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113年度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計畫
壹、 目的:為鼓勵有志創業青年於本市投入事業之創業經營,並減輕創業初期貸款利息之負擔,特訂定本計畫。
貳、主辦機關: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參、辦理時間:113年1月1日起 至113年12月31日止。
依向本府申請之先後順序審核補助,至本項經費用完截止受理申請。
肆、實施對象: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年齡介於18至45歲之間。
二、通過申貸下列貸款方案之一者:
(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限100年1月1日後通過
核定之貸款者)。【註1】
(二)本府中小企業圓夢貸款(限108年1月1日後通過核定之貸款者)。【註
8】
(三)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企業小頭家貸款(限109年1月1日後通過核定之
貸款者)。【註9】
三、申請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所經營之行業,營業地址與稅籍應設於基隆市,並依法辦理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者。
四、未曾接受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企業小頭家貸款或本府中小企業圓夢貸款以外之中央、本府或其他地方機關創業性質貸款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者。
五、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企業小頭家貸款及本府中小企業圓夢貸款皆有申請者,僅能擇一申請。
伍、補助方式:
一、本計畫僅補貼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首貸、企業小頭家貸款首貸及本府中小企業圓夢貸款首貸之利息方式為之。申請人如向原承辦銀行申請續貸,續貸之利息不予補貼。
二、申請利息貼補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金額,依每人或同一事業體(合夥、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高貸款新臺幣貳佰萬元整為限。若實際貸款金額未達貳佰萬元,依實際貸款金額貼補之。
三、申請利息貼補之本府中小企業圓夢貸款金額,依每人或同一事業體(合夥、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高貸款新臺幣貳佰萬元整為限。若實際貸款金額未達貳佰萬元,依實際貸款金額貼補之。
四、申請利息貼補之企業小頭家貸款金額,依每人或同一事業體(合夥、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高貸款新臺幣貳佰萬元整為限。若實際貸款金額未達貳佰萬元,依實際貸款金額貼補之。
五、經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輔導培育企業之創業青年【註2】,申請利息貼補之青年創業貸款金額,依每人或同一事業體(合夥、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高貸款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整為限。若實際貸款金額未達貳佰伍拾萬元,依實際貸款金額貼補之。
六、本計畫利息補貼計5年(自發給核准貼補函隔月1日起連續計算)。其貸款利率由本府按貸款承辦銀行撥貸時所規定計算。
陸、申請程序:
一、資格審查:
(一)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1. 基隆市政府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書(需黏貼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附件一)
2. 向金融機構申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時所填寫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計畫書乙表(創辦事業資料)影本一份。(僅限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通過者)
3. 向金融機構申貸本府中小企業圓夢貸款時所填寫之事業計畫書影本一份。(僅限本府中小企業圓夢貸款通過者)
4. 向金融機構申貸企業小頭家貸款時所填寫之企業小頭家貸款計畫書影本一份。(僅限企業小頭家貸款通過者)
5. 未曾接受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企業小頭家貸款或本府中小企業圓夢貸款以外之中央、本府或其他地方機關創業性質貸款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切結書一份。(如附件二)
6. 公司設立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商業 (公司) 設立登記證明文件【註3】或工廠登記核淮公文影本或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登記證、開業執照或立案證照影本【註4】。(以合夥或設立公司方式創業者,並應另提出合夥契約書、股東名冊或公司組織章程)
7. 稅籍登記證影本一份(或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註5】。
8. 經金融機構核准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企業小頭家貸款或本府中小企業圓夢貸款之貸款證明書。(如附件三)
9. 行政契約書(一式2份,如附件五)
申請人應檢具上開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上開文件如有欠缺,
本府應限期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重新提
出申請。
(二)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通過後始得向本府申請利息補貼,並得由本府訪視【註6】確認經營事實,經核無訛後始認完成申請程序,發給核准貼補函。
(三)本府中小企業圓夢貸款通過後始得向本府申請利息補貼,並得由本府訪視【註6】確認經營事實,經核無訛後始認完成申請程序,發給核准貼補函。
(四)企業小頭家貸款通過後始得向本府申請利息補貼,並得由本府訪視【註6】確認經營事實,經核無訛後始認完成申請程序,發給核准貼補函。
二、利息補貼:
申請人經本府核准給予利息補貼者,應每半年於113年7月10日(上半年為1-6月)及12月10日(下半年為7-12月)前分別檢具下列文件至本府申請利息貼補(如申請人已繳清24個月利息,應於113年7月1日至113年7月10日或113年12月1日至113年12月10日止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者不予補助。(113年12月未計天數之利息費用於114年度上半年再行申請。)
(一) 核准貼補函影本。
(二) 113年每半年( 上半年為1-6月、下半年為7-12月)向貸款之金融機構繳交貸款利息收據正本或相關可資佐證已繳費之證明(已繳清5年利息者,應檢具向貸款之金融機構繳交5年利息收據正本)。(所列之金額為正常繳息貼補利息,不含本金、逾期利息及違約金部分。)
(三) 領據。(如附件四)
(四) 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上開文件如有欠缺,本府應限期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視同放棄補助。
獲准本計畫之利息貼補者應與本府訂定行政契約 (如附件五),以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並同意不履行契約義務時,本府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柒、注意事項:
一、本府得不定期查訪【註6】通過本計畫審核之利息貼補者之事業經營情形。如有下列情事之ㄧ時,自事實發生日起終止貼補,申請人並應繳回事實發生日起已貼補之利息:
(一) 戶籍或所經營事業之稅籍遷出基隆市者。
(二) 未依原核定之創業計畫執行。但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 未親自經營所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貼補之事業者。
(四) 與創業計畫不符者。
(五) 經營不善或其它原因致停業或歇業。
(六) 營業行為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七) 所檢具之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者。
(八) 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查訪者。
(九) 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之情形者。
二、經本府核准貼補者,如需變更原核准創業計畫之相關事宜時,應先以書面敘明變更事項內容,經本府同意後始准辦理。
三、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113年度之預算項下支應【註7】。
捌、備註事項:
【註1】指100年1月1日以後獲得承貸銀行撥款者。
【註2】經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輔導培育之廠商須檢附該中心出具之證明。
【註4】從事需經特許方可經營之行業,須加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登記證、開業執照或立案證照影本一份。
【註5】獨資及合夥組織型態所需之稅籍登記證明文件,係指載有「稅籍編號」之核准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註6】有關利息補貼審核階段訪視企業與審核通過後不定期查訪企業事宜,本府擬請基隆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調派人力協助本府進行。
【註7】若因年度預算刪減或執行節約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影響履約者,本府得逕行以書面通知變更補助金額或停止辦理。
【註8】指108年1月1日以後獲得承貸銀行撥款者。
【註9】指109年1月1日以後獲得承貸銀行撥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