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

發行證照(18)
航空器維修場、所維修員
指受僱於航空公司或航空器維修廠、所從事航空器或其零組件之維修、改裝或檢驗工作之人員。 以上資料來源: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航空器簽派員
航空器簽派員證照是專業資格,持證人具備航空器航班計劃、調度與監控能力,確保飛航安全與效率。簽派員負責航班路線規劃、天氣評估、燃料計算及航行資料準備,協調飛行員與地面單位,掌握航班動態並應對突發狀況。此證照要求通過相關考試並具備實務經驗,是航空業中不可或缺的專業職位,提升個人職場競爭力及專業形象。
直昇機自用駕駛員
直昇機自用駕駛員證照為具備操作直昇機能力的專業資格,持證者可合法駕駛直昇機進行非商業性質的自用飛行。取得此證照需通過相關理論及實務訓練考試,具備良好航空知識、飛行技巧及安全意識,確保飛行過程中能有效應對各種狀況,保障自身及他人安全。此證照適合對直昇機操作有興趣,並希望從事個人或非營利性飛行活動者。
直昇機商用駕駛員
指為飛航目的,自旋翼開始旋轉時起至旋翼停止旋轉時止之時間。
飛航機械員
指在航空器上擔任機械操作、管理及維護工作之人員。 飛航機械員僅得擔任經檢定合格航空器型別之航空器機械操作、管理及維護工作。
直昇機民航運輸駕駛員
直昇機民航運輸駕駛員證照為專業飛行員資格,持證者具備操作直昇機進行民用航空運輸任務的能力,能安全執行載客及貨物運輸,熟悉相關航空法規與飛行操作程序,保障飛航安全及乘客權益,適用於直昇機航空公司及相關運輸業務。
固定翼航空器商用駕駛員
經檢定合格之固定翼航空器商用駕駛員,具有固定翼航空器自用駕駛員之權利,並得擔任下列檢定合格相同航空器型別之駕駛員職務: 一、民用航空運輸業除外之固定翼航空器機長或副駕駛員。 二、民用航空運輸業單人操作之固定翼航空器機長。 三、民用航空運輸業需雙人操作之固定翼航空器之副駕駛員。
地面機械員
地面機械員之檢定類別如下: 一、航空器發動機維護:指發動機、螺旋槳及其附屬機件。 二、航空器通訊電子維護:指航空器儀器及儀表、通訊、導航及電子裝備。 三、航空器機體維護:指前兩款以外之航空器結構與系統。
飛航教師
具有飛航教師資格者,始得執行飛航教師工作,並在學習駕駛員之飛航紀錄簿上簽證。 飛航教師不得於未持有該類航空器型別飛航教師檢定證之航空器上擔任教師。
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
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檢定合格者,具有自由氣球自用及商用駕駛員之權利,得駕駛經檢定合格之充氣自由氣球或熱氣球及擔任機長作營業性或非營業性之飛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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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我國民用航空事業之發展,自民國初年開始籌劃,民國8年即設有航空主管官署,主管航空業務,並於民國18年劃歸交通部管轄;二次世界大戰後,政府為建設及管理民航事業,於民國36年1月20日在南京正式成立民用航空局,隸屬交通部,為行政院直屬中央三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