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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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客車職業駕駛人定期訓練證明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86 條 二、應僱用持有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除駕駛專辦交通車外,駕駛下列規定之大客車,並應符合其各目之一之規定: (一)甲類大客車:2.具備受僱於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其他駕駛大客車等一年以上實際經歷,並經公路主管機關專業訓練合格。 (二)乙類以下大客車:2.經公路主管機關專業訓練合格。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06 日 ) 第 19 條 8.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營業大客車業者每半年應對所屬駕駛人辦理一次以上之行車安全教育訓練;其實施訓練應備之師資條件、教材及課程,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職業大客車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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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大客車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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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現配合交通部組織改造,公路總局機關全銜復更名為「交通部公路局」,其組織法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七日公布,並奉行政院核定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公路局續就公路工程建設、養護、監理及運輸等業務,簡政便民,服務全國民眾,打造幸福公路及追求永續共榮施政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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