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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企業辦理上市櫃、公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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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企業辦理上市櫃、公開發行:負責協助企業了解與準備上市及公開發行所需的各項條件與流程,確保遵循相關法規及程序,以提高企業資本運作效率及市場競爭力。需求具備財務分析、法規解讀及市場策略的專業知識,並需有良好的跨部門協作及溝通技巧,以便有效與企業內部團隊及監管機構建立良好的工作關係。該職位需面對台灣特有的市場環境與競爭挑戰,需具備應變能力及敏銳的市場洞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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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企業辦理上市櫃、公開發行 學習推薦

Steven Wu

稽核|104Giver職涯引導師 第3202410019號

2023/11/16

[新聞]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之令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項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令。(金管證發字第11203852314號)
2023-11-1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1203852314號
 
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項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上市上櫃公司自一百十三年起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其中有關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相關資訊依下列時程辦理: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鋼鐵業及水泥業之母公司個體,應自一百十三年起完成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資訊揭露。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鋼鐵業及水泥業之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之上市上櫃公司之母公司個體,應自一百十四年起完成盤查資訊揭露,一百十六年起完成確信資訊揭露。
(三)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之上市上櫃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及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之上市上櫃公司之母公司個體,應自一百十五年起完成盤查資訊揭露,一百十七年起完成確信資訊揭露。
(四)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之上市上櫃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應自一百十六年起完成盤查資訊揭露,一百十八年起完成確信資訊揭露。
三、上市上櫃公司應依下列時程揭露公司(含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之減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鋼鐵業及水泥業,應自一百十四年起完成揭露。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之上市上櫃公司,應自一百十五年起完成揭露。
(三)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之上市上櫃公司,應自一百十六年起完成揭露。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一○三八四九三四四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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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 Wu

稽核|104Giver職涯引導師 第3202410019號

2023/11/14

[新聞]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2023-11-1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120385231號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三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三十二條附表六十三、附表六十三之一。
  附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三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    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三十二條附表六十三、附表六十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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