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上一篇文章一樣,這次,我們從性別工作平等法角度觀察,根據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之統計,去(111)年全國雇主最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的前10名,摘要如下:
一、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二、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三、第11條第1項: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四、第21條第2項: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受不利處分
五、第7條: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六、第21條第1項: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假遭拒
七、第13條第1項:雇主未依規定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八、第21條第2項: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受不利處分
九、第13條第1項、第2項:雇主未依規定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十、第10條: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上述雇主常見違反法條中,排名第一、第二、第七、第九者,均是違反第13條規定,可歸於同一類型;另排名第四、第六、第八者,均是違反第21條規定,也可歸於同一類型,故實際上,扣除重複違反條文,應僅有前5名。
建請雇主自主檢視上述其他雇主最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若均符合,真是要恭喜您是一家注重勞工勞動權益的幸福企業;若有不符合者,自然須加緊腳步,迅速檢討改正,避免違法狀態持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