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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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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證照(19)
遙控無人機普通操作證
持有人得操作自然人所有最大起飛重量 2 公斤以上、未達 15 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具有對持有學習操作證者進行最大起飛重量未達 15 公斤 之遙控無人機教學資格。
航空器簽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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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昇機自用駕駛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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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昇機商用駕駛員
指為飛航目的,自旋翼開始旋轉時起至旋翼停止旋轉時止之時間。
飛航機械員
指在航空器上擔任機械操作、管理及維護工作之人員。 飛航機械員僅得擔任經檢定合格航空器型別之航空器機械操作、管理及維護工作。
航空器維修場、所維修員
指受僱於航空公司或航空器維修廠、所從事航空器或其零組件之維修、改裝或檢驗工作之人員。 以上資料來源: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固定翼航空器自用駕駛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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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教師
具有飛航教師資格者,始得執行飛航教師工作,並在學習駕駛員之飛航紀錄簿上簽證。 飛航教師不得於未持有該類航空器型別飛航教師檢定證之航空器上擔任教師。
儀器飛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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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艇商用駕駛員
經檢定合格之飛艇商用駕駛員具有飛艇自用及商用駕駛員之權利,並得駕駛經檢定合格之飛艇及擔任機長作營業性或非營業性之飛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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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我國民用航空事業之發展,自民國初年開始籌劃,民國8年即設有航空主管官署,主管航空業務,並於民國18年劃歸交通部管轄;二次世界大戰後,政府為建設及管理民航事業,於民國36年1月20日在南京正式成立民用航空局,隸屬交通部,為行政院直屬中央三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