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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令:負責解讀及執行相關稅務法規,確保公司遵循台灣稅制以減少法律風險,並優化稅務負擔。主要職責包括稅務合規性檢查、協助內部稅務審計、提供稅務規劃建議,以及定期更新法規變動資訊。該職位要求具備扎實的稅法知識、分析能力與解決問題的技巧,並需擅長跨部門協作與溝通,以有效協調財務、法務及業務團隊。此外,需具備良好的人際關係和敏銳的商業觸覺,以應對台灣市場特有的競爭與政策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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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令 學習推薦

鍾文雄 知識長

人才永續長

2022/03/09

年度結算未休特別假折換工資時,是否列入應稅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員工年度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在不超過規定標準範圍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一般機關或公司行號員工如因公務繁忙,無暇抽空休假,在年度結束後可領取一筆「不休假獎金」。該「不休假獎金」係屬加班費的一種,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第2款但書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又依照財政部函釋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而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同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總結上述說明如下:
1.不休假獎金視同加班費,是否課稅參照財政部相關函釋辦理。
2.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每月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加班,在46小時以內之加班費,免納所得稅。
3.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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