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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理賠核定

在職場上,這項技能指的是根據保險條款及相關規定,審核理賠申請是否符合資格,並確認賠付金額的正確性。它需要具備細心審查文件、判斷理賠合理性及風險控制的能力,確保公司資金使用合理且符合法規。此技能有助於提升理賠流程效率,減少錯誤賠付,保障公司利益與客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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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證照

考取專業證照,讓能力被市場看見

美國理賠管理(ICA) |
美國理賠管理(ICA)證照專為保險理賠專業人士設計,涵蓋理賠流程、風險評估及賠償策略等核心知識,提升理賠案件處理效率與準確性,強化法規遵循與客戶服務能力,助力職場競爭力與專業發展。
尚未查核發照單位
保險理賠人員 |
培育壽險管理與核保、理賠人才,鼓勵從事壽險經營管理之研究,提高壽險經營效率,提昇服務品質。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管理學會
中華民國精算師(產險類) |
精算人員主要負責公司整體的財務規劃,包括保險商品的設計,與法務及高級行銷主管共同設計保單條款、保險費率的釐訂、保單責任準備金的提列、解約金及保單紅利的計算、營業費用分析、單一商品及公司整體表現的檢視、死亡率及各項商品發生率的統計分析,協助編製各項管理用的財務報表,如為外商壽險公司可能另須依外國總公司之財務準則編製所需的報表。
中華民國精算學會
中華民國精算師(壽險類) |
精算人員主要負責公司整體的財務規劃,包括保險商品的設計,與法務及高級行銷主管共同設計保單條款、保險費率的釐訂、保單責任準備金的提列、解約金及保單紅利的計算、營業費用分析、單一商品及公司整體表現的檢視、死亡率及各項商品發生率的統計分析,協助編製各項管理用的財務報表,如為外商壽險公司可能另須依外國總公司之財務準則編製所需的報表。
中華民國精算學會
產物保險理賠人員 |
理賠人員即負責處理保戶理賠申請之人,壽險公司通常成立單獨部門處理保戶的理賠申請,理賠人員接到保戶的理賠申請之後,須先調閱保戶的要保書及辦理契約變更等之相關資料,然後確定保戶的身份,以及所發生的事故是否為保單的承保範圍,保單是否仍有效,被保險人是否在投保後短期內發生保險事故,所發生之事故是否為保險契約所約定不負給付責任之原因所致等。
產物保險核保學會
再保管理(ARA) |
再保管理(ARA)證照專為提升再保險領域專業知識與實務技能而設計,涵蓋再保險合約設計、風險評估、理賠處理及財務管理等核心內容。持有該證照代表具備完整掌握再保險市場運作與策略應用能力,能有效協助保險公司優化風險分散及資本運用,提升整體營運效率與競爭力。此證照適合保險業從業人員及相關專業人士,助其在職場中展現專業價值並獲得更佳發展機會。
尚未查核發照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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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擅自公開監視器畫面,公司要承擔哪些法律風險與責任?

日前曾發生在某旅館任職的人員,私自上網在社群媒體上公開自己與多個監視器畫面「同框」的自拍照,並狂妄寫下「隨便我看超爽」的言論,因此引發社會撻伐與關注。事後該旅館雖緊急停止該名員工的職務和系統權限,並展開內部調查和責任追究,但公司是否仍因員工的「個人行為」而導致法律責任呢?律師為您詳細解答相關的風險與責任。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案例】自稱任職於某旅館的男子在社群網站上張貼自己與多個監視器畫面同框的自拍照,並寫下「1晚1萬多塊的房間隨便我看超爽」,而遭到諸多網友質疑該旅館在管理上顯有疏失。雖然該旅館立刻發表聲明表示已停止該男子的所有職務與系統權限,並開始展開內部調查及追究責任,但除了商譽上的影響外,該旅館是否可能因為員工的行為而負有法律責任呢?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律師解說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第1項)。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第2項)。」、同法第28條第2、3項規定:「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第2項)。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第3項)。」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分別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8條第1項並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據上可知,如公開監視器畫面被認係不法利用個人資料而侵害他人權益,或侵害他人肖像權,被害人除了可向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外,在行為人係因執行職務而有不法行為時,行為人之雇主亦應對被害人與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又關於執行職務之認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55號民事判決指出:「本件李○○、程○○係利用上班時間(104年3月3日下午2時許),在○○公司程○○之經理辦公室內以公司電腦,透過賴○○查詢原告配偶資料之方式,查得原告之姓名及聯絡地址,係濫用職務上之機會及執行職務之時間,在執行職務之處所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其在外之客觀上,已足認與執行職務有關,雖係為自己利益所為,亦應包含在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之範圍內,而○○公司復未舉證證明其對李○○、程○○及賴○○非法利用原告個人資料行為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自應與其受僱人即李○○、程○○連帶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主張○○公司應與李○○、程○○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理。」可見只要行為人係濫用職務上之機會及執行職務之時間,在執行職務之處所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其在外之客觀上,已足認與執行職務有關,則縱使行為人是為自己利益所為,仍有可能被認為屬於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之範圍內。未經公司允許擅將這些資訊洩漏,自有成立刑法第317條之「洩漏工商秘密罪」之高度可能。 延伸閱讀:把公司的內部資訊轉傳給朋友看,會構成洩密罪嗎? 結論 是以,在案例所示情形,旅館之員工在社群網站上張貼多個監視器畫面之行為,不但該員工可能因構成不法利用個人資料、侵害肖像權而負損害賠償責任;旅館亦可能因其員工係濫用職務上之機會及執行職務之時間,在執行職務之處所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其在外之客觀上,已足認與執行職務有關,故除非旅館能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證明其就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否則將對被害人亦負損害賠償責任。 (原文標題:員工恣意公開公司監視器畫面,公司的風險及責任?)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終極懶人包:職場霸凌新法7月上路,從制度、培訓到舉證,HR合規行動圖解 

 7 月 1 日,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新制正式上路。這不只是法規更新,而是企業管理流程、主管溝通方式與 HR 風險控管能力的一次全面檢驗。本文整理自 104 人資市集 5/19 新職安法講座(歡迎點擊報名)重點,協助 HR 與管理層快速掌握新法核心,並將法規要求轉化為可立即執行的行動清單。 文/人資市集 從裁罰風險、申訴調查、主管培訓到紀錄留存,一次掌握企業不能踩的合規紅線  本文重點速讀  新制重點不只在罰鍰提高,更在於申訴處理、調查程序、教育訓練與紀錄留存是否完整。  100 人以上企業需預先準備調查小組、申復審議小組與外部專家名冊,避免案件發生後才倉促找人。  HR 應以「制度流程、培訓落地、風險預警」三條線同步推進,把合規轉成可執行的內部工作流。  一、新法最大改變:從罰鍰風險到舉證責任  過去合規認知多停留在「有沒有申訴管道」與「有沒有處理個案」;新制上路後,主管機關會更重視企業是否已建立完整預防、受理、調查、處理與追蹤機制。  最容易讓企業低估的是「申訴人保護」與「不利處分風險」── 員工提出申訴後,若企業對其調職、考績、獎懲或契約終止作出不利處分,必須能舉證該處分與申訴行為無關。這代表紀錄必須在日常管理中就形成,包含主管指導、績效溝通、教育訓練、申訴受理、調查訪談與改善追蹤紀錄。  另一個重要配套是違法資訊可能對外公告 ── 一旦被裁罰,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違反法條與裁罰金額都可能影響雇主品牌。對重視人才招募與留任的企業,這已不只是法務問題,而是組織信任問題。  HR 提醒  不要只問「有沒有申訴信箱」,而要問「申訴進來後,誰受理、誰調查、誰決定、誰追蹤」。  不要只留存教育訓練簽到表,也要留存課程內容、測驗或完訓紀錄、主管補訓紀錄。  不要等到主管機關來查才補文件,紀錄必須在事件發生當下就形成。  二、100 人以上企業:調查組織不完整,程序風險會被放大  圖|企業規模合規檢核矩陣 ── 不同人數規模需具備的合規動作 從上圖可以清楚看到,10 人、30 人、100 人是三個關鍵門檻。對 100 人以上企業而言,挑戰最大:調查小組依法需納入外部專業人士,且外部成員比例(不得少於 1/2)、委員資格、出席情形與利益迴避,都會影響調查程序的有效性。  若企業未事先建立外部專家名冊,案件發生後光是找人、確認利益迴避與安排會議,就可能影響法定處理期限。此外,申復審議小組不能與原調查小組重疊;所有委員需注意性別比例不得過低,內部委員則需完成必要教育訓練 ── 這些都是新制上路前就應完成的基本工程。  企業應準備項目  企業應準備項目 目的 未完成的風險 申訴處理單位 負責受理、初步審查、通知與流程控管 案件進來後無人負責,容易延誤時程或處理不一致 調查小組 負責事實調查、訪談、證據整理與調查報告 調查程序被質疑不公正,可能造成重查或裁罰風險 申復審議小組 處理當事人不服調查結果後的申復程序 原調查人員若重複參與,容易被質疑球員兼裁判 外部專家名冊 快速找到具法律、職安、人資、心理或勞資爭議經驗的外部委員 案件發生後臨時找人,可能影響期限與程序品質 利益迴避機制 避免與當事人有上下屬、親屬、利害關係者參與調查 調查結果被質疑偏頗,降低程序可信度  三、一旦申訴,企業要走完一條長責任鏈  從上圖可見,5 個關鍵節點環環相扣,若把內部申訴、調查、申復與外部申訴都納入,實務上可能形成一條接近 300 天的長流程。對 HR 而言,最可怕的不是案件複雜,而是前面任一程序沒做好就會被推翻 ── 例如未在期限內成立調查小組、未讓當事人陳述、未保存訪談紀錄、未說明不受理理由,或調查委員有利益衝突,主管機關介入後都可能認定程序重大瑕疵,被要求重新調查。  三個行動原則 不拖:接到申訴後立即啟動程序,時程符合法規規定。  不偏:調查過程保持客觀與公正,不預設立場。  不漏:所有紀錄完整留存,一旦主管機關介入稽查,每一個環節都能拿出資料。  各程序節點 HR 行動對照  流程節點 HR 要做什麼 應留下的紀錄 申訴受理 確認申訴內容、身分資訊、是否屬職場霸凌或不法侵害範圍 申訴表、收件時間、初步判斷紀錄 是否受理 依法判斷是否受理;若不受理,需說明理由與救濟方式 不受理通知、理由說明、送達紀錄 成立調查小組 確認委員資格、外部專家、性別比例與利益迴避 委員名冊、迴避聲明、會議通知 調查與訪談 訪談申訴人、被申訴人、相關證人,蒐集證據 訪談紀錄、證據清單、會議紀錄 調查結果 作成成立或不成立判斷,並提出處理建議 調查報告、審議紀錄、決議文件 結果通知與追蹤 書面通知當事人,提供救濟方式,追蹤改善措施 通知書、送達紀錄、改善追蹤表  四、培訓是合規核心,不是選配  很多企業以為建立申訴管道就完成合規,但新制要求企業必須具備預防、辨識與處理能力,教育訓練是最基礎的合規證據。培訓對象需涵蓋全體員工與各級主管 ── 其中主管培訓尤其重要,多數職場霸凌爭議來自主管在績效要求、工作分派、公開溝通與情緒管理上的失控,若主管不知道哪些語言、行為與管理方式可能踩線,就算企業制度完整,仍可能因個別主管行為造成風險。  紀錄留存同樣關鍵 ── 企業應保存課程教材、出席紀錄、完訓名單、測驗紀錄與補訓紀錄。僅憑紙本簽到或口頭宣導,稽查時無法快速提出完整資料,仍可能被認定合規不足。  讓104人資市集企業訂閱制,一站式幫你搞定合規培訓 >> 培訓對象 必講內容 目的 全體員工 職場霸凌定義、常見樣態、申訴管道、申訴人保護 讓員工知道如何求助,也知道哪些行為不能做 各級主管 合理管理界線、績效面談語言、公開指責風險、報復禁止 降低主管因管理失當引發申訴的機率 HR/法務/職安窗口 申訴流程、調查 SOP、訪談技巧、證據保存、外部專家協作 確保案件發生時能依法啟動並完整留痕 高階管理層 企業責任、品牌風險、組織文化、重大案件決策原則 讓合規不只是 HR 任務,而是管理層治理責任  五、HR 立即行動清單:制度、訓練、風險預警  合規工作分三條線:制度、訓練、風險預警 ── 三者必須同步推進。我們依企業規模整理出兩份清單對照,百人以上需要更完整的避險能力,百人以下則可以聚焦核心動作。  百人以上企業 ── 補齊三大避險能力  圖|百人以上企業:STEP 1 制度留痕 / STEP 2 訓練留證 / STEP 3 風險預警  免費領取:制度留痕、訓練留證、風險預警落地解方&FAQ 百人以下企業 ── 聚焦核心動作  圖|百人以下企業:精簡版三步驟  優先順序與時程建議  行動項目 優先順序 建議完成時間 負責單位 盤點現有申訴管道與工作規則 高 立即 HR/法務 建立職場霸凌申訴處理 SOP 高 2 週內 HR/法務/職安 建立外部專家名冊 高 2 至 4 週內 HR/法務 安排全員教育訓練 高 1 個月內 HR/訓練單位 安排主管專項訓練 高 1 個月內 HR/高階主管 導入紀錄留存與稽核機制 中高 1 至 2 個月內 HR/IT 建立風險預警指標 中 2 至 3 個月內 HR/管理層  六、什麼是霸凌紅線?法院判斷給主管的明確答案  新法讓很多主管擔心「以後什麼都不能講」。但從法院判斷與實務經驗來看,職場霸凌的核心標準很清楚:是否侵害名譽、是否損害人格尊嚴、是否逾越合理管理界線。主管仍可要求工作品質、進行績效面談、分派工作 ── 問題不在管理,而在管理方式是否變成人身攻擊、公開羞辱、長期孤立或不合理對待。  圖|法院實際判決過的高風險行為 ── 言語霸凌、人格貶抑、名譽侵害、孤立、剝奪職務  上圖整理了 5 類已被法院認定構成職場霸凌的具體言行。值得注意的是,持續性與反覆性是判斷風險的重要因素 ── 單次衝突不必然構成霸凌,但若一再發生、對象集中、語言貶抑,且企業未介入處理,風險就會快速升高。 主管溝通的安全做法 vs 高風險紅線(摘要)  主管行為 通常較安全的做法 高風險紅線 績效要求 針對具體工作成果、期限與改善標準溝通 用羞辱性字眼否定員工人格或能力 工作分派 依職務內容、能力與業務需要合理分配 刻意給予不合理工作量或無意義任務作為懲罰 公開會議 討論問題、流程與改善方案 在眾人面前反覆點名羞辱特定員工  主管溝通前的三個自我檢查  我是在討論事情,還是在貶低這個人?  這是偶發提醒,還是已經反覆針對同一個人?  這段話如果被完整記錄下來,是否仍能被解釋為合理管理?  結語:現在開始準備,合規不煩惱  新制上路後,真正的合規關鍵是:制度能不能啟動、調查能不能站得住腳、主管是否理解管理紅線、所有過程是否留下完整紀錄。對 HR 而言,現在最重要的不是等案件發生後再補救,而是提前完成三件事:盤點制度缺口、安排教育訓練、建立外部專家與調查 SOP。  合規的目的不只是避免裁罰,而是讓企業建立一套讓員工敢發聲、主管懂界線、組織能自我修復的健康職場機制。當企業能把這套流程做好,職場霸凌防治就不只是法規要求,而會成為組織信任與管理成熟度的基礎。  想要一站式完成全公司整年度的法遵培訓歡迎申請課程免費試閱,並選擇「104人資市集 | 企業訂閱制方案」,課程每人最低33元起/堂,每年全公司最低$10,000起。亦可團購或授權課程,歡迎點擊下方專人諮詢。  免費試閱 了解方案 專人諮詢 領取訂閱制完整課表 >> 參考資料  勞動部,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總說明。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公告資料。  法源法律網,勞動部公告「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相關整理。  使用提醒  本文為講座內容與公開資料整理,適合用於內部溝通與 HR 合規提醒。  若需作為正式法遵文件、工作規則或申訴辦法,建議再由法務、律師或勞資顧問確認條文與企業適用情境。  本文件為講座內容整理與實務行動建議,實際適用仍應依主管機關公告與專業法律意見為準。  提升員工帶動企業的成長!最划算的 AI 教育訓練方案首選>> 超過7000+的HR都報名過的104人資學程!求職成效提升至4.5倍!>>   成為人資市集Line好友獲得最新課程優惠及免費講座資訊>> 訂閱人資市集電子報獲得專家工作分享及產業新知 >>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員工自己主動要求「不投勞保」,公司能因此免責嗎?

員工主動要求「別報勞保」甚至簽具切結書,雇主就可依此比照辦理嗎?日前曾有知名拉麵店爆出勞資爭議,店家稱是應員工要求才未投保,引發社會關注。然而在法律實務上,勞保屬「強制保險」,縱使雙方互有合意、甚至立據切結,雇主仍無法免除法定義務。本文藉由律師觀點帶你直擊法院關鍵判決,幫助雇主在管理實務上聰明避險!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案例】日前知名拉麵店傳出店家與員工發生未投保勞保、排班問題相關之勞資爭議。就未投保勞保部分,店家稱是因員工表示為了領取中低收入戶補助而要求不要為其投保。究竟在勞工要求或得到勞工同意的情況下,雇主能否就免除替勞工投保勞保之責任呢?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律師解說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可見凡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公司、行號之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若未投保,雇主將被處以相當於其應負擔保險費金額4倍之罰鍰,並在勞工因未投保而受有損失時,雇主應依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標準賠償勞工。 關於雇主能否因勞工要求或得勞工同意而免除強制投保責任之問題,勞工保險局民國(下同)98年12月8日保承職字第09810453310號函指出:「又同條例第11條規定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申報加保或退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此係強制規定,非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得自由選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並指出:「虹邦公司固抗辯:梁○○因在外負有其他債務,故自行主動要求簽署系爭切結書,放棄投保勞健保,拒絕伊公司為之辦理參加勞健保相關事務,伊公司考量梁○○經濟困難及生計問題而勉予同意,並於薪資待遇上給予優待,且給予相當金額供其自行至外部工會辦理投保相關保險事宜,伊公司未對梁○○進行加保並無何故意或過失云云。惟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為民法第71條前段所明定。查被上訴人之父梁○○雖曾分別於99年12月7日及101年7月24日簽署被上訴人並不爭執真正之系爭切結書,該等切結書內容並均記載:『………公司依法辦理員工勞、健保險事宜,惟職已於處(投保單位名稱)投保勞、健保險,故聲明拋棄在公司投保之權利,凡發生職業或意外傷害等事故,致勞、健保局拒絕理賠給付時,概由本人自行負責,與公司無關,並願放棄法律先訴抗辯權,恐口無憑,特立此切結書』等情,此有經梁○○簽章之『勞、健保險投保權利拋棄切結書』影本2份存卷可查(見原審卷第36、37頁)。然勞工保險既屬強制保險,則梁○○生前即使與虹邦公司意思表示合致簽訂系爭切結書,聲明拋棄以虹邦公司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亦因與上開勞保條例強制規定有所未合,依民法第71條前段規定,應屬無效,而無從據此解免虹邦公司應於梁○○到職時為其辦理投保勞工保險之法定義務。」 結論 據上可知,因勞工保險屬於強制保險,投保與否非由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可自由選擇,縱然是雙方合意不要投保,甚至是簽署了切結書或協議書作為證據,仍舊無法解免雇主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法定義務。以本件情形來說,儘管當初員工可能真有因任何原因主動要求店家不要為其投保,但店家並無法因此免除責任,仍可能被處以相當於其應負擔保險費金額4倍之罰鍰,並在保險事故發生時,須依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標準賠償勞工。是以,為了避免遭裁罰之風險及減少賠償責任,對於員工相關與法違背之要求,雇主還是拒絕為妥。 (原文標題:是勞資雙方合意資遣?還是雇主單方資遣?)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雇主先給職災補償,事後可向勞工追討「勞保給付」嗎?

勞工在執行公務時遭遇職災,在災保法施行後,雇主可先依勞基法規定給與職業災害補償者,再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後,得就同條規定之抵充金額請求其返還,在現行法規下,雇主的抵充金是受到保障的,但反而是勞工在請休公傷病假期間的假期准駁議題上易生爭議,律師特別提醒應留意相關規範。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案例】小鱷在某天在操作公司的切菜機時,因為一邊操作,一邊跟身旁的小明聊天,結果兩人愈聊愈起勁,突然小鱷一個大動作揮手,竟然不小心被切菜機切到,導致小鱷慘遭斷掌,痛苦不已。後來公司緊急將小鱷送醫,所幸及時送醫,小鱷的斷掌也順利被接回,只是因此住院數周,在出院後也需要長期回診、追蹤,時常跟公司請休公傷病假。結果某天公司向小鱷要求,因為公司已經墊了好幾個月工資,要求小鱷趕快先去送勞保局職災傷病給付申請,等勞保局確認核發後,要把勞保局給的錢還給公司,公司才願意繼續給付每月工資,令小鱷感到心灰意冷。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常見法務問題 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施行前,實務上事業單位常會擔心依照勞基法第59條但書規定,是勞保局給付後,雇主才有抵充的可能,因此常常會希望勞工申請勞保局相關給付後,再由雇主給付勞基法職災補償,或者甚至雇主會直接給付職災補償與勞保給付間的差額。但這樣事業單位會不會有風險或問題? 律師解說 依照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下同)98年04月08日勞動3字第0980067497號函:「五、另,有關雇主全額支付之職業災害補償,如勞資雙方於補償前已約定,勞工同意於領取勞工保險給付或相關保險給付後,就抵充金額返還雇主,自無不可。」。 依照前開主管機關函釋可知,在過去,因是否為職業災害,通常有所爭議,且雇主可能無法判斷或沒有能力判斷是否為職業災害,多需仰賴專業醫療機構及勞保局之審定結果,始能確定。然而特定事故被認定為是職業災害之時間點,有時候會需要經過半年、一年,甚至更久以後,對於受災勞工而言,若雇主未先給予職災補償,勢必就會需要先面臨經濟上的困窘。另一方面,對雇主而言,也會擔心倘若其先給付職災補償,是否勞工受領勞保局之職災給付後,無法行使抵充權利。因此主管機關遂以前揭函釋說明,若勞雇雙方於雇主補償前,就先約定勞工要在受領勞保給付或相關保險給付後返還,並無不可,試圖化解雇主對於先給付職災補償的擔憂,也解決職災勞工經濟上的困難。 然而,依照現行災保法第90條第1、2項規定:「遭遇職業傷病之被保險人於請領本法保險給付前,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與職業災害補償者,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後,得就同條規定之抵充金額請求其返還。遭遇職業傷病而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被保險人於請領給付前,雇主已給與賠償或補償金額者,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後,得主張抵充之,並請求其返還。」可知,依照前揭災保法第1項規定,在職災勞工未受領保險給付前,如雇主先行依照勞基法第59條規定給付職災補償時,在勞工受領保險給付後,雇主就可以依該條規定向勞工請求抵充金額之返還。另外,在第2項規定是針對不是用勞基法的被保險人,雇主也是可以在職災勞工受領保險給付前先給付職災補償,待勞工受領保險給付後,再向該勞工主張抵充、請求返還,併予說明。 另可參目前可以查找得到的判決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85號民事判決:「第按遭遇職業傷病之被保險人於請領本法保險給付前,雇主已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給與職業災害補償者,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後,得就同條規定之抵充金額請求其返還,災保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核其立法理由為因應部分職業災害勞工先向雇主請求勞基法第59條所定職業災害補償,再向保險人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嗣後雇主依前開規定主張抵充時,職業災害勞工未將保險給付返還,致雇主無從抵充之爭議,而於第1項規定雇主得要求勞工返還抵充金額。2.經查,兩造就被告職業災害事宜,於112年6月30日在新北市政府達成系爭調解筆錄:是否屬職災由勞保局判定、判定前先續付工資,若勞保局核付職災期間工資,被告應扣還原告、被告並同意依法向原告辦理請假手續等,有系爭調解紀錄乙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22頁),被告同意待核定為職業傷害案件後,申請職業傷害補償費給付,辦理公傷期間薪資補償抵充歸墊作業,並同意將勞保局核撥之職業傷害給付從本人即被告薪資中扣除,有職業傷害給付抵充同意書乙紙可參(見本院卷第23頁),而原告前已先依勞基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兩造間系爭調解筆錄之約定,先行給付被告112年9月6日至113年2月29日期間之薪資,有112年9月至113年3月第一商業銀行薪資付款被告之交易完成證明乙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頁),而勞保局已核付被告112年9月6日至113年2月29日期間傷病給付薪資117,296元,亦有勞保局113年4月23日保職核字第113021057169號函乙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7頁),則原告依災保法第90條第1項、系爭調解筆錄及職業傷害給付抵充同意書等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7,296元,依上說明,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另一方面,除了前開災保法規定,可能可以化解雇主的疑慮外,其實雇主如果沒有依照勞基法第59條規定之標準給付,或依照相關期限給付時,也會有行政裁處的風險: 醫療補償:在醫療補償遭裁處的案例中,其實多是雇主認為是否屬於職災尚有未明,所以才不予補償,但主管機關會認為如事故被認定為是職業災害,那就應該要給付,不能推辭(如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7號判決)。 原領工資補償: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雇主給付原領工資補償時,應於原定發薪日發給,因此實務上常見的可能就是雇主未依期限發給(如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5號判決),或是發放數額不足(通常是特定給付項目是否列入工資,有爭執)的情形(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1號判決)。 失能補償:失能補償雖然也沒有規定發放時間點,但實際上當勞工已經被勞工局審定為失能,雇主卻仍未給付(如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勞動法訴字第1100018835號);抑或是沒有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4條之1規定計算失能補償數額時(如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勞動法訴字第1060030338號),都有被裁處的風險。 喪葬費、死亡補償: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喪葬費要在勞工死亡後3日內、死亡補償要在勞工死亡後15日內給付,因此實務上如雇主在勞工確實因公死亡之情況下,未依照各該給付期限給付時,就有遭裁處的風險(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02號判決);另外,因計算喪葬費跟死亡補償係依據勞工的平均工資作計算,故如雇主計算不足額時,也會有裁處風險(如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勞動法訴字第1080005606號)。 因此,在勞工發生職災時,建議雇主或事業單位,能夠先給付的部分,其實無須過於擔心,在現行法底下,至少可以確保雇主的抵充全是受到保障的,且遵期給付亦可避免前開行政裁罰的風險,不失為一個方向。 結論 在上開小鱷的情況中,雇主對於小鱷請休公傷病假一事,如果確實小鱷真的有復健需求,而只在復健期間請休公傷病假,基本上雇主就應該准許。但當然,在勞工請假的准駁權限上,雖然目前實務多傾向於勞工請假後,雇主沒有准駁權的解釋,但實際上回到請假的概念,勞工只有在符合法律所規定之各種假別的事由時,才算是合法的請假,這也會連結到雇主可以事後對於勞工請假有無正當事由作審核、確認之權限有關,兩者其實環環相扣。 (原文標題:勞工發生職災,雇主先給職災補償後可否向勞工追討勞保局職災給付?) 更多【勝綸法律事務所】有關「職災給付」系列相關文章 職災勞工先向公司求償、再請領勞保給付,雇主可要求將勞保給付金額返還給公司嗎? 「職業災害」怎麼判斷?從便當燙傷案例看律師怎麼說 職災若是勞工過失導致,雇主可以減免補償金額嗎? 職災勞工復工後,是否一定要「回復原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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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指責績效、訂便當沒揪算霸凌?!有效預防霸凌這樣做

7月1日職安法修法上路,多年人資主管經驗的黃得超分享,私人社交不揪訂便當不算霸凌,但「工作職權」故意漏掉特定對象、或有「不當言行」、且具持續性或單次重大事件,讓當事人感到不舒服或身心受影響就算霸凌!主管管理應回歸客觀考核並「即時回饋」;HR依SMART原則落實預防計畫,並協助主管留意跨世代的語言感受差異,避免不當的詞語用字引發爭議。 【本集來賓】黃得超,與得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法律系畢業,曾擔任嘉裕董事長、裕隆集團人資法務長。 【本集重點】02:14 什麼情況才算職場霸凌?法定四大要件大解析06:52 單次重大事件的判定08:34 企業規模與申訴機制規範12:26 主管的管理難題:績效管理vs.霸凌。17:08 績效考核也有可能霸凌?!正確的考核架構與程序,和及時回饋20:31 如何制定有效的預防計畫?運用SMART原則(具體、可衡量、可達成、相關性、有時效)22:18 接到申訴訊息的人,如何開啟?檢視資源配置26:35 受理申訴的員工,需有完整訓練,以及應對技巧30:28 員工如何自保?有理且真實、有禮貌32:57 主管也可能被霸凌?同儕也會被霸凌? ▍ 有效經營雇主品牌,你還可以聽EP583【雇主品牌】請病假,仍有全勤?!四大勞動新制上路!全勤獎金應按比例發放 EP448【雇主品牌】員工激勵「獎」在心坎裡。 公開「有面子」,獎酬「有裡子」,WFH「有彈性」 EP564【雇主品牌】員工兼講師!核心技術肥水不落外人田。 知識煉金術!將員工「隱性知識」顯性化、標準化、生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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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怎麼判斷?從便當燙傷案例看律師怎麼說

到底「職業災害」該如何認定?常有勞工反應,自己在公司執行公務期間發生傷害,應屬「職災」、公司應給予公傷病假,但過去甚至曾發生過「午休時間微波便當加熱、不慎燙傷,主張此為『職災』」的案例,公司人資遇到這種狀況該如何處理?律師藉由過去的案例說明:職災認定向來困難,但是否有「業務遂行性」、「業務起因性」還是很重要的。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案例】小明今天在公司午休時間內,使用公司的微波爐加熱自己的餐盒時,因沒有預料到加熱後的便當溫度過高,於是一時不穩將便當灑出來燙到自己,同事見狀後,就馬上替小明叫救護車送醫急診。事後經治療小明是一度灼傷,但因為需要治療,所以小明想要跟公司主張,因為小明是在公司的場所造成這樣的傷害,應該屬於公傷,就要給公傷病假,支付全薪。公司人資收到小明的假單時,則是一個頭兩個大……。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問題 本案小明是否可以申請公傷病假,關鍵應在於小明受的傷究竟是否屬於「公傷」,換言之就是「職業災害」,如果是,小明請公傷病假治療休養,合情合理也合法,反之則否。因此,本文就來介紹何謂「職業災害」? 律師解說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從勞基法的規定中,並沒有規定「職業災害」的定義,既然勞基法沒有,就看其他法令有沒有規定。 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規定:「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至於職業上原因是指職安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職業上原因,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可知如勞動場所設備缺失造成勞工受傷,屬職業災害之一種。 另一方面,實務見解對於職災之認定上,有提出判斷標準,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判決:「按職業災害,係指該災害係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監督指揮下從事勞動過程中發生(即具有業務遂行性),且該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即具有業務起因性),亦即勞工因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換言之,勞工在工作過程中所發生災害,且該災害又與該執行業務間有因果關係(即做這個工作發生這樣的傷害是可以想像的)。 則本案小明受傷的歷程,是小明在中午休息時間內,加熱自己的便當,不慎翻倒弄傷自己,既不是在工作過程中發生,便當翻倒並非小明工作過程中通常會遇到風險,因此依照前揭實務見解,小明本案的受傷情形,可能較不屬於職業災害的情形,公司也可以請小明改申請普通傷病假。 結論 職業災害的認定,向來都是實務上困難的問題,如本案小明的情況,也時有所聞。勞工通常會主張因為是在公司內發生,就屬於職業災害,只能說有高的機會是職災,但仍須回歸業務遂行性、業務起因性或職安法規定作認定。 (原文標題:什麼!?原來我都搞錯了〔職災篇1〕) 勞工【職災】議題,這些也該要知道: 職災勞工不斷申請公傷病假,雇主該如何面對? 法院認證的職災:台南阿伯下班通勤繞道吃鹹粥發生車禍 上下班通勤發生車禍算「職災」嗎?若交通違規、非日常必須的私人行為都不算數! 職災勞工先向公司求償、再請領勞保給付,雇主可要求將勞保給付金額返還給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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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法新制7月上路 工程業主納防災責任、分3年納管

2026-04-28 聯合報記者葉冠妤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修正後的「職業安全衛生法」預計七月上路,將導入源頭管理,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工程業主在交付規畫、設計及施工前分析潛在危害,採取預防作為及編列安衛費用等。勞動部昨預告子法「工程安全設計及統合管理辦法」草案,將以3年3階段納管,明年7月起,先鎖定造價10億元等的大規模工程,2029年7月起全面推動。 延伸閱讀:「勞退舊制」、「勞退新制」到底差在哪?兩者權益差異圖表比比看,一次看明白!(附線上試算) 勞動部職安組組長陳光輝說,依職安法第15條之1第4項、第27條之1第3項授權訂定的「工程安全設計及統合管理辦法」草案,將工程業主納入職業安全衛生防災體系,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高風險工程業主,從規畫、設計階段,透過調整設計方案與編撰安衛圖說、施工規範及預算,從源頭降低施工風險。 ▲ 圖片來源:勞動部 陳光輝說,辦法還規定,業主在選商時應考量施工廠商執行安全衛生績效,並於工程施工階段督促施工廠商實施風險評估,將必要的安衛設施納入施工計畫執行,並進行監督查證。此外,如果業主採行平行分包,由多家不同施工廠商共同作業時,必須指定其中一家主要施工廠商負責整體工程安全協調,避免因溝通不良或作業衝突導致災害發生。 他強調,過去營造業防災責任多集中在施工階段的廠商,事實上,很多危害風險在規畫與設計階段就能被辨識,如能提早處理就能大幅降低事故發生機率。管理辦法的最終目標是讓營造安全從業主做起,透過制度要求工程業主、設計單位與施工團隊共同承擔安全責任。 陳光輝表示,新法預計7月上路,但考量業主作業準備期,將設有緩衝期,分3年、3階段實施,第一階段預計於2027年7月納入造價新台幣10億元以上等大型工程,第二階段是在2028年7月納入造價大於2億的中大型工程,最後是在2029年7月全面推動。 陳光輝說,「工程安全設計及統合管理辦法」草案明訂工程業主的法定作為義務,違者開罰3萬到75萬元,若未守法導致重大職災,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且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罰鍰最高額1/2,罰到450萬元。草案預告至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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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發生雇主才投災保,勞動部:仍會被處2-10萬罰鍰並限期追繳

有些雇主「誤以為」災保只要「等職災發生後」再投保即可。勞動部主動釋出新聞稿說明:雇主在勞工到職當天就應投保,若拖到「事情發生後才投保」,雇主仍會被處罰鍰和限期繳納給付,提醒企業應特別留意。 文/《104職場力》 勞動部發布新聞稿說明:為確保勞工工作安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擴大納保範圍,凡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勞工,不論僱用人數,全部強制納保,且勞工到職即受保障,享有職災保險給付權益。 但是有些雇主「誤以為」災保只要「等職災發生後」再投保即可。這部分勞動部說明:雇主在勞工到職當天就應投保,若拖到「事情發生後才投保」,仍會被處罰鍰和限期繳納給付。 延伸閱讀:災保法特性不同於勞保,雇主請留意比較! ▲ 圖片來源:勞動部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司長在勞動部例行業務報告時說明:災保法明定受僱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勞工,其保險效力從到職當日起算;即使雇主未依規定在勞工到職當日辦理加保,勞工遭遇職業傷病時,仍可依規定請領各項職災保險給付。 因此有雇主誤以為:只要職災發生後再替勞工投保職業災害保險即可,甚至為此提出訴願。 對此,勞動部要特別澄清:為防範違法雇主將保險給付成本轉嫁由其他依法納保雇主負擔之道德危險,無論雇主自始從未為勞工辦理加保,或遲至勞工遭遇職業傷病當日始補辦理加保,勞工保險局皆將於發給保險給付後,令雇主限期繳納給付金額,並處新臺幣2萬至10萬元的罰鍰及公布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不可不慎! 根據統計,從災保法上路至今年5月6日,共追償1575件,其中已有1127件已繳回,分期中有193件,繳回金額為2億5748萬餘元。 因此勞動部提醒,雇主應依規定,在勞工到職當日辦理投保手續,於職業災害發生時,除了勞工可迅速獲得職災保險給付保障外,雇主亦可有效分攤勞動基準法職災補償責任,有助企業穩定經營。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職場霸凌防治新制今上路!公司未採保護措施最重罰75萬 QA一次看

2026-07-01 聯合報記者葉冠妤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新修正的「職業安全衛生法」今正式施行,其中的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為職場管理與互動文化帶來新的規範,除引發主管「人人自危」,不少事業單位也為之頭疼,深怕誤觸法令。提醒事業單位,若拒絕受理申訴、未依法啟動調查,或未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將開罰3萬元至75萬元;若未設立申訴管道或未辦理系統登錄,屆期未改善也會罰。若霸凌行為人是公司最高負責人,則開罰1萬到100萬元。 延伸閱讀:主管下班傳LINE就算職場霸凌?勞動部揭「判斷標準」、不必然違規 勞動部整理事業單位常見QA如下: 一、職場霸凌有法律定義嗎?如何認定? 職安法本次修法,已將職場霸凌定義正式納入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職場霸凌」是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二、什麼叫做「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 主管進行合理的工作指導,或要求勞工達成合理的業務績效,都不屬於職場霸凌。判斷重點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已經明顯不具備業務上的正當性、必要性,或者其手段與所欲達成的業務目的不合比例、不符合社會通念。雇主如接獲勞工申訴,關注重點在於主管的言行是否已經超出合理管理範圍,例如要求與職務或能力不符的工作目標,如過高的工作目標或績效,或過低、不給予工作等情形,即使工作要求合理,如以持續公開羞辱、惡意排擠,或刻意利用工作進行刁難等,可能涉及霸凌。 三、勞工受雇主指派到外縣市出差,如果在出差的場所遭受職場霸凌,雇主有防治責任嗎? 雇主防治職場霸凌的範圍不僅限於勞工日常工作的場所,如辦公室、工廠、工地等,也包含實際從事勞動的場所;若經雇主(或其代理人)指派至其他場所執行職務,如出差或以線上方式遠距工作,都屬於勞動場所的範圍,勞工若於執行職務遭受職場霸凌,雇主負有防治責任。 四、事業單位內部的勞工之間,如果發生單次偶發性衝突、摩擦或暴力,是否適用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的規定? 事業單位內部常見的人際關係衝突、摩擦,如丟擲物品或文件,如非屬情節重大而不符合職場霸凌定義的情形,則屬於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所定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危害預防事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規定,採取適當措施,如接獲申訴,應對事件之原因及過程進行調查,以釐清過程原委,並視申訴人意願提供相關協助與保護,如涉及刑事案件應報警協處,並視需求協助送醫或提供心理諮商、法律訴訟資源。 五、不同規模事業單位,職場霸凌防治義務有何不同? 依事業單位規模有不同的要求: 1. 勞工人數未達10人:應採取適當預防及處理措施,如接獲勞工申訴,應與勞工共同進行調查或協調處理,並依申訴人意願,提供協助與保護,或提供醫療、法律及心理諮商等相關資源,對於申訴人不得不利對待。 2. 勞工人數10人以上:除應盡前述雇主義務之外,還必須依法設置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 3. 勞工人數30人以上:除了要做到前面第 1、2 項外,應訂定並公開揭示防治措施、申訴與懲處規範,指定專責單位統籌辦理;針對全體勞工辦理職場霸凌防治一般教育訓練,並應依法籌組申訴處理單位,協助雇主處理職場霸凌事件。 4. 勞工人數100人以上位:除了要做到前面第 1、2 及 3 項外,雇主受理申訴後,應依法組成調查小組。 六、申訴管道有哪些形式?如何公開揭示? 僱用勞工人數1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就必須設置專屬申訴管道,公開揭示的方式包括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專屬電子信箱,或其他經指定的通訊軟體。設置申訴管道後,必須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公開揭示方式不限於實體紙本張貼公告,也可以透過電子資料傳輸,例如內部網路公告相關規範或電子郵件使勞工知悉,重點是必須確保勞工能夠隨時取得並查知申訴相關資訊。 七、雇主需要辦理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嗎? 僱用勞工人數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依法對事業單位人員辦理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並針對各級主管,以及負責受理申訴、調查、協調、申復處理的人員,另須辦理溝通技巧、管理與申訴處理等教育訓練課程,也可參加各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辦理的實體課程,或勞動部(職安署)開發之數位學習課程。 八、何時應介入處理?雇主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採取哪些立即有效措施? 雇主只要知悉勞工遭受霸凌時,不論勞工是否正式提出申訴,都應及時介入處理。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有區分雇主因勞工申訴知悉及非因勞工申訴而知悉的情形,應分別採行的措施。 (ㄧ)、因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時: 1.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等措施,避免申訴人遭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其有不利對待。2.依申訴人需求,提供或轉介法律等諮詢服務、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協助或保護措施。3.啟動調查程序,對申訴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及調查;申訴人有意願者,得進行協調,如協調不成立時,應續行調查。4.依調查結果,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 1. 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2.告知被霸凌勞工得主張之權益及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協調或提起申訴。3. 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4.依被霸凌勞工意願,提供或轉介法律等諮詢服務、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協助或保護措施。 九、只有口頭關心勞工,算有採取「立即有效措施」嗎? 「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是指雇主必須有實質的處置作為,例如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提供相關協助及救濟途徑;依勞工意願進行協助協調或提起申訴,及提供或轉介法律諮詢服務、醫療或心理諮商等協助或保護措施。 十、事業單位是否可以先進行協調? 法令主要是針對受理申訴案啟動調查程序後,申訴人如有同意協調,事業單位可安排中立、公正的人員協助,協調人員應經當事人同意,若協調無法達成共識,或自協調日起超過1個月仍沒有結果,就必須停止協調,此外,在協調過程中,申訴人可以隨時終止協調,並依法續行正式的調查程序。事業單位於進入調查程序前,如當事人雙方都有意願透過協調處理爭議,尚無不可。 申訴人有權拒絕協調,協調程序進行中如不滿意亦可要求終止協調。事業單位應依法受理申訴並啟動調查,不能因為勞工拒絕或終止協調,就停止處理或拒絕調查。 十一、事業單位收到申訴後,調查程序應如何進行? 事業單位收到申訴,於受理後應秉持客觀公正的原則進行調查,僱用勞工人數100人以上者,雇主應依規定成立調查小組,訪談雙方當事人與相關證人,了解事發經過及爭議點,並給予雙方陳述的機會,最後作成調查報告。事業單位絕對不能不經過調查,就直接由單方面認定成立或不成立。 十二、調查程序應於多久內完成? 1.僱用勞工人數100人以上:依規定應於「調查小組成立後翌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如有特殊情形,可以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協調期間不計入調查時限內)。此外,雇主必須在調查報告完成之日起「1 個月內」,作成霸凌是否成立決定。 2.僱用勞工人數30~99人:雇主應於「接獲申訴翌日起 4 個月內」完成調查並作成決定;如有特殊情形,可以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協調期間不計入時限內)。 3.僱用勞工人數未滿30人:雇主必須在「接獲申訴翌日起 3 個月內」完成調查並作成決定;如有特殊情形,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協調期間不計入時限內)。 十三、事業單位需要組成申訴處理單位或調查小組嗎?可以只由內部決定嗎? 事業單位不能只由雇主、單一主管或人資部門直接決定申訴案件結果,應依事業單位規模設置相應的申訴處理單位或調查小組,以確保調查程序的客觀與公正。100人以上事業單位正式調查時,調查小組應符合外部專家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以及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事業單位需要聘請外部調查委員,勞動部已建置「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士培訓及專業人才資料庫」,可直接至職安署官網查詢與遴選。 十四、勞工已經報警、提告或離職了,雇主還要調查嗎? 針對職場霸凌申訴事件,即使勞工已經報警、提告或離職了,原則上還是要依法完成內部的行政調查。因為行政調查與法院訴訟的目的不同,雇主也需要透過調查來檢視內部的預防措施是否還有改善的空間,所以不能因為勞工提告了就無故停止調查。 十五、申訴人已離職,事業單位是否仍須受理、調查或辦理申復? 如果勞工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訴,即使已經離職,事業單位仍須依法受理並完成調查。若案件調查期間勞工離職,或離職後依法提出申復,事業單位也不能直接以「已離職」為理由拒絕後續處理。 十六、雇主接獲職場霸凌申訴後,是否需要通報政府機關?案件內容會被公開嗎? 事業單位在受理申訴後,必須於「受理翌日起 7 個工作日內」,到職安署官網的「職場霸凌防治專區」,進入指定通報系統辦理案件登錄;等案件調查完成並作成決定後,也必須於「10 個工作日內」完成結案登錄;如有接獲申復,應於申復決定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登錄。此系統主要是供主管機關進行行政監督與案件管理,不會將案件細節或勞工個資對外公開。 十七、事業單位處理職場霸凌申訴事件,哪些情形可能涉及裁罰? 如果事業單位直接拒絕受理申訴、未依法啟動調查,或沒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查證屬實後,可依法裁罰 3 萬元至 75 萬元;若是未設立申訴管道或未辦理系統登錄,通常會先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會裁罰。是否裁罰及裁罰金額,仍由勞動檢查機構依個案違規情節認定。 十八、最高負責人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會有何罰則? 如果被申訴對象是事業單位的最高負責人,案件將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及進行外部調查。若經調查認定霸凌行為成立,主管機關會直接對最高負責人本人裁處1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 勞動部職安署官網設有職場霸凌防治專區提供相關資訊,歡迎參考利用。 防治職場霸凌新法及配套措施簡報防治職場霸凌QA一次看▶ 點我下載▶ 點我下載職場霸凌常見問答-事業單位篇職場霸凌常見問答-勞工篇▶ 點擊下載▶ 點擊下載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離職帶走客戶名單,小心違反營業秘密

在職拼客戶,離職帶走客戶名單,小心違法!律師Frank提醒,尤其客戶名單是「公司整理過的」,例如:客戶偏好、訂單趨勢等非公開資訊往往屬於公司的「營業秘密」;離職之前,主動詢問公司是否啟動「競業禁止」條款,搞懂適用的產業、職務、以及補償金,避免踩雷、也確保工作權。 【本集來賓】104法務室法務經理楊宗展 Frank,政大法律系畢業,具備律師資格,任職法務相關工作10年,曾任職英智國際法律律師事務所,專注於處理勞動訴訟、智慧財產權等。 【本集重點】03:00 誰是是潛在簽署競業禁止條款的員工?04:57 簽了競業禁止,離職時,勞工能做什麼保護自己?06:24 若員工過水,要賠償嗎?07:54 簽署競業禁止時,上班族要注意哪些?12:54 員工最常踩的雷14:15 離職時把工作用的資料帶走,可嗎?18:02 哪些職務接觸營業秘密要注意? ▍ 瞭解職場法令,你還可以聽EP583【雇主品牌】請病假,仍有全勤?!四大勞動新制上路!全勤獎金應按比例發放EP459【雇主品牌】嚴師出高徒?小心變霸凌! 職場霸凌要件:長期在工作場所,有負面感受EP424 【雇主品牌】#me too 律師教你對抗權勢性騷!言語不適、性別歧視、過度追求,都是性騷
【104職場力】・職涯規劃

善用「定期契約」,企業面臨緊急狀況也有彈性!

當前企業營運常受大環境的「不測風雲」影響,如天災(颱風、花蓮堰塞湖)、人禍(美國對等關稅影響),面對這些「出人意料之外」的狀況,專家建議企業面對臨時性、短期性工作,只要明辨工作屬性,視情況彈性使用臨時性及短期性定期契約,將有助於順利銜接人力、保持人事彈性,還可節省不必要增加的人力成本,一舉數得。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定期契約」相關規定「定期契約」可作為企業緊急情境的彈性工具不可預期情境:簽訂「臨時性契約」可預期情境:簽訂「短期性契約」僱用高齡勞工情境:簽訂「定期性契約」小結 企業經營都希望「永續經營」,經營者無不冀望獲得「百年企業」稱號並擁有良好商譽。但天有不測風雲,如國內日前在花蓮光復鄉出現堰塞湖溢流,又如國外美國無理由與其貿易各國科以「對等關稅」,面對這些「出人意料之外」的狀況、增加企業營運推動所需要的人力,如果企業僅依賴長期契約僱用,必定增加企業苦惱及成本。 另一方面,為保障勞工的工作權穩固,受僱勞工應明辨所應徵之工作屬性,企業如未特別加以說明其工作屬性,其工作屬性一般皆屬於「繼續性工作」,此時雙方應簽訂「不定期勞動契約」;但,企業因應非不定期工作所需臨時性或短期性人力,企業得視其所需工作屬性,只要符合臨時性或短期性或僱用65歲以上勞工時,則得選用「定期性契約」維繫雙方之勞動條件。 本文針對臨時性、短期性或僱用65歲以上勞工所需的「定期性契約」討論(特定性、季節性定期契約不論之)。 延伸閱讀:簽「定期契約」的勞工,還可以提前解約離職嗎? 「定期契約」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以下規定認定之: 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6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9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8條:六十五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 延伸閱讀:「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差別是?老闆要求簽「一年一聘」契約,合法嗎? 「定期契約」可作為企業緊急情境的彈性工具 企業招募勞工甄試後錄用,應與其簽訂勞動契約。至於簽訂「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應以勞工提供勞務之工作屬性為依歸。繼續性工作自應簽訂「不定期契約」;但,針對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則可簽訂「定期性契約」,以因應非繼續性工作,宜留意以下三點: 不可預期情境:簽訂「臨時性契約」 「臨時性定期契約」使用於無法預期且無繼續性的工作,如天災(地震、颱風、土石流塌崩)、堰塞湖溢流、病毒疫情等狀況,企業面對上述情境時,面對「突發新增的臨時性人力」、協助企業惡劣情境臨時性改善或恢復,此時由「臨時性定期契約」人力上場最適當不過。 「臨時性定期契約」適用於企業偏重面對臨時性或緊急性工作,且多半屬於繁重的事件,年輕勞工可能不接受類似工作,故建議企業此時徵募若能以中高齡勞工為優先考量,或許可降低臨時的招募難度。 延伸閱讀:疫情下想保持公司人事彈性?除了「派遣人力」之外,HR可多思考替代人力之運用 可預期情境:簽訂「短期性契約」 現今企業經營為保障受僱者勞動條件,一般恪遵法規、鮮有違規之舉,因其行為恐有違上櫃、上市之條件,致無法如願使得經營更上一層樓,且有利資本之籌湊,故謹慎遵守法制優先。 但,因企業或因個人因素,如企業外派勞工接受外部專業或證照培訓、長期各地區出國考察、勞工育嬰留職停薪(含留職停薪)、分娩產假、職業災害長期公傷病假、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等,前述皆屬於可預期非繼續性屬性,企業便可以短期性契約,另尋覓期職務代理人,以接替原有工作如常進行。 不過要特別留意《勞動基準法》第9條,若企業故意或失忽而違反期規定時,當與勞工簽定第二次之臨時性及短期性契約,第二次契約即視為不定期契約。HR人員必須留意,善用臨時性及短期性契約之際,應避開此規定可能副作用。 延伸閱讀:簽訂勞動契約應注意「工作屬性」,專家提醒4點 僱用高齡勞工情境:簽訂「定期性契約」 民國109年頒布且實施《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其宗旨鼓勵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雖然,就業市場依然不免出現「年齡歧視」,阻礙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減少不少就業機會。 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8條載明:65歲以上勞工,企業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此規定無疑提供企業活用「定期勞動契約」而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工,可降低僱用他們之人力成本,且與他們簽訂契約,無須擔憂終止契約時必備條件及補償負擔,放寬與勞工勞動條件之彈性。 延伸閱讀:「定期勞動契約」,是否為中高齡工作者廣開就業大門? 小結 定期勞動契約中,其臨時性及短期性定期契約,讓企業經營期間面對無法預期且非繼續性工作,另一可預期且非繼續性工作,無須擔心需要與受僱者簽訂「不定期勞動契約」。 HR人員面對臨時性及短期性工作,只要明辨工作屬性,得使用臨時性及短期性定期契約,不但順利找到所需人力工作完成,且可節省不必要增加(如資遣預告工資及資遣費)人力成本。 (原文標題:善用定期契約,以因應對企業發生緊急情境之需)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104職場力】・企業經營

不把業務當消耗品,這家連年成長的保險公司,靠長期主義讓員工業績自然翻10倍

保險業務看似收入無天花板,但「歸零魔咒」與高壓追殺,卻讓許多人淪為職場消耗品。深耕業界20年的富士達保險打破傳統慣例,堅持不打短線的「長期主義」,打造不歸零的分潤制度與有安全感的成長環境,甚至寫下員工業績自然成長10倍的驚人紀錄!本文深入探訪富士達保險團隊,看他們如何用真誠信任與扎實培育,讓保險成為一份愈做愈穩、值得投入一輩子的永續事業! 文/《104職場力》 本文導覽(點擊可快速前往指定段落閱讀) 你賣的商品,決定了五年後你還在不在不歸零、有分潤:在富士達,時間可以替你複利業績不是逼出來的,而是在期待中成長茁壯親力親為,讓信任真實落地20歲跟70歲同台競賽,衝勁一樣強20年不走捷徑,換來員工認同的底氣 在台灣,保險業務員的人數超過數十萬,是許多人選擇創業型職涯的首選。這份工作的吸引力很明確:收入天花板高、工作時間彈性大、能真正幫助客戶做好人生規劃,還能在服務他人的過程中,逐步建立屬於自己的事業版圖。對許多人來說,保險不只是一份工作,而是一條可以走一輩子的路。 但「可以走一輩子」這件事,說起來容易,真正做到的人卻不多。入行第一年,要從開發客戶名單做起,逐步建立信任;站穩腳步之後,又要思考如何幫客戶做出真正適合的規劃,而不是追著市場熱度走。每一個階段都有不同的挑戰,而能否撐過這些關卡,往往不只取決於個人的努力,更取決於身後那個平台,願不願意在每一個成長階段給予支持、陪伴走得更長遠。 富士達保險經紀人,正是這樣一個地方。成立20年,年年成長,沒有例外;遠低於同業的離職率,讓這間多次獲獎的企業顯得格外與眾不同。 你賣的商品,決定了五年後你還在不在 富士達董事長廖學茂深耕保險業,即將邁入第44個年頭。他看過太多業務員因為賣錯商品而陷入困局,說話因此格外直接。他坦言:「你的商品就決定了你是不是打短線,也決定了日後你是否會接到客訴。」 富士達的投資型商品業績占比刻意壓在30%以下,主力放在醫療保障、退休規劃、資產傳承。這不只是產品策略的選擇,更是一道保護業務員的機制,不需要為衝單而硬塞商品,可以好好幫客戶進行規劃。廖學茂說,這也是公司成立以來鮮少有理賠糾紛的根本原因。 他打了個比方:就像百貨公司專櫃銷售商品,不能單靠折扣搶客,最終還是要靠長期累積的服務口碑留住熟客,保險銷售的道理也一樣,藏在商品背後的服務與信任,才是贏得客戶的關鍵。 最能印證這套邏輯的,是留存率。同業挖角時,常規的做法是同類商品開出更高的佣金比例,用幾個百分點的差距誘惑業務員帶著整個團隊跳槽。但廖學茂表示,類似的誘惑在富士達層出不窮,真正動搖的人卻極少。他以蘭陽地區幾位打拼近20年的資深主管為例,算過單一案件的小利,確實誘人;但把企業文化、品牌形象、長期累積的制度紅利一起算進去,離開的代價遠遠大於那幾個百分點。最後,他們全都選擇留下。 不歸零、有分潤:在富士達,時間可以替你複利 保險業最殘酷的魔咒之一,是「年底歸零」。 不管做得多拚,隔年一月一日重新站回原點,又是一場沒有底的生存遊戲。這種制度設計,讓業務員永遠活在短期焦慮裡,根本無暇思考長遠。富士達的分潤制度,打破的正是這種慣例。 個人業績有分潤,推薦人才加入也有組織系統分潤。隨著年資累積,組織越來越穩,分潤也越滾越高。更重要的是「期繳型」商品策略所帶來的長期服務費:每一張保單年年續繳,服務費期期累積,做滿一定年限之後,即便偶爾沒有新案,每月仍有穩定收入。這樣的保障讓業務員得以從容規劃自己的職涯節奏,而非每月都在焦慮中重新出發。 這種「越做越穩、越做越值錢」的結構,也解釋了為什麼富士達的同仁流動率遠低於業界平均。廖學茂用四個字總結這段關係:「共存共榮」。他進一步解釋,做到一定程度的業務員,對公司的感受不是不得不留,而是「心甘情願被綁住」,因為離開反而是種損失。 這份積累,最終也化為企業本身的底氣。今年底,富士達將遷入指標性頂級商辦—南港「世界明珠」的自購辦公室,成為企業創辦至今最具象徵意義的里程碑。 業績不是逼出來的,而是在期待中成長茁壯 台北一區部執行長廖苡嘉,年紀30出頭,卻有著不同於一般傳統保險單位的管理思維。加入富士達的同仁,第一次開晨會往往很驚訝,這裡沒有業績倒數,沒有高壓追殺,甚至連遲到罰飲料、罰錢這種瑣碎的潛規則都沒有。 「業績壓力在我身上,不會下放到同仁。我不會告訴他們這個月業績只有多少,那是我的事,不是他們的事。」廖苡嘉堅定地說。富士達選擇的,是一種更加以人為本的管理方式,就像富士達對商品不打短線,對人也抱持同樣的長期主義,不求當月爆發,要的是持續成長。 廖苡嘉的管理內核,是「給」而非「扣」,希望形成正向循環。她不諱言,這種方式需要時間積累,短期看不到逼出來的爆發力。但時間拉長,累積的成果完全不同。她提到,在富士達,管理階層對每個人抱持的是真心的期待:「我們相信我們可以培養你,可以等待你,提供有安全感的環境,讓人持續學習,總有一天能發光發熱。」 數字是最直接的佐證。有業務員從同業轉來時,年業績約60萬,加入富士達後卻衝上600萬,足足翻了10倍。這背後不只是資源和系統的功勞,更關鍵的,是被「相信」的力量。很多人在過往環境中自覺渺小,換了一個真正珍視他的職場,潛力才得到釋放。 親力親為,讓信任真實落地 在富士達,「親力親為」是行動而不是口頭承諾。 有夥伴曾直白地對廖苡嘉說:「我覺得我們辦公室環境不漂亮、沒特色。」她沒有動怒,也沒有開個改善工作小組討論三個月,而是自己跑去買軟裝,親手綁出一整片植生牆,讓夥伴一進辦公室就覺得溫馨舒服。 同樣的行動力也發生在自媒體這件事上。當夥伴提到同業都在網路上經營聲量,廖苡嘉的反應是直接買了麥克風和腳架,開始拍影片、經營IG,走在前面踏出路來,再帶著整個單位一起做。 廖學茂董事長的管理風格,更彰顯親力親為的特質。他每個月固定出席高階主管面對面座談,讓第一線的聲音有直達高層的管道。公司也透過AI機器人整合行政資源,業務員若提報問題,10分鐘內就能得到回應。他特別提及,自己出國在外待了15天,公司對外勤的薪資核算與各項支援,沒有一件事拖延過。速度是後勤的標準,但他強調,機器的快取代不了人的溫度;每個月面對面坐下來聽第一線說話,才是真正讓信任落地的方式。 20歲跟70歲同台競賽,衝勁一樣強 點開台北一區部的同仁名冊,成員組成用「多元」形容都嫌保守。這裡有從未做過保險的白紙新人,也有從醫療、壽險、理財投資等各路沙場走出來的老將。當年輕Z世代撞上資歷數十年的資深前輩,標準化管理顯然行不通。 廖苡嘉的應對方式,是把多元化當作優勢運用,而不是把所有人框進同一個模板。每週一、三、五的晨會,由不同領域同仁輪流上台分享,成交的經驗、挫折的教訓都算數;自媒體專班、投資型商品專班等各式課程,由最專精的人帶頭,讓有興趣的人跟著學;不同資歷、性別、背景的人被刻意組合在同一個功能小組,為的就是讓不同視角碰撞出別樣火花。 連軟性活動都經過精心設計。端午節,他們用辦公室椅子進行划龍舟競賽;月底慶生,辦紙飛機大賽,比誰飛得遠。看起來像在玩,但她說:「業務員的求勝心都很強,只要有比賽,不管幾歲都非常認真投入。」一場椅子龍舟,讓20幾歲和70幾歲的同仁都能交手,年齡從來不是距離,而是讓活動更有看頭的變數。在非正式場合建立起來的情誼,往往也轉化為工作遇到困難時最真實的支撐。這種跨越年齡的凝聚力,是幫助團隊持續穩定成長的隱形資產。 20年不走捷徑,換來員工認同的底氣 無論是對員工或對商品,富士達都選擇堅持「長期主義」這條路,一走20年,連年成長,更連續13年獲得國家品牌玉山獎「傑出企業獎」、亞太區指標商業媒體BMI頒發的金牛獎,以及台灣全國商總第8屆金舶獎-創新服務組。更值得一提的是,廖學茂董事長個人也連續12年獲頒「傑出企業領導人獎」。這些榮譽的背後,是一套拒絕走捷徑的系統性堅持。 沒有月底的業績追殺,沒有主管把目標壓力往下倒,也沒有靠短線商品換來的短暫佣金。有的,是每月穩穩累積的服務費、年年滾大的分潤系統、一片因傾聽而來的植生牆,以及主管用行動走在前面、陪著每個人一起成長的那份安全感。 攸關所有人保障的保險業從不缺機會,缺的是一個做久了會捨不得離開的地方。富士達花了20年做好這件事,而且,還在持續做。 【富士達】最新職缺馬上看! ● 【北部地區】壽險顧問● 【中部地區】壽險顧問● 【南部地區】壽險顧問● 【宜蘭地區】壽險顧問● 【全台地區】壽險顧問 房仲轉職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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