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

發行證照(4)
普通小型車駕照-自排
普通小型車駕照-自排證照係指持有人具備駕駛自動排檔普通小型車的合法資格,適用於一般私人用車及部分商用車輛。此證照通過筆試與路考取得,強調道路安全規則與操作技能,持證者能熟練掌握自動變速系統車輛的駕駛技巧,提升行車安全與效率。此證照適合初學者及只需駕駛自排車輛者,有助於個人交通便利及就業機會拓展。
普通小型車駕照-手排
普通小型車駕照-手排證照為取得駕駛手排變速普通小型車之合法資格,適用於駕駛總重不超過3.5噸且乘客數不超過9人的車輛。持有該證照者需通過筆試與路考,具備基本交通規則知識及手排車操控技能,能安全駕駛手排車輛行駛於一般道路,有助提升個人交通移動便利性及職場競爭力。
大客車職業駕駛人定期訓練證明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86 條 二、應僱用持有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除駕駛專辦交通車外,駕駛下列規定之大客車,並應符合其各目之一之規定: (一)甲類大客車:2.具備受僱於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其他駕駛大客車等一年以上實際經歷,並經公路主管機關專業訓練合格。 (二)乙類以下大客車:2.經公路主管機關專業訓練合格。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06 日 ) 第 19 條 8.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營業大客車業者每半年應對所屬駕駛人辦理一次以上之行車安全教育訓練;其實施訓練應備之師資條件、教材及課程,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普通大客車駕照
普通大客車駕照是指允許持有人駕駛總重量超過3500公斤且載客人數超過9人的大型客車的合法證照。取得此證照需通過筆試、術科考試及體能檢查,具備良好的道路安全知識與駕駛技能。持有此證照者多從事公共運輸、旅遊巴士或公司接送車輛駕駛工作,具備穩定操控大型車輛及應對緊急狀況的能力。證照有效期間內需定期參加安全講習以確保駕駛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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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現配合交通部組織改造,公路總局機關全銜復更名為「交通部公路局」,其組織法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七日公布,並奉行政院核定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公路局續就公路工程建設、養護、監理及運輸等業務,簡政便民,服務全國民眾,打造幸福公路及追求永續共榮施政願景。