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人權公約:有自由的地方,就是家園

兒童權利公約、申訴、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分享「兒童表意權的實踐: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的學生代表」,在南投縣教育處

在南投縣教育處,分享「兒童表意權的實踐: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的學生代表」。緣起是教育部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修正施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這次修正是大幅修正,有很多學校不知悉;另外我在學校擔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的外部委員,有實務經驗,所以受南投縣教育處之邀,分享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的實務運作及應踐行的正當法律程序。
分享內容如下:
一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組成要合法。
之前很多學校敗訴,是因為申評會組成不合法所致。高級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有不同的組成要求,要留意。另外就是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附設國民小學部學生申訴案件之評議,應由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評會辦理。申評會評議附設國民中學部、附設國民小學部學生申訴案件時,得設學生代表,並應增聘家長代表擔任委員。
二 避免對質。
衡酌申訴人與學校相關人員之權力差距;申訴人與學校相關人員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三 保密。
就學生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及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四 申評會委員會議。
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申評會評議時,給予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避免「申訴人講1句,主席講10句」、避免申訴人無法充分陳述意見的情形。
五 遵守期間。
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提起申訴者(以下簡稱申訴人),應於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學校為之。
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申訴之評議決定,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並應於評議決定之次日起10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提起申訴者,應於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次日起40日內以書面為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申訴之評議決定,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並應於評議決定之次日起10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59條準用第23條)
0 0 1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