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

混凝土表面處理

這項技能主要是指對混凝土結構表面進行各種加工與修飾,以提升耐久度、美觀度及功能性。包括清潔、打磨、修補裂縫、防水、防滑及塗裝等步驟。掌握此技能能確保工程品質,避免後續結構損壞或安全問題,對建築、土木工程及維修保養等行業非常重要,也有助提升職場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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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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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級泥水技術士 |
泥水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肇於民國六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公告實施,依其技能範圍及專精程度分為甲、乙、丙三級別。爰於八十八年度遴聘產、官、學、訓等學者、專家,共同參與本職類技能檢定規範修訂,修訂工作係因循原有規範職項及級別不變之架構下進行,即砌磚、粉刷及面材舖貼等三項仍維持乙、丙兩級制,甲級單一級仍然屬泥水綜合項技能。 甲級工作範圍:能從事建築構造物及其附屬相關設之各種紅磚、清水磚、空心磚等砌築作業,以及進行各種規定水泥砂漿粉刷飾面暨陶瓷面材及一般石材之舖貼工作。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乙級泥水技術士 |
乙級泥水技術士有分以下三種項目: 一、砌磚項:能從事加強磚造、鋼筋混凝土構造及其附屬設備之紅磚、混凝土空心磚工程砌築,以及有關清水磚、平拱、弧拱之砌造作業。 二、粉刷項:「從事一般構造物之粉刷工作」,修訂為「能從事建築構造物各部分之水泥砂漿飾面、磨石子、洗石子、斬假石、防水及附加劑功能等粉刷飾面工作。 三、面材舖貼項:能從事各種構造物陶瓷面材圖案之一般切割及地坪部分之石、磚材舖貼工作。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丙級泥水技術士 |
丙級泥水技術士有分以下三種項目: 一、砌磚項:能從事一般磚構造建築物之內外牆、柱、圍牆及其他有關部分之紅磚材料砌築工作。 二、粉刷項:能從事一般構造物之牆、柱、地坪、樓梯、天花板〈平頂〉,以及其他有關部分之水泥砂漿打底及粉面作業。 三、面材舖貼項:能從事一般構造物之牆、柱、地坪、樓梯、天花板〈平頂〉,以及其他有關部分之水泥砂漿打底,並進行陶瓷面材之直線切割及平面舖貼工作。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施工安全評估人員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5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課程大綱: (一)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說明暨承攬商之權利及義務 三小時 (二) 營造業施工安全風險評估暨災害說明探討及預防 三小時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室內裝潢證照 |
室內裝潢證照為專業認證,證明持有人具備室內設計與裝潢相關知識及技能,能夠進行空間規劃、材料選擇及施工監督。此證照適用於室內設計師、裝潢工程師及相關從業人員,提升職場競爭力與專業形象,有助於承接設計案及推動專案執行。考取此證照需通過專業考試,涵蓋設計原理、建築法規、安全標準及施工技術,確保從業者具備完整專業能力。
考試院
乙級圓筒磨床工技術士 |
機工類各職類之技能檢定規範,經過此次統籌規劃、新訂與修訂後,共計整理成為:車床工、鉗工、牛頭鉋床工、銑床工、平面磨床工、圓筒磨床工、沖壓模具工及電腦數值控制車床工等八職類,各設甲、乙、丙三級。並明訂各職類分級之目標:甲級為領班級、乙級為熟練技工級、丙級為助理技工級。 乙級工作範圍: 一、除能從事丙級技術士工作範圍之工作外,並能依照工作圖或實樣選用適當之砂輪及正確夾持工件,操作圓筒磨床從事等徑內圓、內圓肩面、端面與內圓錐度等磨削工作。 二、尺寸精度能達公差六級,表面粗糙度能達0.40a(1.6 S)。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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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天外勤安全防護:雇主責任、職災預防與勞工權益指南

颱風天外勤有哪些潛在風險?若雇主在已停班的颱風天,或於風災後指派勞工出外勤,應如何預防職災、確保人員安全並保障勞工權益?本文提供詳細防災準則和重點,協助企業落實職場安全管理,保障勞資雙方權益。 文/《104職場力》 本文目錄(點擊可快速前往) 颱風天外勤的潛在職災:雇主須主動預防風險颱風天各類外勤作業防災重點災後復原作業風險高,雇主須落實5大類作業防護要點颱風天出外勤,勞工權益要注意 颱風所帶來強風、豪雨及颱風過後從事災害搶修及復建工作極易發生職業災害,勞動部呼籲雇主,應加強各項防災及應變措施,如有外勤作業,雇主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違反者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颱風天外勤的潛在職災:雇主須主動預防風險 根據勞動部說明,颱風期間天氣惡劣,常見的外勤作業職災風險包含:道路淹水、路樹傾倒、坍方落石、道路受損、物體飛落、電線脫落或電桿傾倒等相關災害,相較於一般勞工,其職業災害風險更高。 雇主應承擔的安全責任與勞工避難權益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規定,雇主有責任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並應設置專門的管理單位或人員,對勞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同時與勞工代表共同訂定符合實際需求的「安全衛生工作守則」。這些內部管理制度與因地制宜的運作,目的在於提升外勤人員的安全意識,並將安全落實到每一次外勤任務中。 然而,颱風天的外勤任務充滿變數,道路狀況、風雨強度以及地區受損程度都可能差異巨大,不確定性極高,因此,除了雇主必須妥善規劃外勤人員的安全防護設施外,還必須遵循「以人身安全為第一優先考量」的原則,當勞工在執行職務時,如果發現有立即性的危險,有權依規定停止作業並退避到安全場所,不會因此受到處分。 另外,若地方政府已宣布因天然災害停班,雇主若仍安排員工從事外勤作業,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6條之2規定:依實際風險提供必要的防護設備,例如:救生衣、安全帽、通訊設備,以及其他保護勞工安全所需的裝備和交通工具。 總之,雇主應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以確保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如果雇主明知或可預見勞工所從事的工作有危害生命、身體或健康的疑慮,卻未能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就必須承擔相關責任。 危害辨識、評估與控制:確保颱風天外勤安全的核心 雇主應訂定颱風天外勤安全的評估機制、流程及相關表單,針對外勤勞工可能遇到的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進行風險評估,辨識潛在危害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 當颱風警報發布後,雇主應依據氣象局和媒體資訊,評估外勤區域是否可能發生強風大雨導致的道路淹水、鷹架或路樹倒塌、土石坍方、道路受損、物體飛落、電線脫落或電桿傾倒等相關危害 。 針對不同等級的風險情況,雇主或授權主管人員應採取相對應的安全管理措施,例如: 評估有顯著風險或可預見的風險時,應立即停止外勤作業。 如果評估後仍決定讓勞工從事外勤作業,雇主必須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交通工具,如限縮外勤區域、提供安全的交通工具和適當的個人防護具。 同時,雇主或主管人員應以書面形式指派外勤任務,並保存相關紀錄以備查。 建立一套完整的危害辨識、評估與控制機制,才能幫雇主有效管理並降低颱風天外勤作業的風險。 落實外勤安全管理的關鍵步驟:紀錄 實施外勤安全管理計畫並留下完整紀錄,是確保勞工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 。 雇主應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要求、風險評估結果、過往事件案例等因素,定期或適時檢討風險評估結果,並在必要時進行修正;而風險評估結果應適時傳達給所有相關部門及人員知曉。 同時雇主應明確規定風險評估結果與重要控制措施執行的內容紀錄,以及這些紀錄的保存年限,這些紀錄是日後檢討改進、釐清責任的重要依據,有助於不斷完善颱風天外勤作業的安全管理。 颱風天各類外勤作業防災重點 在颱風天,若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雇主仍安排勞工從事外勤作業時,必須特別留意以下幾點: 1. 鄰水、水上作業或有發生土石流之虞的地區 應建立一套通報機制,一旦有危險發生時,能立刻通知現場工作人員迅速撤離,並搭配清楚的撤離步驟和後續的救援流程,確保人員安全。 2. 道路修復、邊坡擋土及開挖等工程 應確保邊坡有足夠的安全傾斜度,若現場有鬆動或可能掉落的土石,應事先清除或設置擋土支撐。 另外現場也應安排人員持續監控落石情形,一旦出現危險徵兆,須立即通知工作人員和機具撤離,確保人員安全。 3. 有物體飛落或倒塌風險的建築物、構造物及廣告招牌 外牆施工架應特別加強固定,並仔細檢查架體是否有損壞、繫牆桿是否鬆脫、基腳是否下陷或滑動等問題。 工地圍籬也需確保牢固,避免被強風吹起。 施工架上懸掛的帆布或廣告物應提前拆除,以防風壓過大導致架體不堪負荷而倒塌,釀成事故。 4. 使用工地塔吊作業 塔吊塔柱應加強固定,吊鉤與伸臂須妥善停放定位,並放開旋轉煞車(須先確認空轉時不會產生碰撞或觸電等危險),當風速達每秒16公尺以上時,應全面停止塔吊作業,以防發生意外事故。 災後復原作業風險高,雇主須落實5大類作業防護要點 颱風過後,各地陸續展開災後搶修與復原工作,但相關作業環境風險依然極高。根據勞動部提醒,河岸清理、道路修復、橋梁拆除、工廠復原及地下作業等外勤作業,皆可能導致職業災害,雇主應依以下作業類型加強風險管理與防護措施: 1. 河岸與海岸清理作業 應建立完善的緊急應變系統,一旦發生危險,能即時通報並引導現場人員迅速撤離,同時搭配清楚的撤離流程與救援機制,避免發生溺水等重大職災。 2. 道路修復工程 應預先清除可能鬆動或飛落的土石,或設置擋土支撐;在操作挖土機、卡車等重型機具時,應由專人指揮調度,並規劃安全的機具作業動線,降低邊坡崩塌與誤操作風險。 3. 房屋、橋梁等修繕或拆除作業 作業現場須指派專人負責指揮與監督,並依照標準順序「由上而下逐步拆除」;高處作業人員應配戴安全帶,並依現場條件設置安全母索、踏板、安全網或捲揚式防墜器,以防墜落事故發生。 4. 工廠修護及復原作業 進行工廠屋頂維修時,應全程配戴安全帶,並設置必要防墜設施。在潮濕環境中使用電動機具時,須於電源連接處安裝漏電斷路器,以防漏電觸電危害。 5. 局限空間作業 應先完成空間通風與氣體檢測,確認氧氣濃度與有害物質濃度均在安全範圍內後,方可進入作業,並提供防止作業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崩塌、被夾捲等危害的防護設備與監測機制。 勞動部表示,雇主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針對上述等易發生職災的項目加強各項安全應變措施,導致勞工罹災者,將依法查處究辦。 颱風天出外勤,勞工權益要注意 勞動部表示,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報各機關停止上班,勞工因天災而未出勤,責任不在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班、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事業單位如因營運性質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應事前與勞工約定,包含加給工資、提供交通津貼或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必要協助等。 最後勞動部也提醒各事業單位,如果颱風天真的需要特定員工來上班,雇主一定要確保員工的安全,例如:安排勞工搭乘計程車上、下班,以確保通勤安全,萬一不幸發生職業災害,勞工在治療、休養期間,雇主有給予公傷病假及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標準給予職業災害補償的義務。 更多更詳細的資訊可至勞動部官網「天然災害勞工出勤權益」專區查詢,如需查看完整「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細節,或需要「颱風天外勤指派單參考例」,請點擊下方按鈕免費取得文件。 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 延伸閱讀: 職災勞工不斷申請公傷病假,雇主該如何面對? 法院認證的職災:台南阿伯下班通勤繞道吃鹹粥發生車禍 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勞動部提高最高補助金額至20萬!|職場新訊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設計接案合約必備5大要素!保護權益必知,終結客戶鬼打牆

設計外包接案,簽合約有哪些要注意?客座小編「設計Ya黃素」本次分享「設計接案合約必備5大要素」,提醒大家荷包賺飽之餘也要保護自身權益,歡迎分享與追蹤唷! 文/設計Ya黃素 本文目錄:設計外包接案合約5要素(點擊可快速前往) 設計接案外包常見3地雷設計接案合約必備5要素【設計接案合約01】工作範圍與內容【設計接案合約02】時間表與交付期限【設計接案合約03】付款條件與時間安排【設計接案合約04】修正次數與追加費用【設計接案合約05】版權與保密條款 從訪談設計師業外收入得知,大部分設計師為了多賺一點,下班後幾乎都是以外包接案的方式來增加口袋的深度。不過,相信大家都曾經陷入無限循環的修改地獄,或是怎麼催都催不到帳的狀況,「設計Ya黃素」小編了解大家的痛,因此這次無私地公開小編擬定合約的5個小撇步,希望大家從此接案順利不卡關,外包路順順順! 在 Instagram 查看這則貼文 設計Ya黃素(@design.ya.huangsu)分享的貼文 注意:可以點擊星號收藏 ,簽合約前反覆詳讀! 設計接案外包常見3地雷 無限循環的修改 給錢給得拖拖拉拉 永遠的急件 想要避免以上接案鬼故事發生,少不了詳細清楚的合約,用智慧終結客戶鬼打牆! 設計接案合約必備5要素 以下5項合約要素不能缺少任何一項,才能保護好自己的權益,避免後續爭議喔! 工作範圍與內容 時間表與交付期限 付款條件與時間安排 修正次數與追加費用 版權與保密條款 提醒:本文範例合約內容為比較初階且必要的項目,實際合約內容請務必視專案內容來增減,以確保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圖片來源:設計Ya黃素 【設計接案合約01】工作範圍與內容 一定要清楚定義工作範圍,確保雙方對所需的交付物、工作流程及專案期限都有共識,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範例:工作範圍乙方承接甲方的【網頁設計工作】,包含:【首頁設計、內頁模板、行動版適配】等。具體需求和設計內容由雙方確認並書面記錄。 圖片來源:設計Ya黃素 【設計接案合約02】時間表與交付期限 訂定各項目的階段時間表,包括設計初稿、修正稿、最終稿的提交時間,以及網站或設計作品的上線或交付日期,確保專案按時完成。 範例:工作時程乙方應於OO年OO月OO日前完成設計初稿,並於OO年OO月OO日前交付最終版。此約定時間以甲方已交付所有需要資料為前提,若甲方資料延遲提供,應另外協商交件日期。 設計Ya黃素提醒:如果擔心對方回覆太晚造成專案進度延遲,可以再加上審稿回覆日期,或是寫明交稿後幾天內甲方要回覆修改內容,來確保專案時間不會拖太長。 圖片來源:設計Ya黃素 【設計接案合約03】付款條件與時間安排 分階段付款可以降低拖款的風險,因此要在合約裡明訂付款條件,如預付款、中期付款及尾款的比例和支付時間,確保設計師在過程中能按時收到報酬。 範例:付款方式全案總金額:OO元甲方須在簽約後支付訂金:OO元(總經額的30%)中間款:初稿交付後支付OO元(總金額的40%)最終版本交付後支付OO元(總經額的30%)乙方在收到全額款項後,將移交所有設計文件。 圖片來源:設計Ya黃素 【設計接案合約04】修正次數與追加費用 寫明允許的免費修正次數,以及超出範圍的修正或新增需求的收費標準,以避免無止盡的免費修改要求。 範例:修改與取消條款雙方經確認風格與內容後,乙方提供最多O次免費修改機會。每次修正需在O天內完成。超過部分需額外收費,具體費用由雙方協議。若專案取消,已支付的款項不予退還,乙方有權保留所有已完成的設計。 設計Ya黃素提醒:所謂的修改應指風格已確認後的修改次數。合約裡也可以明訂超過的次數以OO元來計算。 圖片來源:設計Ya黃素 【設計接案合約05】版權與保密條款 需要有明確的設計作品版權歸屬,以及雙方的保密義務,防止作品被未經授權使用或機密洩露,這點對於保護設計師或是客戶的利益都非常重要。 範例:版權與使用權乙方保留設計作品的著作權,甲方擁有OO的使用權。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作品進行二次轉售或用於非約定用途。 範例:保密條款雙方同意在合約期間及之後保密所有涉及專案的商業資訊,若乙方發生違約情形,甲方得終止契約,並可向乙方求償。 範例:爭議解決如雙方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提交管轄地法院裁決。 圖片來源:設計Ya黃素 [joblist_plugin title='更多【設計接案】工作機會' url='https://www.104.com.tw/jobs/search/?ro=0&kwop=7&keyword=設計接案&expansionType=area%2Cspec%2Ccom%2Cjob%2Cwf%2Cwktm&order=12&asc=0&page=2&mode=s&langFlag=0&langStatus=0&recommendJob=1&hotJob=0' amount='3'] 更多【外包接案技巧】推薦給你: 接案族該如何報稅?一文搞懂「接案外包」報稅技巧 設計接案平台推薦!國內外8大設計師接案外包大平台 接案報價不是憑感覺!給新手的基礎報價公式參考 最完整免費接案社群整理,自由工作者、接案族必備 社群行銷、文案寫手接案報價與外包行情參考 [course_plugin title='數位游牧|接案教學推薦' keyword='設計師接案必修課' amount=1]
【104職場力】

職災勞工復工後,是否一定要「回復原職」?

當勞工遇上「職業災害」並休養復健完成後,如重新返回工作崗位,是否一定要讓他「回復原職」,即便在職災休養期間已有工作代理人,雇主也不應另外額外安排工作?律師指出:雇主應先擬定復工計畫、協助勞工恢復原工作,原則上最好仍以原職務為優先,但若依健康狀況調整職務(且職務是勞工可勝任),法規並未強制要求「一定要回復原職務」。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案例】小鱷今天在某一家汽車零件工廠上班,由於長時間使用固定部位,造成身體病變,最終經醫院認定無法回復到未受傷的狀態,經勞保局鑑定後,也認定是屬於指定的目標疾病,屬於職業疾病。但在認定為職業病之前,小鱷的雇主也是依照醫生醫囑指示,讓小鱷休養1年,都是以公傷病假辦理。在1年的休養後,小鱷雖然無法恢復到原本的狀態,但因為小鱷積極復健,所以至少還可以從事一些輕便工作。小鱷的雇主得知之後,便向小鱷表示可以替他安排輕便工作,希望小鱷可以回到公司繼續上班。但是,小鱷認為復工一定要回復原職務,如果雇主要調整的話,就是違法調動,所以拒絕雇主的指示與好意。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律師解說 依照原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下稱「職保法」)第27條規定:「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再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第67條第1、2項規定:「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依前條第一項所定復工計畫,並協助其恢復原工作;無法恢復原工作者,經勞雇雙方協議,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於適當之工作,雇主應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包括恢復、維持或強化就業能力之器具、工作環境、設備及機具之改善等。」。 在職業災害的案件,因勞工發生職災後,於醫療期間或者甚至是醫療終止後,可能無法繼續從事原有工作,此時雇主依照相關規定,是可以依照勞工身體健康狀況合理調整其工作內容,並於調整工作後請求職災勞工回復工作,有時勞工會主張其仍在醫療期間或即便調整後仍無法勝任等理由,拒絕雇主的要求。此處有疑問的是,要求職災勞工復工時,一定只能回復原職位嗎?如果雇主已經合理調整職務內容後,要求該勞工復工,勞工可以拒絕嗎? 職災勞工醫療期間雇主雖然不得終止勞動契約,但如果雇主調整勞工工作內容至其可勝任時,仍可要求職災勞工履行勞動契約: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可知雇主在職災勞工醫療期間內,不得片面終止勞動契約,主要是要保護職災勞工不因發生職災後,又接連受到雇主終止契約,進而頓失經濟所依,所以才會以法律特別保護職災勞工的工作權。 但實務上確實發生,當今天職災勞工已經恢復部分工作能力,經雇主有依照勞工傷勢復原狀況、健康狀況等合理調整勞工工作內容時,該勞工依照雙方的勞動契約,仍有履行勞動契約之義務。 而且,在法院判決見解中,也多有肯定雇主要求職災勞工復工時,即便不是勞工原本工作,只要在合理調整後是那個勞工可勝任之工作,勞工就有履約的義務,如勞工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勞務或出勤時,雇主原則上可以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僱該勞工,且不受勞基法第13條規定之限制。換言之,雇主在勞工職災醫療期間,請求勞工回公司上班,縱使不能從事原有工作,只要調整後是勞工可勝任的,勞工就有復工的義務。 雇主調整職災勞工之工作,此等調整性質上應可以認為是勞基法第10條之1的調動,但在職災後的調整工作,雇主可以因為勞工的工作內容轉為較輕便或工作時間縮短,而調降勞工的薪資嗎?若依照勞基法第10條之1第2款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就勞工薪資部分,不宜作不利之變更。 另外,由於醫療機構在評估職災勞工復工時,有時會提供「漸進式復工」計畫,意即隨著勞工復原狀況滾動式調整復工內容,而雇主如果依照漸進式復工計畫予以調整工作時,是否也是屬於勞基法第10條之1的調職呢?對此,雖無相關法院判決直接論及,但雇主依照復工內容調整勞工工作內容時,本質上亦屬於一種工作的調動,應仍有勞基法第10條之1的適用。 在過去,依職保法第27條規定,並未明文要求勞工復工必以原職為限: 在適用職保法的時代,依上開第27條規定,雇主在職災勞工醫療終止後,有按照勞工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工作及輔助措施之義務。但從條文文義上,並沒有要求雇主必須令勞工恢復「原職務」。 且,在法院判決見解中,由於上開條文要求雇主依照勞工健康狀況安置適合職務內容,所以原則上調動後職務內容是職災勞工可以勝任的,該勞工亦有履約的義務,如勞工主觀上無意願,雇主仍得依勞基法第11、12條規定終止與該勞工間的勞動契約。 不過,如果勞工的傷勢極為嚴重,已經造成永久性無法回任工作的情形時(即終身失能),雇主是否仍需要先行調整勞工工作?依照職保法第23條第2款規定:「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意即,勞工經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時,雇主是可以預告終止契約的。 依災保法第67條規定,雇主應先擬定復工計畫,協助勞工恢復「原工作」,但法院判決見解亦肯認雇主須依照勞工身體狀況調整職災勞工之工作內容: 若依照災保法第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職災勞工醫療終止後,雇主應依照同法第66條第1項規定擬定復工計畫,協助勞工恢復原工作。且同條第2項規定,要求雇主應提供職災勞工恢復原工作必要的輔助措施。 由於災保法制定時的立法宗旨係在於「職業重建」,而依上開規定雇主必須先依擬定的復工計畫,並協助勞工恢復原本工作,如果勞工無法恢復時,才會進到安置義務的範疇。 目前,已有法院就上開災保法第67條所謂擬定復工計畫之內涵作出認定,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79號民事判決:「準此,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須於「醫療終止」後,並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雇主方能以其不堪勝任工作為由終止與勞工之勞動契約,否則若職業災害勞工於醫療終止後,雖無法勝任原有工作,尚可從事其他工作,則雇主仍須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排適當之工作;惟此仍應以雇主客觀上有適當之工作存在而可供安排為前提,倘雇主因業務持續緊縮,經盤點轄下工作職務內容及性質、考量其營運能力及經營規模後,仍查無符合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健康狀況及能力之工作可為提供,自無強求雇主必須擔負經營惡化之風險甚至害及其他員工之工作權益而為職業災害勞工創設一適當工作予以安置方可。」,換言之,雇主雖須依照勞工災後身體狀況調整工作內容,但如果雇主的經營上已難有適合職位提供給該勞工,並考量其他員工之工作權益等,原則上不強求雇主必須要無中生有一個是當職位給職災勞工。 意即,至少依照上開法院判決見解可知,雇主回復勞工工作,最好以原職務優先,如勞工無法勝任,始嘗試提供符合身體狀況之工作,且若雇主確實無法提供安置的情況下,法律亦無強求雇主一定要創設一個新職務給職災勞工。 結論 以本案例小鱷而言,如果雇主依照小鱷的健康狀況調整其職務,且該職務是小鱷可以勝任時,原則上小鱷就有回任提供勞務之義務,且在勞基法及原先職保法規定中,並未要求雇主一定要請勞工回復原職務,故小鱷如果未回任,是有可能被認定為符合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而雇主可能可以據此終止雙方勞動契約。 另外,因災保法第67條規定,要求雇主須先擬定復工計畫,協助勞工恢復原工作,而雇主未為之,將可能有裁罰之風險。不過,雇主的復工計畫依照目前可以查得的判決見解,至少未以原職務為必要,後續仍須留待未來實務之發展。 (原文標題:職災勞工復工,一定要回復原職?) 勞工【職災】議題,這些也該要知道: 職災勞工不斷申請公傷病假,雇主該如何面對? 法院認證的職災:台南阿伯下班通勤繞道吃鹹粥發生車禍 上下班通勤發生車禍算「職災」嗎?若交通違規、非日常必須的私人行為都不算數! 職災勞工先向公司求償、再請領勞保給付,雇主可要求將勞保給付金額返還給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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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爆炸頻傳…勞動部擴大職災停工範圍 加嚴復工審查

2025-07-08 聯合報記者葉冠妤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勞動部今修正發布「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針對發生重大職災事業單位的其他相同危害作業、重大職災累犯或火災、爆炸事件廠場的相關危害關聯性設施,將一併勒令停工改善。此外,勞檢機構審查復工時,工程業主、事業單位代表人或負責人都應出席以負責。若違反停工通知,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延伸閱讀:勞動部修訂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嚴格把關作業安全 接連發生遠東新世紀化學纖維總廠、台中新光三越百貨公司火災爆炸,引起各界關注,勞動部職安署為此修正「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 修正有4大重點,包括全面改善設施不良、多次肇災擴大停工、關聯危害系統改善、高層當責確保安全。職安署職業安全組組長陳光輝指出,針對設施違規而發生重大職災的工作場所,其他具有相同危害作業的工作場所應一併停工全面進行改善。他舉例,若一個營建工地裡,發生勞工墜落電梯井事故,過去只會要求該電梯井停工,往後是工地內所有電梯井全面停工改善。 第2個修正重點,則是針對三年內發生2起重大職業災害的「累犯」,勞動檢查機構將就肇災的分項工程或製程相關設施一併要求停工改善。陳光輝說,若累犯廠場內的鋼構施作發生災害,將來就是全部鋼構工程都要停工,並要求事業單位徹底檢討其管理作為。 對於發生火災、爆炸事件的廠場,不管有無勞工罹災,其危害關聯性設施場所也將要求停工,找出失效根本原因,例如工廠某高溫、高壓製程發生洩漏火災、爆炸,該製程管線內化學物質流經的場所因具危害關聯性,將處以停工,要求事業單位重新檢討設施安全及管理制度。 此外,陳光輝表示,過去並未特別要求業主、原事業單位的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要出席復工審查會議,為了督促事業單位最高管理階層重視、落實安全衛生管理,要點修正後,也會要求高階主管出席復工審查。 職安署強調,勞動檢查機構的停工處分並無期限,改善完成後始得申請復工,違反停工通知者,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職安署將採輔導與檢查併行策略,適時指導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設施,提升自主管理能力,以防止職業災害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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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攻略》都更是「1坪換1坪」嗎?都更坪數如何換算?頂加算嗎?都更估價師怎麼評估房地價值?

在都市更新案中,住戶最關心的議題,就是自己所持有的房屋等地上物及土地到底有多少價值?自己能分配到多少?本文作者為都更業者,他觀察都更最常發生的問題,來自於住戶對基本觀念及程序不熟悉,甚至大多數人還存在著室內坪「1坪換1坪」的迷思。以下由專業都更估價師帶你了解都更大小事。 文/黃張維 身為專業都市更新業者,我深刻理解,權利人在都市更新案中最關心的議題,就是自己所持有的房屋等地上物及土地到底有多少價值?自己又能分配到多少?以下由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理事長鐘少佑估價師、巨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副所長李方正估價師,提供專業解釋及說明。 鐘少佑指出,都更最常發生的問題,來自於某些住戶對其基本觀念及程序不熟悉,甚至大多數人還存在著室內坪「1坪換1坪」的迷思。 李方正則更進一步說明,一般常見的「都市更新」,多是以「權利變換」的方式來辦理;所謂「權利變換」就是權利人與實施者(建方)雙方經過政府審議,在都更完成後,依照更新前的權利(地上物及土地等的價值)及投入的建築成本,依據比例原則,來分配更新後的建築物及土地的總價值,也就是所謂「更新前的權利價值比率」。 舉例說明:如果更新前的整個基地,土地+建物價值是1億元,某甲所持有的土地+建物價值是1,000萬元,就等於占全案的10%;更新後,全案價值扣除成本後若為3億元,則某甲的更新後權利價值就是3億元的10%,也就是3,000萬元。 而權利變換,首先要將參與者分為兩方,一方是權利人(主要是持有土地與建物的所有權人)來提供土地跟建物;另一方是「實施者(建方)」,負責提供專業、技術及重建房屋的資金等。以地主提供的土地原有的法定容積,再加上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或海砂屋、輻射屋獎勵或容積移轉等獎勵項目之後,就是整個都更改建後可以產生的價值。 權利人自己也可以組成更新會當實施者(建方),自行負擔興建新屋的費用,最後分回來的權利自然都屬於權利人;但是大部分的狀況,還是以建方來當實施者(建方)的情形居多。 當然,都市更新後的房地總價一定會提高,不然就沒有人想要改建了。「在參與都市更新後,權利人等於是用更新前擁有的權利換了一張『提貨券』,當都市更新建案完成,就可以這張提貨券去兌換新的房屋,多退少補。而實施者(建方)則因為投入成本來重建房屋,以投入成本換取部分都市更新後建物的產權」,李方正估價師如此比喻「權利變換」。 估價師在做什麼? 溝通的過程中,對估價師的工作內容往往不清楚,也擔心估價師會不會只站在實施者(建方)那一邊,而影響自己的權益。鐘少佑說,權利人是否相信估價師所評估出來的房地價值及分配,是都更案能否繼續進行的最大關鍵。在這過程中,估價師的責任至為重大。 過往的年代,權利人往往不相信實施者(建方)所估算出的土地及房屋價值,因而造成許多糾紛;在《都市更新條例》施行後,依法讓擔任公正第三方的專業估價師,來評估現有市值及未來都更後的權利分配,對權利人更加有保障。 李方正指出,依據2019年之前的舊法規,都更案的估價是由實施者(建方)選定3位估價師來估價;但《都市更新條例》在2019年修正後,估價師的選任需經由實施者(建方)、權利人共同指定,若無法共同指定時,則由實施者(建方)先行指定一家,其餘兩家透過公開抽籤的方式來選任。如此的變革,大幅增加了價值評估時的公平性,免除以往估價師皆由實施者(建方)選定的弊病。 鐘少佑提到,估價師作為公正的第三者,不會偏袒權利人或實施者(建方);但也因為這緣故,估價師所評估出的房地價值,可能會與實施者(建方)或權利人的預期不同,這幾乎在每一個都市更新案中都會發生。 權利人與實施者(建方)如果對估價師的估值有疑慮,可在都更審議過程或在審議會中提出異議,估價師會依據陳情人所提出的理由、證據的強弱、市場價值的合理性等因素,重新檢視評估出的價值是否有修正之必要。在這樣的估價程序下,估價師所評估出的價值,會比較能讓各方接受。 鐘少佑也強調,如果估價師估價錯誤或偏袒任何一方,輕則罰鍰或負連帶賠償責任,重則撤照甚至背負刑則,因此估價師多半愛惜羽毛,不會有刻意不公正的情況發生。 樓層、巷道、位置對於價值的影響 對於準備進行都更的老舊公寓來說,以上種種狀況必然發生。而在實務上,究竟估價師是如何評估這些價值呢?根據個人從事都更事業多年的經驗,我發現權利人之所以對估價師的估值產生疑慮,往往是因為他們不了解更新前的估價準則。例如:王先生所在的社區,一塊土地上有4層樓的公寓,土地面積是由4層樓的屋主所共有,但實際的估價會因樓層不同而產生不同的價值,分配比例也會不同。 以4層樓、無電梯的公寓為例,依據「更新前估價原則」,會先估算土地的價值,再依各樓層不同,進行立體地價分配,分配的基礎是更新前的房屋市價。一般來說,1樓的房屋因為市價較高,就能分配到較多的更新前土地權利價值;在頂樓沒有加蓋的情況下,2、3、4樓層的土地價值,基本上差異不大,但估價師還是會依據市場調查結果來認定。 6樓以上的電梯華廈,雖然高樓層的房屋視野佳、市場價值也較高,但通常不會高於1樓;又譬如,電梯華廈的2樓若可作為商業使用,市場價值也會增加。 另外一個影響價值的因素,則是採光及房屋的位置,兩面採光或三面採光的邊間房屋,價值一定比只有一面採光的房屋高。讀者們也可以參考住家附近的預售屋或新成屋,一面採光與兩面採光的房屋價格上一定有差距。此外,房屋是否面對馬路或巷子?是否鄰近河濱或公園?視野是否開闊?噪音嚴重與否等因素,都會影響到價值的估算。 關於頂樓加蓋及1樓空地的問題,李方正指出,「都更估價時,超出合法登記產權外之使用價值,並不等於實際擁有之市場價值,所以在估價的過程中,不會把使用價值納入。」例如頂樓加蓋(即便可以緩拆,且目前由頂樓使用,但還是違法),或1樓住戶將法定空地增建納1樓自己使用,或在門口停車等,這些都屬於合法登記產權外之使用價值性質,在無相對證明資料前,基本上都不能納入更新前的估價。 許多老社區的頂樓都有加蓋,後來的屋主在購入時,就多花了錢去買頂樓加蓋的部分,但如同上文提到,即使屋主多花了錢,雖然擁有不能合法且無法登記的使用權利,但都不會影響更新前估價。鐘少佑如此說明,「就算實際上為屋主使用,頂樓加蓋還是屬於違建的性質,既然是違建,就不能列入權利價值的計算。」如果都更全區內的頂樓都有加蓋,依據個案不同,估價師或許會做一些樓層效用上的調整補償,但效果並不是很顯著。 2樓以上住戶的陽台,如果有未登記產權的情形,其實不用太緊張地去做補登手續,只要同一棟建物的樓上或樓下有登記陽台,或者有使用執照圖,都可以判斷是否有陽台空間;如果有,估價師就會將陽台面積納入房屋面積計算,並進行估價。 關於巷道土地的估價問題,要看這個巷道是屬於使用執照範圍內的私設通路?或是可建築用地卻被當作通行使用的既成巷道?若是私設通路,估價師需要檢視使用執照,確認這筆土地的法定容積是否已經被使用;倘若該筆土地的法定容積已經用掉,就等於是法定空地的概念,土地的價值就必須扣除地上物的價值。 如果這筆土地的法定容積並沒有被使用,那就當成一般土地,也就是「素地」來估價。既成巷道在估價時應該依照一般土地進行估價,但要考量其是否能將巷道廢除?如果是能廢除的既成巷道,價值會比不能廢除的既成巷道略為提高。還有一種是真正的計畫道路,這就屬於公共設施用地,在評估上,是以其本身可以創造多少容積,來計算更新前的土地權利價值。最重要一點,不同於更新範圍內的可建築用地,計畫道路不能享有都市更新獎勵。 節錄自:今周刊《大都更時代攻略 耕築居安家園》黃張維 著 推薦閱讀: 首購族攻略:預售屋、中古屋、新成屋怎麼選?「這種屋」自備頭期款低還可改格局 我適合買哪種住宅物件?大樓、透天厝、華廈、公寓4大建築優缺點比一比 新青安貸款如何申請?2024申請條件、貸款額度、利率、房貸試算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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髮型設計師與髮廊間的關係,是「承攬」還是「勞動契約」呢?

部分產業的「承攬」、「勞動契約」之間的界線模糊,例如本文所舉例的美髮業即為一例。髮型設計師認為自己上下班需打卡、也會因遲到、業務疏失而扣薪,應和髮廊為有從屬性的勞動契約關係;但髮廊則認為雙方並無底薪規定、乃依客人消費比例抽成,屬於承攬契約,當雙方發生勞資糾紛時,該如何確認彼此的合作關係呢?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案例】小萱在髮廊擔任美髮設計師多年,因為認為自己每天工時長、每月又只能休4到6天,假日也要出勤,卻都沒領到加班費,於是鼓起勇氣向老闆爭取加班費。但老闆則表示,髮廊只是提供場地跟基本設備,讓小萱依照客人需求完成髮型設計工作,再依客人消費金額比例給小萱抽成當報酬,雙方並無底薪約定,屬於承攬契約,所以沒有加班費問題。小萱不得已只好提出訴訟追討加班費,到底法院會認為美髮設計師與店家間是承攬還是勞動契約呢?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法律裁判案例解說 二審的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6號民事判決認為,雙方間應是承攬契約關係,理由包括: 雙方曾簽訂承攬契約,約定以承攬形式互為合作關係承攬業務、契約效期由雙方不以相互約束之方式存續、雙方皆有權提前15天前告知就終止承攬關係等。 依報酬表、證人證詞,勞方並無底薪,而係由髮廊提供場所及基本設備,勞方依客人指示完成髮型設計、製作工作,按消費金額比例抽成之方式每月結算報酬支付給勞方。 勞方須自行準備剪刀、吹風機、電棒、離子夾等器具,髮廊僅提供大型器具如蒸氣儀器,勞方並須自備美髮材料、化妝品,如未自備,雖可向店家叫貨,但材料費用仍由勞方負擔,而以「自領料」項目自報酬中扣還。 勞方任職髮廊期間,曾同時兼職從事家庭代工。 二審判決因此認為勞方是獨立之營業體,難認雙方有人格上、經濟上之從屬性。 至於勞方雖主張上班需要打卡,髮廊會以遲到、業務疏失、請假等名目扣薪,可以證明雙方間具從屬性,但判決認為採承攬形態之事業體,為有效管理經營事業,也常約定一定之工作規則,規範成員間經營事業時應遵守之規則,所以不能僅因勞方於工作期間,未遵守一定之工作規範而受有不利益,就認為雙方間成立勞動契約。 三審的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43號民事判決則認為,雙方間應有成立勞動契約的可能,因此廢棄二審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43號民事判決表示:「按勞基法規定之勞動契約,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此觀該法第2條第3款、第6款規定即明。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通常具有人格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之特徵。而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承攬契約之當事人以勞務所完成之結果為目的,承攬人只須於約定之時間完成特定之工作,與定作人間無從屬關係,二者性質並不相同。基於勞基法保護勞務提供者之立法精神,除顯然與僱傭關係屬性無關者外,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應為有利於勞務提供者之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足成立勞動契約關係,不因雙方簽訂之契約名稱記載為承攬契約而異。」 最高法院審閱案件證據資料後認為,雙方間承攬契約條款明確記載髮廊就設計師使用之化粧品效期與工具或設施設備之消毒,有監督管理之權限;勞方任職期間,老闆在店內員工Line群組會傳送禁止遲到、要打卡等訊息,勞方並曾以Line向老闆表示會遲到、要請假等語,且勞方薪資明細表的確有「遲到」、「事假」欄及排休管制表「業務疏失」欄分別填載扣薪金額。可發現勞方不但須上班打卡,請假亦須徵得老闆同意,並曾因遲到、事假或業務疏失等原因遭到扣款,則髮廊對於設計師出勤狀況及工作表現,似乎有指揮監督之權,則二審法院未詳細調查釐清,就認為雙方間全無經濟上、人格上或組織上之從屬性,應有疏漏,所以廢棄二審判決,發回更審。 結論 設計師與髮廊間到底是承攬還是勞動契約關係,根據本案例介紹的法院判決,可知勞動契約應依個案中是否具有經濟上、人格上及組織上之從屬性來認定,不因當事人所簽書面「承攬」契約的文字而當作絕對的標準。 既然法院會認真調查雙方間到底有無指揮監督、獎懲考核、出勤管理、固定底薪、納入組織等各面向,去判斷有無從屬性,則美髮業界的資方應注意盤點管理模式是否合法,不宜只憑長年在業界的習慣去運作,而不慎落入假承攬真僱傭的情形,設計師們也應注意自己的勞動條件,避免白白放棄自己的法定權利了。 (原文標題:美髮設計師與店家間是承攬還是勞動契約?) 【承攬契約】議題,這些也該要知道: 「僱傭」跟「承攬」到底怎麼分?兩者工作權益差異差在哪? 新聞上說的「假承攬真僱傭」是什麼呢?|法律小教室 契約關係是僱傭?抑或承攬?保證責任是連帶保證?抑或人事保證? 勞動契約 vs 承攬契約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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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颱準備QA】居家、低窪地、山區、沿海防颱與避難實用指南

「防颱準備」是每年的全民必修課,只要提早部署防颱措施,就能有效降低災損風險。本篇整理「防颱準備QA大全」,從居家物資、低窪地區安全到山區與沿海居民應變、避難規劃一次搞懂,幫助大家平安度過颱風天。 更新時間:2026/7/8 文/《104職場力》整理 本文目錄(點擊可快速前往) 一般家庭民眾的防颱準備措施低窪地區住戶的防颱準備與注意事項山區、沿海與鄉間居民防颱準備須知外出活動與工地安全防颱建議防颱疏散避難規劃 台灣每年因為天災造成的損失超過百億元,其中7成都跟颱風有關,但其實颱風是少數可以提前預測的災害,一旦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政府就會啟動應變機制,聯合各單位執行防災工作,各地方政府也會成立地方災害中心進行預備,但個人的生命財產還是得靠民眾事先準備,只要提早做好以下防颱措施,就能大大減少災害損失。 一般家庭民眾的防颱準備措施 Q:颱風來前,家裡要準備哪些防颱物資? A:建議備妥3-4天份的食物、水、蔬果、乾糧,以及蠟燭、手電筒、電池、行動電源、簡易急救藥品與收音機,以備停電與外出困難之需。 延伸閱讀:網推10大防颱用品 颱風天儀式感就要備這些! Q:住公寓或大樓,防颱要特別檢查什麼? A:請檢查屋頂、門窗是否牢固,如有破損應立即修復,必要時可加釘木板。清理排水溝與陽台水道,保持溝渠暢通,避免積水淹屋。 Q:住家附近有庭園或樹木,颱風前應該怎麼處理? A:記得修剪樹枝並加支架固定,防止強風吹斷樹木壓毀房屋、車輛或行人。 Q:陽台或屋外有廣告招牌或懸掛物件,怎麼處理才安全? A:怕雨水浸濕的可移動物件(如花盆),應事先移動到適當場所存放;若是大型、不可移動的物件(如招牌、大型旗幟等),應檢查是否牢固,避免被風吹落造成人身傷害。 低窪地區住戶的防颱準備與注意事項 Q:家住低窪區,颱風前該怎麼辦? A:請先安裝防水閘門、堆疊沙包;清理家中與社區排水溝渠;地下室請加裝自動抽水機,避免積水倒灌;將重要文件、電器產品、衣服移往2樓或高處。 延伸閱讀:聽說「玻璃窗貼X字膠帶」沒用,真的嗎?沙包怎麼疊才能防淹水?居家防颱準備這樣做 Q:颱風天車子應該停哪裡比較安全? A:避免停放在低窪地、橋下、樹下或堤防外,最好移至高處或室內停車場。 延伸閱讀:颱風、超大豪雨要移車!北市車輛違停水門內最重罰4800元!|堤外防汛「提醒簡訊」設定教學 Q:如果颱風家中淹水,還能進地下室嗎? A:絕對不可以!地下室易積水導致觸電,應立即撤離並斷電防止危險。 山區、沿海與鄉間居民防颱準備須知 Q:山區居民要留意什麼防颱資訊? A:留意並配合政府「預防性疏散撤離」公告,儘早移動至安全地點,以減少不必要的傷亡。可攜帶避難包、重要證件與通訊設備。 Q:沿海居民防颱要注意什麼? A:注意潮汐變化,防範海水倒灌;遠離海岸、河口、溪邊等風浪強區,不可觀浪、捕魚、釣魚、戲水。 Q:農村與飼養牲畜居民該怎麼防颱? A:加固牛欄、豬舍、雞舍,或將動物轉移至高處安全地點,避免水患造成損失。 外出活動與工地安全防颱建議 Q:颱風來襲,正在戶外登山或露營該怎麼辦? A:請立即返家並向主辦單位(如學校、旅行社)及家人報平安;尚未出發者,請務必取消行程。 Q:颱風前可以去河邊工作或收作物嗎? A:當開始有風雨後,請勿冒險搶收或靠近海岸、溪流、河岸等地區,以免被洪水圍困或捲走。 Q:施工工地要做什麼防颱準備? A:工地應加強圍籬、鷹架等設施固定,確保工人與周邊行人安全。 防颱疏散避難規劃 Q:如何查詢住家附近的颱風避難收容所位置? A:可向地方政府查詢,也可上內政部防災資訊平台或使用手機App查詢。 延伸閱讀:離我家最近的「防災避難所」在哪?「簡易疏散避難地圖」電腦、APP都能查! Q:可從哪些管道掌握最新颱風動向? A:可透過中央氣象局官網、電視新聞、收音機、氣象App,或撥打「166」「167」氣象錄音電話,隨時收聽/看颱風消息,了解最新颱風動向,注意是否宣布停班停課。若確定放颱風假,請盡量待在室內,不要外出以免發生意外。 延伸閱讀:【颱風假懶人包】9個常見颱風假QA:居住地/上班地(含行經地區)停班停課,可不出勤!|颱風停班規定 Q:防颱避難包裡面要準備什麼? A:建議放入口罩、酒精、個人藥品、重要證件、簡易食物、水、小手電筒等物品。 延伸閱讀:緊急避難包放什麼?多久要更新?防災包內容、注意事項精華篇 Q:有寵物的民眾要注意哪些防颱資訊? A:將飼養於戶外的寵物移至室內,並事先查詢哪些收容所允許攜帶寵物,或可安置的地點。 延伸閱讀:【帶寵物搭車返鄉】高鐵、台鐵寵物能上車嗎?│雙鐵、捷運、客運寵物乘車規範一覽表 Q:還需要準備哪些疏散資訊和交通工具? A:防颱準備包含事先確認避難交通工具的油量是否充足,並事先熟悉可行的替代道路與交通資訊,以免屆時因強風豪雨而陷入車潮或積水區域。 颱風的威力雖無法控制,但我們可以掌握的是提前做好每一項防颱準備,無論是住在都市高樓、鄉間農村,還是山區、海邊,對應的防颱措施都不盡相同,事先了解以上防颱措施,不要等警報響起才手忙腳亂,便能讓自己與家人多一分保障、少一分災損。 延伸閱讀: 颱風災損申請減稅3步驟,記得拍照存證!9大稅捐減免申報方式及期限一覽 在家打電動竟被天打雷劈!?戶外、居家防雷擊指南,原來打雷做這些事很危險 你知道「颱風假」不是假嗎?停班停課標準?可拒絕出勤嗎?|颱風假常見QA總整理 颱風天想叫外送?北市勞動局:若宣布停班應「停止外送」,違規業者最高罰10萬|職場新訊 最新》颱風天上班交通有困難 勞動部:雇主須支付計程車費 豪雨假QA│停班課標準是什麼?和颱風假差在哪?為何達標不一定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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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啟動天災臨工三大措施 助颱風後家園重建

2025-07-14 經濟日報記者歐芯萌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為了協助全台各地在丹娜絲颱風後的家園復原重建,勞動部已啟動提供天災臨工等相關協助措施,並在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立服務窗口,主動聯繫災區失業者,提供短期就業機會、各類職業訓練課程及創業貸款還款緩衝措施等,協助民眾就業安置,早日重建家園。 勞動部表示,丹娜絲颱風造成部分地區災情,為協助災區盡速進行家園重建工作,已主動聯繫地方政府及所屬單位,協助其提出重建工作所需用人需求,並提供災區失業者短期就業安置機會。 截至7月11日止,勞動部所屬各分署依雲嘉南等縣市地區的申請,已核定1,620個臨時工作機會,人員上工期間以每人每小時最低工資190元核給工作津貼,每月最高2萬8,590元,實施期間原則為1個月,後續將視災後復原情形,必要時得再延長。 勞動部說,凡設籍、居住或工作於災區的民眾,目前無工作且有意願參與災區重建工作者,可持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身分的證件)及無工作切結書,就近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儘速協助推介至適合的臨工用人單位。 勞動部也提供「職業訓練協助措施」及「創業貸款還款緩衝措施」,凡災區失業民眾報名參加勞動部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各類職前訓練課程,得免甄試錄訓且免負擔訓練費用,另符合規定者得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災區在職勞工,參加勞動部自辦或產業人才投資方案之在職訓練課程,免負擔訓練費用。 另勞動部創業貸款獲貸者,因受災導致還款困難時,得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請暫緩繳付貸款本息、展延貸款還款期限期間最長6個月。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之利息,由勞動部補貼。 勞動部提供丹娜絲颱風災後就業協助措施 1. 天災臨工津貼 補助對象為「災區失業者」,可檢附國民身分證及相關受災證明,或災區事業單位開立因受災致失業之證明文件,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接受推介。補助標準按每小時最低工資190元核給,每月最高可領取28,590元。 延伸閱讀:勞動部天災臨時工作津貼說明 2. 職業訓練補助 補助對象為「災區民眾」,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所屬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各類職前訓練課程,得免甄試錄訓且免負擔訓練費用,另符合規定者得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災區在職勞工得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自辦或產業人才投資方案之各類在職訓練課程,免負擔訓練費用。 延伸閱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職前訓練課程、在職訓練課程 3. 創業貸款本息緩繳 補助對象為已申貸「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及「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創業貸款」之貸款戶,且為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受災者。於災害發生日起6個月內,持貸款人受災證明相關文件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請。可暫緩繳付貸款本息6個月及展延貸款還款期限6個月。 延伸閱讀:創業貸款本息緩繳 圖/勞動部 推薦閱讀: 颱風災損申請減稅3步驟,記得拍照存證!9大稅捐減免申報方式及期限一覽 2025最新「青年就業補助」!新鮮人求職最高可領4.5萬|尋職津貼/就業獎勵懶人包 政府全額補助!AI新秀計畫啟動,1年打造即戰力人才、最高領20萬 環境部綠領人才課程、費用補助攻略│學生、轉職必看│暑期班報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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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同時面對「綁約」、「工作調度」難題,如何避免左右為難呢?

當前的職場時興「開放型職涯」,不少勞工不會安於現況,甚至會「主動請求工作調動」、轉換工作,但是當這項人事安排與公司期待不符、HR夾在其中該如何應對呢?專家建議,除了應確實理解法規、依規定行事之外,也建議企業可以透過「組合型職務契約」來增加彈性,最好還是因應現今風潮,提早做好準備。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有關「綁約」(最低服務年限)與「工作調動」之相關規定當HR同時面對「綁約」、「工作調動」請求時......?「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詳細了解其約定之約束勞工調動工作,須滿足「不違反勞動契約」前提及2大條件透過「組合型職務契約」適應雇主或員工調動工作小結 現今教育及研習風氣盛為流行,「開放型職涯」是未來勞工期待,轉職之風吹起,年輕勞工基於豐富職涯、職涯興趣理由,導致勞工可能在職期間就產生「主動要求工作調動」,已非當年職場的新鮮事。 個案描述:原先受僱機械產業歷史接近30年公司,擔任現場機械製造工程師甲君,在任職2年後,私心嚮往HR人員的工作,於是利用業餘時間投入轄區內大學人力資源研究研讀,過程雖艱辛卻非常有興趣,最終花費3年學成,且獲得該校在職人力資源碩士學位。 因此,同年八月他旋即向所任職公司提出請調至HR部門,期待步入HR工作群當中,HR部門就其所請進行了解:(1)該公司需要甲君證照,與其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簽了2次),至今仍有6個月服務之義務;(2)公司HR部門招募新進人力,所需條件與甲君相關科系相符,卻不符合新進人力期待實務經歷;(3)甲君4個年度年度考績一甲、三乙,工作績效並非表現傑出。 最終該公司經HR、現場部門共同討論,以(1)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未滿;(2)不具HR實務經歷為由,拒絕甲君之工作調動申請。但此一結果令甲君非常難以心服,甚至油然而生「轉職」之念,一樁職涯進修轉職美事,反掀公司人事動盪。 有關「綁約」(最低服務年限)與「工作調動」之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勞動基準法》第15-1條: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延伸閱讀:什麼是「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是俗稱的「綁約」嗎? 當HR同時面對「綁約」、「工作調動」請求時......? 勞工工作調動勢必牽動「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勞工調動勞工工作」,因此,甲君個案就上述二個職涯參數稍加說明: 「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詳細了解其約定之約束 實務上簽訂「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理由很多:如業務傳承、技術傳承、外語能力、證照需求等,透過「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達到雇主需求,因上述理由而須提前終止「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以證照理由不適合臨時終止。 公司當初因需要甲君證照,而與其簽訂「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且至今甲君仍有服務半年之義務。但公司可能擔憂若同意其調動工作,則甲君很可能半年後收回其證照。 儘管甲君非要離職,而是想調動原職務,如今該公司以不具HR實務經歷為由,其弦外之音可能與不能持續保留其證照有關。其實甲君宜主動向公司澄清,公司如有需要、不會使其異動。 延伸閱讀:雇主要求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勞工應釐清並避免各種個人不可測因素 勞工調動工作,須滿足「不違反勞動契約」前提及2大條件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前提,相對的勞工主動調動(自己)工作,也應遵守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前提,除非經雇主同意(調動),否則應持續提供契約指定之勞務。 甲君主動調動勞工工作,除上述前提外,並應符合:(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二)調動後工作為甲君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就以上前提及二個條件分析: 甲君於契約有效期間,變更職務約定,違背契約約定。 甲君提出之需求需要符合公司經營的需求,且不得不當動機及目的,無法僅為一己之私。 調動後工作為甲君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僅憑學歷仍需HR部門評估其HR能力。 總之,即便甲君有意願調動工作,仍應依現有契約而行。 延伸閱讀:調動勞工爭議多,公司調職有哪些避險重點務必留意呢? 透過「組合型職務契約」適應雇主或員工調動工作 目前勞工與雇主簽訂勞動契約,聚焦於勞工職務上專業。換言之,勞雇雙方專注於狹義契約勞務提供;但勞工若能在公司時間拉長,其職務大有可能因職涯經驗累積,而需變動其職務。 因此,為未來避開工作調動違反「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前提,面對主管或可能調動機會之職務,雇主重新設計勞動契約其中有關勞工擔任職務條文時,契約明確規範勞工擔任職務應捨掉「單一職務」、應採「組合型職務」。 「組合型職務」係以勞工相關因素:專長科系、證照、其他專長,再考量對應部門各單位對勞工三大因素需求,重新「組合型職務」,一併放入勞動契約(條文)。不論雇主或勞工需進行調動其工作,不易違反其勞動契約之前提,只要評估其法定條件,不為難HR部門決策之複雜性。 延伸閱讀:公司可任意調動員工職務嗎?專家提醒應注意「工作調動五原則」規範 小結 上述二個職涯參數「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五原則」,均屬於勞動契約特別約定。 但特別約定總會遇見勞工提出不期然的需求,雖僅僅職場小趨勢但尚未蔚為風潮,卻也給HR人員進一步觀察,最好有所準備勞工提出之特別需求。 (原文標題:HR人員同步面臨綁約、工作調動請求,不易解開難題令你為難?)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有關【工作調動】相關議題,這些也推薦給您 什麼是「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是俗稱的「綁約」嗎? 公司可任意調動員工職務嗎?專家提醒應注意「工作調動五原則」規範 「調動五原則」是什麼?可拒絕調職嗎?主管/人資一定要搞懂的「調動工作之五原則」 如果員工不堪勝任工作,雇主就能任意資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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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10大QA:居住地/上班地(含行經地區)停班停課,可不出勤!|颱風停班規定

邁入颱風季,許多人都對「是否放颱風假」以及相關疑問感到困擾,包括「上班地、居住地停課停班不同調怎麼辦?」、「颱風天薪水怎麼算?」、「颱風天可以直接宣佈WFH嗎?」、「颱風假可拒出勤嗎?」,我們匯集企業人資、勞工朋友經常詢問的問題,整理出10題有關「颱風假」的經典QA,期望每個人都能更理解有關「颱風天出勤」的相關規定! 更新時間:2026/7/8 文/《104職場力》小編 本文導覽(點選文字可至指定段落閱讀) 「颱風假」不是假!是「安全措施」Q1:居住縣市宣佈停班、但老闆說公司所在縣市沒停班,記我曠職可以嗎?Q2:因為「颱風假」沒出勤,當天薪水可以照領嗎?Q3:「颱風假」當天遇到國定假日、例假日,或排定的特休,該怎麼計算?Q4:「颱風假」當天因為緊急狀況,公司臨時要求出勤支援,加班費怎麼算?Q5:「颱風天」出勤,有哪些必要安全防護措施?Q6:「颱風天」勞工因出勤交通困難改搭計程車,費用誰來出?Q7:可以拒絕老闆要求「颱風假」出勤嗎?Q8:老闆一聽說颱風來,就要求公司全員「WFH」居家辦公,可以嗎?Q9:如果我本來就是「WFH」,颱風假可要求公司提供補休嗎?Q10:如果停課不停班,要居家照顧小孩可休「颱風假」嗎? 近年颱風天常會分階段、分縣市停班停課,較少全國統一宣佈的狀況。 勞動部針對常見的勞資爭議:「颱風天上班地、居住地停班不同調,我該去上班嗎?」作出解釋。上班族只要居住地、工作地或上班行經路途,三者只要任一地點停班,即可不出勤。但是雇主得因此不給薪、只是不得採扣發全勤獎金或強迫勞工補班等處分。 「颱風假」不是假!是「安全措施」 我居住的縣市已宣布明天因為颱風的關係停止上班上課 ,但我工作的縣市卻是正常上班上課,假如公司要求出勤,是否要給予加倍工資?若當天真的因為風大雨大不出勤,當天工資怎麼算?公司會不會記我曠職? 針對「颱風假」,日前勞動部特別說明:「俗稱的『颱風假』是因颱風等天災導致勞工出勤有安全疑慮,因此才有停班的作法。」 如勞工在天災發生時(包括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在居住地、上下班必經之處或工作地任一地點的縣市政府宣佈公務員停班時,勞工即可不出勤,雇主亦不得要求勞工以事假、特休假等假別請假,同時不可扣發全勤獎金、給予低考績等懲罰式不利處分。 不過,雇主針對「颱風假」可不給薪,如勞工依然正常出勤則給予正常上班薪水、不須額外給予加班費或補休。 此外,勞動部於114年9月19日修正《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明確當天災發生時,原則上勞工可不出勤,如需出勤,雇主應提供勞工通勤協助,如勞工依原本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時,雇主應支付相關費用。 延伸閱讀:「颱風假」其實不是假!颱風天被call上班有加班費嗎?|颱風假出勤總整理 《104職場力》從「勞動部百問百答」取材,並匯集企業人資、勞工朋友經常詢問的問題,整理出這9題有關「颱風假」的經典QA,期望每個人都能更理解有關「颱風天出勤」的相關規定! Q1:居住縣市宣佈停班、但老闆說公司所在縣市沒停班,記我曠職可以嗎? 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工作地」、「居住地區」或「正常上下班所經過的地區」, 只要經轄區首長宣布停止上班而勞工未出勤時,或「雖然沒有宣布停止上班, 但確實因為交通阻塞而無法出勤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要求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因此也不能因此扣發全勤獎金,或進而影響年終考績等不利處分。 Q2:因為「颱風假」沒出勤,當天薪水可以照領嗎? 至於當日勞工未出勤期間工資,勞動部建議雇主仍宜照給。 勞工當日如照常出勤者,除當日工資本應照給外,建議雇主宜加給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Q3:「颱風假」當天遇到國定假日、例假日,或排定的特休,該怎麼計算? 如果勞工當天本來就請假(如特別休假)或為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等 ,而又經工作地或勞工居住所在地轄區首長宣布停止上班,是否能要求雇主另行補假,目前的法令並無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Q4:「颱風假」當天因為緊急狀況,公司臨時要求出勤支援,加班費怎麼算? 請注意,勞動部說明:如「颱風假」期間雇主要求勞工出勤處理突發事件,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補假。 但如果當天是應雇主要求,而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停止假期(例假、 國定假日、特別休假)而出勤處理突發事件,或因天災事變之緊急事務等, 停止假期期間工資應加倍發給,並事後補假,以及在24小時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如果是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以處理突發事件或因天災所導致之緊急事務的話,除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給付外,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並且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工會,如沒有工會的話,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另外,如果出勤後有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5條所定的「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的情況」,勞工可以在不危及其他作業的情況下,自行退避至安全場所,如果是發生這種特殊情況的話,雇主就不能免除停止作業期間之工資給付義務。 而勞動部也提醒,勞工在上、下班途中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在治療、休養期間,雇主應給予勞工公傷病假,並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標準給予其職業災害補償。 Q5:「颱風天」出勤,有哪些必要安全防護措施? 而颱風天必需從事外勤作業時,勞動部也提醒雇主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之相關安全防護設施。 由於颱風天氣候惡劣,經常有路樹傾倒、土石崩塌、道路受損與物品飛落等情形發生,從事外勤作業勞工相較一般勞工的職業災害風險更高,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告一「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也應包含「颱風天外勤安全管理計畫」。 指引提及颱風天的「雇主與主管人員之安全衛生職責及勞工立即避難之權益」、「危害辨識、危害評估、危害控制」以及「計畫執行及紀錄」,雇主對於颱風天外勤作業,得參考本指引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據以執行,並留存相關執行紀錄,落實保障外勤人員安全與健康之設備及措施。 另外勞工朋友若在颱風天執行外勤職務時,發現明顯且立即的危險時,可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生命安全為重! 相關規範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18、23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1條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6條之2。 颱風天出外勤,必要安全防護設施不可少圖片來源:勞動部 Facebook 粉絲專頁 延伸閱讀:颱風天外勤安全防護:雇主責任、職災預防與勞工權益指南 Q6:「颱風天」勞工因出勤交通困難改搭計程車,費用誰來出? 勞動部於114年9月19日修正《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明確當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發生時,為保障勞工生命安全,勞工應以不出勤為原則,如需出勤,雇主應提供勞工通勤協助,包括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如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時,雇主應支付相關費用。 延伸閱讀:颱風天上班交通有困難 勞動部:雇主須支付計程車費 Q7:可以拒絕老闆要求「颱風假」出勤嗎? 請您特別留意:由於「颱風假」並非法定修假,如企業在評估風險後是可要求員工照常上班的,但是員工方也可因「安全上的疑慮」有退避權、選擇不上班。 此外若上下班路程,不幸因颱風被路樹砸傷摔車,可向公司申請職災,但若是交通工具或是物品損壞,則不在理賠範圍之中。 Q8:老闆一聽說颱風來,就要求公司全員「WFH」居家辦公,可以嗎? 網路上的社群熱議,因為許多企業開放「居家上班」的選項,導致未來幾年是否可預見「颱風假」的機會變少,雇主此後都直接改要求員工在家待命上班即可? 對此勞動部曾作出回應:「居家辦公模式多因應防疫並非常態,雇主不可臨時、片面變更勞工提供勞務的方式」。 新聞媒體報導說明,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坦言,如勞資雙方約定工作型態轉為「居家辦公」是因防疫需求,若之後恢復為到公司出勤的模式,雇主不得臨時因颱風來臨就片面、臨時變更勞工提供勞務的方式,如需調整,需經勞工本人同意(或勞資會議協商),勞工如不願意也可提出異議、拒絕接受變更。 Q9:如果我本來就是「WFH」,颱風假可要求公司提供補休嗎? 如前所述,俗稱的「颱風假」重點為保障勞工在天災發生時的出勤安全,如勞資雙方原本就約定「在家工作」,勞工並不需要外出上班,因此人身安全不會受颱風等天災所威脅,WFH的工作也不會受颱風停班影響,因此應照常提供勞務。 如居家辦公的勞工單方面堅持放「颱風假」,雇主可視其為曠職、亦不另外補休。 Q10:如果停課不停班,要居家照顧小孩可休「颱風假」嗎? 如勞工遇到在「颱風假」當天情況是「停課不停班」,但有居家照顧小孩的需求,仍可向公司申請「家庭照顧假」,公司不得拒絕但無薪。 此外,如果家裡因為颱風災情影響、導致無法工作,雇主也不應予以不利之處分。 相關法條與參考資料:《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勞動基準法》第40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5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指勞工處於需採取緊急應變或立即避難之下列情形之一:一、自設備洩漏大量危害性化學品,致有發生爆炸、火災或中毒等危險之虞時。二、從事河川工程、河堤、海堤或圍堰等作業,因強風、大雨或地震,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三、從事隧道等營建工程或管溝、沉箱、沉筒、井筒等之開挖作業,因落磐、出水、崩塌或流砂侵入等,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四、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致有發生爆炸、火災危險之虞時。五、於儲槽等內部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致有發生中毒或窒息危險之虞時。六、從事缺氧危險作業,致有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七、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作業,未設置防墜設施及未使勞工使用適當之個人防護具,致有發生墜落危險之虞時。八、於道路或鄰接道路從事作業,未採取管制措施及未設置安全防護設施,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勞動部107年3月14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0380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0月16日(76)台勞動字第3928號函〉〈內政部74年3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285665號函〉 有關【颱風天出勤】相關討論,還有這些唷! 「颱風假」其實不是假!停班停課資訊哪裡查?|颱風假出勤總整理 颱風、超大豪雨別忘移車!|堤外防汛「提醒簡訊」設定教學 颱風、大雷雨還能叫外送嗎?|職場熱議 網推 10 大防颱用品 颱風天儀式感就要備這些! 【防颱準備QA大全】居家、低窪地、山區、沿海防颱與避難實用指南 豪雨假QA│停班課標準是什麼?和颱風假差在哪?為何達標不一定放?
【104職場力】

豪雨假QA│停班課標準是什麼?和颱風假差在哪?為何達標不一定放?

「豪雨假」哪來的?豪雨停班停課的標準和颱風假有哪裡不同?本文深入比較兩者的放假條件,解答降雨量達標的迷思,並提醒豪雨通勤注意事項。 更新時間:2026/6/26 【2026/6/26】多縣市豪雨釀災,最新停班停課公告受輕颱「米克拉」颱風外圍環流再加上鋒面接近的偏西南風影響,中央氣象署對多縣市發布豪雨特報,籲請民眾嚴加戒備、防範災情。目前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的「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情形」資料顯示,包括高雄市、臺南市、屏東縣,以及新竹縣(竹北、芎林)等地區已宣佈全面停止上班上課,最新消息請參考即時公告 文/《104職場力》 本文目錄(點擊可快速前往) Q.真的有豪雨假嗎?Q.豪雨停班停課標準為何?跟颱風假有什麼差別?Q.氣象說會下豪雨,就代表有機會放假?Q.降雨量達標就一定會放豪雨假?誰說了算?Q.沒放豪雨假,冒大雨上班上課要注意什麼? Q.真的有豪雨假嗎? 當評估降雨量達標且有致災之餘時,各縣市首長確實可視情況宣布停止上班上課,因為豪雨是造成天然災害的要素之一。不過媒體民眾常提到的「豪雨假」一詞,其實法規中並沒有這種說法,且它跟颱風假一樣是種「安全措施」,並非真正的「假期」。 延伸閱讀:「颱風假」不是假?搭計程車出勤誰出錢?WFH遠端工作要上班嗎?|颱風假常見QA 根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只要因「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以及其他天然災害」導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就符合停班停課標準。 以下拉出3個和降雨較相關的天然災害規範細節供大家參考: 風災水災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4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5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7條▲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4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7級以上或陣風可達10級以上時。▲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風力或降雨量未達前二款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之地區,因受地形、雨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降雨致河川水位暴漲、橋梁中斷、積水致通行困難、地形變化發生危險,有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依據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或實際觀測,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並公開之各地區土石流警戒基準值及大規模崩塌警戒基準值,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 Q.豪雨停班停課標準為何?跟颱風假有什麼差別? 雖說降雨量達標就有機會放豪雨假,但各縣市標準不同,主要考量因素包含地形分布、地理位置及排水系統設計等。 以下用列表方式讓大家一目瞭然: 各縣市地區的豪雨假標準一覽表 豪雨假標準縣市列表停班課門檻不分山區或平地,須達350毫米*基隆市(中央修法前,仍維持350釐米)台北市、新北市、新竹市、彰化縣、嘉義市、台南市、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澎湖縣及金門最高山區達200毫米、平地達350毫米桃園市、新竹縣、苗栗縣、台中市、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高雄市、台東縣中等不分山區或平地,須達200毫米連江縣*基隆市(依自訂《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判斷基準補充規範》,採「分區判定、分層啟動」彈性機制,以不分區200毫米為警戒研判值並已實施)最低 圖片來源: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 【補充資料】基隆訂定「分區判定、分層啟動」停班停課補充規範 問題來了,那跟颱風假的停班課標準差別在哪?既然規範來源都來自《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為什麼會有這些差異? 豪雨假標準V.S.颱風假標準 豪雨停班停課標準颱風停班停課標準雨量標準▲不分山區或平地達350毫米:基隆市(中央修法前,仍維持350釐米)、台北市、新北市、新竹市、彰化縣、嘉義市、台南市、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澎湖縣及金門。▲山區200毫米、平地350毫米:桃園市、新竹縣、苗栗縣、台中市、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高雄市、台東縣。▲不分山區或平地200毫米:連江縣、基隆市(依自訂《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判斷基準補充規範》,採「分區判定、分層啟動」彈性機制,以不分區200毫米為警戒研判值並已實施)▲降雨量達平地350毫米、山區200毫米,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其他標準無▲颱風暴風半徑於4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7級以上或陣風可達10級以上時。▲因受地形、雨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簡單來說,颱風停班課標準考量因素更為複雜多元,除了降雨,更必須納入強風威脅、交通中斷及水電供應等綜合因素,因此相較於單純以雨量判定的豪雨假,更容易達到停班停課的條件;而豪雨假則主要依據各縣市地形(山區/平地)的累積降雨量是否達到致災標準來決定。 Q.氣象說會下豪雨,就代表有機會放假? 不一定!部分縣市山區也許豪雨等級就有機會,但平地通常要到「大豪雨」等級才有可能達標。 這要回到雨量的名詞定義上: 大雨、豪雨、大豪雨、超大豪雨標準定義 大雨指24小時累積雨量達80毫米以上,或時雨量達40毫米以上之降雨現象。豪雨指24小時累積雨量達200毫米以上,或3小時累積雨量達100毫米以上之降雨現象。大豪雨24小時累積雨量達350毫米以上,或3小時累積雨量達200毫米以上之降雨現象。超大豪雨24小時累積雨量達500毫米以上。參考資料來源:臺南市防災資訊服務網 因此別被豪雨假的「豪雨」兩字誤導,看到氣象豪雨特報就以為達標準備停班課。 Q.降雨量達標就一定會放豪雨假?誰說了算? 不一定!除了雨量達標外,還須符合「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等條件才行!至於是否放豪雨假和颱風停班課一樣,由各地區首長決定發布。 豪雨假權責機關 根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5條,天然災害期間,決定發布、通報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權責機關如下: 直轄市轄區之機關、學校,由直轄市長決定發布。 縣(市)轄區之機關、學校,由縣(市)長決定發布。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轄區地形、地貌、交通及地區性之不同,將前項權責授權所屬區、鄉(鎮、市)長決定發布,並應通報所在地區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機關、學校所在地區,經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後,應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學生及透過當地傳播媒體播報,並通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有上一級機關,並應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須將決定發布情形,通報或彙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 Q.沒放豪雨假,冒大雨上班上課要注意什麼? 雨天路面濕滑,請小心慢行,積(淹)水區域裡面可能有破碎玻璃、金屬物、動物屍體、汽油或掉落電線,非必要盡量繞道,以免涉水而過發生危險或感染病菌。 雨天行車則須注意以下事項: 行車前檢查車況,如雨刷是否正常。 大雨視線不佳,請放慢行車速度。 當能見度太差時,請選適當地點暫時停車,確保安全。 避免緊急轉彎或緊急變換車道。 注意車前狀況,保持安全距離。 行駛請開大燈,如有必要,可以開啟危險警告燈。 注意積水高度,以免熄火或導致汽機車泡水故障,並小心駕駛該路段。 至於豪雨假的出缺勤、給薪規範等,可直接參照下列颱風假資訊: 颱風天宣佈居住地停班停課、但工作縣市正常上班上課,我得去公司嗎?|勞動部百問百答 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日與颱風假同一日,該如何處理?|法務長專欄 【防颱準備QA大全】居家、低窪地、山區、沿海防颱與避難實用指南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5大重點一次看!職場霸凌列專章、死亡職災最高罰150萬

立法院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共計修正25條文(新增6條文),此為自2013年職安法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本次修法提高處罰額度(行政罰最高300萬、刑事罰最高關5年、罰金150萬元),並且增訂條文明確「職場霸凌」定義,強化雇主的預防責任等等,我們為您整理完整資訊。 文/《104職場力》小編 立法院於2025年12月2日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共計修正25條文(其中新增6條文),是自民國102年職安法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 根據三讀條文明訂,該次修法提高處罰額度。行政罰方面,違反安全設施罰鍰5萬至300萬元;違反管理措施罰鍰3萬至75萬元。刑事罰方面,發生死亡職災最高刑期關5年、罰金150萬元;發生3人受傷職災最高刑期關3年、罰金100萬元。 勞動部部長洪申翰感謝立法院委員及各界支持,本次修法是提升我國整體勞動環境之關鍵行動,主要核心在於「工安預防全面化」及「職場霸凌法制化」,以因應近年來重大職業災害未能有效下降、營造工程職業災害占比仍高,以及社會各界關切職場霸凌防治等問題。 「職業安全衛生法」五大修正重點 勞動部透過新聞稿說明,本次職安法修正重點如下: 強化營造工程源頭防災:為降低營繕工程職業災害,增列事業單位(工程業主)將其一定規模以上營造工程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依工程特性分析潛在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規範及經費,並使施工者採取預防作為。 加強承攬安全管理:要求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時,應實施風險評估並據以危害告知,並規範事業單位出租或出借工作場所、設備時,應事前完成危害告知。此外,亦擴大共同作業之防災管理,增列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器具及人員之進場管制,各級承攬人應比照原事業單位辦理防災事項及配合承攬管理義務,且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應指定其中一施工者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 完善職場霸凌防治:(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 定明職場霸凌定義,及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訂定申訴管道及規範,並予以公開揭示等不同防治措施。 強化職場霸凌內部申訴之調查、處理機制與調查人員應遵守之利益迴避事項,並提供申訴人協助及保護措施;定明雇主應將申訴案件及處理結果登錄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建立職場霸凌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之外部申訴、調查及處理等機制,定明勞工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程序及期限;地方主管機關並得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調查。 提高處罰額度:為督促雇主積極預防職業災害,要求事業單位善盡職業安全衛生防災責任,適度提高刑事罰刑期與罰金及行政罰鍰額度,以發揮遏止不法,符合社會期待。 增訂違法雇主違反法條及罰鍰金額等公布事項:基於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公益之必要,並使社會大眾適時獲取相關資訊,針對違反本法規定者,公布事項增列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於發生職業災害者,並增加公布發生日期、發生地及罹災人數。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是政府持續精進職業安全衛生制度,保障勞工權益之具體展現,勞動部已啟動相關附屬法規之訂定、修正作業,及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俾從法制面到執行面,有效達成修法目的,建構更安全、健康及友善的職場環境。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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