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

發行證照(8)
事務管理人員(總幹事)證照
總幹事證照的正式名稱為『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凡依法從事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總幹事)者,應取得此法定專業證照。該證照由內政部統籌管理,委託經認可的訓練機構辦理講習與測驗。申請人需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講習課程並通過測驗,取得結業證書後,始得申請核發認可證。
工地主任
依據營造業法相關規定,營造業工程從業人員需依法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及合法執業營運,以確保營造工程之品質,保障社會大眾生命財產之安全。 故需參加內政部營建署合格之代訓機構,經過講習評定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後,始得擔任營造業之工地主任。
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
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 (以下簡稱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 :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維護事務之人員。
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以下簡稱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維護事務之人員。
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及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欲取得專業設計人員及專業施工人員,需完成教育訓練。 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領有建築師、土木、結構工程技師證書者。 2.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建築工程管理、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於申請日前五年內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訓練達21小時以上領有講習結業證書者。其為領得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技術士證者,應分別增加40小時及60小時以上,有關混凝土、金屬工程、疊砌、粉刷、防水隔熱、面材舖貼、玻璃與壓克力按裝、油漆塗裝、水電工程及工程管理等訓練課程。
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登記證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及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欲取得專業設計人員及專業施工人員,需完成教育訓練。 領有建築師證書者,領有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於申請日前五年內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設計訓練達二十一小時以上領有講習結業證書者,具備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登記證資格。
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員證
根據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並受聘於檢查機構從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之人員。
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根據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技術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廠商,擔任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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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原內政部營建署)主要負責國土規劃、利用、管理、建築管理、住宅、都市更新、都市基礎及下水道工程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