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

合約談判

這項技能指的是雙方就合作條件、權利義務、報酬等細節進行溝通與協商,目的是達成雙贏且具法律效力的協議。具備此能力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避免未來爭議,並提升專業形象與信任感。善用溝通技巧、理解法律條款與市場行情,是成功談判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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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勝的談判技巧(二):實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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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員工做對事:溝通協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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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證照

考取專業證照,讓能力被市場看見

生涯發展諮商師 |
生涯發展諮商師證照旨在培養具備專業知識與諮商技巧的人才,協助個人進行職業探索、職涯規劃及轉職輔導。持證者能運用心理測驗、職涯諮詢與輔導方法,提供適切的職業建議與支持,促進求職者自我認識與職涯發展,有效提升其職場適應能力與競爭力,並促進勞動市場資源的合理配置,對個人及社會均具積極意義。
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特考司法事務官 |
司法事務官的設置,便是用來輔助法官,分擔法官工作,因此實際上就是法官助手,分發單位自然在法院體系。雖名為助手,但其薪資可說是非常優渥。因此司法事務官的性質雖為法官助手,但絕對是非常重要的助手。有志於司法工作、想要享有高薪,卻又不想負擔繁重司法官工作的人,可選擇報考司法事務官,當個高薪穩當的公務員。 司法事務官的職權詳細規定在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從上述規定來看,司法事務官便是用來分擔法官沉重的工作負擔,使法官能夠專心於案件審理工作,提升司法品質。
考試院
教育部臺灣台語語言能力認證 A2初級 |
這項技能代表持有者具備基本的台語聽說能力,能在日常生活中進行簡單的交流。A2級別的認證表示對台語的基礎詞彙和句型有一定的掌握,能理解常見的短語和表達。對於需要與社區民眾溝通或在特定工作環境中使用台語的職位,這項能力可以增強與客戶、同事之間的互動,提升工作效率及團隊合作,對於文化保存及推廣也具有積極的意義。擁有此認證者在職場上會受到重視,因為能展現對臺灣本土文化的理解與尊重。
教育部
商用法律知識認證 |
商用法律知識認證是一種專業認證,旨在測試和驗證個人在商業法律領域的知識和技能。這項認證對於從事法律、商業或相關職業的人士特別有用,因為它展示了個人對商業法律的深入理解和應用能力。通過這項認證,可以提高職業競爭力,並獲得在法律和商業領域內更廣泛的職業機會。
TIPCI臺灣國際專業認證學會
行動商務人員 |
行動商務人員證照旨在驗證持有者具備運用行動裝置進行商務活動的專業能力,涵蓋行動應用程式操作、行動支付技術及行銷策略等核心技能,協助企業提升行動商務效益與競爭力,適合從事電子商務、行銷及資訊技術相關工作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
深度訪談技巧與歸納方法檢定 |
這項證照旨在評估個人對深度訪談技巧和歸納方法的熟練程度。通過此證照,個人展示了在進行深度訪談時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包括訪談設計、訪談技巧、資料分析和歸納歸納等方面。取得此證照可證明個人具有有效進行深度訪談的能力,並能夠從訪談中歸納出關鍵性的觀點和見解。
TIPCI臺灣國際專業認證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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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talks】中小企業主不可不知的關鍵法律常識 ​| 陳全正律師

文:  人資市集整理 104 人資市集舉辦「104 talks 短講」致力於為職場人士提供高效學習的平台,集結專業領域的講師進行知識分享,期望為樂於學習的職場人士帶來不同的視野與啟發。中小企業主面臨最容易被忽視的領域之一便是法律風險管理與勞資雙方所產生的法規問題,本次邀請到陳全正律師來和各位分享,透過法律常識和正向的角度來反思及做到最基本的自我保護,並且建立勞資雙方良性的互動。  勞資關係:共贏的重要性  勞資關係是企業穩定運作的核心,勞資對立的結果通常導致雙方皆輸,法律不應被視為對立的工具,而應成為促進勞資雙方合作的橋樑。  當企業因違法解僱引發勞動爭議時,通常勞資爭議不會是單一的情況,往往還可能會連帶法律訴訟、勞動檢查與行政罰緩等多重風險,不僅損害商譽,還會增加經營上的時間成本、金錢、人事,特別是在當前重視 ESG(環境、社會、治理)的大環境下,遵守勞動法規對企業的社會形象和永續發展有重要意義。  反之,員工也是有違約的風險,例如現在出現勞資糾紛時,員工與雇主發生爭議時,有時會在網絡上爆料,這可能違反保密義務。離職時,員工可能會刪除公司資料,這樣可能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的犯罪,甚至涉及竊取商業機密,都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帶來時間與金錢上的損失。因此,在處理勞資問題時,應將法律視為最後手段,優先以溝通化解矛盾。  創業初期的法律挑戰 股權結構:從一人創業到建立團隊的過程中,常常會遇到許多法律問題,首先,在創業時會先遇到的一個問題:單打獨鬥會遇到困難,團隊合作是成功的關鍵,此時共同創辦人是一個很常見的方式,共同創辦人是有資金或資源出資並持股的合夥人,應在創業初期就明確股權結構。股權結構的設計非常重要,不應盲目均分,50:50的股權比例容易導致決策僵局,因此需要預先商定決策規則、利潤分配和解決僵局的退場機制,以避免後續紛爭。 留人留才:創業初期缺乏資金和關鍵人才是常見問題,當薪資條件不足時雖然薪資調整是一個常見方法,但可能對公司現金流問題或是其他員工的期望問題。這時可以透過股權激勵,提供員工股份,讓員工成為股東與公司共同成長,也是長期留才策略之一,提供員工股份,讓他們以優惠價格購買或直接送股,還可以分期發放股權,或設置轉讓限制,以避免員工離職後將股份轉讓。 了解有效又簡單的最新員工培訓趨勢 >> 常見實務問題與對策 企業在日常運營中,經常面臨一些棘手的法律問題。以下是幾個典型案例及應對策略: 員工未按時報到或無故缺席:現今就業市場狀況每個人能夠拿到錄取通知數量是在增加的,當應徵者的選擇變多了,未按時報到的比例也增加了。企業可先設計條款,只要公司同意錄取即構成契約,雇主可要求賠償因未報到而產生的額外費用明確規範未報到的責任與處罰;企業亦可較彈性的招聘策略,錄取通知只是一個邀約的形式,若應徵者同意就任,卻未按時報到或反悔,雇主可撤銷錄取重新招募人才,並可要求損害賠償。求職者也應提前告知有其他選擇或無法入職,避免臨時反悔或缺席,這樣企業主可以更好地應對招聘過程中的突發情況,也能避免後續產生的爭議,甚至必須要尋求法律途徑。 另外企業在求才時也要注意,不應去做一些限制或歧視以及收集非必要、不相干的資訊,例如性別、年齡的限制,要求求職者與職務無關的個人資訊,如:生辰八字、家庭成員資訊等等。 試用期爭議:試用期雖非法律強制規定,但企業仍可利用此機制觀察員工是否勝任工作。實務上試用期建議最多為3個月,若3個月後仍未達標,可延長一次,延長後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延長需雙方協議,不能由雇主單方面決定。而試用期未通過是否需要支付資遣費呢?不同法院見解不一,需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支付資遣費。但從企業的角度來看,支付資遣費可以視為「花小錢買保險」,避免爭議和浪費時間。另外若發現員工到職後,是虛報造假學歷或經歷,屬於詐欺行為,雇主可依勞基法第12條處理,無需支付資遣費,然而若員工只是誇大工作經歷,雇主可依勞基法第11條進行資遣,並支付資遣費。 調職與職務變更:因為市場變動或客戶需求改變所引發的調整工作地點或職務內容已經是常態,許多公司並不希望資遣員工,而是希望員工能與公司一起找到新的策略和方向,這樣的情況下,員工是否能接受職務調整,會成為一個棘手的問題。在法律層面,這樣的情況可透過勞基法第十條之一「調職五原則」,只要遵循五原則,調動便被認為是合法的: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2.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修件未作不利之提更。3.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4.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5.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如果員工仍然無法配合調整,並且無法安排合適的職務,雇主可依據業務變更的理由進行合法資遣。 競業條款:企業普遍擔心員工離職後創業或被挖角,導致營業秘密外流,保護核心技術和商業機密成為重點,然而員工也有就職自由,常與企業的保護需求產生衝突,這就是競業禁止條款設計的核心問題。競業禁止條款適用必須滿足以下四項條件:1. 正當營業利益:企業需證明其擁有正當的利益,例如保護營業秘密,防止員工跳槽、外流導致競爭力喪失。營業秘密的保護也需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企業應透過流程與文件造冊,明確界定機密內容與權限範圍,確保符合法律上「營業秘密」的定義。2. 員工職務有接觸到該營業秘密:企業應在員工到職時或職務變更後,根據具體職責與涉密程度,逐步設計分層次的競業條款。對於具重要性或高層員工可及早簽訂條款,而基層員工一般不適用此類約束。3. 期間、區域、活動範圍、對象要合理:限制的期間不得超過2年,區域與活動範圍需合理,且與企業實際經營範圍相關。例如,企業僅在台灣經營,則不得限制員工在國外從業。4. 合理補償:企業必須支付合理補償,離職後開始發放,每月不得低於員工平均薪資的50%。例如,若員工離職前月薪為10萬元,補償金至少為5萬元,並需按月支付兩年,不能預付或巧立其他名目。另外,競業禁止條款無法在員工即將離職時強迫簽署,因此條款應在員工入職或接觸核心業務前明確約定,避免後續爭議。 結語 在最後還是要提醒大家一個觀念:不要因為商業行為而導致勞資對立。未來我們將面臨勞力與人才的雙重短缺,這些挑戰對國家競爭力而言都是極大的威脅。如果勞資雙方不斷製造對立,只會帶來消極的影響,不僅阻礙員工的成長,也消耗彼此的精力。 我們發現,誠信溝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預防問題的發生,無論是在面試過程中,還是工作執行中,誠實與坦誠的對話都能減少許多摩擦與矛盾。然而,即便如此仍然可能產生對立,這裡牽涉到一個更深層的思考:我們常認為這是法律問題,但進一步檢視,可能是溝通問題;再往前探究,可能是能力問題。換句話說,許多衝突的根源並非表面上的條款或規範,而是更深層的結構性問題。因此能否從根本原因著手,提供更有效的解決方案,這才是真正的關鍵所在。 講者簡介:陳全正 陳全正律師現為眾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長年深耕於智慧財產權(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等)、商務投資及股權規劃,致力於法律知識的推廣,也是許多企業的法律顧問。近年亦關注新創及創業等法律問題,並著有《創業打怪生存攻略》一書。  錯過講座了嗎?會員限定 104 talks 免費回放 >> 獲取專業人資證照,降低中小企業違法風險 >> 提升員工帶動企業的成長!最划算的教育訓練方案首選>> 揪朋友、同事一起進修更優惠!最低6折起>> 企業內訓、公開班及線上課程需求,104人資市集最超值 >> 加入104人資市集 Line 好友,獲得職場新知與更多學習資源!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談合作陷入僵局怎麼辦?律師實戰:面對面協商,勝過無數電話與郵件

談判一直沒進展,陷入僵局怎麼辦?作者具備多年律師執業與培訓經驗,提醒過度依賴電話與Email容易造成誤解、拉長溝通成本。想要突破僵局、建立信任,一次面對面協商往往比無數封郵件更有效,甚至能逆轉談判結果。本文節錄自《50個問題為自己爭取更多》。 文/史蒂夫.巴畢茨基, 吉姆.曼桂威提 因為差旅會耗費時間與費用,所以現代人愈來愈不喜歡面對面協商,如今我們的許多協商都是透過電話或電子郵件進行的。這麼做或許比較方便,但是透過電話或電子郵件取得的結果,往往無法盡如預期。理由很簡單:電話及電子郵件協商容易導致誤解,因為你無法看見對方臉部的表情,也無法正確判斷對方的語氣。更重要的是,我們很難透過電話及電子郵件,和協商對象建立起穩固的人際關係。 直率地問協商對象願不願意見個面,將有助於你獲得正面的協商結果。如果你的協商對象同意碰面,就我們的經驗來說,當面協商所能獲得的效益會大很多。 面對面協商的好處包括: 有時間了解對方,包括對方喜歡什麼、不喜歡什麼,對方的興趣、需求及期望等(例如,什麼事情能打動對方)。 面對面能更有效地和你的協商對象建立關係。 能夠看到對方的臉部表情極為重要。例如,對方是否不自覺地點頭表示贊同,或搖頭表示不以為然? 你的協商對象是否因為趕時間而頻頻看錶,還是一派冷靜、輕鬆,看起來絲毫沒有時間壓力? 善於察言觀色的協商者,可以透過肢體語言了解對方真正的想法。比如對方是否嘴裡這麼說,肢體語言卻透露出截然不同的訊息? 對方為協商準備的檔案有多大?是大如手風琴般的檔案夾,或只是區區十幾、二十頁文件的卷宗夾?檔案大顯示對方全力投入要和你達成協議,不會輕易讓機會溜走。 從對方的表情和舉止、何時記筆記,可以解讀出他真正的想法。尤其是談到特定問題時,對方是否突然拿起筆來? 當被問及「能不能碰個面,當面聊聊?」時,對方的腦中會閃過以下幾點想法: 這場協商對我是否重要到需要親自碰面? 我應該請他來我辦公室,還是到他的辦公室?或乾脆選在一個中立的地方? 我們要談多久?一兩個小時夠嗎?或是需要一整天、甚至更長的時間? 面對面對於推動協商進度的幫助,是否大到足以彌補面對面開會所耗去的時間與費用? 如果我婉拒碰面,對方會怎麼看待?是否可能危及這場協商? 以下是我們的幾個親身經歷,在這些例子裡,我們因為問出這個簡單的問題,徹底改變了原本沒什麼進展的協商。 多年前,我們聯繫一家有結盟關係的公司。我們寄了一封信問他們,是否願意轉售我們公司出版的書籍給他們的客戶,營收對分。這是相當合理的提議,因為對方無須負擔任何成本,卻可以為自己及我們帶來重大利潤。 我們得到的回應是:抱歉,我們沒有興趣。 後續幾個月,我打了幾通電話,試著說明這項提案的好處。該公司斷然拒絕這項提案。在遭到幾次回絕之後,我打電話問:「能不能碰個面,當面聊聊?」對方勉強同意,但是希望我們能飛五百哩遠,到他們辦公室見面。 我們在一家挺不錯的鄉村俱樂部見到我們聯繫的那位女士,並且共進午餐。席間,我們聊自己的小孩、也聊她的小孩;聊我們的狗、也聊她的狗;我們聊為人父母的艱辛、大學學費、身為祖父母是什麼感受,也聊我們共同造訪過的地方。那頓午餐「會議」超過兩個小時之久,期間,對方順帶提及一本絕版的童書《鈕扣國》(The Land of Lost Buttons,作者為西卷茅子),她想要找來送給她的孫子當生日禮物。我們聊了許多其他事情,這頓午餐相當愉快。 回到辦公室,同事們問起:「你們談妥了嗎?」當我們告訴合夥人,從頭到尾,我們都沒有和那位女士談到任何有關生意的事情時,他們完全無法置信。 「你們是說,你們花了一整天,外加六百元的差旅費,卻沒有切入正題。真是令人難以置信啊!」他們說。 我們告訴合夥人,如果他們想要成交這筆生意,只需要做一件事,就是把那本絕版了三十年的童書《鈕扣國》找出來! 我們找到那本書,並寄給那位一起共進午餐的女士,還附上一封信,信裡寫著:「我們經常面對困難;化不可能為可能,只不過需要多加把勁。」幾天後,我們接到對方感激的電話告訴我們,這是有生以來,別人為她做過最貼心的一件事。不久之後,我們又接到第二通電話,告知在那位女士積極幫我們向公司爭取後,他們公司願意立即開始轉售我們的書籍。這項合作關係一直持續至今,並為雙方公司帶來豐厚的利潤。 另一個更近期的例子是,我們開始對一家合作多年的廠商感到憂心。不久前,我們剛拓展了公司的業務範疇,該廠商負責幫我們設計客製化的網站。我們約聘他們幫公司重新架設官網及電子商務平台,這是一項極為重要的任務。不料,專案進度嚴重落後,更糟的是,該廠商負責與我們聯繫的窗口不回我們電話,理由是除了他個人因素外,還有其他案子得處理。我們既沮喪又生氣,實在難以忍受這樣的服務水準。 總而言之,彼此的關係瀕臨臨界點,解約是我們的選項之一。然而,這麼做肯定會延遲新網站上線的時間,後果將頗為嚴重。但從另一方面來說,我們完全無法繼續忍受這種糟糕的客服。我們意識到,要讓對方充分理解我們的感受,光靠電子郵件或電話已不足以達成效果。因此,我們發了一封電子郵件問對方可否見個面,他們同意了。會議上,我們和廠商老闆面對面,解釋整個情況。我們稱讚他們過去的表現,強調這是那名員工的個人問題,但也清楚表達我們期望的服務標準是:準時完成、回覆顧客的要求。我們的聯絡人感到不好意思,也非常感謝我們前來跟他見面。他表示這種情況再也不會發生了,後來也的確如此。我們提議面對面開會,為雙方省下許多時間與金錢。 你或許會問,如果你的協商對象婉拒見面,又該如何?得到這樣簡潔有力的拒絕並沒有什麼不好,如果對方不願意和你面對面開會,你就知道自己不該和哪些人繼續做生意,而哪些人並沒有真正投入專案。如果他們確實有無法見面的正當理由,那麼提出和對方親自見個面的請求,自然也不會影響或危及彼此的合作關係。 節錄自:時報出版《50個問題為自己爭取更多:從電信費率到談判桌(長銷15週年雙贏版)》/史蒂夫.巴畢茨基, 吉姆.曼桂威提 著
【104職場力】・業務能力

新聞中的法律/團體協商 別踩勞動紅線

2026-01-12 經濟日報記者江睿智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 原訪談者為:王厚偉(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記者江睿智整理 為穩定勞資關係及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自2011年5月1日即依法組織「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聘請熟悉勞工法令與勞資關係的法律實務專家或教授擔任裁決委員。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1月至11月底止,裁決委員會共收訖50件裁決申請案,其中有12件與團體協約協商資格或團體協約程序爭議相關;相較2023、2024年各僅有五件,近年該類案件明顯增加了超過一倍。 延伸閱讀:常見「不當勞動行為」有哪些?拒絕與工會協商、以懲戒、考績或減薪不利工會幹部都是! 不當勞動行為大致分為兩類,第一類是雇主針對勞工、工會幹部因參與或支持工會活動而受有不利益對待或不當影響、妨礙、限制工會組織或活動;第二類是拒絕協商或未誠信協商。 後者經常出現的情況是,工會在與雇主協商過程中,工會已提出版本,但雇主一味不接受,既不說明原因也不提出對案,雇主若認為工會版本不好,應該要拿出對應版本及相關資料來說服工會,但雇主完全未說明只是單純表明不接受,這就構成拒絕協商或未誠信協商。近年來在團體協商過程中,拒絕協商情況明顯增加,勞動部有必要加以提醒。 以過去裁決案例分析,最常發生四種團體協商不當勞動行為類型,雇主應特別留意。 第一是協商資格爭議。只要符合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之工會,即可與雇主協商。雙方如對協商資格有爭議,可先協請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協商資格如經地方主管機關確認後,雙方即應盡速展開團體協商,不應協商到一半,又再行質疑工會協商資格。 第二,具協商資格一方提出版本後60天,他方即應提出對案。過去曾有雇主僅以口頭方式與工會協調召開協商會議時間,卻未正式提出協商對案,仍構成不當勞動。 第三,雙方已進入實質協商,惟資方卻片面實施協商方案內容。團體協約應雙方先談好、簽約後再執行。有些資方雖稱因認為協商內容有助勞資關係和睦,在未談好前就率先實施,此舉實際上卻減損工會實力,因而也會被認定是不當勞動行為。 第四,雙方協商達成共識後,董事會或其他後續組織否決該協商共識。對工會而言,協商過程漫長,工會實際付出極大成本及時間,且每次協商雇主都須指派經授權之協商代表參與,雇主自不得協商完成後再以董事會否決等理由拒絕簽約,否則這就是不誠信協商。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是維持勞資協商地位衡平的重要機制之一,若出現上述四大樣態,就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如經裁決委員會認定雇主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時,勞動部皆會依法裁罰,可罰10萬元至50萬元,並要求雇主限期改善,若不改善,可再連續罰。 尤要注意的是,雇主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的行為,如同時涉及影響工會在招募、組織會員或進行工會活動時受有打擊,雇主則同時可能觸犯工會法第35條之相關規定。簡言之,雇主拒絕協商同時又妨礙工會活動,則可能會被雙重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雇主不可不慎。而一旦觸犯工會法第35條,可罰10萬至50萬元,並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限期改善而不改善,可再罰20萬至100萬元。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用ChatGPT幫你擬合約、看懂合約風險!指令及重要提醒

運用ChatGPT,我們可以初步撰寫或分析法律合約,協助辨識潛在風險、提升效率。本文介紹相關指令及操作步驟,需要注意的是,AI工具的建議僅供參考,最終仍應諮詢專業法律人士,以確保合約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文/陳冠霖(Brian Chen) 本文目錄(點擊可快速前往) 用ChatGPT撰寫法律合約文件用ChatGPT分析法律合約文件 不知道各位是否有閱讀過法律文件,那種將約定的文字化簡為繁後就常常會令人摸不著頭緒,而且這些文件中有時也會潛藏一些文字遊戲以及陷阱,所以在簽屬法律文件時常常會需要借助專業人士的幫助來解讀文件,並看看有沒有風險。 不過現在每個人只要擁有ChatGPT的話就可以先請ChatGPT來幫你分析看看一份法律文件並提供建議,可謂是相當的方便,這章節我主要想分析法律合約文件撰寫以及分析的部分。 重要提醒:本文僅示範用ChatGPT撰寫及分析法律合約文件,最終仍建議由法律專業人士確認合約。 用ChatGPT撰寫法律合約文件 情境範例: 今天你是一間新創公司的老闆,今天和同事一起面試了一位大學剛畢業的社會新鮮人,那人彬彬有禮的談吐以及對自身工作能力的自信心深得你的喜愛。你希望能在這幾天就和那人簽約,不過你並沒有寫過這種法律合約的經驗,公司也沒有閒錢請律師幫忙。所以你決定靠自己撰寫一份合約並和那位面試的人討論簽約的事項,但你看了一些教學還是沒什麼頭緒。 這時候你就該讓ChatGPT來幫助你了!你可以請ChatGPT提供給你一個範本並和它一起進行後續的協作,通常提供範本你需要輸入一些指令讓ChatGPT知道你的需求。通常要包含文件類型、背景資訊、主要條款、法律規範以及其他個人的特定要求。文件類型就包含勞動合約、租賃合約、保密協議、服務合約,以及相關方面的背景資訊等。例如公司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 以此例來說,我需要簽訂的是勞動合約(聘請新人);法律規範就是符合中華民國法律規範(例如勞基法等),其他部分就先暫時空白,但若想準確生成的話背景資訊與主要條款都要盡可能地告知ChatGPT喔。也可以丟幾個法律文件範本的內容給ChatGPT參考,讓它更明白生成的格式! 以此例來說我輸入: 請生成一份符合中華民國法律規範的勞動合約,請確保合約內容完整、清晰,並符合中華民國勞動法規範。 接著就能夠看到ChatGPT的回覆,首先是合約書的開頭如圖4-73,以及內文圖4-74至圖4-76: 噹噹,這樣就生成了一份簡單的法律文件。不過還是要請各位檢查此合約並確保其內容符合中華民國法律規範。如果有任何特殊要求或需要進一步修改的部分,也可以隨時和ChatGPT說,一起協作並持續修改成更完整的合約。 提醒:即使有了ChatGPT,但我也不太建議就直接使用ChatGPT的版本,通常這種較嚴謹的文件還是要和專業人員充分討論,才能夠盡量避免風險喔!另外,這個範例為了搭配下個小節的內容,在對話前幾次筆者有下指令希望ChatGPT後續生成的內容需要帶有不容易察覺的風險,所以或許各位輸入同個指令後生成的內容還是會有一些差別存在。 用ChatGPT分析法律合約文件 除了撰寫法律合約以外,ChatGPT還能夠幫你分析法律合約文件,看看其中是否有甚麼可以修正的以及是否有潛藏的風險在裡面,盡可能地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保障雙方的權益平衡等,以及進一步的完善文件內容。 情境範例: 你是一位大學剛畢業的新鮮人,到了一間名為XYZ有限公司的新創公司擔任行銷專員,上週你去面試,看著兩位面試官頻頻點頭。你認為你穩操勝券,果不其然過了一周後你就拿到了一份合約,你的老闆說合約看完後有問題跟他說,沒問題就可以電子簽名並傳回去給他了。看著你人生的第一份合約,你不太清楚這份合約背後的重要性以及字裡行間暗潮洶湧的部分。於是你向專業人士求助審閱文件內容,不料對方見你是學生竟獅子大開口的索要高價。你暗自咒罵他希望他永遠賺不到錢,一方面繼續看著文件發呆⋯⋯還好在大四的時候,ChatGPT推出了,你曾使用它度過無數個作業趕不出來的寂寞夜晚,這次你也決定求助它。 在使用ChatGPT分析法律合約文件時通常會需要上傳文件(文字複製貼上或者上傳PDF檔案都可以),並請ChatGPT完整分析文件內容、告知ChatGPT文件種類(合約文件)、也可以請ChatGPT分析潛在風險,以及其他個人要求例如:評估合約條款的公平性、確認合約是否符合法律規範、識別合約中的模糊條款等等。 這個範例我們就來看看上個小節中生成的勞動合約,並請ChatGPT分析看看吧! 我輸入的指令為: (這邊是複製合約內容的文字部分)。請幫我分析上述勞動合約的文件,檢查合約中的潛在風險並加以說明、評估合約條款的公平性、確認合約是否符合法律規範、找出以下合約中可能存在模糊或不明確的條款,並建議具體的修改意見。 接著可以看到ChatGPT的回覆,關於潛在風險、合約條款公平性、法律規範以及模糊或不明確的條款的完整內容,如圖4-77與圖4-78: 並且也有給出關於此合約的修改建議,做為參考或者後續談合約的建議。 ChatGPT提出的修改建議 合約期限:本合約自民國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有效期限為一年。期滿後如雙方無異議,合約自動延長一年,最長可延長兩次。 提前解除通知:乙方如需提前解除合約,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甲方。若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後可縮短通知時間。 保密條款:乙方承諾不得洩漏甲方之商業機密,商業機密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的業務計劃、客戶名單、財務資訊和市場策略等。違反者需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賠償金額以雙方協商為準。 解約條款: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乙方可隨時解除合約: a. 未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月。 b. 工作環境不符安全標準,包括但不限於缺乏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設備。 爭議處理:如有爭議,雙方同意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並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可以看到ChatGPT在分析這些文件也是有一定程度的能力的,不過最終還是建議交由法律專業的人士來確認這些合約內容是否ok。 節錄自:博碩文化《即學即用!精選 30 招辦公室超高效 AI 生產術/陳冠霖(Brian Chen) 著 》 更多【實用AI工作術】推薦給你: 讓ChatGPT當求職教練!寫求職信、履歷建議、中英文面試練習指令 用AI快速寫Email!ChatGPT Writer、Copilot等中英文電子郵件生成 ChatGPT整理Excel表格超快速!用AI輕鬆搞定複雜資料 ChatGPT一鍵生成簡報!Slides Maker讓AI幫你快速做完整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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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可以「單方面終止」嗎?律師:3種情境均須符合規定才成立

勞動契約可以「單方面終止」嗎?如果公司覺得我表現不佳、但我想繼續再努力看看,公司可以強制中止雙方的合作嗎?律師提醒:終止契約的種類分成三種,即「合意終止」、「法定終止權」、「約定終止權」,因此即便雇主是採用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則的模式終止契約,仍須符合各條款規定才是「合法」終止。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案例】小明透過獵頭公司的引介,到了一家前景看好的公司就職,約定試用期6個月。結果小明工作不到半年,公司就向小明說,因為小明的試用期未通過,但可以跟小明談看看是否要合意終止雙方的勞動契約,小明只能先回應希望將文件帶回家,並與律師討論。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常見問題 實務上,雇主為了避免終止契約後可能面臨的訴訟風險,通常可能會選擇與勞工協商談妥一個方案,以節省訴訟、經濟等成本。則有疑問的是,契約終止權究竟有哪些種類,以及不同權利的差別在哪呢? 律師解說 依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6號民事判決意旨:「按契約之終止,有由當事人合意而終止者,亦有依當事人一方行使終止權而為終止之意思表示者;又當事人一方行使終止權,其終止權之發生原因有依法律規定者,謂之法定終止權,亦有由於當事人以契約終止者,謂之約定終止權。合意終止為契約行為,於合意終止後,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悉依當事人之約定定之;至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終止權終止契約後,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依民法第263條準用同法第258條及第260條規定;倘當事人一方合法行使約定終止權後,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則取決於契約之約定。此三種契約終止型態之發生原因、行使方法、法律效果迥異,無可混淆。」 再者,依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按現行勞基法之勞動契約之終止,係採法定事由制,勞工非有勞基法第11條所定事由,雇主不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工有勞基法第12條所定事由,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可見雇主若無上開法定事由,任意終止勞動契約,應係違反勞基法之強制規定,自不生終止之效力。」 從上開最高法院判決就可以知道,終止契約的種類分成三種,即「合意終止」、「法定終止權」、「約定終止權」。 合意終止:意指契約雙方對於終止契約有共識,且同意依照契約約定去辦理終止後需要處理的事情。雙方好聚好散,一起同意分開,就像兩人和平分手。 法定終止權:意指契約任何一方如果要終止契約,就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要件,且終止後的相關事項,依照民法各該規定辦理。就像有法律條件才可以離婚一樣,得符合某些要件才可以單方解除契約。 約定終止權:意即契約中已經有明定,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行使終止權,且終止後的相關事項也是依照契約約定辦理。 然而,對照勞基法第11、12、14條等規定可以知道,如雇主依照勞基法第11、12條規定要單方終止勞動契約,必須在有符合各該款事由時,才可能算是「合法」終止。反之,勞工要依照勞基法第14條規定單方終止勞動契約時,也需要符合各該款規定才可能算是「合法」終止。(當然已經排除勞工自請離職的情形) 以小明的情況,公司與之協商終止契約事項,小明雖將相關文件攜回討論,但小明有權利答應或不答應。不過,先不論小明是否答應,公司在小明有符合勞基法第11、12條等相關規定下,亦可以採行單方終止的方式辦理(本案有試用期爭議,暫不贅述)。 結論 勞動契約的單方終止,原則上就是前述三種,但實務上亦有所謂的「合意資遣」概念,此部分礙於篇幅,就留待之後再與讀者介紹。 (原文標題:什麼!?原來我都搞錯了[終止篇1]) 【勞工資遣】議題,這些也該要知道: 「資遣同意書」簽了就不能反悔嗎? 被資遣後求職,新公司會知道嗎?4項面試準備,消除人資的疑慮 要求員工離職,「開除、資遣、自請離職」可別傻傻分不清楚! 被資遣、未給加班費、高薪低報…常見的勞資爭議有哪些?網議5大「勞資糾紛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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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穿搭怎麼選「顏色」?解析4種改變局勢的色彩心理學

談判或開會討論時要穿什麼顏色?穿搭顏色在「開始談判」、「陷入僵局」和「達成協議」時有效果?作者為擔任過聯合國調解官的談判學講師,本文解析色彩心理學,在談判時帶來的潛意識暗示奇效。 文/島田久仁彥 本文目錄:顏色在談判中的效果(點擊可快速前往) 紅色:在談判開場塑造形象、彰顯自信藍色:在談判中加強觀點和可信賴感黃色或橘色:有助緩解談判僵局綠色或黃綠色:當談判進入尾聲、達成協議 談判時,顏色所帶來的效果也不容忽視。 在「開始談判」、「陷入僵局」和「達成協議」時特別有效。 紅色:在談判開場塑造形象、彰顯自信 一般認為,在穿著打扮中添加紅色,不僅能展現個人熱情,同時也能增添氣勢,營造自信的氛圍。當你希望展現「我是領導者」,「希望眾人專注聆聽我的話」,或「希望展現威嚴」時,不妨穿上紅色。 例如,美國總統在白宮發表重要演說,或總統候選人在電視政見發表會上,幾乎都是清一色的藍色或白色襯衫搭配紅色領帶,藉此凸顯當事人強大和可靠的形象。 當你在台上演講或報告時,強烈建議男性配戴紅色領帶,女性搭配紅色皮帶、胸針或領巾,藉以展現自信。 普遍認為,紅色在談判開場時,也能有效塑造形象。 正式開始談判時,我基本上一定會繫上紅色領帶。正如開頭所提,一來紅色能讓我在對方面前彰顯自信的氣度,二來是至少我自己會如此相信,因此自然能營造出充滿自信的氣勢。 藍色:在談判中加強觀點和可信賴感 藍色給人一種穩重、沉著、冷靜、不會出錯的印象,非常適合在談判時,藉由資料數據來加強我方觀點和主張正當性等場景。 此外,當你需要在團隊的策略會議中統領眾人意見,表明自己的見解,或希望向對方暗示自己說的話值得信賴時,不妨在穿著中加入一些藍色調的顏色。 至於我個人,在談判時,會在表明立場或闡述己見等場面繫上藍色領帶。不同於展現熱情的紅色,藍色能夠讓我在冷靜中散發值得信賴的氛圍。 黃色或橘色:有助緩解談判僵局 當現場氣氛變僵,利用黃色或橘色等暖色調,有助於緩和氣氛,使現場變明朗。此外,溫和的氣氛,也有助於思緒變靈活,可刺激靈感浮現,突破關卡,解決問題。 這不僅可在談判中使用,眾人在策略會議中意見枯竭時也能發揮效用,例如可擺設向日葵,或在休息時吃些橘子。在會場中加入黃色或橘色元素,容易刺激靈感湧現。 分享個有趣的題外話。以前我的員工中,有一名女員工擁有一頭亮麗的紅髮。我偶然發現,在討論或談判陷入僵局時,每當她恰巧走進會議室,室內都會變得明亮,討論也開始逐漸熱絡。 綠色或黃綠色:當談判進入尾聲、達成協議 在談判進入尾聲,也就是雙方即將達成協議時,除了藍色以外,綠色或黃綠色也都是有效的顏色。例如,當你與對方比鄰而坐,共同擬定解決方案的場面,身穿綠色服飾或配件﹝綠色寶石戒指或玉鐲等﹞,可以營造出一種「我是你的盟友」以及「我們一起努力」的氣氛。 觀看綠色,會令人感覺平靜。有些辦公室會擺放觀葉植物,或將牆壁塗成綠色,就是這些心理效應的應用。 節錄自:方言文化《談判賽局不敗說服術/島田久仁彥 著 》 更多【談判技巧】推薦給你: 談判座位怎麼坐、場地如何選?解析容易取得優勢的3種情境 為什麼別人談判溝通都成功、人見人愛?「冰山理論」讓你也能是談判大師 別怕「談判破局」!談判專家:必要時讓他破,才是最強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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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前一句話取得談判優勢!用Email看穿對方底牌、主導局勢

一句「能不能請你在開會前寄封電子郵件」如何幫助你在談判過程取得優勢?作者具備多年律師執業與培訓經驗,分享從Email看穿對方底牌,掌握談判優勢的方法。本文節錄自《50個問題為自己爭取更多:從電信費率到談判桌》。 文/史蒂夫.巴畢茨基, 吉姆.曼桂威提 協商要成功,和你在協商過程中擁有多少優勢有非常大的關係。取得優勢的方法之一是透過資訊,而有效蒐集資訊的方法,便是直接要求對方提供。「能不能請你在開會前寄封電子郵件,說明討論事項、目標、考量重點。我好事先準備?」這個問題的目的是在不造成傷害的前提下,幫你有效蒐集到有用的資訊,以便在協商過程中善加利用、取得優勢。 這個問題會讓你的協商對象透露有益的關鍵資訊,包括: 對方的目標與考量,從中可以看出一些蛛絲馬跡,了解對方最重視什麼。 重要的事實,能夠用以成為優勢。 協商對象覺得重要、必得解決的事項。 你原本覺得重要、對方卻未列入的事項。 如果你對於對方的情況有一些確切的掌握,而對方也期盼能與你往來,那麼,提出這個問題將能發揮最大的作用。當有人找上門想和我們談生意(往往是要談合夥事業或建立某種合作關係)時,我們通常會順勢提出: 「能不能請你在開會前寄封電子郵件,說明討論事項、目標、考量重點。我好事先準備?」 開業30年來,我們每年都會遇到幾次有人希望和我們見個面談談,一般都是來自較不成熟的企業、新創公司,或是希望藉我們之力讓事業更上層樓的個人。他們這麼做,無非是希望透過某種方式和我們的顧客接觸、利用我們的聲譽,或是想請我們聘用他們,又或是購買他們的產品。 和其他人開會討論潛在的合作機會,常常很快便會進入協商階段,也可能是進入正式協商的序曲。不論如何,重要的是要盡可能從對方身上多蒐集到一些資訊。問「能不能請你在開會前寄封電子郵件,說明討論事項、目標、考量重點。我好事先準備?」的另一項好處是,如果對方拒絕,或是在郵件中提出的提案你不感興趣,那麼你可以在開會前便取消,替自己省下寶貴的時間。 「能不能請你在開會前寄封電子郵件,說明討論事項、目標、考量重點。我好事先準備?」的弦外之音很簡單:幫助我、也幫助你自己。這個問題好就好在,基本上非常合情合理,換言之,「如果不知道你的目標與問題是什麼,要我如何做好萬全的準備?」請尋求潛在合作機會的對象寫一封電子郵件,向來能讓我們收到很好的效果,原因如下: 這個問題很合理,而且符合對方的利益。「我好事先準備」這句話暗示,你不僅認真看待這件事,而且有和對方往來的意願。對方會希望你做好準備,開會時也能將重點放在他們身上。他們應該也會想要令你印象深刻。 你只是希望對方寄一封電子郵件而已,不是什麼正式的合約或提案。人們在撰寫電子郵件時,往往不會太正式,而且在草擬電子郵件時,一般也不需要像草擬合約或提案那般謹慎小心。此外,許多人回覆電子郵件時總是匆匆忙忙的,或許是在行進間、又或是利用忙碌的空檔,倉促透過手機回覆。因此,你開會的對象很有可能在這種狀況下洩漏出對你有用的資訊,這些資訊反而可能是你無法在正式提案中看到的。 對方心裡很清楚,如果連寄封電子郵件這種無害的請求都無法配合,不僅可能得罪你,也可能導致和你約好的會議胎死腹中。 對方可能認為,他們架構出的會議題目與目的,對他們比較有利,因為他們可以讓對話朝有益於自己的方向發展,這樣比較容易獲得他們想要的結果。 當我們和某位我們確實想要和他往來的人進行協商,或是進入正式協商階段時,我們也會問,「能不能請你在開會前寄封電子郵件,說明討論事項、目標、考量重點。我好事先準備?」以便完全掌握其中的相關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問這個問題是為了蒐集資訊,而目的當然是善加利用這些資訊,並轉化為我們的優勢。 讓我們來看幾個成功運用這個問題的例子。第一個例子是最常見的情況,通常是某家新創事業、個人或較不成熟的企業,希望安排時間和我們見面談談,因為對方認為「我們應該合作」。我們很歡迎這樣的自主推薦,但是向來都會先問,「能不能請你在開會前寄封電子郵件,說明討論事項、目標、考量重點。我好事先準備?」而最常收到的回覆如下: 史提芬、吉姆你們好,很高興能為兩位做說明。我們有一些很棒的產品,而貴公司有卓越的聲譽、忠實的顧客群,以及高流量的網站和實體商店。我想與你們討論的是,如果能同意讓我們運用貴公司的電子郵件名單,並讓我們的產品刊登在貴公司的網站上,相信能為貴公司帶來豐厚的利潤。非常期盼能與兩位碰面。順祝商祺查理 基於隱私等考量,我們從不曾允許任何人使用我們的顧客名單。而因為其他商業考量,例如會稀釋我們自己高利潤產品的銷售等,我們也不會在自己的網站上販售其他公司的產品。因此,我們和查理其實沒有什麼可談的。於是,我們如此回覆: 查理您好:謝謝您的來信。但基於隱私考量及公司政策,您的提議並不可行,因此我們不得不取消原訂的會議。衷心期盼您的事業推展順利。敬頌崇祺史蒂夫、吉姆 提問「能不能請你在開會前寄封電子郵件,說明討論事項、目標、考量重點。我好事先準備?」這個簡單的問題,可以快速又不失禮地了解對方的想法,幫我們省下和他們開會的時間。 下面是另外一個例子。在這個案例中,問這個問題幫我們爭取到一筆大生意。幾年前,有位權高位重、剛自鱈魚岬(我們公司的所在地)退休的律師,主動寄履歷與求職信給我們。我們就叫這名律師羅柏好了。他概略介紹自己的資歷,並希望我們能安排時間討論彼此合作的事宜。 我們認為,擁有優秀人才是商場上決定勝敗的關鍵要素。從我們收到的履歷與求職信來看,羅柏顯然是可以幫我們帶來財富的才俊。位在鱈魚岬這個地方,我們通常不會有機會接觸到像波士頓這類大城市擁有的菁英。 當然,通常這種資歷的人才要求的薪資會是我們的一大考量。我們推測,羅柏期望的薪資可能不低。然而,協商過程中最大的錯誤之一,便是假設自己知道對方要什麼。因此,我們同意和羅柏先一起吃個午飯聊聊,但也沒忘了問他:「能不能請你在開會前寄封電子郵件,說明討論事項、目標、考量重點。我好事先準備?」 我們得到的回覆如下: 史蒂夫與吉姆你們好:感謝兩位同意見面。我研究過貴公司的網頁,你們所做的一切非常吸引人,也令人印象深刻。退休六個月後,我開始感到心煩意亂,希望一個星期能有幾天的時間到屋外走走,讓大腦活動活動,做點什麼不一樣的事。我想,像我這種背景與經驗的人,或許對你們能有些用處,因此想討論看看我們彼此可以如何合作。期盼下星期五午餐時間與兩位會晤。羅柏 我們非常喜歡羅柏的回覆,因為他字裡行間透露出錢不是他的主要考量,而且他要的不是一份全職工作。因此,他要求的薪資我們可能付得起。我們和他進行了一場餐敘,也真的用約聘的方式,以不太高的薪資聘請到羅柏。而羅柏也成功且極具成本效益地完成了一項唯有他才能勝任的專案。請對方寄一封電子郵件,讓我們事先了解他不是那麼看重錢,也讓我們可以達成互利的協議。 在接下來的另一個例子中,我們將這個問題運用於一場進行中的協商。幾年前,我們擔任一個醫療協會的協商顧問,幫該協會和出版社談一份新的期刊合約。過程非常複雜且耗時,其中的那些枝枝節節就不在此贅述了。和出版社開始一連串的會議之前,我們問了「能不能請你在開會前寄封電子郵件,說明討論事項、目標、考量重點。我好事先準備?」我們收到如下的回應,大大提升了我們的優勢: 我們有以下幾項問題:我們希望從你們提供的獲利預估中,判斷其中會產生的費用。具體而言,請問以下哪些項目是你們計算在內的:紙張、印刷、裝訂、郵資、編輯、行政管理、製作、訂單履行、銷售與行銷,以及一般行政支出(法務、會計、管理與經常費用)?你們在整體營收方面計算了哪些項目?以下項目是否全都計算在內:所有訂閱、贊助訂閱、電子搜尋與資料庫、轉載(商業轉載及作者轉載)、過期期刊、圖片授權、計次收費、版權許可,以及將部分文章結集成冊出版?你覺得以下哪些項目,可以幫助我們合理提升營收:文章轉載、分類廣告、期刊增刊、病患教育布告欄、特定廣告版面及特賣?至於目標,我們已經投入3個月的時間在這個專案上了,因此,我們的目標很簡單,就是希望能在未來兩週內定案。 我們如實回答上述第一、二項問題,第三項問題則採取對我們客戶有利的方式回答。真正有價值的資訊顯然是最後一段,透露出該出版社投入這項交易有多深,幾乎是傾注全力。同時,它也透露出該出版社內部可能正面臨最後期限的壓力。收到這封電子郵件後,我們打定主意對我們提出的需求,不容稍有妥協的餘地。結果是我們百分之百正確解讀了他們所面臨的情勢,因而為客戶爭取到一筆利潤極為豐厚的交易。 節錄自:時報出版《50個問題為自己爭取更多:從電信費率到談判桌(長銷15週年雙贏版)》/史蒂夫.巴畢茨基, 吉姆.曼桂威提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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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專利、營業秘密、商標哪裡不一樣?帶你看懂智慧財產權

我們都聽過智慧財產權,但日常上可能還是會遇到令人困惑的情況:共同研發的研究成果該屬於誰?如果我貢獻想法創意,請外包製作完成,著作權歸屬哪一方?請廣告公司設計活動海報,下次活動再拿來用,我會犯法嗎?本文將帶你了解常見的著作權、專利、營業秘密、商標,增長智財常識。 保護 IP(Intellectual property)的方式,首先要從這些權利的產生與歸屬議題開始談起,並分成公司內部及外部切入。 內部談的是員工職務上的創作,外部談的是委外(協力廠商、合作夥伴)的創作,廣義還包括共同開發等。以下我們即用常見的著作權、專利、營業秘密、商標來介紹。 著作權 關於員工職務上的創作,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而員工保有著作人格權,但如果雙方契約另有約定,則從其約定(《著作權法》第 11 條)。這樣的規定不難理解,公司支付員工薪資,換取員工工作上成果的使用權,因此對於職務創作,公司本可直接使用,不用再徵求員工的同意;甚至,實務上也有很多公司會直接和員工約定,工作成果的著作權(包括了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直接屬於公司,一勞永逸地避免權利認定的爭議。 請留意,這些約定都務必事先為之,因為在著作完成後,著作人格權就已經確定且不能轉讓、變更,此時,只能退而求其次,以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或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至於員工非職務上的創作,除非公司與員工另有約定,否則回到《著作權法》的原則:創作人(員工)在完成創作時,就擁有完整權利。而這裡的職務要從實質認定,並不是以單純的時間、物理環境為限。例如:員工將工作帶回家加班完成或在家工作,這些也仍然是職務上的創作;但如果員工是私下接案、請假接案,因為並不在雇主指派工作範圍內,實務上認為屬於非職務上創作,相關權利就屬於員工所有。 另外,也有些較困難認定的問題,像是員工在工作過程中,觀察現有產品問題而自行發想、改良創作的著作權認定,若這要直接認定是職務上完成的著作,是會有爭議的,建議雙方在事前先加以約定,避免之後的爭論。 至於委託外部第三人創作,例如公司請廣告工作室設計活動海報、文案,如果對於權利未約定,則權利仍歸於受聘人(廣告工作室),因其才是實際的創作者,但出資人(業主)得於合作契約範圍內使用該著作,這是一種法定授權的型態。一般來說,仍建議直接以契約約定創作成果的著作權屬於出資方的公司。 而在馬克和傑克的案例中,他們的 App 軟體程式其實是需要他人協助,如果是委外開發的話,即務必要和該開發者事先約定好App 程式的著作權歸屬,避免開發者在執行完案子後,再將此程式授權或提供給其他廠商使用。 專利及營業秘密 專利要申請通過才能取得權利。因此,員工職務上的發明(新型專利或設計專利亦同),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依法該專利的申請權及通過後的專利權都屬於公司,但公司應同時支付給員工適當的報酬。 不過,這個報酬金額在個案操作上曾產生爭議。日本就曾有一個知名的「日亞化發明專利酬金」的訴訟案例:當時全球最著名的發光二極體(Light-emitting Diode, LED)製造商日亞化學工業株式會社(Nichia Corp.)只願給研發產品的工程師 2 萬日圓酬金,工程師一怒之下告上法院,沒想到法院認定該發明非常有價值,酬金判定為兩百億日圓,導致雙方對此爭論甚久。我們建議,關於公司內部鼓勵發明及獎勵機制,可以及早制定及公布,讓員工依此遵循,減少事後爭論的可能性。不過,這裡的報酬支付與否,涉及的是契約上的責任,倒不影響上述權利的歸屬。 接著,如果是員工非職務上(職務認定同上)的發明,基於尊重發明人,則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都屬於該員工,不過《專利法》和《營業秘密法》在這裡有一個比較細緻的規定:員工創作如果使用公司的資源或經驗(例如實驗室、資料庫),公司有權支付合理報酬後,使用(實施)該創作。同時,為了避免爭議,員工有書面通知公司的義務。針對員工非職務上完成的發明、新型或設計,請特別留意,公司不可以用契約限制員工的權利。 補充一點,上述的報酬支付與否並不影響專利權利的歸屬,但公司在未支付報酬而直接使用這些創作成果時,員工可依法起訴求償。至於,如果是受聘者(委外研發),原則上依雙方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話,則該發明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這都和《著作權法》的架構相同。而《營業秘密法》和《專利法》的規定,基本上也一樣。 最後聊一下「共同研發」,務必事先講好權利歸屬,且發明重點在於實質研發,如果只是掛名,後續都有被舉發的風險。 我們回來看馬克和傑克的例子。他們提出了 App 結合智慧餵食器的構想,但實際上,兩人並沒有具體開發的經驗,只好與餵食器製造廠商合作。由於產品實際是由廠商執行研發,廠商依法可取得著作權、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如果馬克和傑克想要保有此 IP 權利,務必在合作前,以契約約定好 IP 歸屬於團隊,而不是廠商,甚至實質共同投入研發,都是比較理想的方式。 商標 關於商標,前面已提過其作用及功能,像是表彰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與出處,亦兼具品質保證及廣告宣傳功能,環環相扣下,可為公司帶來競爭力,也是重要的無形資產。商標創作在法規上並無特別規定,可回歸到圖案等設計行為,依著作權的權利歸屬處理。 馬克和傑克在開發餵食器時,不論是自己開發或委外開發,都需要確認公司享有 IP 權利,特別是將此產品定位為公司的核心命脈時,更是重要。 而我國對於智慧財產權的轉讓及授權,只要當事人合意就生效,其中,商標跟專利的讓與或授權登記都只是對抗要件,加上目前研發的合作方式繁雜,像是馬克和傑克後續如經評估要與外面廠商合作生產,或是當創業家遇到與他人「共同研發」的技術時(我們曾處理過外部製造廠將技術提供者的技術說是自己的技術,進而申請專利後回頭控訴提供者的案例),往往就很難單靠法規而有完整的處理。 因此,為避免爭議(像是權利被移轉到第三人),站在創業家(公司)角度,不管如何,都希望能在初始就約定權利屬於公司(下表 11),避免夜長夢多。而這樣的作法也已經是愈來愈常見的手段,千萬不要認為只簽保密協議就夠了。最後,在這些權利妥適安排下,因為員工並未取得這些權利,所以也不用煩惱技術入股的議題。 節錄自:今周刊《創業打怪生存攻略:股權分配×公司營運×智財保護×資金募集,商務律師帶你一本破關!/陳全正、張媛筑 著 》 推薦閱讀: 我擁有工作成果的著作權嗎?律師告訴你 下班後的創作,著作權該歸誰?未被公司採用之著作還是我的嗎?
【104職場力】

瓜田李下!12種「職場利益衝突」你要懂得迴避

一個品德端正、正直的工作者,在職場上應該主動做好「利益迴避」的工作,避免讓人有「員工互動、行為和個人利益置於組織之上」的印象。《104職場力》整理出中外專家一致認為專業人士應該要主動迴避的「12種常見的職場利益衝突」,記得要小心應對哦! 文/《104職場力》 本文目錄(點選連結可快速跳至該章節閱讀) 別讓人講閒話!你該避開那些「瓜田李下之嫌」將「個人」置於「公司組織」之上裙帶關係在辦公室談戀愛接受客戶的禮物饋贈內線交易公器私用、濫用公司的資源個人商業行為私下簽約與授予合作機會擅自散佈公司的機密資料利益交換挪用公款連小小的「自肥」,都不應該 別讓人講閒話!你該避開那些「瓜田李下之嫌」 君子防未然,不處嫌疑間。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正冠。 《樂府詩集.卷三二.相和歌辭七.君子行》 成語「瓜田李下」是指君子為人應該光明磊落,儘量要避開會引起別人猜疑的行為舉止,譬如「行經瓜田,就不要彎下要去整理鞋子」(避免被人懷疑你是想要偷摘瓜果),以及「走到李子樹底下,就不要在此刻整理頭上的帽子」(避免遭人懷疑你在偷採樹上的李子果實),這都是說明「為了避免嫌疑,你應該提高警覺」的道理。 而在職場上,特別當員工彼此間的利益、對公司的忠誠度不一致時,非常有可能出現那些讓人疑竇叢生的「利益衝突」狀況,範圍從個人、公司,甚至會有財務、法律與道德等衝突,引發法律爭議,因此不少公司都會將這些「衝突點」明白紀錄在公司行為準則、員工手冊上來防止衝突。 像我國的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根據《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只要涉及本身或一定親屬關係者之利益有關的事件,為避免因參與其事,導致影響相關作為(或不作為)的公正性,進而容易引發民眾的質疑、不信任,,因此規定公職人員應該「忌避不參與其事」。 但有些狀況很難明文規範、定義所謂的「利益衝突」,不過身為一個正直、有品德的專業工作者,這些「容易讓人猜忌的行為」你都應該盡可能的避免讓它發生。以下《104職場力》綜合中外的論點,為您整理出12種「常見的職場利益衝突」,當遇到時請謹慎以待。 延伸閱讀:職場是個利益競逐的場域,最可靠的夥伴就是自己 將「個人」置於「公司組織」之上 當你是有權存取機密資訊或掌握公司部分資源的人時,千萬要注意不能利用該資訊(或資源)為自己謀取利益,而不是優先處理公司或客戶的最佳利益,這時就會發生最常見的「未迴避個人利益」。 舉例來說:如果你身為某售票平台的專案負責人,卻在國際巨星線上販售演唱會門票的時候,利用職務之便「插隊」採購一大批票券,即是有違利益迴避的行為。 若想避免相似行為,組織應強化員工對公司價值觀的認識,甚至建立利益衝突的披露機制,讓員工在做出重大決策前申報可能產生的利益衝突,以利公司評估。 延伸閱讀:老闆心腹隻手遮天、利益輸送,被下屬舉報仍屹立不搖... 卻因一事「被離職」 裙帶關係 雖說「內舉不避親」、如果自己的親人好友確實是符合公司需求人選,一般公司不會明文規定「不可以任用自家親屬」,但除非你有十足的把握能公正無私的處理接踵而至的「親屬任用」議題,不然一般不建議貿然這麼做。 所謂的「裙帶關係」有可能用多種形式產生,常見的案例包括: 捨棄其他更能勝任的候選人,選擇優先僱用、提拔親友。 在工資、工作職務上給予優惠待遇。 忽視其在職場中不適任、糟糕的表現,甚至跳過懲處。 為避免裙帶關係惹人閒話,建議管理者和員工在「任用自己人」時應嚴守客觀性,確保決策都是基於有理有據的績效、數據而不是彼此間的關係。 即便是在家族企業當中,也應明確說明招募任用、獎懲的透命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公平公正的職場文化。 延伸閱讀:家族企業第三代存活率僅9%!如何打破「富不過三代」魔咒,永續經營? 在辦公室談戀愛 戀愛是個人自由,但在職場,就要特別小心拿捏其中的分寸。 同事間的浪漫關係很容易產生利益衝突,理由是當人們在戀愛時,容易為了討好對方而做出非理性的決定,甚至對方所犯的錯、應該改善調整的地方都選擇性的忽略,即便有時並未因此產生對組織的嚴重損失,也容易因為動搖辦公室的公平感,進而導致人事問題。 然而,即便有些公司會明文規定「禁止辦公室場所的戀愛關係」,但這類政策多半不利於公司內部的資訊透明,而且大家都知道,此舉只是徒增形式、兩人若真有情愫相生,最後依然會發展成「地下情」。因此真正該做的不是「禁止談戀愛」,而是鼓勵員工誠實的對待彼此間的關係,分清楚不同角色間該守的份際為何。 此外,為了避嫌,建議在戀愛關係(或伴侶關係)的雙方不要成為對方直接管理、監督的對象,也不要參與績效評估或任何與晉升加薪有關的決定,即便你是公正透明的依據事實作出決定,也難免會落人口實,這又是何苦? 延伸閱讀:「他們戀愛,苦的是我!」主管的男友把我當僕人,要我加班替他工作,該越級踢爆他們嗎? 接受客戶的禮物饋贈 在公司間的往來,難免會收到客戶禮貌性的問候,年節禮品、賀年卡等「心意」,但請注意,在工作場合接受禮物或是招待,非常有可能被視為「利益衝突」,因為會讓人認為接受饋贈者是基於報恩、感恩的心態而作出後續的決定,將直接損害接收者的職場誠信。 在工作場合當中維持適當的「送禮文化」是需要特別拿捏的細節,一般如果是廠商饋贈、招待,最好友善禮貌的拒絕,或只接受在規定價值內的禮物,單獨送予某人的高價品、或直接與利益會產生關連的禮物,往往是對方期望獲得相應回報才贈予,絕對該迴避。 有些公司甚至訂有「禮品收贈規範」,明訂員工可做、不可做的項目,只能接受小額禮品、需申報高價禮物,或客戶贈品統一收納入庫管理。 以104人力銀行為例,公司內即訂有〈廣告交換品暨禮贈品管理辦法〉,明白約定「同仁若收受禮贈品,應依『員工行為準則-饋贈、招待、賄賂與回扣之規範』,於一週內填寫『廣告交換品暨禮贈品入庫簽收單』,繳交至總務採購單位辦理入庫登記,並交會計單位備查。」 延伸閱讀:長官升遷、客戶交際 禮物怎麼挑?金牌業務告訴你,送禮絕對不是貴就好...... 內線交易 常聽到的「內線交易」多指根據公司的重要非公開資訊,買賣證券的作為,這在上市櫃公司是觸犯法規、有刑責的非法行為。但其實一般需要避嫌的「內線交易」不僅僅是上市櫃公司的證券交易,任何有可能因為掌握內幕資訊而擁有不公平優勢的獲利,都屬於「內線交易」的行為。 為避免產生內線嫌疑,員工必須優先考慮揭露透明、可公開的資訊。此外常發生的是「自己的親屬朋友在競爭公司任職」的狀況,你很難避免接觸到另一方的資訊,必須小心拿捏所謂的「內幕消息」到底該揭露到什麼程度。 提醒您:「內線交易」是嚴重違反信任的行為,參與其中的人不只可能被罰款、解雇,甚至有可能面臨刑事指控,絕不該以身試法! 延伸閱讀:淺談內線交易:利用內部消息買賣有價證券要負什麼責任? 公器私用、濫用公司的資源 最直接的濫用就是將公司資源(如電腦、零食、物資等等)在非執行公務時使用、直接用於個人用途,但更容易被忽略、影響範圍更廣的,是在執行公務的期間、濫用公司資源來創造某種獲利。 舉例來說:代表公司採購用品時,非出於公正客觀的評估,就優先納入親友、舊識、友好客戶作為合作對象;或是擅自利用公司的資源,拉抬特定合作夥伴的聲勢。 此外,如果上司要求旗下員工在上班時間協助其「處理私事」(常見如銀行繳款、接送小孩、跑腿買餐點)等等,也都是某種程度的「濫用公司資源」。 避免資源遭到私心使用,公司可以建立資源使用規則,明確告知所有員工將公司資源用於個人用途、當作順水人情都是違規行為,並定期審查使用狀況。 延伸閱讀:請下屬順路幫接小孩,卻被公司處分?當主管千萬別要求員工「幫你處理私事」 個人商業行為 近年由於「斜槓」生活廣受推崇,不少員工私下會額外兼職,但如果在「工作期間」進行個人業務的工作,甚至運用本業的影響力來擴展個人的商業行為(如以公司職稱的名義在外兼職、運用公司的影響力經營個人品牌),這些都是未確實迴避利益的行為。 此外,常有公司員工會以「個人名義」和公司的競爭對手合作,誤以為這是個人行為、不涉及公司間的利益,但其實仍是有利益衝突爭議的。 延伸閱讀:「競業條款」或「兼職禁止」的法律界線怎麼看?美食外送、直播主也在規定範疇內嗎? 私下簽約與授予合作機會 員工不應該擅自「以公司名義」和合作廠商、客戶建立合作關係,任何口頭協議、約定成俗的合作,最終都應該進入公司的合約管理系統,藉由白紙黑字、具法令效力的文件來保障公司的利益,避免日後發生爭議時才發現是「員工個人行為」,而且不受公司的管理監督。 延伸閱讀:從網紅的鬼滅配音事件看起:「口頭約束、不簽契約」真的可以嗎? 擅自散佈公司的機密資料 很多工作者都知道「將公司的機密資訊洩露給外部人員」是違法的,但其實在不少公司當中也有規範「內部文件、資訊(包括公告)僅限內部閱讀,未經許可不得對外散佈」,卻有不少員工誤踩這條紅線。 最常見的是公司公佈最新的福利獎酬,包括年終獎金、季中獎金、加薪升職資訊,喜悅之餘立馬跟親友分享,甚至有人會將資訊「PO上社群網站」公開,如果公司明確規範「內部資訊不宜對外公開」,這麼做確實不妥。 為強化公司的機敏資訊保密規範,有些公司會要求接觸機密資訊的員工應受保密培訓,並簽署保密協議。 延伸閱讀:分享前東家的文件也算洩密嗎?律師:視情節而定,但「保密義務」不會因離職而消滅 利益交換 最常見的「利益交換」衝突,是發生在擔任領導職位的主管級工作者,他們的決定和行動都有可能對組織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包括以下的行為都應避免: 偏私性晉升:基於個人情感或關係,而非業績或資歷,促進某員工的職位。 偏袒同事或部門:因私人關係而在工作中偏袒某個部門或同事。 不當利益交換:與員工交換利益,如提供晉升或加薪機會以換取個人回報。 操縱考核制度:員工為個人利益,修改或操縱績效考核結果。 延伸閱讀:主管偏心,評價不公平…...能直接問原因嗎?專家傳授關鍵 挪用公款 私自動用公司資金以滿足個人需要或其他利益,如「暫時挪用公款,後續再以私人款項補回公庫」,帳面上看起來公司沒有損失,但其實是違法行為。 公司應建立明確的財務審核和簽核制度,並設置內部監控機制,防止資金遭一己之私心而濫用。 延伸閱讀:上班「代」打卡,竟涉詐欺?職人必聽的法律紅線! 連小小的「自肥」,都不應該 受邀擔任公司培訓課程的講師、領有講師費,教導公司、客戶使用產品,但自己另外建立網站、私人教授的課程,告訴所有人「若還有更多的問題、需要更完整的服務,歡迎私下連絡接洽」,這是可以被容許的嗎? 打個比方來說,這好比「學校老師在放學時段於自宅中開設小型家教班,宣稱教授的是『延伸加強的選修課程』,但是當段考成績出爐後,家教班的學生個個拿到高分,你會認為是學生資質好、老師教得好,還是不免懷疑老師是否在家教班『提前洩題』?」 如果我們追求的是公平的職場,連一丁點的疑慮都不該讓它發生。 延伸閱讀:無法從財報上讀出的「企業誠信」,才是台積電最重要資產 其實職場上還有無數案例可用來說明「違反利益迴避」原則,但所有的案例都描述了員工不應該在執行公務期間「存有私心」,如果多數時候你都在追求為組織謀取最大福利,而不是卡在「個人」與「組織」之間左右為難,相信就不容易陷入這些利益衝突當中。 為了避免企業文化的健康,如何避免工作場所的利益衝突非常重要,它不僅會造成聲譽損失,有時甚至會有法律責任,客戶可能因此失去對公司的信任感,員工也有可能對那些循私舞弊的同事感到不齒、進而選擇憤而離去,中止和公司間的合作,不可不慎! (參考資料:Livebout Dotcom) 幫你打造完美「職場人設」,你可以這樣做 我用優秀刷存在感!10個提升「職場能見度」的必備技巧 離職沒有對錯,但做了這5件「不該做的事」一定錯! 哪種同事比鬼可怕?網推職場鬼王是「他」,遇到最好閃遠點
【104職場力】

常見「不當勞動行為」有哪些?拒絕與工會協商、以懲戒、考績或減薪不利工會幹部都是!

勞動部近期公佈過去的「不當勞動行為」審理案件,其中有237件雇主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最常見的議題包括不當影響工會活動、拒絕與工會誠信協商團體協約、拒絕提供工會會務假及不當解僱、懲戒、考績或減薪等不利對待工會幹部等,這些「NG不當勞動行為」依法都會進行裁罰,要求雇主必須改善以建構友善勞動關係的環境。 文/《104職場力》小編 本文導覽 常見的「NG不當勞動行為」有什麼?還有哪些「不當勞動行為」類型?如果遇到「不當勞動行為」,該如何提出救濟? 為了能夠避免事業當中發生「不當勞動行為」,我國於民國100年(2011年)修正施行的勞動三法(包括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建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同時也成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註1。 自民國100年成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來,勞動部近期公佈數據,在審理的415件裁決決定當中,有237件的雇主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其中的行為包括:不當影響工會活動、拒絕與工會誠信協商團體協約、拒絕提供工會會務假及不當解僱、懲戒、考績或減薪等不利對待工會幹部等,雇主的NG不當勞動行為。 對此勞動部表示:除了依法進行裁罰之外,也發布新聞稿,提醒雇主應尊重工會,避免NG不當勞動行為,建構友善勞動關係環境。 【補充資料】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為了迅速排除不當勞動行為,回復集體勞資關係的正常運作,我國於100年5月1日修正施行勞動三法(包括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建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勞動部組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透過其審理不當勞動行為案件,以保障勞工組織工會或參與工會活動的團結權、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之團體協商權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團體爭議權。為組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依法遴聘熟悉勞工法令、勞資關係事務之專業人士擔任裁決委員,以確保裁決制度能夠在中立、公正、公平的原則下持續運作,獲取民眾對此制度的信賴。法令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至第52條。 常見的「NG不當勞動行為」有什麼? 勞動部補充說明,裁決認定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最常發生的類型為「不當影響工會活動」。 舉例來說(以下為勞動部新聞稿所揭示的案例): 工會因某主管煽動勞工退出工會,使工會短期內少了近五分之一會員,經裁決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並命事業單位應將裁決主文公布,且透過LINE群組公告周知,以形塑企業內部應有的公平集體勞資關係。 某公司曾與工會就「業績評量考核」之議題進行團體協商,卻拒絕提供協商必要資料,此行為不僅被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同時命該公司須於收受裁決決定書起30日內,提供相關資料予工會。 雇主對勞工因參與工會活動而無法參與雇主於下班後召開之臨時會談,對於雇主以員工不服從指示直接予以解僱之行為,裁決決定認定雇主對勞工參與工會活動而有「不利待遇」之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本案雇主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法院肯認裁決決定。 延伸閱讀:勞工齊心籌組工會,勞動部提供支持與補助措施保障勞動權益 還有哪些「不當勞動行為」類型? 根據「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的資料,我國不當勞動行為可分為主要三種類型,包括「不利益待遇」、「支配介入」以及「違反誠信協商」等三種。 類型一:不利益待遇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如有以下行為,則屬於「不利益待遇」的不當勞動行為:1. 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2. 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3. 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4. 這些不利益待遇,包括意圖阻礙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減損工會實力或影響工會發展,而對勞工為直接或間接不利益之對待。另外,雇主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依工會決議所為之行為,威脅提起或提起顯不相當之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訟,也屬於不利益對待的一種。 類型二:支配介入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如有以下行為,則屬於「支配介入」的不當勞動行為:1. 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此處所稱「不加入工會」,亦包括要求勞工退出已加入之工會。2. 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類型三:違反誠信協商勞資任一方未依以下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則屬於「違反誠信協商」的不當勞動行為:1.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2. 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無正當理由」包括: 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 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延伸閱讀:不當勞動行為中,工會活動涵蓋範圍有哪些? 如果遇到「不當勞動行為」,該如何提出救濟? 如果雇主以及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有上述「不利益待遇」或「支配介入」情形,或者勞資任一方未依前述「誠信原則」進行協商或拒絕協商,都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如經由申請人提出裁決申請,「裁決委員會」就會儘速進行調查與詢問程序,並在裁決過程中隨時試行和解或作成裁決決定,以儘速回復平穩的集體勞資關係。 此外,為回復平穩的集體勞資關係,裁決委員會依法得令當事人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 而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等規定,經當事人合法申請裁決,須召開裁決委員會並進行初步審查程序,經申請人補正相關資料後,就會分別召開調查會議及詢問會議等,以進行裁決案件之指派、調查、詢問及裁決決定等事項。 詳細的「不當勞動行為」救濟程序共可分為9大步驟: 主任裁決委員應於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7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並於開會之日起30日內作成裁決決定。但經裁決委員會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延長之,最長以30日為限。 裁決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裁決決定;作成裁決決定前,應由當事人以言詞陳述意見。裁決委員會於進行詢問程序前,應將明載詢問日期、時間及處所之詢問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及相關人員。 詢問程序由主任裁決委員主持,該程序得公開進行,且詢問程序亦應作成詢問紀錄。 裁決委員會經法定人數以上出席並同意作成裁決決定。 和解程序:為了建立和諧穩定的集體勞資關係、讓勞資雙方互動正常化,裁決委員不全然以作成裁決決定為最終目的,而是藉由裁決制度讓雙方消弭歧見、達成共識。 裁決決定申請之撤回:裁決程序進行中,裁決申請人如果欲撤回裁決申請,必須依指定方式為之,裁決案件經申請人撤回後,裁決程序即告終止。 裁決決定之罰則與作成裁決救濟命令: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時,對於違反不當勞動行為規定之一方,勞動部得處該當事人罰鍰外,裁決委員會並得於裁決決定中以主文救濟命令的方式,使受到不當勞動行為侵害的一方,回復到未受侵害前的原始狀態。這是一種以公權力行使,讓雙方當事人回歸和諧穩定狀態的方式,如果該當事人未依救濟命令內容履行,勞動部依法得另行處罰。 裁決決定之送達: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後,勞動部應於裁決決定書末頁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加註教示條款,載明不服裁決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並應於20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裁決委員會作成的裁決決定,其類型包括「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駁回申請人之裁決申請」以及「不受理申請人之裁決申請」等三種。其中申請人如依工會法第35條第2項提出裁決申請,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不受理決定,則申請人不得聲明不服;如申請人依工會法第35條第1項或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提出裁決申請,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不受理決定,則申請人可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經由勞動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至於當事人對於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或駁回之裁決決定聲明不服,則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詳細的細節請參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的完整說明: 「不當勞動行為」救濟程序 延伸閱讀:不當勞動行為中,誰是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人 勞動部強調,「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是為協助勞資雙方迅速回復穩定集體勞資關係,雇主應注意不得對工會或勞工有違反工會法或團體協約法之不利益對待、支配介入工會組織活動或拒絕誠信協商等行為,以確保勞工之勞動權益。 相關裁決決定書皆公告於勞動部裁決委員會網站,供工會及事業單位查詢,提供給大家可作為遵循依歸。 更多【不當勞動行為】的相關議題 不當勞動行為的救濟程序是什麼?──(一)申請裁決與申請人的資格 不當勞動行為的救濟程序是什麼?──(二)初步審查、調查程序、詢問及裁決 不當勞動行為的救濟程序是什麼?──(三)和解、申請撤回與不服裁決決定的救濟 不當勞動行為中,勞資關係脈絡是什麼? 不當勞動行為類型有哪些?──對勞工或工會有「不利益對待」 不當勞動行為類型有哪些?──雇主或工會「違反誠信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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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一面談」別光聊進度!善用這7招,讓主管看見你的價值

許多人面對主管的「一對一面談」(One-on-one)總感到緊張,甚至誤以為只是例行公事。特別在亞洲職場,我們習慣被動地報告進度或回報問題,錯失了展現能力與爭取機會的黃金時刻。其實,一對一面談是歐美職場中,用來大幅提升個人價值和職涯發展的「秘密武器」。它不只是回報工作進度,更是你展現主動性、策略思維和領導潛力的絕佳舞台。想讓一對一面談不再只是敷衍了事,而是能為你帶來實質助益?這7個關鍵要點,你一定要把握! 文/《104職場力》 本文導覽 「一對一面談」遠比你想像的更重要多久進行一次「一對一面談」最理想?重點1:掌控議程重點2:別只討論進度、專注在職涯成長的部分重點3:不要只告狀、事先準備好「解決方案」重點4:尋求具體回饋並實際採取行動重點5:別太見外,聊點除了「工作」以外的話題重點6:每次面談都應該追求「打破僵局」重點7:記下會議中的討論要項,作為後續行動錯過就輸了!千萬別把「一對一面談」當成例行公事 「一對一面談」,就是歐美職場的「One-on-one」,一般被視為提供中高階經理人與一般員工間固定、私密的溝通管道,頻率不限(甚至有些單位會每天固定時間開「站立會議」來快速對焦),用意是在提升工作表現、促進團隊合作,並建立更強的信任關係。  一般認為這種定期會議通常會聚焦於員工的工作表現、職涯發展、問題解決,以及建立心理安全感。 但是一樣的會議,在亞洲職場卻常變成另一幅模樣,由於亞洲工作者多半較內斂,在「安分守己、三思而後行」的文化下成長,往往會認為「有問題才需要回報」、「多說多錯、不如別說」、「我一定是做得不好才會被主管約談」,導致不少人面對「One-on-one」會議時,會養成「不說話、只聽指示」、「不需要交流,只要告訴我怎麼做」的狀況。 其實這不僅是背離「一對一面談」的初衷,更有可能一再錯失大好的職涯機會。 《104職場力》根據《Forbes》以及各家討論的說法,提供給您幾個有關「一對一面談」可以好好把握的小技巧,幫助您在職場建立更牢固的人際關係、獲得寶貴的指導,甚至可以為下一步晉升做好準備哦! 「一對一面談」遠比你想像的更重要 根據美國蓋洛普民調(Gallup)在過去所做的《全球職場現況報告》中指出,當前時代的職場上有77%的員工缺乏在美國企業主管眼中的「敬業精神」,甚至指稱當前職場最大的問題,是工作者開始「積極想逃離工作」,不再把人生寄託在追求提升職涯、薪資待遇、工作成就上。 但是《Forbes》的資深撰稿人 Caroline Castrillon 認為,這表示如果你更願意提升與上司的溝通、花點心思在職涯發展、提升職場評價等工作上,將比過去更容易脫穎而出被看見,而掌握「一對一面談」的機會、與上司建立起有效且彼此高度信任的關係,就是她認為極其重要的工作。 延伸閱讀:年終績效考核攻略!3招變身A咖員工,加薪升遷少不了 多久進行一次「一對一面談」最理想? 根據《Spinach AI》之前針對「科技界高績效團隊狀況」的調查結果顯示,在美國、每週30分鐘的「一對一面談」是最常見的節奏。 ▲ 圖片與資料來源:《Spinach AI》 不過儘管每週30分鐘的「一對一面談」似乎是最常見的選擇(超過50%),但這份已經是2022年的調查顯示,相比於2019年(Covid-19疫情前),數據顯示願意進行「One-on-one」的經理人減少了12%,過去有94%的主管會定期進行一對一的溝通,但是到2022年僅剩83%會這麼做,時間繼續往下推移,不幸的是人數持續在減少中。 但如果想要建立信賴的職場關係,定期溝通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我們根據外電的相關建議,列出當我們在「一對一面談」時,應該要注意的幾個重點: 重點1:掌控議程 很多員工參加「One-on-one」時都毫無準備、用「人出席就好」的被動態度面對,甚至不少人是抱持「坐等主管有什麼要跟我說的」心態參與,等待上司主導談話並設定優先事項。 在專家眼中:被動態度是一對一面談的大忌。不僅浪費寶貴的面談時間,更暴露出自己對職涯發展不夠積極主動,完全符合前文所提及,美國眾多企業主管眼中「積極想脫離工作」的那種人,面談結束後扣分比得分更多。 當員工主導雙方對話時的節奏時,不僅從中展示主動性,最重要的是能讓上司從中感受你的策略思維和領導潛力,這些都是未來晉升討論中(不一定是升職管理職、單純的加薪分紅也有可能)會被留意到並記住的個人特質。 對應策略:「一對一面談」應由員工主導而非上司,你應該把50%-90%的精力用來交談,而非聽取指示。 建議作法: 會議開始前主動發送預定的討論議程(或問題清單)。 專注於挑戰、新想法或進一步成長的機會。 準備一些比「進度更新」更進一步深思熟慮的問題(譬如這個專案背後的營運邏輯、考量點等等)。 可以使用以下的開場白:「我想聽聽看你對XX專案的看法」、「我這陣子都在思考.......」 與其坐等上司指示,更建議直說:「我發現幾個可以簡化工作流程的作法、可讓專案節省約20%的時間,你願意聽聽看我的想法嗎?」,不用擔心犯錯。 延伸閱讀:績效面談該怎麼拿捏分寸?什麼該說、不該說,你得謹記5大原則 重點2:別只討論進度、專注在職涯成長的部分 大多數的「一對一面談」很容易淪為敷衍了事、「為開而開」的流於形式,最後變成大家行禮如儀的狀態更新、進度追蹤。當然這不是說員工藉此報告已完成的任務、說明工作進度都不重要,而是如果只讓難得雙方都能空下時間可以面談的機會,最後變成「工作分配時間」,將錯失真正可以探討職涯發展、未來發展軌跡的機會。 根據Workplace Intelligence此前協助亞馬遜(Amazon.com)進行的一項研究表明,74%的千禧世代和Z世代可能會因為「看不見任何職涯發展機會」而選擇離職,這裡的「職涯發展」並不全然等於升遷,職涯成長的未來發展性也是一環。 對應策略:現代企業願意留住並培養「高績效員工」,當你持續願意討論個人發展時,不僅展現雄心壯志,也能讓公司(或上司)明白你願意在組織內長期待下,提供「投資你的未來」的理由。 建議作法: 每次「一對一面談」至少花10分鐘左右討論個人發展的問題。 主動詢問自己是否應該培養增加哪些技能,以促進職涯發展。 討論是否有延伸的任務,或是跨職能可以協助的項目。 延伸說明討論一些行業的趨勢、觀察到的現象,以及那些衝擊如何影響你目前的角色。 範例問題:(僅供參考,可視對話情境或習慣調整語氣或內容) 「我該培養哪些技能,才能為下一個階層的工作做好準備?」 「對於我所渴望擔任的職位(或責任)來說,什麼意味著成功?」 「是否有任何我可以承擔更多責任的專案工作呢?」 延伸閱讀:別等年底績效考核才準備!3招提升自己的「績效能見度」 重點3:不要只告狀、事先準備好「解決方案」 不只是亞洲職場,很多歐美員工也會一不小心就讓「一對一面談」變成了「私下告狀大會」。 許多員工會想著「趁著只有我們兩個,我要來講點心裡話」,於是一股腦地對上司倒出一大堆抱怨、日常瑣事,試圖透過這些平常工作積累的不滿來宣洩不滿的情緒,甚至有些人還會抱持「孤注一擲」的心態,認為「我這次跟你攤牌講完後,如果沒改善,我就要離開這裡!」。 但等等,你在「一對一面談」這麼做,其實只會嚇壞上司和背後的組織(如果真有這些問題,你應該在狀況發生的當下就舉報,或是另立一個以此為主題的會議,而不是「拖到One-on-one的時候才一口氣爆發」)。 這種作法其實不會讓自己看起來像正義的「吹哨者」,比較容易被列為「製造麻煩者」或是團隊組織當中的「負能量來源」,不但未讓團隊的工作負擔減輕、反而還加重了。 對應策略:提出問題並非不重要,但別讓自己「只是提出問題」,應該設法在說明前努力思考解方,讓自己成為「可以提供方案」的人,這種思維差距將扭轉大家對你個人價值的看法。 建議作法: 為你所提出的「每個問題」都先思考過製少2個以上的潛在解決方案。 事先研究過其他團隊(或公司)的相關解決案例或作法。 提出一份包括後續步驟、時間表的簡要大綱。 尋求有關具體落實這些解決方案的指導意見。 範例問題:(僅供參考,可視對話情境或習慣調整語氣或內容) 「我留意到近一個月的客戶回函量增加了20%,我先去研究了其他團隊正使用的3種方法:自動化回覆表單、增派客服人手以及啟用AI智能回覆,我認為現階段對我們最有利的作法是先啟用自動化回覆,因為(詳列原因),如果我們要直接推行,您認為是否可行呢?」 延伸閱讀:給1小時解決問題,為什麼愛因斯坦願意花55分鐘確認「問對問題」了嗎? 重點4:尋求具體回饋並實際採取行動 有些成熟的專業工作者,他們在職場的工作習慣是「沒有消息就是好消息」(表示一切營運如常、沒有危機,或是任何的狀況都已在掌控中獲得排除),通常他們會等到年末績效評估時才會一次統計今年的所做所為、完成的專案、為公司創造的效益等等,平常其實不太需要密集的與主管回報。 當然這樣的員工是可遇不可求,也讓主管非常放心,但是無形中這種「不夠積極主動」的回饋方式也容易讓組織高層無法掌握你的進度、所學,甚至錯失調整和改進的機會。 根據微軟(Microsoft)自己的研究報告當中指出:獲得上司明確指導的員工,在保持「工作與生活平衡」的同時能夠保持高效工作,可能性比普通員工高出2.5倍(因為他能夠把工作時間完全花在對的地方),因此積極主動尋求主管的回饋很重要(但也不需要矯枉過正,變成每件小事都要尋求主管的同意首肯)。 對應策略:一般管理者會欣賞那些「樂於被指導並致力於優化改進」的員工,因此當你試圖主動徵求回饋並採取行動時,將證明你是名值得上司和組織投入時間指導的員工。 建議作法: 提出具體的問題:「我的簡報該如何優化才能更好?」 勇敢的要求回饋:「你能告訴我一個一定要苦思改進的項目嗎?」 跟進之前的回饋:「之前你曾建議我在會議上要表現的更自信一點,我已經嘗試在近期的會議中作出調整,你認為我做得如何?」 確保所有收到的回饋和調整進度都有被確實紀錄(或實踐)。 範例問題:(僅供參考,可視對話情境或習慣調整語氣或內容) 「你認為我在哪個領域的發展最有潛力?」 「如果您處於我的角色和狀態,最優先關注的項目會是什麼?」 「我認為團隊當前最重要的目標是XX,我該如何更好的支持團隊或貢獻所長呢?」 延伸閱讀:如何改善職場人際關係?首先注意自己是否掉入單向社交陷阱? 重點5:別太見外,聊點除了「工作」以外的話題 現代職場很多的職場關係都停留在表面,正所謂「上班好同事、下班不認識」,似乎已成了常態。 但如果我們在職場當中總是只談論交付成果、專案截止日期、專案進度,缺乏個人間的情感聯繫,這種關係雖然無損於公事(如果是一個夠專業導向、夠鐵面無私的組織),但卻會限制團隊間的信任感、降低心理安全感,甚至在危機發生時很容易因為平時習慣「各掃門前雪」而導致分崩離析,甚至團隊成員、上司不願意在關鍵時刻出面爭取利益、扛下責任。 根據《Forbes》的報導,當員工感受到團隊組織關心他們的整體福祉(不只是他們是否如實完成工作)時,工作的敬業度也會顯著提升,不論是否身為主管的角色,請要記得:你先是一個人、其次才是專業人士。好的人際關係將可以改變工作關係,而這是可以透過一次次的「一對一面談」所完成的。 對應策略:維持良好的團隊工作氣氛不只是為了「拍馬屁」、「想升官」,更多時候是因為牢固的工作關係可以創造心理安全感,信任與相互投入,請記得:主管會是你在職涯當中強而有力的支持者,而非阻礙者(如果阻礙多於支持、請儘早遠離這樣的有害職場)。 建議作法: 可以從「認可他們的專業知識」和近期領導下取得的好成果切入。 分享適當的個人動態,並主動詢問他們的狀況。(如連假計畫、出國行程、熱門下午茶等等) 對他們的職涯經驗、生涯亮點表現出「真正的興趣」。 特別留意他們曾經分享過有關自己的興趣,或是熱愛的挑戰。 成為讓主管可以深深信賴的員工,特別是「能讓工作變簡單」的那種。 範例問題:(僅供參考,可視對話情境或習慣調整語氣或內容) 「您認為團隊到目前為止,最讓人感到有成就感的事情是?」 「之前聽您提到一個(個人興趣或目標),目前的進展還順利嗎?」 「我之前也有去某某地方玩,我覺得那邊的很符合您的旅遊習慣,滿推薦造訪的。」 延伸閱讀:跟老闆搭電梯也不怕的閒聊法:只說3種話,其他皆廢話 重點6:每次面談都應該追求「打破僵局」 「打破僵局」俗氣一點的說法是「破冰」,但這裡要「破」的可能不只是人際關係的冰,還包括那些專案上遇到的困難點、實際執行的阻礙。 在Covid-19疫情後,因為不少工作者進入職場的時期都是遠距離或混合辦公的形式,後疫情時代的辦公室氛圍也比較偏向「管好自己的事」,與過往要花費大量心神經營職場人際關係、社交應酬的形態不太相同。 不過,長久下來變成大家談論工作以外話題的機會少之又少,你甚至得「刻意留出時間」來與公務夥伴交流、溝通(像本文提及的「一對一面談」,甚至變成了類似社交的場合)。 對應策略:在這種情況下,「融洽的對話情境」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重要,應該要好好把握這個機會製造好的印象,或是解決那些平常「沒有時間反應」的阻礙狀況,打開天窗說亮話。 建議作法: 試著從工作以外的事情切入,結合重點5的切入點。 針對工作問一些軟性問題,例如:「整個專案中,您認為哪個環節是最大關鍵?」 記得準備3-5個「備用問題」來彈性加入議程。 記得不要離開會議時,一切和「進入會議前」別無二致(表示你們各自都浪費了寶貴的時間)。 延伸閱讀:不想降低人際好感度?職場閒聊時請避開這種「對話陷阱」 重點7:記下會議中的討論要項,作為後續行動 很多人會誤以為「一對一對談」就只是「聊聊天」的行動,因此對於討論的事項只要放在心上即可,其實這麼做是有風險的,姑且不提「口說無憑」可能會有翻臉不認帳的狀況(理論上「一對一談話」多發生在密切合作的團隊身上,實在沒必要欺騙自己人),在工作被填滿的情況下,你很難確保自己記得每件事情。特別一般管理階層的一日行程會被各種大小會議給填滿,幾乎沒有時間坐下來好好整理和誰討論了什麼。 這時,如果你能送上精心準備的「小小會議紀錄」或是結論Memo,不但能讓管理階層回想起你們討論的關鍵要點,更重要的是可以激勵他們記住你的細心,讓自己獲得脫穎而出的機會。 建議作法:可以在下次「One-on-one」時,嘗試紀錄下簡單的會議紀錄,或是直接回顧上次中斷、未討論完的事項,讓自己看起來像個「專業人士」。 延伸閱讀:會議記錄=逐字稿?專業會議紀錄只記3項重點|寫法技巧、範本一次看 錯過就輸了!千萬別把「一對一面談」當成例行公事 最後要提醒大家,定期與團隊、組織(不限於上司)進行「一對一面談」將有助於提高成效,如上述各點提及的,包括員工的敬業度、團隊的人才留任率,更好的團隊績效,以及無形間所打造出的信任感。 特別對個人職涯的效益顯然更高,溝通順暢的「一對一對談」將有助於建立主管對你的信任感,充份感受到你對於工作所投注的熱情,所思考想像的不再只是「把眼前的任務完成」、「坐等主管給予進一步指示」,而是真的與工作專案一同前進;同時藉由這些有效的回饋,也能讓自己對於職涯發展的軌跡更清楚、更有自信去面對各種問題。 總的來說,「一對一面談」是一個難得的職場機會,當你有策略性的展開這些對話,你將不僅是做「向上管理」、「績效考核」等工作,而是在積極拓展職涯道路的無限可能。 如果你還是只把一對一當作例行公事,你可能在無形中,已經輸給更懂得經營主管關係的同事了。 本文參考《Forbes》、《Spinach AI》、《bordio》相關報導,經整理改寫。
【104職場力】・績效考核

「資遣同意書」簽了就不能反悔嗎?

「資遣」是勞資雙方都會聞之色變的職場議題,有時甚至會因為雙方對於內容的「解讀」不同而產生差異,本文中律師了舉兩個實例來說明這種「理解落差」。同時提醒勞資雙方,除非勞工已「明確表達同意」,而且公司提出的資遣事由也屬實,否則明確以白紙黑字達成「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協議,還是比較保險的作法唷!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雇主資遣勞工時,常見的作法是公司除了告知員工資遣的原因、事由(如:以勞基法第11條第2款業務緊縮為資遣事由)、契約終止的日期外,通常也會一併向員工說明預告工資、資遣費之計算方式以及數額,以及結清特別休假等事項。 且許多公司為求慎重,經常會準備一份「資遣通知書」或「資遣同意書」,將前述資遣事由、契約終止日、以及資遣費之計算方式與數額、未休特休天數與結清之金額等事項,一併記載在資遣通知書或資遣同意書上,讓員工簽名確認。 此時,最常發生的爭議,就是員工如果也在這類「資遣通知書」、或「資遣同意書」上簽名了,但後來發現公司所稱的資遣事由根本不存在時,員工可以反悔,主張撤銷該同意書、資遣無效,要求恢復僱傭關係嗎? 甚至,實務上也曾發生,老闆通知員工資遣、請員工辦理離職交接手續,而在老闆匯付員工資遣費、並以LINE通知員工已經支付資遣費時,員工用LINE回覆老闆一個比讚的貼圖(按:該貼圖圖片節錄自司法院判決書): 但後續該員工卻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主張公司的資遣並不合法。此時老闆可以以員工曾回覆老闆前述比讚的貼圖,且已經領取資遣費及辦理完離職交接手續,主張員工已經同意公司的資遣嗎?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律師解說 在第一個案例的情形,公司當初是以勞基法第11條第2款之業務緊縮為由通知員工資遣,並提供資遣同意書讓員工簽名同意,但後來事實證明公司根本沒有業務緊縮之情形,因此員工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主張撤銷資遣同意書之意思表示、恢復僱傭關係。在該案件中,法院認為「不得」以員工已經在資遣同意書上之簽名,逕認定雙方已有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尤其,在該案中,公司根本沒有業務緊縮之情形,因此,法院認為雙方合意的前提條件根本不存在,故難認雙方有達成因業務緊縮而資遣之合意,進而認定公司之資遣並不合法、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仍存在(參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3號判決) 在第二個案例,員工於試用期滿前收到老闆通知因不能勝任工作、故試用期不通過,且在收到公司通知已經匯付資遣費後,員工以比讚的貼圖回覆老闆之情形,法院則認為,員工比讚的貼圖應僅係單純在回應、表示「知道」公司匯款資遣費了,無法解釋其已「同意」公司的資遣;且法院認為公司並未證明員工真的有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因此最後判決認定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合法、雙方之僱傭關係仍存在(參新竹地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0號判決)。 由前述兩個案例可知,即便員工在「資遣同意書」、或「資遣通知書」上簽名,暫不論員工在「資遣通知書」上簽名,充其量只能解釋為員工已經收到該「通知」、無法逕解釋為「同意」之意思(除非通知書內容有載明員工同意該通知書之內容、嗣後不得再以任何事由再行爭執等棄權條款),且縱使員工是在「資遣同意書」上簽名,但倘若資遣事由本身就是不實的,則無法排除員工可主張其係受詐欺、得依法主張撤銷該同意書意思表示之可能性;倘此,則公司之資遣即不合法、員工可主張恢復僱傭關係。此外,員工於收受雇主之資遣通知後,縱使依雇主指示配合辦理交接、以及收受資遣費,仍無法解釋為員工已經同意公司的資遣。 延伸閱讀:要求員工離職,「開除、資遣、自請離職」可別傻傻分不清楚! 因此,謹提醒雇主留意,除非勞工已明確表達同意公司之資遣(且前提是公司之資遣事由也屬實)、或雙方已明確達成「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協議,否則不得將員工被動配合辦理交接、收受資遣費等行動,自行腦補、擴大解釋為員工已經同意公司之資遣。且在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建議應簽署「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協議書,以書面明定最後工作日、契約終止日、結算之離職金總額以及其他重要之權利義務事項等內容,以確保雙方權益,並杜爭議。 (原文標題:勞工簽署資遣同意書後,可以反悔、撤銷,主張同意書無效嗎?)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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