的是大家都在關注卻無從得知結局,這時候可能會出現捕風捉影的情況。員工可能會自行詮釋上級的行為反應, 一個人一種版本,最後的下場就是越傳越誇張,間接影響相關人的聲譽,也會引發不安。不過一旦有「內部正式發布的消息」,某種程度上有助於控制情勢,雖然無法完全根除大家的臆測,但至少不會讓傷害無邊際擴散。 這便是保持透明度對於管理的幾種益處。從前面的保密重要性到本段的透明度益處,都在「理論」階段,接下來我們來討論實際面的處理方式。 矛盾對決!保密原則和透明度如何平衡? 當事件發生,真的需要進行職場調查時,HR或處理人員實務上會面對哪些困難和挑戰? 身為處理單位,HR們的難言之隱 第一名絕對是要同時保持機密性和透明度:尺度怎麼抓才不算洩密,或被大家推敲出來?講太少有講又跟沒講一樣,真的好難。 法規的了解與實務應用:雖然法規明擺在那裡,但每個事件狀況不同,如何應用才不會不小心觸法,這對是令人頭疼的其中一個選項。 處理時間有限的壓力:調查要保持低調,但如果涉及人員多,光是蒐集資訊就要老半天,集結大家開會協調、決策也勞心勞力,如果還有上層或法規的期限壓力,其實相當高壓。 上層處理態度不一致:如果有統一作法還不至於糾結,最怕A高層想多開放點資訊、B高層不想,員工對透明度的期待值還跟管理職不同,把HR們夾在中間裡外不是人。 相關人的後續行動:主線還沒處理完,當事人就急著開分支?有時候主事件後續會衍生更多風波,根本防不勝防。 大量的機制、計畫要安排:就算沒有節外生枝,HR通常也會需要根據調查結果制定適當的後續行動計劃,確保問題得到解決並預防未來類似問題再度發生。 7個平衡保密性和透明度的策略 HR們想必覺得自己處理這類案件時像走鋼索,老是提心吊膽的,不過想讓事件和平落幕,不妨參考以下這7點建議: 1. 處理前,先溝通當事人明確的期望 在調查開始前,與所有相關人等討論保密與透明度的期望值,一方面解釋保密的重要性,並統整可分享和不可分享的資訊。先把話說清楚,降低期望不一或過度透露的風險。 2. 確保調查流程清晰、照著規矩來 制定一個正式、一致的調查流程,或參考專家處理的SOP,先了解組織該如何處理調查,包含將採取哪些步驟、需要找誰參與其中,把範圍羅列出來,減少不必要的約談就多一分保密度。 3. 定期向投訴人和相關方更新資訊 透明度並不意味著提供每個細節,當事人在意的是有沒有進行?進行到什麼程度?結果是什麼?那就提供相關訊息,例如:目前已經進入調查階段、正在討論分析、結果是投訴成立……等,對外也可以比照相同模式辦理。 4. 盡可能保持匿名 除了直接相關人及其直屬主管,為了提升保密性,在跟核心人員以外的對象報告調查進度時,可以採用匿名陳述或使用一般術語。這可以在不透露參與方身分的情況下分享資訊又不踩到紅線。 5. 根據案件類型調整溝通模式 不同性質的案件,保密程度的規範一定有所不同。例如,性騷擾的調查可能需要比針對政策違規或績效問題的調查更嚴格,這部分可以統一對上下級誠實以告,讓大家知道透明度調整的依據是什麼。 7. 培訓相關知識 不論是針對保密原則或是案件後續的宣導,透過培訓讓大家有深切了解,會遠比只是布達來得更有效果。 以上是職場調查保密與透明度的相關資訊,雖然不容易,但為了能幫助企業順利解決管理上的問題,這類規範有其必要性,希望能幫助大家營造出一個健康、公平的工作環境。 參考資料來源:Balancing Confidentiality and Transparency During Workplace Investigations 延伸閱讀 員工涉「性騷擾」屬實,雇主就可以直接合法解僱了嗎? 萬一主管對員工有性騷擾行為,公司要背負什麼法律責任?|法律小教室 如果對我性騷擾的是老闆,還要走完「雇主立即糾正及補救措施」的內部流程嗎?|法律小教室 面對職場性騷擾!公司要有哪些SOP?
【104職場力】・溝通協調

找工作如何分辨「正常」公司?4個政府公開資料查詢平台,面試前先看過

找工作最怕碰上怪公司甚至是求職詐騙,其實面試前可以多利用政府公開資訊平台或各種公司評價網站查詢,先做一次背景調查。本文整理包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司法院判決書、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監察院政治獻金公開查閱平台等政府公開平台,答應面試前可先查詢!本文節錄自《30天整頓職場!》。 文/VV Chang 本文目錄:政府公開平台查詢(點擊可快速前往) 1.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2. 司法院判決書查詢3. 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4. 監察院政治獻金公開查閱平台 求職平台上滿滿的招募資訊,加上最近詐騙猖獗,就算不入職,去面試也可能搞得一肚子氣!以下提供一些公開資訊查詢平台,在答應面試前先去看看: 1.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網址: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 想了解求職平台上的公司地址是否與公司營業登記地址相同的話,營登地址可以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中查到;如果面試地址、工作地址與營登地址不同,建議詢問公司HR。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詳細資料 2. 司法院判決書查詢 網址: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將公司名稱、公司負責人姓名丟到司法院判決書查詢,只要有判決書提到這個名字,就會顯示在結果頁面中;不過不是有上過法院就是不好的事情,有時候只是協助作證或是原告,甚至是遇到訟棍被胡亂告了一遍,所以要仔細查看內容,別誤會人家啦。 司法院判決書查詢搜尋頁面 3. 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 網址:https://announcement.mol.gov.tw 有過違法行為的雇主都會被勞動部公開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輸入公司名稱或公司負責人名稱,可以查到是違反哪一條法條,連罰鍰金額、有沒有再訴願都看得到。 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 4. 監察院政治獻金公開查閱平台 網址:https://ardata.cy.gov.tw/data/search/advanced 如果好奇公司負責人是否有以個人名義或公司名義,捐款給特定政治人物,可以在監察院政治獻金公開查閱平台中查到。 監察院政治獻金公開查閱平台點擊一般查詢 監察院政治獻金公開查閱平台,可以查詢擬參選人、政黨、捐贈者跟支出對象 可以查詢擬參選人、政黨、捐贈者跟支出對象,但可能有同名同姓的問題,可以再透過地址跟聯絡電話來做交叉比對。 節錄自:博碩文化《30 天整頓職場!從徵才陷阱到離職黑箱,應對話術 × 舉證對策 × 職場防線一書掌握》/VV Chang 著 推薦閱讀: 面試如何判斷公司好壞?提5類問題,看看面試官怎麼說 面試公司出現4種跡象 顧問公司CEO建議:放生吧 揭露求職詐騙手法│社群詐騙文案怎辨識?如何逃過面試詐騙和其他求職陷阱? 以假亂真的徵才廣告,你能分辨嗎?揭密詐騙園區徵才陷阱與話術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1,577件性騷申訴案件,成案約6成│113年度職場性騷擾通報案件分析報告

修法上路至今已超過1年,勞動部分針對「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內的案件進行分析統計,並於4月10日公布「案件數統計、申訴人及案件分析、通報案處理情形」等相關結果。 文/《104職場力》 本文導覽 一、申訴人分析:通報數、性別、年齡與行業別統計二、申訴案件分析:性騷擾形式與類別統計三、申訴案件處理情形:立案比例、後續處置統計因應職場性騷擾通報案,勞動部的具體措施 因應Metoo風波,於2024年3月8日婦女節上路的性平三法,以有效、友善、可信賴3大原則,完備性騷擾防治法制,並重視被害人隱私保護,提供相關諮詢與轉介資源等扶助措施。 修法上路至今已超過1年,勞動部分針對「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內的案件進行分析統計,並於4月10日公布「案件數統計、申訴人及案件分析、通報案處理情形」等相關結果。 延伸閱讀:性平三法修法滿週年,身為雇主不可不知的管理重點!防治義務怎麼做?如何提供申訴管道?如何進行性平教育訓練? 一、申訴人分析:通報數、性別、年齡與行業別統計 ◆ 職場性騷擾通報案件數量及機構 勞動部表示,113年度通報申訴件數共計1,577件,主要以非公務機關為主,分布情形如下: 公務機關:354件,占22.4% 非公務機關:1,223件,占77.6% ◆ 職場性騷擾通報案申訴人性別 而通報案件中,申訴人的性別比例以女性居多,分布情形如下: 女性:1,397件,占88.6% 男性:178件,占11.3% 其他:2件,占0.1% ◆ 職場性騷擾通報案申訴人年齡區間 申訴人的年齡區間以25-44歲為主,分布情形如下: 未滿18歲:女性18件、男性2件,共計20件 18-24歲:女性248件、男性29件,共計277件 25-44歲:女性967件、男性122件,共計1089件 45-64歲:女性163件、男性25件,共計188件 65歲以上:女性1件、男性0件,共計1件 ◆ 職場性騷擾通報案行業別 另外,按行業別分,主要以「製造業」、「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這3大產業為大宗,占比分布如下: 製造業:21% 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13.8%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12% (圖片來源:勞動部) 二、申訴案件分析:性騷擾形式與類別統計 ◆ 職場性騷擾形式 而性騷擾申訴案件中,主要以「肢體行為」、「口語」兩種性騷擾形式為主(該題為複選題),詳細形式與數據分布情況如下: 肢體行為性騷擾:1041件,占66% 口語性騷擾:745件,占47.2% 文字性騷擾:269件,占17.1% 數位網路性騷擾:156件,占9.9% 性侵害:24件,占1.5% ◆ 職場性騷擾類別 性騷擾類別則以「敵意式性騷擾」占74.3%較多,分布情況如下: 敵意式性騷擾:1172件,占74.3% 權勢性騷擾:325件,占20.6% 其他:276件,占17.5% 交換式性騷擾:12件,占0.7% (圖片來源:勞動部) 延伸閱讀:職場性騷常見樣態QA一次看 三、申訴案件處理情形:成案比例、後續處置統計 ◆ 職場性騷擾立案比例 按勞動部調查結果顯示,在113年度的1,577件申訴通報案件中,扣除撤案、依其他法令規定調查及尚未完成調查之外,約6成左右成立,詳細數據如下: 成立:949件,占60.2% 不成立:396件,占25.1% 其他(包含撤案、依其他法令規定調查及尚未完成調查):232件,占14.7% ◆ 常見成立案件後續處置 而雇主對於成立案件的加害者後續處置方式,多以「記申誡並加強教育訓練」為主,其次依序為「記小過」、「記大過」,其中最重的處置方式以「解僱」處理。 勞動部強調,工作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事業單位不論規模大小、僱用人數,雇主知道性騷擾情形時,依法均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新制度更以被害人保護為核心,雇主除了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等必要服務的義務外,主管機關並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圖片來源:勞動部) 延伸閱讀:員工涉「性騷擾」屬實,雇主就可以直接合法解僱了嗎? 勞動部因應職場性騷擾的具體措施 勞動部為支持工作場所性騷擾被害人接受心理諮商服務,辦理補助地方政府支應被害人運用心理諮商費用,雇主或被害人可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另外,勞動部也盤整各地方政府提供性騷擾被害人的各項資源,在官網上線並定期更新,提供資源的可近性;同時於114年開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宣導活動,希望借重民間團體的專業,協助事業單位推動性騷擾防治,並提供被害人保護及扶助措施,該方案受理期限延長至114年4月30日止,符合資格的民間團體可至勞動部官網查詢。 最後勞動部呼籲,工作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雇主應以審慎的態度積極處理,並同理被性騷擾者的感受,給予必要的協助。 (資訊來源:勞動部) 延伸閱讀: 企業杜絕「職場性騷擾」!如未明訂「性騷擾防治措施」最高可罰50萬|附書面聲明範本 「外部申訴」職場性騷擾後,公司就無需特別處理了嗎? 萬一主管對員工有性騷擾行為,公司要背負什麼法律責任?|法律小教室
【104職場力】

me too 律師教你對抗權勢性騷!言語不適、性別歧視、過度追求,都是性騷

申訴被性騷,工作就沒了?離職了,還能申訴嗎?免驚!律師程居威提醒,只要對方言語或行為讓自己覺得不舒服,或性別歧視,甚至過度追求,都是性騷!近期通過的新版性平三法有三大重點:1.加上「外部」調查程序,不用擔心內部吃案。2.即便只是「疑似」,雇主已可對被申訴者留職停薪。3. 加重最高負責人行政罰緩,避免沒人敢調查位高權重者。 【Pocket Casts這裡聽】  【KKBOX這裡聽】 【本集來賓】 程居威律師,勝綸法律事務所律師,擔任律師超過10年,專攻領域:勞動法律、公司人事規章制度之輔導、規劃與建立、各類勞動爭議事件代理、集體勞動爭議事件代理。 【本集重點】  03:08 性平修法差異1.調查程序除了內部,還加上外部調查程序。 05:22 差異2.發生後,企業可對疑似加害人進行留職停薪,影響勞工工作權與薪資 07:43 差異3.最高負責人,行政罰緩加重與損害賠償,避免位高權重的人沒人敢調查,保障勞工權益 08:57 企業如何避免:前-教育宣導別踩紅線;中-調查程序別偷工減料,展開調查、業務上的隔離;後-事後,檢討為何發生,後續如何避免 11:00 公司調查要注意:保密、公正性、用詞中性,盡量避免檢討被害人。 14:10 和主管下班後1on1,言語不妥、肢體碰觸,只要有不舒服的感覺,都可以申訴。 16:23 下班後的行為,雇主該不該處理? 17:56 性騷擾法院3判斷主觀、客觀感受:跟性有關、一般人不能接受、受害者不能接受 20:31 雇主的處理原則:知悉時,公司就該調查、隔離。無論員工申訴與否。 24:03 員工了解什麼是性騷擾,性別歧視也是,過度追求也是。內部管道失靈,對外要了解外部救濟渠道 28:36 員工離職還能申訴嗎? 30:00 自己的權利,要勇敢爭取 ▍ 職場必悉知識,你得聽  EP300 上班「代」打卡,竟涉詐欺?職人必聽的法律紅線!  EP298恐怖情人是職場霸凌,被主管罵卻不是?!律師教用證據力逢凶化吉  EP237 主管言語霸凌,她幽默回應:心臟停拍、不蘇胡!再當激將法,衝出高業績  按右上角「Follow」訂閱,最新一集Podcast立即傳送 喜歡職涯診所的聽友,請給我們五星好評🌟 ✅職涯診所Podcast網頁上線囉~ 👉 https://bit.ly/3Wk5cQn ✅想聽什麼主題呢?👉 https://bit.ly/3UloSS3 ✅歡迎給建議👉 https://bit.ly/3AZ2hE7 ✅有職場問題,請上職涯診所👉 https://bit.ly/3P6LzIx
【104職場力】・職涯規劃

【不想攪和辦公室偷情八卦】老闆、同事外遇?教你3應對原則+拒絕話術自保!

當爆出老闆、主管或同事的辦公室偷情事件,只想好好工作的你該怎麼做才能明哲保身?本文整理出3大應對原則與實用拒絕話術,幫助你在風波中站穩腳跟,專心做事、不踩雷。 文/《104職場力》 本文導覽 原則1:不表態、不選邊,留在「專業中立區」原則2:婉拒掩護、說謊等「灰色任務」,守住職業底線原則3:事發後不慌張,切割關聯、保全自身立場 Coldplay演唱會Kiss Cam抓包CEO與HR婚外情的新聞鬧得沸沸揚揚,除了兩位事主被肉搜之外,隔壁尷尬燦笑的女性路人也一度被認為是「幫兇同事」而面對非議,最後是由該企業發表聲明,澄清沒有其他員工在現場才釐清誤會。 這次事件顯示,辦公室偷情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範圍可能遠超出當事人,尤其當對象還是老闆或主管時,即便只是「旁觀者」,一旦被當成共犯就有可能遭受波及。那麼想安安靜靜的工作,不想當八卦傳聲筒,也不想被迫選邊站或幫忙掩護,身為職場小螺絲釘該怎麼在混亂局勢中保持清明、堅守原則呢? 原則1:不表態、不選邊,留在「專業中立區」 當職場戀情升級為辦公室偷情事件,辦公室的氛圍往往會因流言蜚語四起而變得微妙、敏感,此時最常見的壓力往往來自周遭的人,無論是現任同事、前同事還是客戶,都有可能不斷地探問內幕,甚至暗示你講點故事、表態立場或選邊站隊等。 他人私下探口風最常見的問法莫過於:「你覺得是真的嗎?」、「你有沒有看過/聽說?」、「你們部門的人都不知道嗎?」、「你猜他們這樣多久了?」、「你覺得誰先開始的?」 通常局勢越亂、情緒越HIGH,出口的話語越有殺傷力,建議如果要自保,避免被攪入這爛攤子可以這麼做: 堅定你的「專業人設」 別跟風吃瓜,也別急著當說書人或替任何一方辯護、抨擊,這時請謹記自己的核心任務是「把工作做好」,而不是「扮演道德判斷者或小道消息散佈者」,除了輕描淡寫撇清之外,可以不停的將對話重點巧妙地拉回工作,寧可在這風口浪尖上當個無聊的工作狂,也要避免自己被貼上「哪一派」的標籤。 範例: 「這個我真的不太清楚耶!可能還是先專注在這次提案的內容比較實際,期限要到了!」 「我沒聽說過這個欸!我現在比較擔心這週客戶要求的案子能不能順利過關,我準備好久。」 「先觀察一下公司怎麼說吧,我們照流程走比較保險,我只希望明天的活動順利進行。」 「不太方便評論別人的私事,對我來說先把手上的專案搞定比什麼都重要。」 保持距離、冷靜觀察 遠離八卦中心,忍住好奇心不主動探聽,但要密切關注公司後續的處理方式,因為風向可能隨時轉變,若事件牽涉層面廣,企業內部可能也會發布臨時的應對措施與官方說法,在保持沉默與專注工作的同時,務必配合政策、避免誤踩紅線。 用正式管道溝通、留下中立紀錄 如果對話內容涉及偷情事件,無論是工作上的交接或指令,建議一律引導到透過信件或公開群組等正式溝通管道進行,以便留下清楚紀錄,這不僅有助於釐清責任歸屬,也能在必要時證明自己的行事正當、問心無愧。 範例: 「這部分的處理我用信件寄給你們,這樣後續彼此也比較有依據可以追蹤。」 「我剛剛把XX的工作交接細節補在Teams群組裡,大家可以確認下,有問題可以即時回覆。」 延伸閱讀:意外撞見老闆外遇,該據實舉發嗎? 原則2:婉拒掩護、說謊等「灰色任務」,守住職業底線 比拒絕當吃瓜群眾更麻煩的是,直接被要求參與「幫忙掩護或背書」的行動任務!這是辦公室偷情事件中最麻煩也是最危險的情況,通常對象會是你的直屬長官或往來較密切的同部門夥伴,舉凡「幫打卡、謊報出差行蹤、傳話約人、用你的名義預約奇怪場所」等,無論偷情事件曝光與否,這類看似「小忙」的請求務必拒絕,否則坐實了「共犯」之名,連同自己的人格、名譽可都會通通賠進去。 有時候在事情不明朗的情況下,或者面對上級的權力不對等,小職員也不是說拒絕就能拒絕,但如果真的意識到不對勁,以下兩招教你提前自保: 提前了解公司相關制度與倫理守則,拿來當擋箭牌 可以去翻翻員工手冊中是否有明列對「辦公室不正當關係」或禁止代打卡、謊報出差等「違反誠信行為」的相關規範與處置,有憑有據地拿這個來當擋箭牌,迴避不合理請求、降低被情緒勒索的可能。 範例: 「我記得公司抓代打卡抓得很嚴,好像附近都有監視器,我不想踩到制度紅線,怕等一下我們兩個都被牽連。」 「我翻過公司手冊,公司規定出差訂飯店只能用當事人本名才能核銷,這我沒辦法協助。」 默默建立「保護性紀錄」的習慣 若真的無法拒絕,或者對方完全沒有給你商量的空間,為了證明自己的「非自願」,可以將「被迫」的紀錄保留下來,例如:對話截圖、事件發生的細節等,面對後續質疑也能提出澄清。 諮詢專業人士,評估後續行動 若對方的請求不僅違反公司規定,甚至涉及偽造文書、作偽證等違法行為,請務必立即向公司人資或法務部門反映,如果不確定對方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或對方本身就是涉事者,也可考慮尋求外部律師協助或諮詢,千萬不要因一時情面鋌而走險,以免觸法、留下職涯污點。 掩護外遇行為可能嚴重違反公司制度或誠信規範,不僅損害你的職業聲譽,甚至在極端情況下可能觸犯法律,千萬別被「只是舉手之勞」、「不會有人知道」這類話術洗腦,如果對方不在乎你的風險與處境,那麼更要為自己設下底線,拒絕成為他人錯誤的共犯。 原則3:事發後不慌張,切割關聯、保全自身立場 就算你已經盡力保持距離、不涉入其中,但當辦公室偷情事件正式曝光,風向仍可能對你不利,尤其若曾協助過「傳遞訊息、轉交物品」等小事,即便當時完全不知情,也可能被「牽連」成知情者或共犯,最令人沮喪的情況莫過於,你出自信任幫點小忙,卻被對方利用,現在還可能要共同背鍋。 這時務必冷靜地拉出界線、穩住立場,以下幾個做法能幫助你降低風險、保全信任: 盡快切割責任邊界,不隱瞞、不揣測 你可以坦白承認曾協助的部分,並同步澄清自己對事件本身並不了解,比如:若有幫轉交物品就坦承,同時說明以為是公文或不清楚內容物,並且強調沒有提供其他私下支援,誠實交代你知道的部分即可,千萬不要多講或猜測,以免被誤認為是八卦傳播者或幫兇。 範例: 「他請我轉交包裹,但我不知道裡面是什麼,當下也沒覺得有異常。」 「我確實有替A轉達出差消息,但我並沒有參與行程規劃,也沒有同行。」 用書面紀錄自清,必要時主動說明 上一段提到的「保護性紀錄」這下就派上用場了,當公司開始調查時,就可以快速提出,清楚說明自己的角色與立場,避免被當成知情不報的一方。 範例: 「我有抓出當時對話訊息,他僅提到自己有客戶行程,詳情參閱信件。」 「我有把那次協助申請出差的指令和理由保留在Teams裡面,可證明流程都有照規定走,且沒有被告知實際出差狀況。」 遇質疑便據實澄清、不迎合風向 當其他同事私底下暗示你「應該早就知道」、「是不是早有默契」、「沒想到你也是他們Play的一環」等,請務必保持冷靜,不失控、不迎合風向、不激烈辯解,請用理性口吻澄清立場,態度越坦蕩、情緒越沉穩,別人久了便自討沒趣。 範例: 「事件爆發前我根本無從發現,表面看來一切照流程且很正常,哪會知道實際狀況如何。」 「我之前真的沒注意欸!平常都沒有異狀,我也沒有參與這些事,剛剛看到新聞也超驚訝!」 「我跟他沒有私交,工作上會協助是因為當時有專案在跑,但還真的沒有發現這種情況。」 辦公室偷情風波來得又急又猛,有時連無辜的路人甲也難以倖免,面對這類事件,無需揣測是非、選邊站隊,只要堅守專業角色、婉拒灰色任務、不被情緒牽動,就能替自己築起穩固的防線,從容避開這場桃色風暴。 延伸閱讀: 直到成為職場八卦主角,我才明白謠言只是各種腦補|觀點 主管愛傳部屬八卦,到底什麼心態?他可能想表達這4種訊息 如何利用職場八卦的力量,讓自己更上一層樓?
【104職場力】・職場倫理

遺囑無效風險高?這5種合法方式你一定要懂! 

你知道嗎?不是寫下遺願就能保障遺產分配的意志!根據《民法》,只有5種形式的遺囑才具法律效力,若形式不合、甚至遺囑人意識不清,可能遭法院認定無效。本文帶你一次搞懂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等五種合法遺囑類型,並解析知名案例中的法律爭議,避免好意變爭產!  文/ 胡碩勻 、圖片/John-Mark Smith 編輯整理 /104高年級 有效遺囑有5 種,意識不清才寫恐無效  由於遺囑製作的方式,對照遺囑中張榮發的簽名與內容字跡似乎不同,內容可能不是張榮發親筆書寫,而是由他人代筆,而且有4 位見證人簽名,如此一來可以判斷該份不是自書遺囑,可能是代筆遺囑或密封遺囑。  由於遺囑是在寫遺囑的人(通稱為遺囑人)死亡後才生效,有時難以證實遺囑內容到底是真是假,因此對於遺囑的呈現,《民法》規定以下5 種遺囑形式才有效,除此之外的通通無效:  1. 自書遺囑  必須自己親筆寫下遺囑全文,註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若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且都須另外再簽名。  自書遺囑的優點為較便利,隨時可以書寫及修改,且費用最低。但缺點就是常有偽造及變造的爭議。  2. 公證遺囑  是指經由公證人公證的遺囑。必須指定2 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內容後,須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並經過遺囑人認可。遺囑人、見證人及公證人都必須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時則按指印,並由公證人記明無法簽名的事由。  公證遺囑因為有公證人協助辦理,優點是通常遺囑瑕疵較少,證據能力最強。但缺點就是須準備財產證明、額外花時間精力來配合公證人,並且又要依財產內容計算公證費用。  3. 密封遺囑  由自己或他人代寫遺囑,密封後向公證人提出,必須有2人以上見證,遺囑人、見證人及公證人應皆在密封處簽名。如非本人自行書寫,應陳述繕寫人的姓名及住所。公證人應於封面記名該遺囑所提出的年月日,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  密封遺囑的優點為隱密性最高,但由於簽名次數及位置皆有所要求,容易因欠缺而無效,就會變成自書遺囑。  4. 代筆遺囑  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由其中1 名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並經過遺囑人認可後,由代筆人記名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而且必須指定3 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時,應按指印代之。  代筆遺囑的優點為遺囑人不用親自書寫,但缺點為容易有過程要件欠缺的問題。  5. 口授遺囑  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可以指定2 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遺囑人口述意旨,由其中1 名見證人作成筆記,或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與見證人姓名,全程錄音後當場密封,並記名年月日,見證人全體於封縫處同行簽名。  注意,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之時起算,3 個月後這份口授遺囑即失去效力。並且,見證人中之1 人或利害關係人,須於遺囑人死亡後的3 個月內,將該口授遺囑提至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  口授遺囑的優點為在急迫時可使用,但缺點為較不周全,且緊急狀況解除後3 個月即失效。  以上5 種遺囑方式,所有在場人含遺囑人都須簽名,並註明年月日,若是遺囑人無法簽名,則應按指印代替。  另外,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遺囑見證人,依據《民法》第1198 條,未成年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皆不得當遺囑見證人。還有,由於立遺囑人容易受公證人意思所左右,遺囑內容很難可以期待是正確的,所以該遺囑的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的同居人、助理人、受僱人,不得就同一遺囑成為見證人。  回到吳老先生的遺囑問題,這份遺囑被判決無效,原因在於,遺囑人吳老先生無法以口語方式完整表達遺囑內容,是由律師貼近遺囑人,透過其氣音、單詞、手勢或點頭、搖頭等動作,完成該份遺囑,並非吳老先生全程親自口述,所以無法確認他之真意是否與律師轉述之內容相同。  此外,見證人事實上並未聽到吳老先生陳述遺囑之內容,自然無從見證該遺囑內容是否出自其真意。故該遺囑被法院判定不符《民法》第1194 條規定的,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在所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均始終親自在場聽聞其親自口述遺囑意旨下為之,遺囑人並須以言語口述,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  由此案件來看,法律上對於立遺囑的方式採取嚴格的要式主義,必須符合法律上的要求,否則即使立了遺囑,將來有爭議時仍可能會被判無效。  而一旦立了遺囑,以後都不可以再更改嗎?當然不是,依據《民法》第1219 條規定,即使已經立了遺囑,在生前還是可以隨時改變。  節錄自:任性出版《遺產與贈與的節稅細節》,作者: 胡碩勻  
【104職場力】

孤立員工、不准假、不派工!「不法侵害指引」新納7種霸凌情境,雇主獲報應成立調查小組

勞動部近日修正「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並增加7種新的狀況,如果發生「對同仁吹毛求疵、孤立特定勞工、咆哮或嚴重辱罵、拒絕看見同仁努力、不准請假、過重或不給任何事做、給予不實際工作目標」等項目,未來都算「職場霸凌」的一部分。 文/《104職場力》 本文導覽 「不法侵害指引」明確納入7種霸凌情境預防「職場霸凌」,雇主接獲通報應成立調查小組百人以上企業應訂定「不法侵害防治計畫」,如再違反將開罰3-15萬元 「不法侵害指引」明確納入7種霸凌情境 日前因發生過勞動部下轄的勞發署北分署公務員涉遭職場霸凌致死,引發社會討論及關注,因此勞動部承諾未來將在職安署中訂定「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規範」,不過在此之前,已優先修正「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新增7種「職場霸凌」的樣態,包括: 對同仁吹毛求疵 孤立特定勞工 咆哮或嚴重辱罵 拒絕看見同仁努力 不准請假 過重的負擔或不給任何事做 不實際的工作目標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 勞動部職安署組長張國明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目前勞動部業已研擬在《職業安全衛生法》中訂定霸凌防治專章,規劃於3月中旬或下旬重行預告,而在《職安法》上路前,採用先修正「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的方式,讓事業單位有所遵循。 勞動部說明:若勞工於執行職務, 在勞動場所中,受同仁間或主管及部屬間,藉由職務、 權力濫用或不公平對待,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 冷落、 孤立或侮辱行為,使受害勞工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危害其身心健康或安全即屬職場霸凌。 本次的修正重點如下: 強化不法侵害、職場霸凌及其他名詞定義及態樣說明。 增訂依企業規模明定調查小組成員組成及外部專家參與調查之期限等處理機制。 附錄表單依企業實務需求更新。 預防「職場霸凌」,雇主接獲通報應成立調查小組 此外,勞動部也提及:本次修正的指引載明,若組織內部疑似出現不法侵害事件,應落實保密,通報窗口宜在人資部門或最高主管單位,並公司宜在3天內成立處理小組進行調查或處份。 如果進入調查程序,事業單位的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者, 調查小組成員應至少3人(其中外部專業人員至少2人);勞工人數30人以上未達100人者,調查小組成員至少3人;勞工人數未達30人者得由雇主與勞工代表共同組成處理。 並要特別注意,調查內容應保密,調查期限應於2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避免申訴人或相關人員受到不利處遇。 百人以上企業應訂定「不法侵害防治計畫」,如再違反將開罰3-15萬元 勞動部職安署組長張國明表示:「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性質為行政指引,但事業單位應參照該指引執行,事業單位要有不法侵害防治執行紀錄,100人以上事業單位還要訂定不法侵害防治計畫,若無則會要求限期改善,再違反則會開罰3萬至15萬元。 律師提醒你:嚴師出高徒?小心變職場霸凌!
【104職場力】

公司勞保「高薪低報」,負責人都一定會有刑責嗎?

公司如果涉及勞保「高薪低報」的營業,是否公司負責人就必然會構成「業務登載不實」或「詐欺得利罪」等刑事責任呢?律師表示因個案不同,不可一概而論,最重要的應視負責人是否對「高薪低包」知情?對投保薪資申報的過程參與至何種程度?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一分鐘看結論】負責人是否會構成刑事責任,不可一概而論,應依個案之不同,視負責人對於高薪低報是否知情?對於投保薪資申報之過程參與至何種程度?以及高薪低報之具體情形為何?以綜合判斷。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律師解說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若員工達5人以上之企業,雇主即有為員工加入勞保之義務,並依據員工之月薪對應勞保之投保薪資級距,計算出應提繳之保費。而如果企業沒有核實申報投保薪資,而有高薪低報之情形,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企業也會產生相應之行政裁罰以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如果有上述高薪低報之情形,亦可能產生相應之刑事責任:例如,因為高薪低報是向勞保局申報不實之薪資,故可能構成《刑法》第215條及第216條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又高薪低報之情形往往會使企業從中得利,減少勞保費用之支出,因此亦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得利罪。又,需要負擔刑事責任者限於自然人,至於法人則無法成為刑事案件之被告,因此,在實務上勞保高薪低報之案件中,常見以負責人作為被告之情形。此時,該負責人是否一定會構成刑事責任呢? 要回答此問題,還是要回歸上述《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罪以及詐欺得利罪之構成要件來判斷。所謂「業務登載不實罪」,需有實際登載之行為,因此,如果該投保薪資確實是由負責人親自申報、或是由負責人指示下面的會計或人資人員申報,就可以認定該負責人有「登載」不實資訊之行為;又以詐欺得利罪而言,必須要有詐欺之犯意,因此,如果負責人清楚知悉員工之薪資,還刻意以較低之薪資申報,也就是明知故犯,此時即容易被認為有詐欺之故意,而構成詐欺得利罪(可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764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2 年上易字第1364 號刑事判決)。 反之,於部分企業,負責人是將投保事項完全授權於公司內部之人事或會計人員處理,而完全未參與其過程,因此,負責人自然也不會知道申報之投保薪資為何。於此種狀況下,因為投保薪資並非由負責人申報或指示申報,因此負責人即無業務文書之「登載」行為,而比較不容易構成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且負責人因為不知悉有高薪低報之情形,自然也不具有向勞保局詐欺以減少保費之故意,而比較不容易構成詐欺得利罪(可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48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142號刑事判決)。不過,像上述這種負責人完全不知悉投保狀況之情形,比較普遍發生在傳統產業之中小企業;相反的,如果是上市上櫃公司之大型企業,負責人本來即負有監督管理各部門之義務,因此恐怕比較難以上開理由作為抗辯。 另外,雇主高薪低報之情形,可能是僅以員工本薪之一部分申報,或是漏未申報員工薪資結構中之特定項目(例如業績獎金),這些情形於是否有「詐欺犯意」之判斷上,也會有所不同:以本薪而言,理應是要全部納入來認定投保薪資,因此如果低報的是本薪,未核實申報就是顯而易見的事實,也容易被認定有知法違法的故意;但是若是本薪以外的其他項目,是否要納入投保薪資範圍,又會另外涉及是否為勞基法「工資」之判斷,如果該筆項目在工資之判斷上有爭議(例如,以「業績獎金」為例,其是否為「工資」,法院即常常存在不同見解),那麼雇主未將其列入投保薪資,比較可以解釋成不知法律所導致之作業疏失、或是純粹的誤認,而比較不會斷然地解釋成刻意的高薪低報,而有詐欺之犯意(可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自字第22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52號刑事判決)。 綜上可知,公司如果有勞保高薪低報之情形,負責人是否必然會構成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得利罪等刑事責任?不可一概而論,應依個案之不同,視負責人對於高薪低報是否知情?負責人對於投保薪資申報之過程參與至何種程度?以及低報之薪資項目為何?以綜合判斷雇主是否為實際業務登載之人,是否有低報薪資向勞保局詐欺之犯意,或僅係單純地不知法律所產生之作業疏失。 (原文標題:公司勞保高薪低報,負責人是否必然會構成刑事責任?)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有任何收穫或想分享的,都來和大家一起聊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