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

發行證照(4)
事務管理人員證照
1.本張證照即為「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證照」,內政部營建署於88年起規定須取得此證照才可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如進行大樓事務管理、遂行管委會決議執行事務。 2.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之人員。
工地主任
依據營造業法相關規定,營造業工程從業人員需依法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及合法執業營運,以確保營造工程之品質,保障社會大眾生命財產之安全。 故需參加內政部營建署合格之代訓機構,經過講習評定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後,始得擔任營造業之工地主任。
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以下簡稱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維護事務之人員。
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
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 (以下簡稱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 :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維護事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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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原內政部營建署)主要負責國土規劃、利用、管理、建築管理、住宅、都市更新、都市基礎及下水道工程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